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东
(首都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 北京 100037)
家庭教育是父母的共同责任,理想的家庭教育应由父母共同完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家庭教育存在父母一方或双方缺位的情况,前者如单亲家庭,后者如隔代抚养。父亲或母亲在家庭教育中的缺位对孩子个体发展具有消极影响,“父爱缺乏综合征”即揭示了父亲缺位会导致孩子在认知、个性、社会性等方面发展的不足。[1]近年来,我国社会出现了一个受到热议的“丧偶式育儿”现象,[2]其在形式上也表现为家庭教育中父母一方的显著缺失,但是与单亲家庭或隔代抚养不同的是,这类家庭中父母双方都“在场”,然而在子女抚养的过程中却只有一方在承担责任,另一方处于缺位状态。处于缺位状态的一方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不能被承担责任的一方感受到,从而令后者感觉是在“丧偶式育儿”。显然,从这个概念的内涵来看,“丧偶式育儿”揭示的是家庭教育中父母分工的失衡,由此也可能会带给孩子个体发展上的负面影响。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丧偶式育儿”日益“问题化”。如何避免“丧偶式育儿”的发生、如何解决由其引发的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政府决策部门的重要议题。例如,为了促进父母共同承担家庭教育责任,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一些地方政府拟通过立法禁止“丧偶式育儿”[3]。
然而,作为反映家庭教育现状的一个新概念,“丧偶式育儿”所揭示现象是否普遍?这一现象是否也如单亲家庭、隔代抚养一样对孩子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与单亲家庭、隔代抚养造成的父亲或母亲的缺位相比,“丧偶式育儿”作用的发生机制有何本质不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揭示“丧偶式育儿”的概念价值,也是我们判断“丧偶式育儿问题化”必要性的基本前提。基于2019年首都师范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开展的《全国家庭教育现状调查问卷》(以下简称《调查问卷》),笔者拟对我国家庭教育中“丧偶式育儿”的现状及其对孩子成长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尝试回答上述问题。
《调查问卷》面向3~18岁孩子的家长,共有23 669位家长有效填答问卷,其中由孩子父亲或母亲完成的问卷为21 716份。“丧偶式育儿”揭示的是家庭教育中父母的分工问题,因此本文仅使用本次调查的父母问卷数据。
该问卷设置了“您家在孩子养育问题上,是否由一方负主要责任”这一问题。从父母的回答来看,选择 “我和配偶共同负责,责任相当”的比例近七成,这说明在孩子养育问题上,多数中国家庭中父母是共同承担责任的。相对而言,参与调查的父亲或母亲表示“主要由我负责”(28.6%)、“我不负主要责任”(1.6%)的比例不多。如果以此问题作为衡量是否为“丧偶式育儿”的标准,那么我国家庭教育中“丧偶式育儿”的发生率为30.4%。(1)很多研究文献中的“丧偶式育儿”一般是站在女性、母亲的角度进行阐释的,即“丧夫式育儿”。然而现实中,“丧偶式育儿”既包括“丧夫式育儿”,也包括“丧妻式育儿”。2019年首都师范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全国家庭教育现状调查问卷》对父母养育子女分工的责任的调查数据显示,母亲回答者中选择“主要由我负责”的比例是32.6%,父亲的这一比例为17.3%;母亲回答者中选择“我不负主要责任”的比例是1.0%,父亲的这一比例为3.2%。本文中30.4%的总体比例由此四个比例综合计算获得。
然而,判断被调查者是否属于“丧偶式育儿”还需参照他们的主观认同。30.4%的被调查者在家庭教育中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但是他们并非都认为自己是“丧偶式育儿”。统计显示,他们当中认为自己是“丧偶式育儿”的仅占42.3%。以此为标准计算可以发现,我国家庭教育中“丧偶式育儿”的发生率下降到了12.6%。
认同“丧偶式育儿”的被调查者是否因承担主要或全部家庭教育责任而感到不满、抱怨呢?统计显示,所有认同“丧偶式育儿”的被调查者中,只有38.5%的人感到不满、抱怨。以此为标准判断可以发现,我国家庭教育中“丧偶式育儿”的发生率进一步下降到4.8%。
从上述三种不同程度的“丧偶式育儿”发生率的分析可知,“丧偶式育儿”这一概念具有较大的弹性,其内涵丰富多元。严格意义上的“丧偶式育儿”,不仅指家庭教育中父母的分工不均,还包括承担家庭教育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一方对“丧偶式育儿”的主观承认,并且因此而感到不满或抱怨。对于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分工不均的家庭,我们以“是否认同丧偶式育儿”“是否感到不满或抱怨”这两条标准可将“丧偶式育儿”分为四个类型(图1)。
图1 “丧偶式育儿”的四种类型
“典型的丧偶式育儿”即严格意义上的“丧偶式育儿”,特指被调查者既承认自己是“丧偶式育儿”,同时亦有不满或抱怨;“形式上的丧偶式育儿”是指承认自己属于“丧偶式育儿”但是并没有因此而不满或抱怨;“潜在的丧偶式育儿”是指不承认自己属于“丧偶式育儿”但是却对自己承担主要责任而有不满或抱怨;“非丧偶式育儿”是指在养育子女过程中虽然自己承担了主要责任,但是并不承认自己属于“丧偶式育儿”,也并不因此而有不满或抱怨。在接受调查的全部父母中,有6142个家庭存在父母分工不均,其中“典型的丧偶式育儿”占16.5%,“形式上的丧偶式育儿”占25.6%,“潜在丧偶式育儿”占26.2%,“非丧偶式育儿”占31.7%。
从上述类型的区分来看,“典型的丧偶式育儿”体现的是子女养育者的“主诉”,强调了家庭教育过程中父亲或母亲对另一方表现的主观感受。然而,孩子是家庭教育的对象,父母中的任意一方缺位都会对孩子个体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国内外相关研究均指出家庭教育中父母任何一方的缺位与孩子的懦弱、暴躁或富有攻击性存在显著因果关系。[4-6]然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既有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由于父母离异、父亲死亡、父母长期分居所形成的单亲家庭中的父亲缺位现象,父亲在经济、社会与情感方面的多重缺席导致家庭教育中各种资源的整体不足,从而对孩子发展产生负面影响。[2]相对而言,“丧偶式育儿”中,缺位的一方并非全方位的缺席子女的成长过程,他们依然在场,例如通过提供经济支持发挥自身的作用。那么,“丧偶式育儿”是否也会对孩子个体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调查问卷》中用来表征孩子个体发展状况的指标是基于父母的主观判断,问卷主要从心理健康、身体发育、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生活自理能力等五个方面测量了父母对其子女发展现状的满意度。孩子们在这五个方面的表现根据被调查父母的满意度赋值(得分介于0~1之间)。孩子的表现越好,得分越接近1;反之则接近0。表1比较了不同类型“丧偶式育儿”背景下孩子的表现。从统计结果来看,“典型的丧偶式育儿”背景下的孩子在心理健康、身体发育、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生活自理能力等五个方面的平均得分都是最低的;“非丧偶式育儿”背景下的孩子在这五个方面获得父母的评分都是最高的;“形式上的丧偶式育儿”“潜在的丧偶式育儿”两种背景下,孩子的发展状况大致相当,发展水平得分居中。F检验结果表明,不同类型“丧偶式育儿”背景下,孩子在各方面发展的差异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由此可见,“典型的丧偶式育儿”背景下培养的孩子,其在心理健康、身体发育、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的发展上相对较弱,“丧偶式育儿”的不利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表1 不同类型“丧偶式育儿”背景下孩子个体发展状况比较
与单亲家庭、隔代抚养相比,“丧偶式育儿”中父母一方的缺失并非“物理空间”上的缺位,而主要是由家庭教育的主要承担者主观建构出来的。不同类型“丧偶式育儿”的界定也表明,家庭教育分工不均并不一定导致人们对“丧偶式育儿”的主观认同,更不必然带来不满和抱怨。例如,有大量的被调查者承担家庭教育的主要或全部责任,但是超过半数(57.7%)的人不认为自己是“丧偶式育儿”;即使认为自己是“丧偶式育儿”,也有超过六成(61.5%)的人并未因此而感到不满或抱怨。由此可见,除了家庭教育中夫妻分工不均之外,是否主观承认、是否有抱怨或不满才是“典型的丧偶式育儿”的必要条件。因此,一定程度而言,“丧偶式育儿”主要揭示了成人世界对家庭教育分工不均的主要感受,预示着夫妻关系的不融洽、对家庭生活的不满意。
表2比较了不同类型“丧偶式育儿”家庭在夫妻关系融洽度和对家庭生活满意度上的差异。《调查问卷》中设置了“我和配偶有共同兴趣爱好”“配偶什么事都让我知道”“婚后我和配偶感情更深了”“我和配偶从不吵架”等问题去测量夫妻关系融洽度,基于被调查者的回答生成一个“夫妻关系融洽度”指标。从表2的调查结果来看,“典型的丧偶式育儿”家庭中,夫妻关系“不融洽”的比例最高(44.6%);“形式上的丧偶式育儿”家庭、“潜在的丧偶式育儿”家庭中,夫妻关系“不融洽”的比例依次下降;“非丧偶式育儿”家庭中,夫妻关系“不融洽”比例最低(15.6%)。夫妻关系“融洽”的比例呈相反的趋势,即“典型的丧偶式育儿”家庭中,夫妻关系“融洽”的比例最低,“非丧偶式育儿”家庭中,夫妻关系“融洽”的比例最高。卡方检验结果显示,这种差异具有显著性。不同类型“丧偶式育儿”家庭的被调查者在家庭生活满意度上也存在类似的显著差异。
表2 不同类型“丧偶式育儿”家庭中的夫妻关系融洽度和家庭生活满意度比较
由此可见,“典型的丧偶式育儿”反映了夫妻关系融洽度低、家庭生活满意度低的现实。家庭生活中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一方有不满和抱怨,深层次的原因是对夫妻关系、家庭生活不满的表达;或者也可能是由于夫妻关系不融洽,客观造成了另一方不愿意与对方合作分担家庭责任,他们刻意回避参与家庭教育甚至逃离家庭生活。显然无论何者为因,“丧偶式育儿”对孩子的个体成长带来了负面家庭环境。
此外,孩子对父母的信任、依恋建立在父母与子女间频繁而良好互动的基础之上。然而“丧偶式育儿”意味着家庭教育中父母一方的显著缺失,显然缺失的一方无法与子女进行频繁的互动,大大降低了其与子女间形成亲密关系的机会;感到自己是“丧偶式育儿”的一方,对配偶的不满和抱怨也难免会带入家庭教育过程中,这一负面情绪很有可能会传递给孩子。这也是“典型的丧偶式育儿”背景下,孩子发展相对不利的重要原因。
正如本文引言所述,如何避免“丧偶式育儿”的发生,以及如何解决由其引发的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政府决策部门的重要议题。然而,基于《调查问卷》数据的分析发现,“丧偶式育儿”所揭示现象在我国并非普遍现象,这一概念本身亦充满了多种可能性。因此,笼统的“丧偶式育儿”概念夸大了问题的严重性。相关调查数据的统计表明,“典型的丧偶式育儿”是家庭教育实践领域应当关注的重点,这也是“丧偶式育儿”概念的价值所在。它向我们揭示出,家庭教育中夫妻分工的不均衡是导致“丧偶式育儿”的必要条件,但是只有当一方对这种不均衡产生不满和抱怨之后,“丧偶式育儿”发生的充分条件才具备。也只有基于这样的认识和判断,在实践领域去探讨如何避免“丧偶式育儿”对孩子个体发展的消极影响才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父母需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责任观,即家庭教育责任的履行不仅仅是“物理空间的在场”,更重要的是全情的陪伴。发展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父母离异、隔代抚养所导致的父母任何一方的缺席都会对孩子个体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本文研究也表明,在“典型的丧偶式育儿”背景下,即使父母双方在家庭生活中都未缺席,但依然会对孩子个体产生不利影响。这说明父母“物理空间的在场”并不意味着就能自动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父母只有意识到自己的参与对孩子发展的特殊价值,珍视自己陪伴孩子成长的机会,与孩子保持充分的互动,对孩子的需求作出积极回应,让孩子切实感受到自己的“在场”,才是真正履行了家庭教育的责任。
其次,家庭教育中需要倡导父母共同承担责任的观念。父亲和母亲在孩子的个体发展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任何一方都不是可有可无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替代另一方的作用。只有父母双方共同参与孩子的教育,家庭教育才是完整的。在当代日益重视孩子教育的社会背景之下,养育孩子需要家庭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此时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教育责任就更为必要了。否则,一方的缺席会使另一方面临巨大压力,导致“丧偶式育儿”的发生,从而对孩子的成长产生消极影响。
最后,家庭教育中夫妻应重视和谐关系的建构。本文的数据分析表明,“丧偶式育儿”现象的本质是家庭中“夫妻关系的质量”。家庭教育中一方的缺席并非必然导致对孩子个体发展的负面影响,因为和谐的夫妻关系一定程度上可将这种负面影响化解。然而,若是夫妻关系紧张,“丧偶式育儿”将演变为“典型的丧偶式育儿”,对孩子个体成长的负面影响则难以避免。因此,夫妻间和谐关系的建构将是开展良好家庭教育的前提。
总之,父母之于家庭教育的责任,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做父母”,“丧偶式育儿”现象暴露出为人父母的成年人在承担家庭教育责任中存在的诸多不足和局限性。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责任观,强调对孩子的全情陪伴是父母角色的本质要求;倡导父母共同担责,突出了现代家庭教育中父母功能的整体性;重视和谐夫妻关系对孩子个体发展的作用,则凸显了家庭人际关系在家庭教育中的“生态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