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国传媒法研究述评

2021-08-30 07:26王伟亮刘逸帆
中国广播 2021年6期
关键词:人格权谣言民法典

王伟亮 刘逸帆

【摘要】 2020年,新闻传播学类CSSCI来源期刊刊载的传媒法论文,按其研究主旨可分为五个领域。在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研究领域,多名学者围绕《民法典》相关条款展开讨论,研究角度多样,既涉及实体问题又关注程序问题;在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研究领域,人工智能依然占据重要位置;广告法研究领域,新媒体广告继续受到关注;媒体法律规制研究领域,由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谣言治理成为当仁不让的中心话题;在网络空间法治研究领域,算法规制、社交媒体巨头公司权利等成为学者关注点。上述五个领域的成果代表了2020年度传媒法研究的前沿方向,可以预期,2021年的研究将继续在这些领域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关键词】传媒法   研究述评   2020年   CSSCI期刊   新闻传播学类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2020年度述评仍暂聚焦于新闻传播学类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研制的数据库)来源期刊论文,旨在梳理新闻传播学界传媒法研究者或者刊载于此类期刊上的法学界研究者的研究成果。总体上,由于《民法典》颁布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等重大事件,2020年传媒法研究领域相对集中,论文数量较上一年有明显提升。2020年度研究关键词为“民法典”“谣言”“人工智能”。

一、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研究

2020年本部分研究基本上围绕《民法典》相关条文展开。

有学者从“新传播生态”视域对《民法典》与传播行为有关的内容进行了“扫描”,认为共有80个条(款)与此直接相关,人格权编中最为集中。人格权编充分体现了对信息时代的回应,也体现出人格权的内涵、保护与信息技术的关系,但存在已规定或认可的抗辩事由未被纳入、肖像的扩张保护不充分等细节问题;侵权责任编丰富扩展了网络侵权条款,但传播侵权未能类型化列举。①

有学者从媒体权利角度对《民法典》人格权编相关条款做了分析,认为私法属性的媒体权利体现为侵权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属于消极性权利或普通权利。人格权编所确立的媒体权利具有强义务性,媒体所承担的义务叠加了“处理自己事务同等的注意”“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人格权编设立的合理审查义务对于媒体权利的补强功能,有赖于司法适用证据规则的转移,即采纳证据盖然性规则、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减轻媒体承担苛刻的举证责任。②

个人信息保护是当下热议的问题之一。《民法典》对此亦有所规定。2020年有学者结合《民法典》中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条文做了初步解读,指出《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作为“权益”而非“权利”施以保护有其深层机理,对新闻报道活动既有保护又有约束,新闻媒体在应对时,在信息收集阶段,要注意从“最大化收集”到“最优化利用”的转变;在信息传播阶段,要把握好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边界;在信息处理阶段,要提高信息审核和权利救济能力。③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学者归纳认为其首次尝试借鉴动态系统论的方法,重新构建新闻侵权中的责任方式体系。“侵权责任编”规定的损害赔偿(即“侵权请求权”——笔者注)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人格权编”规定的人格权请求权无须考虑过错和损害后果。在新闻侵权中,动态体系论既适用于不同责任方式之间的选择,也涉及某种具体责任方式的适用。④

还有学者对《民法典》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探索与创新做了梳理,认为《民法典》专门针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规定了免责条款,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缺乏完整构成要件的问题。新的抗辩事由并不改变侵权责任基本归责原则,但其中的合理核实义务认定条款顾及新闻传播主体的工作特点和规律,值得肯定。⑤

《民法典》第1025条和1026条因涉及新闻侵犯名誉权构成和抗辩的重要问题,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有学者从比较法角度对《民法典》草案上述两条款做了研究,指出草案条文表述存在“多种抗辩事由不当结合表述”“合理审查对象不全面”“媒体编辑判断权的缺失”等不足,应借鉴参考全球社会有益經验,结合我国实际,修改完善。⑥《民法典》颁布后,有学者从“注意义务标准”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第1025条首次明确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人在名誉权纠纷的注意义务标准:合理核实义务。第1026条列举了行为人违反合理核实义务的六项认定因素。⑦新闻媒体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一个被很多新闻人诟病的问题,有学者结合《民法典》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撰文认为,新闻侵犯名誉权案件应当遵循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由原告(被侵权人)对侵权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实现责任“正置”。⑧

在《民法典》之外,2020年还有一些研究涉及人格权问题。例如,有学者基于个人数据的流动性、普遍性、双重性和可扩展性,讨论了隐私的“可携带性”与“合理授权”,试图实现隐私保护的可流转性及综合治理。⑨鉴于各方对《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所规定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争议极大,《民法典》并未规定此项权利。《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删除权”并非“个人信息被遗忘权”。不过,这项权利在全球范围内仍有其广泛影响力。2020年有学者对被遗忘权的空间范围争议与执行方案做了研究,提出管辖国应以“利益平衡”为基本原则,对全球遗忘的“效果”进行适当限制,处理好本国与他国利益的关系。在具体执行上,应以主权的国际礼让为先,以“地理封锁”方案为惯例。同时,应尽快将该问题纳入互联网治理的框架之中,以提高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协调性。⑩

二、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研究

2020年11月11日,著作权法完成了自制定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不过,由于论文写作的“时差”原因,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相关研究论文尚未在同年发表。部分学者的文章仍在讨论与法律修订相关的问题,例如,新闻职务作品版权归属问题。?还有学者对新闻类作品著作权主体身份做了研究,认为抓住著作权法主体身份确认的原则性条件才是新闻类作品著作权主体身份的根本路径。?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问题仍是2020年学者关注的热点之一,相关论文数量众多。有学者认为,应探索人工智能创造物与人类作品分流保护的制度,如提高并设置不同的独创性标准,构建分层保护的著作权制度等,以构成解决人工智能创造物著作权保护法律问题的未来可能。?有学者建议在著作权法之外为人工智能出版物单独立法。?也有学者建议寻求竞争法模式构建人工智能编创物的保护路径。?另外,也有学者认为,目前不宜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赋权保护,应当使其归属于社会公共领域。?

人工智能议题之外,学者还对著作权法领域的其他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有学者提出,为平衡保护版权和表达权,当下较为理想的方案是保留“通知—移除”规则作为平台责任基本制度,同时,围绕提高算法识别精度和打击恶意侵权对制度体系加以适当微调,有针对性地加之以主动拦截义务等。?有学者从比较法角度对新闻聚合版权的司法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在原告诉请上可以让其提起直接侵权之诉和间接侵权之诉,明确诉请目标;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断标准应坚持“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联动使用;在新闻聚合服务商“应知”的认定上坚持“注意义务”为原则,“审查义务”为例外。?2020年还有学者对新闻照片司法实务问题?、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制度价值?、欧盟报刊出版者邻接权的成因及启示、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保护中的应用、以社会治理模式破解短视频版权治理困境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三、广告法研究

广告法的研究继续着“小众化”态势。继2019年短视频广告之后,2020年同一位学者探讨了微信信息流广告的监管制度。该学者指出,广告内容的去中心化及资讯化,导致广告识别难度大大增加。这一改变,客观上要求相关制度的调整以适应广告运行环节分解责任主体的监管制度。第一,政府制定规则,规则的制定是监管的主导方向。第二,加强行业管理,严格市场准入与加强平台自律。第三,动员社会力量实现全社會参与监管,达成多元共治模式。第四,构建传播信用模式。通过以上监管制度的建立,实现与现有监管队伍整合,建立专门队伍,从而促进广告行业乃至整个网络传播环境的健康发展。

四、媒体法律规制研究

2020年席卷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深刻改变了世界秩序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关于如何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的谣言治理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各自观点。有学者认为,由于谣言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认定等方面存在的含糊性和片面性,给公正执法带来了难度。应该从供给侧体系建设、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网络社区治理多方面建构符合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的谣言治理体系。亦有学者认为,当前我国应建立并落实突发事件专职或兼职报告员制度,构建突发事件信息规划分析及信息生产制度,完善突发事件信息传播微话语转化工作机制,制定突发事件信息预警分级及监测警戒制度,健全突发事件交流对话式信息传播长效机制。鉴于当前社交媒体在信息传播中日益凸显的作用,有学者明确指出,社交媒体是中国抗击疫情期间各类谣言传播的主场域,政府、互联网企业以及用户是三个密不可分的关键主体,摸清疫情期间各类谣言产生与传播的社会与政治动因,掌握谣言传播的机理,完善相关的谣言治理机制,促进网络生态健康、良性发展,是疫情期间谣言治理的重要内容?。

我国既有法律对传播谣言已经有一定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规定,针对疫情初期某些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有学者指出采取放手让主流媒体以真实客观及时的权威信息引导舆论等措施,是减少、消除谣言及其不利影响的最有效途径。?在刑事责任领域,有学者认为,由于将抽象的“社会影响”“网络秩序”等作为被侵害的法益,也由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传播型寻衅滋事罪的裁判对现实法益侵害结果认定的比例很低,我国谣言传播犯罪的司法实践相当程度表现出与法律、司法解释的悖离。?在另一篇文章中,该学者进一步研究了谣言传播违法与犯罪的成立条件,认为二者成立条件一致。虽然谣言传播的法律制度需要改进,但只要严格依照法律,其违法或犯罪的成立依然会受到限制。?

五、网络空间法治研究

算法规制成为近两年网络空间法治研究的热点之一。2020年有学者撰文认为,应建立新闻算法分层责任制度,引入平台多元协同治理体系,实行新闻算法行业自律与法律制度,将隐私保护的价值观纳入新闻算法,完善新闻算法侵权救济机制。?

除前述传播网络谣言法律责任问题,一般层面的网络违法信息(网络诽谤、网络淫秽色情、网络诈骗等)传播法律责任如何确定也受到学者的关注。针对我国刑事司法解释和实务界普遍存在将网络违法信息传播次数作为入罪标准的现象,2020年有学者基于 186 份刑事裁判文书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分析。该学者指出,把网络违法信息传播次数作为入罪标准便违反了刑法的基本人权保障和谦抑性原则。刑法法益的现实侵害应当作为网络违法信息传播次数入罪的必要条件。司法者还必须重点排除异常不合理的网络违法信息失真传播次数,以理性对待网络违法信息的传播现象。?还有学者对网络传播秩序治理的刑法界限做了探讨,同样秉持刑法谦抑的态度。?

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硬法”之外,网络空间的“软法”规制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我国已故行政法学家罗豪才认为,软法即“特定共同体或某些社会阶层在一致协商基础上制定的、由成员自我约束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2020年有学者针对短视频提出了软法规制的建议,提出要坚持治理规则的开放性,强调治理对象的靶向性,注重治理过程的参与性,认为软法的这些特性为未来短视频媒体的风险治理指明了新方向。?

六、结语

由于法律研究与法律实践的不可分性,中国传媒法研究较少出现陈力丹老师所说的“内容方面精致的平庸,方法论方面的‘炫”。不过,2020年传媒法研究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诸如研究对象较为分散、研究方法不够规范、回避“敏感”但重要的议题、缺乏重大突破以及欠缺影响力等等。这些问题已经存在很多年,期盼在今后的研究中能够逐步改善。

注释

①罗斌、陈雪晴:《新传播生态视域下的〈民法典〉》,《当代传播》,2020年第5期。

②陈堂发:《论私法范畴的媒体权利——基于〈民法典·人格权编〉相关条款》,《新闻与传播研究》,2020年第8期。

③周冲:《〈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解读及其对新闻报道的影响》,《新闻记者》,2020年第10期。

④岳业鹏:《〈民法典〉中新闻侵权责任方式的创新与适用》,《新闻记者》,2020年第11期。

⑤刘文杰:《〈民法典〉在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上的探索与创新》,《新闻记者》,2020年第9期。

⑥王伟亮、刘逸帆:《论我国新闻侵犯名誉权“合理审查义务”抗辩的确立与完善——兼评民法典分则草案历次审议稿中两条抗辩条款》,《现代传播》,2020年第3期。

⑦李洋:《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人的“合理核实义务”研究——基于〈民法典〉第1025条和1026条的释读》,《新闻记者》,2020年第8期。

⑧蔡斐、毋爱斌:《新闻侵犯名誉权的过错责任原则与证明责任分配》,《新闻记者》,2020年第12期。

⑨林爱珺:《大数据中的隐私流动与个人信息保护》,《现代传播》,2020年第4期。

⑩邹举、叶济舟:《全球性抑或属地性: 被遗忘权的空间范围争议与执行方案选择》,《新闻与传播研究》,2020年第8期。

?朱鸿军、彭桂兵:《新闻职务作品版权归属:历史、争议以及建议——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16條》,《编辑之友》,2020年第10期。

?王思文:《新闻类作品著作权主体身份的再思考》,《编辑之友》,2020年第1期。

?吴雨辉:《人工智能创造物著作权保护:问题、争议及其未来可能》,《现代出版》,2020年第6期。

?曹思婕:《人工智能出版物的立法思考——基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创造性》,《编辑之友》,2020年第5期。

?饶先成:《困境与出路:人工智能编创物的保护路径选择与构建》,《出版发行研究》,2020年第11期。

?江帆:《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公共性》,《现代出版》,2020年第6期。

?刘文杰:《“通知—移除”抑或“通知—拦截”:算法时代的选择》,《新闻与传播研究》,2020年第12期。

?彭桂兵:《我国新闻聚合版权司法的问题阐释与解决方略——基于比较法视角》,《新闻与传播研究》,2020年第6期。

?彭桂兵:《新闻照片著作权司法实务问题的学理反思》,《新闻大学》,2020年第8期。

?罗斌:《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制度价值——基于著作权纠纷“实际损失”赔偿原则的角度》,《当代传播》,2020年第3期。

阮开欣:《欧盟报刊出版者邻接权的成因及启示——以〈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为背景》,《出版科学》,2020年第4期。

彭桂兵、吴基祥:《区块链技术在媒体版权保护中的应用与反思》,《出版发行研究》,2020年第8期。

冯晓青、许耀乘:《破解短视频版权治理困境:社会治理模式的引入与构建》,《新闻与传播研究》,2020年第10期。

唐英、黄丹旎:《新〈广告法〉语境下微信信息流广告监管制度研究》,《当代传播》,2020年第1期。

何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谣言的特征及治理》,《现代传播》,2020年第6期。

胡剑:《突发事件信息治理制度构建研究》,《现代传播》,2020年第5期。

?王四新、徐菱骏:《疫情期的谣言传播与治理》,《现代传播》,2020年第5期。

?魏永征:《略论治理网络谣言的行政处罚》,《新闻记者》,2020年第3期。

?罗斌、龙敏:《谣言传播犯罪中的法益侵害——以谣言传播犯罪三种主要罪名及案例为视角》,《新闻记者》,2020年第6期。

?罗斌、宋素红:《谣言传播违法与犯罪的成立条件——基于行政法与刑法相关制度比较的视角》,《新闻与传播研究》,2020年第5期。

?张文祥、杨林:《新闻聚合平台的算法规制与隐私保护》,《现代传播》,2020年第4期。

?熊波:《网络违法信息传播次数作为入罪标准的困境与出路——基于 186 份刑事裁判文书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思考》,《新闻与传播研究》,2020年第10期。

?冯建华:《试论网络传播秩序治理的刑法界限》,《新闻大学》,2020年第11期。

?刘京:《风险社会下短视频媒体软法规制的三重变奏》,《现代传播》,2020年第10期。

(作者王伟亮系山东政法学院传媒学院教授,刘逸帆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管理研究院编审)

(本文编辑:饶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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