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欣达 李艳辉
[摘 要] 美国作为高等教育强国,对高校的学术诚信非常重视,且有较为严格完备的政策法规。通过对美国休斯敦大学学术诚信政策内容的解读,围绕其学术诚信政策的具体内容,提出对我国的启示,以期对改进和完善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提供参考,有利于加强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促进高校学术的健康发展,提高大学生的学术道德素养。
[关 键 词] 美国;休斯敦大学;学术诚信;学术诚信政策
[中图分类号] G649.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21)03-0060-04
一、学术诚信政策制定的意义
诚信是我国几千年来中华传统美德,是维系社會交往的准则和现代社会公民文明程度的标志。而学术诚信则是学者应具备的品德和操行,是在学术研究中以诚信为基础的一种诚信,是学术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石。
所谓学术诚信,是指研究者在学术研究中,既要求“真”求“新”,锲而不舍地追求真理,深入探求自然界、人类社会的规律,又要守信誉、讲道德,严格遵守社会学术规范,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1]。近年来我国高校出现了论文剽窃、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失信行为,虽然通过网络查重检测技术减少了此类学术失信行为的发生,但高校大学生学术失信的现象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学术失信行为严重破坏了学术的真实性,影响了学术研究的风气。此外,大学形成的学术规范有助于确保科研人员坚守科学研究的学术规则与学术伦理,有效促进科学研究和“科研育人”事业的发展[2]。
美国是世界上高等教育发达的国家之一,在学生学术诚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作为公立大学中排名第90位的一所研究型大学——美国休斯敦大学(University of Houston),简称UH,对美国休斯敦大学学术诚信政策的研究对我国大学学术诚信政策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学术诚信要求研究者遵守学术伦理和道德规范、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认真对待学术研究,秉承对学术负责的原则,因此高校制定学术诚信政策对大学生学术诚信的养成具有重要意义。一所高校的学术诚信政策反映了这所高校的学术文化环境,大学生作为学术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学术诚信是检验大学生品行的关键。美国大学历来重视学生学术诚信的培养,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二、美国休斯敦大学学术诚信政策的内容
美国休斯敦大学的学术诚信政策适用于大学内的所有学院。在高道德标准的学术氛围中实现其政策目标,鼓励所有学生、教职员工遵守公认的学术诚信政策,为本校维护学术氛围做出贡献。
(一)管辖权与人员配置
1.管辖权
休斯敦大学(UH)在政策的制定上鼓励所有学生、教职员工遵守所有公认的学术诚信政策,制定的程序旨在公平地处理被告学生、教师和休斯敦大学的案件。
与学术诚信有关的事务由学术事务的高级副校长和教务长管辖。休斯敦大学的每个学院对学术诚信问题都有具体的管辖权。对从事由休斯敦大学或其他来源的研究的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指控将根据休斯敦大学学术研究和奖学金道德行为政策进行处理。任何一个学院都可以向教务长提交一份与大学政策不同的准则,经教务长批准,并经教务长公布后,由该学院管辖的学术诚信事项适用该法案。其所有关于大学法规或休斯敦大学政策或其中任何一项的特殊规定的适用性的问题,最后由教务长决定。设计此程序的目的是为学术诚信政策的有序实施提供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保障。如果这些程序出现了不合理的内容,不会使一项程序无效,除非教务长接到指控或被告方的书面上诉后,确定不合理的内容将对有关一方或多方造成损害。学术诚信政策每两年由一个由本科生委员会和研究生及专业研究委员会代表组成的联合小组委员会审查一次。任何对学术诚信政策的修改必须得到两个委员会的批准[3]。
2.人员配置
(1)学院听证官
学院听证官由院长任命。学院听证官员的任期为整个学年。与学院听证官的函件应寄给学院院长办公室。
学院听证官的职责是:
①选择一个大学学术诚信评估小组;
②设置并通知学院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③有秩序地进行听证会,让双方均有机会陈述案情;
④关于程序事项的规则;
⑤在小组讨论期间离开听证会室,但仍可回答有关程序事宜的问题;
⑥准备并向系主任提交一份决定,一份给教务长,一份给研究生院院长,以便处理与研究生有关的事务。学院听证官不得参加表决或者以其他方式参加专家组的审议。
(2)学术诚信评审小组
休斯敦大学还成立了高校学术诚信评审小组,由两名教职工和三名学生组成。该小组将由学院听证官从教职工中挑选,并从被指控的学生在学院的学术同侪团体中挑选目前已登记的学生。委员会中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来自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发生的学院,来自任何一方的学术部门或项目以外的部门。委员会主席由学院听证官指定的学生担任。
教务长或其指定人应被要求出席所有学院听证会,作为休斯敦大学的顾问,此人不得在团体听证会上进行表决,也不得出席小组的审议。
(二)学术失信的类别与预防措施
1.学术失信的类别
“学术失信”是指使用一种方法或技术或从事违反休斯敦大学或课程导师所要求的道德操守标准的学术活动,以满足所有学术要求。学术失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3]
2.预防措施
休斯敦大学针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了预防学术不端的措施。教师可以帮助学生遵守学术诚信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诚实行为的诱惑。教师应考虑的措施包括:
(1)在准备和处理过程中保持足够的安全预防措施;
(2)设计试题的类型和顺序,以防止不诚实行为;
(3)在可能的情况下,在考试期间为学生提供足够的空间,使其保持适当的间距;
(4)监督考试,特别是在大班和教师或助教不知道所有学生的班级;
(5)向学生说明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则;
(6)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清楚说明学术失信的构成,特别是在小组活动(实验室练习、生成实地报告等)是教学过程的一部分的班级;
(7)要求学生提交自己的作品,来为学生界定不诚实的特定方面,如剽窃和自我剽窃;
(8)要求学生出示有照片的身份证件,并在主要作业和考试上签名;
(9)帮助增强学术诚信问题的意识,在他们的主要作业上写一个简短的荣誉誓言;要求学生在第一周的课堂上签署上一个荣誉誓言[3]。
(三)学术失信行为处理的主要程序
1.舉报与申请豁免部门听证会
如果教师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学生有学术失信行为,教师应在发现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关部门的部门听证官。如果学生认为他们观察到了失信的行为,应该尽快向导师报告,然后导师应该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部门听证官报告。
部门听证官将检查被指控的学生是否有任何先前违反教务长办公室列出的学术诚信的行为。学生只有在没有事先豁免部门听证会以及没有事先发现违反诚信政策的情况下,才有资格申请豁免部门听证会。
在通知部门听证官有关涉嫌违反学术诚信政策后,教职员可选择向部门听证官建议对涉嫌违反学术诚信政策的行为进行制裁,如果学生、导师和部门听证官认为可以接受的话,制裁将排除部门听证会。这种处罚通常包括考试作业减分或零分、课程中的“F”等级或其他此类商定的处罚。涉及违纪缓刑或要求大学级别听证会的制裁不能使用。
在教师建议制裁以排除部门听证的情况下,部门听证员应在收到教师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指控的学生违规的性质和建议的制裁,并要求学生选择:(1)承认所指控的学术诚实违规,放弃正式部门听证,并接受相关制裁;(2)进行正式部门听证。
部门听证会的弃权必须得到指导员、学生和部门听证官员的同意。如果所有三方不能同意放弃,案件必须移至正式的部门听证会。
豁免部门听证会须填妥部门听证会豁免书,并由学生、导师及部门听证官签署。一旦同意免除部门听证会,一份完整的免责声明表副本将与学院院长办公室和教务长办公室分享,并列入违反学术诚实记录的案件清单。毕业后,学生可以要求将他们的名字从这些名单中删除。通过免除正式部门听证会来解决学术诚实违规的协议不会导致学生成绩单上的任何记录被保留。
如部门听证会官员在接获学生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仍未收到学生的回应,部门听证官须在未来五个工作日内安排部门听证会。
如果学生希望接受部门建议的停学或开除处分,可以在接到部门决定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听证官提交书面弃权书。只有在学生与部门主任官员(或其指定代表)会面后,系主任才会向学生办公室发放豁免书,部门官员将确保学生在上诉过程中了解其权利。学院听证官员应执行部门决定,并在收到放弃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的处理情况通知有关各方。这种处罚被认为是大学水平的决定[3]。
2.部门听证会程序
如果部门听证会不获豁免,部门听证官须在收到教师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安排部门听证会。为安排部门听证,部门听证官应按照规定,将所指控的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听证的时间和日期通知教师、被指控的学生和指控方(教师除外)。如果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未能出席部门听证会,部门听证官可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教师和学生都有机会在上述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这可能包括提供文件或实物证据以及了解情况的个人的陈述。如果任何一方想要个人出席听证会听取陈述,则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三个工作日通知部门听证官。双方都有机会在审理期间审查与涉嫌的违规行为有关的文件。
如任何一方有意聘请律师出席听证会,须在听证会开始前至少三个工作日通知部门听证官。除非休斯敦大学法律顾问的代表也在场,否则听证会不能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如果任何一方得到法律顾问的建议,该人可以出席听证会,但不得直接参加听证会或与出席的各方进行讨论。
如果在部门听证会上提出实物证据或证人证词,如果任何一方需要合理的时间审查证据或考虑证人证词,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推迟部门听证会。延期听证会的决定,将由部门听证官酌情做出。
部门听证官应在听证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将决定副本转交负责涉嫌违规课程的学院的学生、教师和学院听证官。如果部门听证官的决定不被接受,被指控的学生和指导员都有平等的上诉选择权。
学院听证员在部门一级做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书面上诉的,应当执行部门听证员建议的行动,并将案件结果通知教务长办公室。除非按照规定放弃听证,否则涉及停学或开除学籍的部门建议的制裁应在团体听证会上复审[3]。
3.学院听证会程序
听证会日期必须严格遵守。任何延误必须得到学院听证官的批准。在听证会开始前三天,各方应将证人姓名和作证对象以书面形式通知学院听证官。各方申请人亦须提交拟在听证会中提交的文件副本。如有要求,学院听证官会向双方提供本节所参考的资料及文件。听证会应当有录音。当事人可以向学院听证官索取录音副本,费用由请求方承担。听证会应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确定违规行为,所有当事方均应有机会提出陈述、有关文件和证人,并有机会在听讯期间审查与涉嫌的违规行为有关的文件。所有当事人均有权获得自己选择的律师的意见。如果任何一方打算请律师出席听证会,必须在听证会开始前至少三个工作日通知学院听证官。除非休斯敦大学法律顾问的代表也在场,否则听证会不能在这样的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如果任何一方得到法律顾问的建议,可以出席听证会,但不得直接参加听证会或与出席的各方进行讨论。
提交小组的案件必须由指控的个人和被指控的学生提出。举报不当行为的教员或其他个人应提供相关信息,包括证人的陈述。然后,被指控的学生应出示他或她的陈述和有关资料,包括证人的陈述。任何一方不得直接向对方或者对方证人提出问题或者征求答复。如果出现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团体听证官应要求陪审团向一方或双方及其各自的证人提出适当的问题,以澄清争议点。
小组应有权询问任何和所有证人并审查所提交的文件。在每一阶段的听证会结束后,审核裁判小组将举行非公开会议做出决定。如果一名学生被发现违反了学术诚信政策,则须经过小组四名或四名以上成员的投票表决,并由小组三名或三名以上成员同意处罚。在任何一个阶段做出决定后,专家小组应与出席会议的所有各方重新召开会议,并将其判决通知所有各方。高等学校听证员应当在收到评审团判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的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包括院长、院长在内的各方当事人。[3]
4.没有院系的学院
休斯敦大学中没有单独部门(系)的学院,由院长指定的首次听证官做出决定,相当于部门决定。只有当这一决定通过上诉或自动复审得到学院的复审和支持时,才能做出学院的决定。学院上诉或复审的听证人员不得担任首次听证官。[3]
5.团体违反学术诚信政策
由部门听证会官酌情决定,如有两名或以上学生涉嫌违反同一学术诚信政策,则针对整个团体的案件将在一次听证会中处理。所有案件的共同事实将向所有参与出席的学生提供。每名学生须分别向部门听证官呈交其陈述。如果出席的学生提出要求,这些陈述应在其他学生听证会之外提出。[3]
(四)上诉程序
在评审团做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方均可向教务长或教务长指定的官员提出上诉,要求复审。上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具体处理将要审查的问题。教务长应在收到上诉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诉进行审查。如果任何一方要求出庭或教务长要求出庭,则必须通知双方。教务长应在审查结束后三个课日内将决定通知所有各方。
教务长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在学院一级的公平审理中涉及的一个或多个基本概念受到了违反,可以采取下列行动之一:
1.对于本科生,根据规定,将案件退回学院,由不同的专家组进行另一次听证,并重新提交教务长程序审查。
2.对于本科生,如果教务长认为同一学院的另一次听证会不能导致公正听证,可以将案件送交另一所学院进行公正听证,重新进行听证,并重新提交教务长程序审查。
3.对于本科生,在极少数情况下,教务长独立认为高校听证会评定的处分与违规行为不相称的,教务长可以将案件发回高校处理。
4.对于研究生,将案例提交给研究生院副教务长或院长审查。研究生院院长应进行审查,以确定:上诉方是否有合理机会在院系一级发表意见以及院方的决定是否合理,不会影响实质性结果或对任何一方没有实质性偏见的程序性违反行为不构成上诉理由。研究生院副教务长或院长在收到教务长的复审推荐后,将对上诉进行复审,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退回学院,由另一个小组进行另一次审理,并重新提交教务长程序复审,驳回上诉,或将案件提交委员会。如果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委员会,院长将通知研究生和专业研究理事会(GPSC)主席,后者将在收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任命一个研究生和专业研究申诉委员会(GPSGC)。
专业研究申诉委员会(GPSGC)由一名研究生或专业学生和三名教师组成,他们中没有一个人来自被调查者所在的部门(系),也没有一个人来自学生所在的部门(系)。学院成员将由GPSC主席临时任命。GPSC主席也将从每个学院提供的研究生库中选择学生成员。委员会主席将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有投票权。GPSGC将审查上诉文件,还可以根据需要提供其他文件。
研究生及专业研究申诉委员会(GPSGC)在成立后的三十日内,安排与有关各方进行上诉听证会。根据一方的书面请求或各方的规定,GPSGC可自行决定延长该期限。听证会应有录音,有关各方可在要求方提出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取得录音的副本。当事各方的律师可与该人在场,但不得在听证会上发言。必要时应以咨询身份向委员会提供专家资源。GPSGC将在听证会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副教务长或院长报告其建议,副教务或院长将在收到建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研究生院副教务长或院长将以书面形式将决定和副本转发给双方,如果他或她不是缔约方,则转交给GPSGC,并重新提交给教务长进行最终程序审查。
5.教務长可以批准高校学术诚信委员会的行动和结论,并监督判决的执行。教务长的程序性审查是学术诚信问题上最后的制度性步骤。[3]
三、思考与启示
我国大学和美国休斯敦大学相比较,在学生学术诚信方面还存在许多亟待改进的问题,美国休斯敦大学学术诚信政策的很多做法和成功经验给我国大学学术诚信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与启示。
(一)高校及早预防学术不端行为
美国休斯敦大学学术诚信政策提出了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相比较而言我国高校在制定学术诚信政策上还缺乏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机制。我国许多高校在制定学术诚信政策时只制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措施,却没有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及早预防,因此学术诚信政策实施后学生学术失信行为依然普遍存在。美国休斯敦大学的学术诚信政策的预防学术不端行为自学生入学起就对其采取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措施,因此我国高校也要向美国休斯敦大学学习及做好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工作,从而减少高校中学术失信行为的发生。例如高校大力宣传学术诚信相关的教育,使学生端正对学术研究的态度,只有将预防与惩罚并行才能更好地实现学术诚信。
(二)发挥导师在学术诚信中的模范与指导监督作用
导师作为学生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的指导者,对培养学生良好的学术诚信品质发挥着重要作用。导师的言行也是高校学术诚信政策实施的影响因素之一,导师的职责不仅仅是对学生学习的指导,还是学生学习的模范,因此高校导师应以严于律己的精神遵守学术诚信政策,给学生起到楷模作用。同时承担指导监督学生诚信学习的职责,我国高校对导师发生学术失信行为惩罚的效果并没有减少学术失信行为的发生,更严重地影响到了学生的学术诚信行为,因此导师在做好模范作用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指导监督学生的学习,带领学生共同遵守学术诚信政策,共同维护学术环境的良好风气。
(三)师生养成学术诚信自律品质
自律是从事学术研究所需要的一种优良的品质。许多出现学术失信行为的师生都是因为没有养成学术诚信自律的品质,缺乏自律。因此,高校要培养师生养成学术诚信的自律的品质。首先,培养学生具有学术诚信的意识。我国高校可以通过对新生开设学术道德的相关课程来培养学生学术诚信的意识。以课程讲授的方式让学生意识到学术失信行为的严重性。同时开展学术诚信讲座及知识竞赛,让学生不断深入了解学术诚信的重要性,从而养成学术诚信自律的品质。另外,教师自身也要养成学术诚信的自律品质,才能更好地去影响学生的学术诚信自律品质。美国休斯敦大学注重荣誉精神,帮助学生提高学术诚信问题的意识,在他们第一周的课堂的重要作业上要求学生签署一个简短的荣誉誓言。通过荣誉誓言的签署,学生意识到学术诚信的重要性,将学术诚信奉为一种信仰。休斯敦大学对学术诚信的举措值得我国高校借鉴与学习。
参考文献:
[1]余国林.我国学术诚信问题的诱因与治理对策[J].理论导刊,2012(2):11-12.
[2]冯文宇.大学科研“学术失信”及其防治策略探析[J].科学与社会,2018,8(3):39-48.
[3]ACADEMIC HONESTY POLICY UNIVERSITY OF HOUSTON [EB/OL].https://www.uh.edu/provost/policies-resources/honesty/_documents-honesty/academic-honesty-policy.pdf,2015.
编辑 陈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