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婉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问题越发严重,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多。劳动仲裁制度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法,但是在劳动仲裁制度执行和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很大的不良影响。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合法权益,本文对劳动仲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以此作为分析内容,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建议和方法,以期可以为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些参考价值和建议。
关键词:劳动仲裁制度;问题;挑战;完善建议
劳动仲裁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矛盾,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和实施的义重制度,主要解决的是劳动争议问题,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之后,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产生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按照我国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仲裁决定的方式。劳动仲裁的主要流程是,先进行仲裁调解,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再进行仲裁裁决。目前我国实施的劳动仲裁制度主要包括了三个特点;第一,劳动仲裁是一种强制性的仲裁,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就可以启动劳动仲裁;第二,仲裁的前置性特点,双方当事人要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在诉讼前,要经过劳动仲裁;第三,劳动仲裁是有限的一裁终局,也就是在调解仲裁法的支持下,一些特定情况一裁终局。
一、劳动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争议仲裁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现行的劳动仲裁监督机制包括了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三个方面,虽然从表面上来看监督机制比较完善,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充分的发挥其价值和作用。首先,从内部监督方面来看,主要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仲裁人员以及仲裁程序的监督,但是这种监督范围只是针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出现明显错误的裁决,仲裁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这种错误,并进行再一次的审理和从新裁决,这种方式透明度不高,公信力也不是很强,所以,内部监督的价值和意义无法凸显出来。
其次,从行业监督的方面来看,行业监督主要针对的是仲裁员的一些违规和违法性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的监督方是行业内部的仲裁协会,在实际的执行监督过程中,这种监督并没有发挥出其强制性的作用和价值。
另外,从司法监督的层面上来说,是法院劳动争议的仲裁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了一些有效的干预措施。如强制仲裁前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执行仲裁裁决等等,但是这种监督是一种被动性存在的,需要由双方当事人来提出申请的,这样才可以启动监督程序,因为处在一种被动的形势下,所以,导致劳动仲裁出现问题和错误的时候,没有办法及时的进行纠正,影响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仲裁程序前置诉讼程序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现行的仲裁执行的是一裁二审的强制性模式,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需要先进行仲裁,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的结果不服,才可以进行诉讼。这种仲裁程序前置诉讼的执行和实施主要是根据《劳动法》中的第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以及劳动部《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中内容规定实施的。例如,《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劳动仲裁是否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须行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明确的规定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说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首要法律前提。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例外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和17条中明确规定,如果出现单一性的工作争议,并且具有欠条的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对劳动报酬达成了调解协议的,用人单位不履行给付义务的;从中可以发现,只要有充分、清晰的证据可以不经过仲裁,直接进行司法解决。
在实际的执行实践中,仲裁前置程序并没有很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的程度上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二审终审,劳动仲裁程序前置诉讼程序可能需要经过三次庭审才可以得到解决,这样在无形中就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对于劳动者来说,诉讼需要经过漫长的时间,无论是在经济的成熟能力方面,或者是聘请律师费用等方面都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负担,一些劳动者因为诉讼的成本比较高,很多都选择了沉默,这种问题并不利于我国劳动仲裁制度充分发挥出其价值和作用。
二、劳动仲裁制度完善建议
(一)完善劳动仲裁监督机制
首先,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可以根据行政区分来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划分,建立起上下级的监督体系,上级部门按照职权来对下级部门的仲裁案件进行监督,如果上级发现下级在仲裁方面存在着问题,可以强行要求下级部门进行纠正;如果仲裁案件的影响比较大,上级部门也可以勒令下级部门进行重新裁决,或者是移送上级部门进行裁决。下级部门在遇到一些比较大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时,需要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备,上级可以派遣相关的人员到下级部门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错,同时还可以建立起考核机制来提升仲裁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加强检察院的监督;可以由法院来对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主要针对仲裁的程序进行监督,比如对仲裁案件的处理期限、符合处理条件的不进行处理、送达期限超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开庭、应开庭没有进行开庭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的进行纠错调整。
另外,完善社会舆论监督;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群众举报箱,或者是在官网平台中涉及网络意见栏,吸纳社会的意见,提高社会公民的参与度和监督,不断完善仲裁制度。
(二)构建科学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关系
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有效衔接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规来作为辅助和监督,和现阶段的仲裁前置和一裁两审的方式,可以把诉讼和仲裁分开,可以设置仲裁机构和诉讼机构,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选择,可以选择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方式。另外,还要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启动前提进行完善,只有双方当事人同时同意采用仲裁制度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仲裁制度;诉讼程序的启动只需要双方一人提出即可。此外,在执行此种程序的时候,只能采用一种制度,或裁或诉,如果对裁决最终结果不服的,可以重新进行裁定或者进行诉讼,但是要设定重新裁决和诉讼的次数上限,达到上限之后,只能按照最新的结果来执行。通过这种方式来有效的解决诉讼和仲裁衔接问题,同时还可以有效的帮助劳动者节省争议处理的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简化争议处理的流程和程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完善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我国现行的劳动仲裁制度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这些严重的影响到了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所以,需要对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提出科学有效的完善建议和方法,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赵鹏.论劳动仲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完善[J].中国市场,2020(12):101-102.
[2]杜晨曦.简析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内在缺陷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20(18):28-29.
[3]姚厅.劳动仲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20(16):24-25.
[4]王雅轩.发挥劳动仲裁制度特色优势的理论与实践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9(3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