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理合同规定的法律解读

2021-09-10 14:25王谷宇
科学与生活 2021年6期
关键词:民法典

王谷宇

摘要:我国新出台的民法典较现行《合同法》增加了保 理合同,民法典第761-769条均是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商业保理是近些年新出现的直接融资方式,目前,我国注册商业保理公司数量过万。在商业保理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银行保理业务出现恢复性增长。但我国保理业务也存在一些问题,亟需立法加以规范。且保理业务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在权利义务设置、对外效力等方面具有典型性。本文将针对民法典中对保理合同的规定作出相关探究。

关键词:民法典 明保理 暗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 无追索权的保理

一、浅谈保理合同的定义

《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本条定义了构成保理的两个基本要素。

一、债权让与。保理合同的本质是应收账款债权让与。1、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2、债权让与。除根据合同性质、按照当保人约定照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均可以转让,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二、保理人可以承担多种职责。根据民法典第761条的规定,保理商可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等服务。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的探析

《民法典》第764条规定:“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第765条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在保理实务中,按照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购货商,可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明保理是指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购货商,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目前在国内银行所开展保理业务大都是明保理。暗保理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保理人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暗保理有利于供货商隐蔽自己的资金状况。在暗保理中,保理人难以与买家进行接触,因此,保理人对于交易的真实性难以有效核查。因为,交易记录、基础合同、发货凭证、验收凭证等文件,均主要依赖于卖家提供。

若选择了明保理,由债权人向债务人直接发出通知即可。若选择暗保理,在保理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保理人就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要求供货商回购并偿付,二是要求债务人偿付。如果要求债务人偿付,则存在着一个通知的问题,是不是一定要债权人发出通知,保理人是否有权根据保理合同迳行他们债务人发出通知?

根据以上立法,可以得出以下具体结论。基础交易合同独立于保理合同,做为基础交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等正当理由,对基础交易合同做相应的变更或解除。如果这种变更或解除,无损于保理人的权利实现或有助于其权利实现,是不受限制的。如果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则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仍应依保理合同的约定向保理人履行。

三、保理合同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在保理实务中,按照保理人是否保留对卖方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申请,保理公司受让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买方回款不正常或买方到期不付款时(不论何种原因),卖方均承担应收账款到期回购责任。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申请,保理公司受让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如买方因信用问题而到期不付款时,保理公司承担坏账担保责任。

无追索权的保理,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而无权向债权人索要融资款或执行回购条款。对于向债务人超收的费用也实行多退少不补的措施,保理人有权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因而无追索权的保理实质是债权让与行为。那么,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关系究竟是什么呢?有追索权保理所涉法律关系,包含了金融借贷和债权转让关系。其中主法律关系为金融借贷,从法律关系为债权让与担保。

有追索权保理的融资方向保理银行申请融资款,并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当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卖方负有回购义务并应向保理银行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卖方对于保理融资款仍负有最终的偿还责任,故保理融资本质上是卖方与银行之间的资金借贷。此外,银行通常还会要求卖方另行提供其他担保,均符合担保借款的法律特征。因此,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的主法律关系应为金融借贷。

而在从法律关系中,银行虽受让了卖方的应收账款债权,但银行仅代为管理、收取应收账款,并将收回款项优先清偿保理融资款,收回款项若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银行亦应将余款退还卖方,故银行与卖方内部之间形成信托关系;并且,当保理银行要求卖方承担还款责任,在卖方未偿清保理融资款前,保理银行仍有权向买方收取应收账款用以清偿主债权。故应收账款转让的目的在于清偿主债务或担保主债务得到清偿,实为债权让与担保。

因而有追索权保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保理人有以下几种选择:1.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2.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3.向担保人主张,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4.同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担保人(如有)主张应收账款债权或担保债权。对于无追索权保理,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债权,同时保理人取得的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在债权人履行回购义务后,保理公司即负有向债权人返还应收账款及其项下权利的义务,应收账款项下的债务人对保理公司的还款责任予以免除。

民法典新增保理合同,对保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促进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利于企业盘活资金,增加现金流从而促进上主体的發展,表明了我国民法典制定的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罗婉丽.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探讨[J]. 财政监督. 2015(05)

黄斌:《国际保理——金融创新及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54 页。

刘保玉,孙超.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析[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7(04)

澳门科技大学 广东省珠海市 519020

猜你喜欢
民法典
昌邑市:举办民法典辅导讲座
陈庄镇:举办《民法典》专题培训会
让民法典走进你我心中
民法典与“小明”的故事
开启民法典新时代
民法典,护航美好生活
民法典如何影响你的生活?
聚焦民法典
中国民法总则诞生 开启“民法典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