门川琨
[摘要]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从传统的技术领域逐渐转向文化领域,并在出版领域衍生出“人工智能数字出版物”。为厘清人工智能数字出版物的版权归属,更好地维护创作物作者的合法权益,文章以人工智能数字出版物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为切入点,探讨该创作物在“作品”认定上的现实困境以及版权保护的方法和途径,分析当前人工智能数字出版物存在权利归属不明晰、作品侵权等问题,进而从法律和技术角度提出对数字出版物内容版权保护的方法和建议。
[关键词]人工智能;著作权;区块链
从第一个获得世界围棋冠军的围棋机器人AlphaGo,到通过图灵测试的作诗机器人“薇薇”,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在新闻传播领域,信息数据由计算机采集和处理,新闻报道由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传统的新闻采编流程发生了变化,人工智能的自动新闻制作流程以更高效、更快、更准确的优势给传统的新闻采编带来了变革。
随着机器新闻写作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人工智能作品是否属于“创作”;智力成果是否受法律保护;如何界定人工智能创意内容的版权归属等。人工智能数字出版物进入公共领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权责划分不清,限制了作品的潜力等。为厘清人工智能数字出版物的版权归属,更好地维护创作物作者的合法权益,文章做以下分析和研究。
一、人工智能数字出版物的可版权性分析
(一)人工智能发展不同阶段数字出版物属性认定
在探讨人工智能数字出版物是否有可版权性之前,我们应当首先厘清人工智能的内涵和工作原理,明晰当前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阶段。这是判定该作品是否具有可版权性、能否受到版权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其版权的方法。
人工智能是研究和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技术科学,其实用性较强,是极具代表性的多元跨专业学科,被运用到多个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至今,从机器学习向深度学习演进。在机器学习阶段,其算法仍然不能独立于“人”运行,机器优化的逻辑仍是在现有的结构范式下进行排列组合和再学习的,且评价机器优化程度的算法仍然是由人决定的。若进入深度学习阶段,其将模仿人类生物系统、人类思维和想象进行创作。同时,现有的新算法已经解决了许多问题,在性能上完全有可能对人类全脑进行模拟。而全脑仿真的可实现意味着在今后某一发展阶段,人工智能的数字出版物可以利用自身的类人类性思考,完成相关有独创性的作品设计。
(二)著作权法框架内数字出版物独创性认定
现行著作权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传播。由此可见,著作权版权保护的出发点是鼓励创作,增加社会总福利。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影响人工智能数字出版物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关键因素。
人工智能数字出版物是否有独创性,在于对其所生成的内容进行划分。目前学界有学者认为,如果人工智能产品只是按照事先所设定的代码逻辑和编辑结构,执行程序的基本流程从而自动生成作品,这只是对已有的“人工模板”进行自动化的数据填充。在此种情况下,出版物作品模式固定,缺乏创新性、独特性。因此,在不具备独创性属性的前提下,学界并不能将其视为作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深入,从机器学习到深度学习,人工智能已经能用自己的类人逻辑进行分析和思考,自行设计和生产作品。它可以达到独创性的标准:非抄袭性和差异性。
在我国,作品是否独立创作是判断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的最重要因素。但“独创性”概念相对模糊,评判标准较低,只要求作品不抄袭、有差异性。传统的独创性强调创作的主体性,是指作者独立完成的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果。而人工智能数字出版物的独立完成体现在其在开发者设定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在后续运行和开发中,主要依靠深度学习进行自主设计和创作。以文学作品为例,无论是人类还是人工智能,所做的都是将文字元素进行自成体系的创作加工,产生带有个人特性的创作作品。文字的运用、作品整体的构思方式、语言的衔接逻辑都体现了个体化的独特性。由此可见,对人工智能数字出版物而言,其所创造的文学作品与现有其他作品都存在不同之处,并具备自身的独特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人工智能数字出版物具有可版权性。它是在深度学习算法以及大数据等技术的基础上,发挥人工智能的创造力,从而产出具有“原创性”的作品。这些出版物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 “独创性”的标准,同时也与著作权中鼓励创作、促进社会福利的目标相一致,因此,人工智能数字出版物应受到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
(三)人工智能写作领域首案落槌
2020年2月,腾讯公司状告“网贷之家”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抄袭腾讯开发的新闻写作机器人Dreamwriter撰写的财经类分析文章。该案最终判决显示,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这是国内首次以法律判决形式认定AI生成的作品具有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保护。2018年8月20日,腾讯公司基于数据和算法所自主开发的可以即时生成新闻作品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Dreamwriter,其在收集分析大量股票市场金融类文章文本结构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读者的需求,根据创作者独特的表达意愿,形成文章结构,并在当天股市结束后2分钟内,利用上午采集的股市历史数据和实时采集的股市数据完成写作《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其在文章的结尾处已经注明文章为腾讯机器人自动撰写。该文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發后,并于文章发表当日,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就对其内容进行复制传播,腾讯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写作机器人应享的著作权,于是将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从法院判决书可以得知,我国著作权法律认可腾讯智能写稿机器人所生成的作品,认为该作品内容从结构语法来看符合文字作品的基本要求,从文章内容来看也体现对股市数据信息的分析、判断,表达逻辑清晰合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这是国内首次以法律判决形式认定AI所创作的作品,符合书面作品形式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同时应得到著作权保护。从更深层次的法理角度来看,人工智能并不是一般自然物体,人工智能作为人创造的物体,在“思维”上更具活力,并且随着其算法技术与大数据学习的不断发展,未来的人工智能将会生产更多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这一点也符合著作权法中鼓励创作、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繁荣的思想。
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的进步,人类社会将在信息化和智能化道路上不断深入探索,从生活到生产,从消费到文化,从物質到意识,智能化的深入发展也意味着我们需要重视AI作品的保护。我国现行的关于人工智能写作的相关法律里尚无知识产权界定的具体说明或条款,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受法律保护,还需要更加细化和具体的操作,将其法律化和具体化。落实权利归属、明晰作品版权、规范版权保护流程,只有这样,我国学界才能鼓励人们发挥自身的创造力,对人工智能算法技术不断深入探究,使AI为社会生产生活提供更为优质的物质和精神文化产品,让未来人类生活更加舒适美好,走向智能化、科技化时代。
二、人工智能版权保护的对策分析
在现在部分专业学者看来,机器创作的作品还存在许多问题,但就人工智能本身而言,第一部人工智能创作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的出版,意味着AI不仅通过了图灵测试,未来还可能与人类的思维能力一较高下。在智能技术繁荣市场的同时,人工智能相关权益的保障应逐渐落地,模糊地带也应慢慢清晰化。
(一)基于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对策
1.参照现行版权法,建立人工智能数字出版物专属版权制度
人工智能作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版权保护的基本要求,但从情感和思想表达方面来看与人类作品仍有较大区别。合理区分人工智能作品和人类作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类作品,以免大量AI作品进入创作市场,挤压人类作品的生存空间,让人们对人类作品失去兴趣。因此,相关人员有必要为人工智能数字出版物设计专门的法律制度,包括权利归属和保护措施。这样即使大量人工智能作品进入市场,对其数量和内容的把控也在可操作范围内。我国著作权法可以在作者身份和著作权人身权利方面采用不同于传统的鉴定标准,以保护AI数字出版物的作品,维持人工智能作品和人类作品之间的相对平衡。
2.减少维权过程举证负担,建立版权登记保护制度
现今,我国著作权采取自动获得制度,在作品创作完成时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自然取得。由于人工智能作品对作品的独创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在立法上设计一个保护制度,经过著作权的登记能使其受到著作权保护。如版权登记保护制度,其可以清楚地界定人工智能数字出版物的权利人。权利归属的精准判定,一方面有利于用户在使用作品时,清晰简单地确定作品来源,从而更好地维持当前版权产业的良性运营和发展。另一方面,版权登记制度可以有一定人为参与把控的独创性标准,避免在创作市场中出现人工智能所创作的大量低质作品,破坏人工智能作品和人类作品的相对平衡。
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的确定,一方面能够督促人工智能创造出更有价值的作品,推动其良性发展。另一方面人类也可通过正当合理的方式对人工智能作品进行二次创作,从而催生更高水准的作品,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
总之,让人工智能未来能遵从相应的法律规制更好地为人类社会服务,我们需要注重在人工智能发展的不同阶段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方案,推动人工智能在符合社会伦理和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有更好的发展。
(二)基于区块链的技术保护对策
当前,版权保护行业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在版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信息沟通较弱、缺乏行业的规范化服务的问题,如在原创作者和相关机构之间,版权收益如何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二是如果仍然依靠传统版权保护的方法,内容产出的日益增加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且存在传统方法难以完全覆盖和掌控的传播安全问题。三是在传统的版权保护中,原创作者版权所属自证过程烦琐。侵权作品不易发现且维权困难,导致大量作品无法被有效保护。
在网络化环境和数字时代,人工智能数字出版物作为以数字内容产品为主要呈现方式的产品,更易被复制并加以传播。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内容版权保护更加困难。面对技术的发展,利用互联网新兴技术进行版权保护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议题。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区块链”进入大众视野,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共享式数据库,是分布式的数据存储。区块链作为一个分布式数字账本,记录了所有曾经发生,并经过系统一致认可的交易。我们可以通过程序编写来记录任何我们需要记录的有价值事物,如证件信息、医疗历史、食品来源信息等。区块就像一个存储硬盘,可以将信息完整保存下来,再通过密码学进行加密,从而保证信息无法被随意篡改。在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版权保护领域,引入区块链技术是非常有利的。区块链不可篡改的特性可以完整记录作品的所有变化过程,有利于实现版权交易的透明化,版权交易购买方购买版权时不用再怀疑每一笔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技术是以信息化方式进行传播、验证、执行合同的计算机协议,其能够保证在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交易的可信性,从而自动规范所有权利的行使,降低确权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在数字版权服务管理平台上,版权作品的上传、点播、转发、支付等流程由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发行奖励规则、运营管理费、平台费、税费等具体条款也由智能合约自动执行。
人工智能数字出版物权利归属人可将版权作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版权登记。如果权利人上传的版权作品已经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过版权登记,可同时上传版权登记证书,系统会自动将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码嵌入作品的数字证书中。如果用户没有注册版权,可以通过区块链版权保护平台直接注册版权,即创作作品的权利人将AI数字出版物及相关协议上传到区块链平台,平台会自动生成工作文件的哈希值。也就是说,哈希值属于唯一的作品和作品的创作者,加密后的哈希值在版权交易过程中总会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判断该作品是否存在被侵权行为以及确定作品的上传时间。
三、结语
人工智能创作目前仍然属于科技前沿领域,很多技术仍处于发展中。关于人工智能数字出版物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尚处在争议阶段,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技术的发展是时代永恒不变的主题,我们不妨持一个开放的态度,让更多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的思想表达出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技术在不断更迭,以期更好地为人类社会服务,法律也通过不同方式保护各方的著作权,其目的不仅在于个人私权,更在于通过对私权的保护以激励更多新作品,鼓励社会文化的传播发展,助推文化的繁荣进步。重视人工智能创作作品,明晰其相关性质,规范其法律界定,优化关于保护的举措,早日营造一个公开、透明的网络创作环境,需要各方为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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