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还是平均:中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基本逻辑

2021-08-30 02:26邓大才
财经问题研究 2021年8期

摘 要:中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遵循公平、平均、传统和政策逻辑,其中,公平逻辑和平均逻辑为最核心的改革逻辑。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基本逻辑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传统因素和政策因素的影响,其中,经济因素起决定性作用。随着村庄集体经营性资产、集体经济收入和人均福利、人均分红的增多,村庄依次采取平均、公平和“多元组合”股权配置的改革逻辑模式。在集体经济不发达的村庄实施“平均主义”改革逻辑,在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村庄实施“公平主义”改革逻辑,在集体经济很发达的村庄实施“多元组合主义”改革逻辑。产权改革逻辑的组合模式受村庄内部冲突程度和村干部对权力垄断程度的影响。

关键词:农村集体产权;村庄股权配置;公平逻辑;平均逻辑;传统逻辑;政策逻辑;多元组合逻辑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21)08-0003-09

2015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2016年国家启动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简称“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这一改革涉及数亿农民的利益,涉及数十万亿农村集体资产的量化分配,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国家和地方政府都要求民主改革、公平配置股份,那么村庄会如何选择呢?从笔者的调查及参与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评估来看,不同的村庄有不同的选择,有的村庄精致配置股权,有的村庄简单配置股权。哪些村庄精致配置,哪些村庄简单配置呢,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精致配置股权令人信服吗,简单配置股权让人认同吗?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逻辑是什么呢?本文将以山东、天津、湖北、湖南和辽宁等省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过程中股权配置为研究对象,考察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基本逻辑。

一、文献梳理与研究目标

(一)文献梳理

土地改革是20世纪众多民族国家最重要的产权改革,各个时期、各个国家的改革逻辑是各不相同的。从学者们对土地产权改革的研究成果来看,依次经历了三种改革逻辑,即公平逻辑、效率逻辑和公平与效率兼顾逻辑的三个发展阶段。

1.产权改革的公平和发展逻辑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殖民地国家或者第三世界国家纷纷独立,独立后的民族国家实施以公平、粮食供给和农村发展为导向的产权改革。Borras和Franco[1]认为,土地改革是一项由国家主导的活动,侧重于土地再分配,财产权的正规化以及土地获取和利用目标是改善农村生计和发展粮食经济。Schlager和Ostrom[2]认为,土地获得和使用或者再分配被广泛认为是一个国家减少贫穷、提供粮食、公平、政治和經济权力及保护的关键问题。以公平、粮食和发展为逻辑的土地及产权改革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引起了学者们的反思。Borras[3]认为,以市场为基础的个人所有权分配并没有改善边缘社区的土地再分配形式,也没有改善社区福利,或者保护小规模农业。Falk等[4]认为,土地再分配容易,但是提高小农户的生产力相当困难,如果不想办法改善获益者的经营业绩,则是为更富裕的家户提供了发展的平台。显然在这一阶段,土地及产权改革主要是公平分配土地、促进农村发展和保障粮食供给等目标,实施的是公平和发展的改革逻辑。

2.产权改革的效率和发展逻辑

由于公平、粮食供给和发展导向的土地改革并没有带来预期的效果,因此,一些国家开始转向效率逻辑,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新自由主义理论进一步加速了以效率为导向的土地改革。Hall和Kepe[5]认为,南非过去20年的改革已经从保障黑人农民获得保障性土地转向促进让富人获得商业性土地,即从“保障主义”改革转向“生产主义”改革。Spalding[6]指出,巴拿马的土地保有权和使用权改革是传统土地保有权结构、信仰和经济压力的结果,既有路径依赖性质,也是对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压力的反应。以效率为导向的产权改革效果同样有限。南非旨在实现公平、正义和解放的土地改革,依然痴迷于生产力而使其他目标边缘化,没有改善人民福祉,也未实现土地公平[7]。20世纪80— 90 年代许多拉丁美洲国家实施的土地管理改革主要目标是规范私有财产,促进土地市场建立,但往往忽视持续性和公平性[8]。土地改革计划有公平性,也有非公平性,但是大多研究表明偏向非公平性。因此,土地改革的逻辑需要重新进行批评性思考,以便让公民得到“应许之地”[9]。在新自由主义土地改革背景下,政府及相关机构往往将市场导向的经济功能或者功利价值置于社会和文化价值之上[10]。显然以效率为导向的土地改革逻辑忽视了公平、社会效益,成效有限。

3.产权改革的公平与效率和多元发展逻辑

基于公平导向、效率导向改革的缺陷,学者们开始倡导公平与效率兼顾以及多元化改革逻辑。产权不能完全按照新自由主义政策,还要考虑社会关系、历史文化,土地改革产生了多种相互关联的结果,如生产、再生产、保护、再分配和社会凝聚力等[11]。基于个人土地所有权经济制度的失败,以合作社和社区为基础的土地信托和土地使用权改革,有可能支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促进社会和政治公平[12]。 Petit等[13]明确指出,土地改革应遵循农民逻辑、资本主义逻辑和企业家逻辑,三类逻辑既可以相互转换,又可以相互对立。Qiao和Upham[14]在比较研究中指出,英国注重产权的排他性,美国注重产权的转让性,其他国家在产权改革过程中,如何在保障财产权的同时,根据社会变化重新分配财产且令人感受到安全。

土地和产权改革的多元逻辑还有其他的研究。如Fan和Zietsma[15]认为,在水资源管理中,嵌入其中的参与者从家庭逻辑到共享治理逻辑。Boone[16]表示,多重对立的政治逻辑,如政治逻辑和控制逻辑推动了土地改革。当然良好的改革逻辑也会受到非正式制度及其他政治行动者的改变和重塑[17]。综上所述,从文献梳理可以发现,土地及产权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兼顾多方面的利益和目标,因此,必须遵循多元改革逻辑的原则。

(二)研究目标

中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主要考虑市场效率与社会公正之间的平衡[18]。以市场为导向,通过私有化和货币化建立产权制度,促进土地的自由流转和市场化配置。所以,中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基于“经济效率原则”“社会公义原则”[13]。Deng[19]认为,产权既有经济功能,也有社会功能,因此,产权改革要处理好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的平衡。Li等[20]则将此逻辑从宏观层面转到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即产权改革的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也应处理好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的平衡。

国内外土地和产权改革逻辑的研究针对的是土地再分配,无法解释中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主要是对已经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进行股权量化,即从“集体总有”变成“按份共有”[21]。这一改革为中国所独有,不对土地实物进行分配,而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在集体成员之间进行再分配。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再分配涉及到初始积累、历史贡献、成员身份和权利等诸多复杂因素。这是一种新型的产权改革类型,尚没有引起学界的重视,更没有学者对此进行深入的理论性研究。本文将以山东、天津、湖北、湖南和辽宁等省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过程中股权配置为研究对象,考察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基本逻辑。在此有两个研究目标:一是中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基本逻辑有哪些?核心逻辑是什么?各个逻辑如何组合?二是中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基本逻辑由什么因素决定的?不同村庄的改革逻辑有不同吗?村庄如何进行理性选择?

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股权配置:实证描述

笔者以全国第一批和第二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试点县及天津、山东部分区县村庄集体产权改革过程中股权配置为研究对象,考察各个村庄的经济社会情况、股权配置方式及改革的基本逻辑。[本文所有的案例均来源于农业农村部委托笔者对第一轮和第二轮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试验区的评估调查及天津市农业农村厅委托笔者对天津市所有实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评估的调查。]

(一)平均配置:一人一股

2016年开始实施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大部分区县市采取的是“平均分配,一人一股”的方式。安徽省天长市不设集体股,只设个人股,“按份配置股份,一人一份”。重庆市梁平区实行“不设集体股,一人一股、平均配置股份”。辽宁省彰武县按照“平均配置股份,量化到人”的方式改革。吉林省伊通县在全县187个村庄共设置近四十万个资源股,实行集体成员“一人一股”平均配置的方式。吉林省朝阳区设置“人头股”,“一人百股”,虽为“百股”,但依然是平均分配。湖南省资兴市和江西省余江区实行“量化到人,平均分配”的方式。在我们进行产权评估调查时发现,河南省济源市绝大多数村庄采取的是“一人一股”的“人头股”配置股份方式。

从笔者调查的村庄来看,湖南省资兴市的N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总资产为290.30万元,集体经营收入很少,合作社成员每人占有1股,每股股值为1 612元。湖北省京山县L村,经营性资产较少,只设基本股,实行“一人一股”。吉林省伊通县M村,无经营性资产,按照“一人一股”的资源股进行量化配置。山东省临朐县J村,经营性资产1 963.24万元,人均1.61万元,按照人头平均配置股权。天津市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政策明确规定,人均资产在5万元以下的村庄不进行股份制改革,依然实施传统的集体经营方式。

从笔者调查的地区来看,大部分区县的大部分村庄都是平均配置股权,“一人一股”或者“一人一份”。安徽省天长市、河南省济源市、湖南省资兴市等区县(区、市),虽然县(区、市)域经济发达,但是农村集体经济较为落后,依然平均量化分配集体资产。有些县如湖北省京山县和甘肃省陇西县实施“分类改革”,对经营性集体资产或者人均集体资产比较多的村庄实施差异化配置股权,其他村庄则平均配置股份。平均配置股权的村庄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经营性资产比较少,甚至没有经营性资产。二是集体经济收入少,没有可供分红的收入。三是村民几乎没有从集体经济及其收入中获得福利或者分红。

(二)公平分配:差异化配置股份

随着村庄集体经营性资产、集体经济收入和人均分红的增多,股权配置方式从“一人一股”转向“差异化配置股份”,股权配置逻辑从平均主义分配逻辑转向公平主义分配逻辑。

山东省章丘區X村,集体成员624人,经营性资产1.4亿元,资源性资产692亩,人均经营性资产22.44万元,人均资源性资产1.11亩。产权改革当年,人均分红6 677元,老年人分红高达13 000元。X村因为老户与新户存在较强的利益冲突,因此,股权配置方案比较细致:一是新户、新老户和老户分别获得1/3股、1/2股和1股。二是股权分为四类,个人股,每位股民1 000元;土地股,以每亩3 600元为基数,按照土地数量进行折算;劳龄股,每人1 000元,劳动年龄每增加1年增加30元,上不封顶;优先股,对于已经退休人员每人每年给予600—750元的优先股。三是对于1997年分得土地但其后已经获得公职的206人,他们不具有集体成员资格,但其家庭可因此获得土地股及红利。X村考虑了新户与老户、有地与无地、地多与地少、年长与年幼、在村与不在村的差异,严格以公平为原则配置股权。

湖北省京山县C村,集体成员1 815人,经营性资产1.59亿元,人均经营性资产8.76万元。改革当年分红最少的成员获得93元,最多的获得3 999元。C村同样存在老户与新户之间的矛盾,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设置了三类股权:一是基本股,1982年以前出生的有20股。二是劳龄股,1982年年满16岁的增加5股。三是年龄股,1983—2000年,每增加一年增加一股,满股为43股。1954年入社时对合作社有重大贡献的农户给予现金补贴,最多补贴两万元。C村考虑了对集体经济的初始贡献及历史贡献,严格按照贡献进行补偿或者配置股权。

辽宁省甘井子区G村,经营性资产9 100万元,集体成员670人,人均经营性资产13.58万元。G村设置了三类股权:一是成员股,集体成员满股为50股,不同时间点出生、迁入与迁出的成员享受不同的比例即满股和满股的80%。二是劳龄股,1956—2004年按照集体成员劳动时间和缴纳公共积累配置股权,村办企业和镇办企业人员以缴纳海红数量计算股份,按照每天12.5千克,每年100天,1年1 250千克核算,1 250千克为1个劳龄,1个劳龄为3股。三是贡献股,G村外聘的捕捞船长、轮机长及其配偶,符合相关条件即可享受满股的80%股份。G村严格按照公平原则设置股权,考虑年龄大小、成员资格长短、生产贡献和发展贡献等因素配置股权。

(三)组合分配:分类配置股权

天津市的H村,集体成员7 135人,集体资产17.80亿元,资源性资产9 140.90亩,当年集体经济收入1.86亿元,人均集体资产2.49万元,人均资源性资产1.28亩,改革当年福利和分红总额1.10亿元,人均13 890元。在个人股的配置中,综合考虑户籍、土地承包关系和对集体的贡献等因素,设置不同的股权份额,即100股、80股、60股、50股、20股和5股6个档次。据统计,H村享受100股的集体成员占比为92.82%,享受其他份额的成员占比为7.18%。这种股权配置方式说明了H村以平均配置股份为主,兼顾公平性。另外,H村在产权改革前就已经形成了一套福利分配体系,在改革后这套福利分配体系依然有效运行。可见,H村股权配置有三个逻辑:公平、平均和传统,但是平均逻辑为主,公平逻辑为辅,沿袭传统分配方式。

天津市S村,集体成员1 594人,集体资产30.05亿元,经营性资产29.40亿元,资源性资产1 839.50亩,人均经营性资产18.44万元,人均资源性资产1.15亩,改革当年人均分红1 000元。综合考虑户籍关系、村庄土地承包关系和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成员股按照份额设置为5股、3股和2股。其中,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的农业户籍人员,每人配置5股;祖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迁出的非农业人员,或在外村不享受待遇的外嫁女及本村超生人员,每人配置3股;本次新界定为集体成员的其他人员,每人配置2股。同时S村预留500集体股,作为遗漏村集体成员的调节配置股份。S村的股权配置体现各种历史贡献,遵循公平配置的逻辑,但是股权分配依然是沿袭了传统福利体系,体现了平均逻辑和传统逻辑的惯性。

天津市Z村,集体成员3 238人,经营性资产33.57亿元,人均经营性资产103.68万元,改革当年人均分红28 800元。Z村不设集体股与贡献股,所有成员每人一股,共计3 238股,每股折合103.68万元。在收益权方面,基于不同年龄段村民的贡献差异,持有股份按照年龄梯次参与分红:年龄在18周岁以上、10—18周岁和10周岁以下的成员分别按照100%、60%和30%的比例获得收益。Z村股权配置按照平均主义原则,但是在收益分配时按照年龄差异享受不同的收益份额,有一定的公平性。同时Z村传统的福利分配方式与股权分配同时存在,但是前者为主,后者为辅,因此,平均、传统逻辑占主导地位,公平逻辑只是应对产权改革的一种制度安排。

天津市D村,集体成员2 149人,经营性资产3.46亿元,人均经营性资产16.10万元,资源性资产2 320.92亩,人均资源性资产1.08亩,改革当年集体经济收入5.80亿元,人均分红6 521元,分红最少的为2 195元,最多的达到55 770元。D村股权存在集团与村庄之间的内部矛盾和张力,股权设置要考虑多方面的诉求,主要包括集团股、普通股和专项基金。一是集团股,以村办企业为基础来量化股份,根据“贡献大小”“村龄长短”,设置了“集团原始股”“集团村龄股”。对村办企业曾经投资入股且没有退出的村民享受集团原始股,从集团总股本中划出0.84亿元,量化为498.7股。根据年龄设置成员股,20岁以下、20—40岁和40岁以上分别为1股、1.1股和1.2股,股本为1亿元,共1 890.7股。二是普通股,村办企业以外的资产作为普通股,普通股又分为普通集体股和普通成员股,前者占20%,后者占80%,集体成员每人一股,共有2 149股,量化资产1.10亿元。三是“专项资金”,从股份经济合作社拨出1亿元设立“专项资金”,该部分资金不量化到人,专款专用,用于村庄老年人的福利。D村普通股主要是平均配置;集团股根据贡献分配,体现了公平性;拨出“专项资金”建立老年人福利体系,具有历史惯性。

从上述四个村来看,D村属于“真正的”产权改革,产权配置体现了公平逻辑、平均逻辑和传统逻辑三个逻辑。[本文的“平均”是指不考虑贡献因素,按照成员数量進行等额分配;“公平”是指除了考虑集体成员的因素外,还考虑成员的历史贡献进行差异化分配。]H村、S村和Z村的村支两委在集体经济壮大和发展过程中作出许多贡献,因此,村支两委特别是支部书记具有垄断性权力,股权配置以平均配置为主,公平配置为辅,依然沿袭传统的福利分配体系,特别是Z村平均设置股权,只是在收益分配时体现了年龄的差异性。

三、股权配置的基本逻辑和决定因素

通过对上述三类11个村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经济因素、股权配置和产权改革逻辑的实证描述,现在可以对中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基本逻辑和决定因素进行归纳分析。

(一)股权配置的基本逻辑及组合类型

第一类地区和村庄:平均的股权配置和改革逻辑。集体经营性资产比较少,集体经济收入少,基本没有福利和分红的村庄,采取平均配置股权,即“一人一股”或者“一人一份”。湖北省L村、湖南省N村、吉林省M村、山东省J村及安徽省天长市、湖南省资兴市、江西省余江区及吉林省伊通县等全国大部分的村庄属于这种改革类型。

第二类地区和村庄:公平的股权配置和改革逻辑。集体经营性资产比较多,集体经济收入比较高,资产规模在1亿元左右,分红收入在几千元到万元的村庄,严格按照公平原则配置股权,实施差异化配置股份。这类村庄数量不多,但是精致配置股份,真正实施产权改革。山东省X村、湖北省C村和辽宁省G村属于这种类型。

第三类地区和村庄:多元配置股份和组合改革逻辑。集体经济规模很大,经营性资产有几亿元甚至几十亿元,人均经营性资产、人均福利和分红都比较多的村庄,产权改革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多,往往会采取差异化配置股份及组合改革的逻辑。

第一类组合:公平、平均和传统逻辑的组合。如天津市的D村,不同类型的资产采取不同的股权配置逻辑,集团形成的资产考虑各类贡献,实施公平配置的逻辑。集团资产按照贡献和公平原则配置,剩下的村庄集体资产人人有份,实施平均分配的改革逻辑。考虑到传统的老年人福利分配体系,沿袭传统分配的改革逻辑。在这类村庄,公平、平均和传统逻辑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第二类组合:平均、传统逻辑为主,兼顾公平逻輯。虽然天津市的H村、S村和Z村进行了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但是以平均配置股权为主要原则,大部分村民、大部分资产、大部分福利平均分配。另外三个村有两套分配体系:一套是按照股权分配,一套是按照传统福利体系分配。因而传统逻辑占重要地位。H村和S村股权配置有一定的差异,体现了公平性。Z村股权配置无差异,但是收益分配方面体现了差异性,有一定的公平性。

第三类组合:平均逻辑或者公平逻辑为主,政策逻辑为辅。在笔者调查的进行产权评估的一些地方和村庄,经济不太发达,但是村干部的政治、政策意识强,因而采取了“双元组合”的逻辑。一是平均配置为主,政策逻辑为辅。江西省余江区全区都是平均配置股份,但是在少数村庄,设置了“特殊贡献股”。吉林省伊通县设置了“老股金股”“扶贫股”。二是公平配置为主,政策逻辑为辅。北京市大兴区的东巷村在公平逻辑的基础上,针对贫困户设置了“爱心股”,针对独生子女家庭设置的“计生股”,针对老年人福利设置了“福利股”。山东省章丘县在公平逻辑的基础上,设置了“扶贫股”“夕阳红股”“文明股”“民生股”“光荣股”等股份。[这些是笔者在这类地区和村庄产权评估和调查时发现的,并没有在实证描述部分体现,在此以补充形式予以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四点结论:一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逻辑主要有公平逻辑、平均逻辑、传统逻辑和政策逻辑。二是“单一配置”逻辑模式,即要么公平配置股权,要么平均配置股权,传统、政策配置股份逻辑不能单独成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分配逻辑,必须依附于公平或者平均配置逻辑。三是“双元组合”逻辑模式,即公平逻辑+政策逻辑,平均逻辑+政策逻辑两种方式。四是“多元组合”逻辑模式,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经济特别发达村庄往往实施“多元组合”逻辑模式,如公平、平均和传统组合逻辑,以及平均、传统逻辑为主,公平为辅的组合逻辑。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总结上述11个村庄经济因素、股权配置和改革逻辑如表1所示。

(二)产权改革及股权配置的决定因素

不同的村庄、不同的股权配置方式及改革逻辑,主要源于村庄不同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传统因素和政策因素。

1.经济因素

从表1可以看出,在集体经营性资产和集体经济收入很少且没有福利和分红的村庄,实施“一人一股”或者“一人一份”,采取的是平均主义改革逻辑。在集体经营性资产、集体经济收入、每人或者每股分红比较多的村庄,实施差异分配、精致配置股份,采取的是严格的公平主义改革逻辑。在集体经营性资产规模很大,集体经济收入很高,且村庄福利和分红数量很多的村庄,实施差异分配,采取公平、平均和传统的“多元组合”改革逻辑。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随着集体经营性资产、集体经济收入及人均福利和分红逐渐增多,股权配置和产权改革的逻辑分别为“平均主义”逻辑、“公平主义”逻辑及“多元组合主义”逻辑。在各项经济因素中,集体经营性资产总额及人均福利和分红起决定性作用,集体经济收入起重要的附带作用,人均经营性资产的作用不太明显。

2.政治因素

在经济比较发达或者特别发达的村庄采取“多元组合”改革逻辑主要在于村庄的政治因素。首先,村庄内部的冲突程度。如山东省的X村、湖北省C村及辽宁省G村有老户与新户、在村与不在村、历史贡献与现实贡献的矛盾和冲突。这要求村庄必须精致改革、差异化配置股份,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在经济特别发达的天津D村存在集团与村庄的冲突,因此,改革也相当精致、精细,考虑到了方方面面的利益。在冲突程度比较大的村庄将公平放在首位,在此基础上考虑平均配置因素和传统分配习惯。其次,村干部对发达村庄的控制程度。如果村庄特别发达,且村庄没有明显的内部冲突,村干部在村庄发展过程中作用巨大,从而使村干部有巨大的权威和权力,能够完全控制村庄。这类村干部垄断和控制的村庄难以实施真正的产权改革,虽然采取“多元组合”逻辑模式,但主要以平均、传统逻辑为主,公平逻辑为辅。因此,政治因素,特别是村庄内部冲突因素、村干部对村庄的垄断和控制程度决定了不同的改革逻辑及其组合方式。

3.传统因素

在经济发达的村庄,如果在改革以前就存在传统福利分配体系,因为受益者会坚持传统分配方式,村干部为了避免出现稳定问题或者回应受益者要求,也会沿袭传统福利分配方式。因而这一福利分配体系会在改革中体现。首先,直接以传统福利分配方式体现,如天津市H村、S村和Z村。其次,将传统福利分配方式以股权方式体现,如天津市D村。其实按照股权配置也是承接了传统福利分配方式,这又分为以集体股来保障传统福利和在个人股中融入传统福利的股份保障传统分配方式。因此,在经济发达的村庄只要有传统福利分配体系一定会有路径依赖性质,实施传统逻辑。

4.政策因素

一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村庄,在采取公平配置或者平均配置改革逻辑的基础上,会考虑一些政策因素设置少量的政策性股份,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政策、承包地政策、养老政策、入伍政策、扶贫政策和医疗保障政策等。政策因素只是在少数村庄影响少量的股份,不会对村庄整体的股权配置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产生影响。村庄考虑政策因素配置股权的改革逻辑称为“政策逻辑”。

四、基本结论

(一)股权配置有四种基本逻辑及多元组合逻辑

从各地的改革情况来看,中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股权配置有公平、平均、传统和政策四种配置逻辑。其中,公平逻辑和平均逻辑是最重要的改革逻辑,传统逻辑和政策逻辑必须借助公平逻辑或者平均逻辑才能够发挥作用。在公平逻辑或者平均逻辑的基础上可以形成不同的改革逻辑及其组合。一是“单一配置”逻辑,要么是公平逻辑,要么是平均逻辑。二是“双元组合”逻辑,即在公平逻辑或者平均逻辑的基础上形成公平与平均、公平与政策、平均与政策等双元改革逻辑。三是“多元组合”逻辑,即形成公平、平均和传统的组合逻辑。在本文的研究案例中不存在公平、平均、传统和政策的组合逻辑,但是根据理论推测,应该存在四种改革逻辑的若干组合模式。

(二)改革基本邏辑在组合中的功能性差异

在中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组合逻辑中,各种逻辑的功能和地位是不相同的。一是以公平股权配置为核心,加其他某一种改革逻辑。二是以平均股权配置为核心,加其他某一种改革逻辑。三是以公平、平均股权配置为核心,加其他某一种改革逻辑。四是以平均、传统股权配置为核心,加其他某一种改革逻辑;五是以公平、平均和传统股权配置为核心的改革组合逻辑。因此,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各种组合逻辑中,各个改革逻辑的作用和功能是不相同的。

(三)产权改革和股权配置有四种决定因素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及股权配置逻辑主要受四种因素的影响,即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传统因素和政策因素。在四种因素中经济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在经济因素中集体经营性资产和人均福利或人均分红起着关键性作用,集体经济收入起着重要的附带影响。随着集体经营性资产、集体经济收入和人均福利或人均分红(以下简称“三个因素”)的增长,产权改革及股权配置逻辑依次经历“平均主义”、“公平主义”到“多元组合主义”。在三个因素都比较少的情况下,村庄选择“平均主义”改革逻辑;在三个因素都比较多的情况下,村庄选择“公平主义”改革逻辑;在三个因素都特别多的情况下,村庄选择“多元组合主义”改革逻辑。在四种决定因素中,经济因素对所有产权改革村庄产生重大的影响,政治因素和传统因素只对经济发达村庄有较大的影响,政策因素只对极少数村庄的极少数股权发生作用。

(四)村庄冲突程度和权力垄断程度决定着改革逻辑的地位和功能

经济发达村庄采取“多元组合主义”改革逻辑,村庄内部的冲突程度和权力垄断程度共同决定着多元组合的逻辑模式。如果村庄冲突程度比较高、村干部的权力垄断程度比较低,则会形成比较均衡的多元组合逻辑模式。如果村庄冲突程度比较低,村干部对权力垄断程度比较高,则会形成以平均分配、传统分配为核心,公平分配为辅的组合逻辑模式。在本文案例中,不存在村庄内部冲突程度、权力垄断程度都高或都低的村庄,这种情况下的产权改革组合逻辑模式值得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中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与第三世界国家的土地改革的平均、发展逻辑不同,与古典经济学、新自由主义土地改革的效率、发展逻辑也不同,与反对新自由主义的公平、效率逻辑更不同。本文的研究特色:一是本文主要研究非土地实物的产权改革,只是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股份量化,而不进行实物分配。二是笔者认为,公平和平均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核心逻辑,几乎没有村庄考虑效率逻辑和发展逻辑。三是改革逻辑及其组合模式主要由经济因素决定,政治因素、传统因素和政策因素的影响比较小。四是本文研究了不同的改革逻辑及其组合的决定因素,特别是经济发达村庄的冲突因素和权力垄断程度影响着改革逻辑及其组合的地位和功能。当然本文也存在诸多的不足,选择的案例只是局限于笔者进行产权评估的地区和村庄,并没有进行问卷调查和量化研究,研究结论能否具有一般性还需要科学的量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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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rness or Average: The Basic Logic of Chinas Rural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Reform:

Taking Village Equity Allocation as the Research Object

DENG Da-cai

(Institute for China Rural Studies,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9,China)

Abstract:The reform of rural collective assets in China follows the logic of fairness, average, tradition and policy, among which fairness and average are the core logic of the reform. The basic logic of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reform is influenced by economic factors, political factors, traditional factors, and policy factors, among which economic factors play a decisive role. With the increase of village collective operating assets, collective economic income, per capita welfare and dividends, the reform logic mode of average, fairness and ‘pluralistic combination equity allocation is adopted in turn. The ‘average logic should be implemented in the villages with underdeveloped collective economy; the ‘fairness logicshould be implemented in the villages with more developed collective economy; and the ‘pluralistic combinationshould be Implemented in the village with more developed collective economy. The combination mode of property right reform logic is influenced by the degree of conflict within villages and the degree of monopoly of village cadres.

Key words:rural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village equity allocation; fairness logic; average logic; traditional logic; policy logic; pluralistic combinatorial logic

(責任编辑:刘 艳)

[DOI]10.19654/j.cnki.cjwtyj.2021.08.001

[引用格式]邓大才.公平还是平均:中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基本逻辑——以村庄股权配置为研究对象[J].财经问题研究,2021,(8):3-11.

收稿日期:2021-04-2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构建传统农区土地股份合作的政府长效扶持机制研究”(15BZZ038)

作者简介:邓大才(1970-),男,湖南汉寿人,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主要从事村民自治、产权政治和地方政治研究。E-mail:dengdacai@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