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是新发展阶段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和任务,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高标准市场体系基本建成”作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明确提出“实施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行动,健全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堅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在全面完善产权制度、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作出了重要部署。中办、国办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这些都为更好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指明了方向。
(一)
从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到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再到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这一进程体现出我们党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对市场认识的不断深化,也体现出推动深化改革与经济发展不断适配的进程。
当前,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与时俱进提升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战略抉择,也是塑造我国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战略抉择。这就要求我们形成更高效率和更高质量的投入产出关系,实现经济在高水平上的动态平衡。尤其要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奠定坚实有力的基础、提供源源不断的动能。
更好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需以历史的维度、发展的眼光、全局的高度和全球化的视野加以理解和把握。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这些都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我们提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就是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趋势和现实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不断优化资源要素配置等。其主要特征包括:高标准的市场基础性制度、高效率的要素市场及配置机制、高质量的市场发展环境、高水平的市场开放制度以及高效能的市场监管机制等。
(二)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市场体系,但距离高标准市场体系的目标仍存在明显差距。
其一,市场基础性制度有待完善。部分地区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不同类型产权等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在公平竞争、准入等方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约束力尚不足,跨区域的统一市场准入服务有待构建,还存在“准入不能营”以及相关政策不稳定等问题,对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还需稳步推进。
其二,要素资源配置效率依然不高。相对于商品和服务市场的发展需求,要素市场的改革步伐有待加快,相关部门在监管目标和改革步调上需进一步加强协调。在增强金融市场功能、解决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提高土地城乡一体市场化配置水平、有效发挥产权市场功能、健全技术市场机制和加快构建数据市场等方面,仍有进一步提升和优化的空间。
其三,市场环境仍有薄弱环节。这主要表现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一些审批事项权限下放无细则、缺配套、不同步,一些地方在优惠政策落实上打折扣,一些新型基础设施、新平台、新载体供给不足。此外,在金融、医疗、教育等服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也需要完善。这些都是未来一段时期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其四,市场开放水平还有提升空间。相比于制造业,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在一些领域,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与国际的对接不足,现有的国内外标准互认也不能满足服务业实现更大开放的需要。
其五,市场监管效能需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还相对滞后,在信息采集、整合、共享中,行业和区域分割明显,难以形成联合惩戒的有效机制。一些法律法规不适应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需要,相关的监管能力、手段和经验还跟不上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步伐。
这些问题既有长期存在的“老难题”,也有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主要原因是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尚未完全消除。这就需要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为重点,进一步加快关键领域的改革。
(三)
在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需向改革要动力、向制度求保障。
一是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在法治框架下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法治是现代市场体系高效运行的重要支撑,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一步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为激活创新创业动力、激发企业家精神和深入推进重要环节重点领域改革,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和制度基础。
二是以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突破口,加快全国统一市场建设。需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消除影响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效流动的堵点。
三是以加快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市场化改革为抓手,重点推动价格改革。要推进资源和服务领域价格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提高政府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领域定价的透明度,进一步促进土地、金融、产权、数据等要素市场的价格改革,形成市场化定价机制。
四是以制度型开放为抓手,打通有利于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要素流动通道。继续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贸易及监管制度,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畅通国内国际循环,深化和加速国内商品及服务市场结构调整;积极稳妥探索数据、人才、资本等要素有序跨境流动。
五是以构建现代治理体系为目标,提升市场监管的能力和效能。持续优化监管主体、能力、手段,促进形成专业化、高效化、精准化的社会治理格局;实行全国相对统一的市场准入、监管和执法规则标准,提高监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强化反垄断机构的职能,加强对各类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同时,要加强大数据和信息平台建设,提升现代化监管手段和能力,不断适应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需求。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