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群冲突的治理:制度工程学进路的反思

2021-08-27 02:31杨欢
领导科学论坛 2021年6期
关键词:命运文化

摘要:族群冲突治理的相關研究中,制度工程学进路是最为重要的进路。以理性的制度设计,以达到某种政治目标为核心要旨的制度工程学,围绕族群冲突的治理形成了两大范式:协合民主模式和向心民主模式。本文在考察了两大模式的具体制度构设后发现,当前学界对两种模式的讨论呈现出碎片化的图景,缺乏宏观层面的把握和公允的认知。本文认为对两种模式的把握不在于空泛地讨论其优劣短长,而是要关注两种模式各自适用性的问题,将两大模式的抉择条件纳入制度工程学研究,是制度工程学可能存在的完善空间和新的学术生长点。首先,需要考虑族群冲突的不同类型(族群数量、族群的人口规模状况、族群的地理分布状况)。其次,如果族群政治精英缺乏合作意愿,那么两种模式都难以发挥出消除族群冲突的制度效力。族际政治精英的合作意愿将是制度工程学的限度与短板。在历时态层面,族群冲突的治理应该是一个渐进的、长时段的动态工程。这一工程包括如下阶段:秩序阶段、合作激励阶段、一体多元的“文化-命运”共同体的治理战略。

关键词:族群冲突;制度工程学;族群分裂的社会结构;一体多元的“文化-命运”共同体治理战略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21)06-0026-1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百年党性教育的文献资料整理与研究”(20&ZD022)。

作者简介:杨欢,武汉大学政党研究所、比较政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一、问题的提出

(一)族群冲突的严重危害性与治理的紧迫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在部分第三世界国家展开,拉美、东南亚国家和部分非洲地区纷纷开启了以竞争性选举制度、政党制度为核心的民主转型。这种“在没有夯实民主之基的情况下徒有选举制度之虚名,根本没有民主政治之实”[1]的转型,不仅没有实现经济腾飞、政治民主的愿景,反倒带来大量的政治失序和族际冲突。根据美国马里兰大学“处于风险中的少数人”项目数据库统计,从1989年到2006年,世界上发生了122场主要的武装冲突,其中仅有7起是传统的国家间冲突,内战达89起,而族群冲突是最主要的形式。从1955年到1996年,世界上因族群冲突导致的战争、政权更迭、种族屠杀事件累计达239次;从1980年到1996年,超60个少数族裔-教派群体成为战争或政治迫害的对象;21世纪初,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国家的1/4人口、非洲和中东人口的1/3都处于族群冲突的风险之中①。莫妮卡·托夫特研究发现:“族群冲突爆发的可能性要比内战夺权的可能性高出两倍,比国际冲突爆发的可能性高出四倍。在武装冲突的类型中,族群冲突是最主要的形式,而且不论从短期还是长期来看都没有减少趋势。全球范围内族群冲突已经直接或间接地威胁到数百万人的生命。只是从二战之后至今,就有数百万人——既包括冲突的各方,又包括无辜的平民——仅仅因为特定的族群身份而死于非命。”[2]17-18族际冲突已经成为转型国家的顽疾、难以破解的“戈迪亚斯死结”[3]30。因此一些学者不由感叹,“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饱受族群冲突之困扰远甚于任何时代”[4]25。其对政治秩序和社会发展的威胁已成为普遍性问题,这使得许多多族群国家将消除族群冲突、治理族群问题纳入政策议程中。就学术研究而言,20世纪90年代以来,族群问题已成为比较政治学的主要研究议题。这些专著中既有关于族群政治和族群冲突的宏观解释框架研究,比如霍洛维茨的著作《冲突中的族群》、迈克尔·曼的《民主的阴暗面:解释族群清洗》、杰克·斯奈德的《从投票到暴力:民主化和民族主义冲突》等;又有聚焦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案例研究与区域研究,比如斯蒂文·威尔金森的《投票与暴力:印度的选举竞争与族群骚乱》等。在国际学术界,政治科学与比较政治学科的一流学术期刊也把族群政治和族群冲突作为重点学术议题,如《美国政治学评论》《美国政治科学》《世界政治》《比较政治》《比较政治研究》《民主》都已将族群政治作为常规议题。此外,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关于族群政治与民族主义研究的专刊,在学界较有影响力的有《民族与民族主义》《和平研究》和《冲突解决》等。

(二)制度工程学在治理族群冲突领域的重要价值

制度工程学(Institutional Engineering)是治理族群冲突的重要进路。该进路有这样一种预设前提:如果将族群冲突作为一个因变量或者结果的话,一国的制度结构设计是一个独立的自变量。同时,既然制度结构是一个独立自变量,制度结构的人为型构必然对族群冲突带来直接的干预与影响。这就为从制度工程、制度设计的进路上治理族群问题、控制族群冲突提供了理论及实际操作层面的可能性。人为地进行理性的政治制度设计可以提供激励与约束结构,达成某种政治效果的案例在政治实践中屡见不鲜。如被誉为“真实的社会学定律”的“迪韦尔热定律”。法国著名政治社会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在1951年出版的《政党:在现代国家中的组织和活动》一书中谈及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关系时提到——相对多数选举制倾向于产生两党制。具体而言:①单次投票的多数选举制阻碍小党的创立和演进,或消除现存小党;②二次投票的多数选举制会促进两大党的制度的形成,或是把现存的多党制转变为两党制,或切割现存的两党制;③一个有两个政党的制度容易导致建立单次多数选举制[5]。在迪韦尔热的研究里,选举制度的不同设计可以直接影响一国政党数量的多寡。他所提出的这一命题可以获得相当的经验数据支持,因此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后来被美国政治学家威廉·赖克命名为“迪韦尔热定律”,之后学界普遍认可了赖克这一说法。这种“迪韦尔热”式的制度设计方式在比较政治学中屡见不鲜,再如法国政体的稳定,是由于第五共和国将议会民主制改革为半总统-半议会的政治体系。德国的选举制度增设了5%的门槛条款,有力遏制了极化多党制的出现。

但需注意的是,不可将制度工程学与理想的乌托邦式社会工程等同。乌托邦式的社会工程,本质是政治家充当社会工程师的角色,将社会治理视为鲍曼式的园艺计划。为了实现终极理想的“乌托邦”,可以依据“施工蓝图”将整个社会进行系统的全面重塑。同时,乌托邦式的社会工程师秉持线性的进步史观,相信自己建构的“社会蓝图”具有历史必然性。这种乌托邦式的社会工程在哈耶克看来不过是一种幻觉。所谓的社会工程不过是“普遍要求‘自觉地控制或支配社会过程”[6]90,“这种狂妄的想法,是理性征服外部自然界的成功给人带来的最极端的后果”[7]5。乌托邦社会工程看似强调理性,实际上因为滥用理性而成为非理性,“由于它不承认个人理性的能力有限,反而使人类理性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7]539。波普尔系统地批判了乌托邦式社会工程的巨大危害性[8]593。他认为,首先,作为社会工程的“施工蓝图”的正当性或合理性本身就值得存疑。“蓝图”是作为社会工程师的政治家依据某种历史规律建立起来的改造社会的方案,所以“蓝图”构设的理论根基在于政治家秉持的史观。而波普尔在《历史决定论的贫困》中,对历史规律的存在以及可认知性进行了解构,以此逻辑推演,“蓝图”正当性或合理性也必然值得存疑,而且不同的史观可能会建构相互冲突的“蓝图”。其次,作为社会工程的“施工蓝图”的可试错性弱。当乌托邦式社会工程推进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社会工程师们往往只是聚焦方式与途径,从来不会质疑“蓝图”本身的正确性,且也压制反对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充满着刚性与教条,缺乏灵活性与调试性,问题累积形成雪崩效应,只能以暴烈的方式摧毁整个系统。再次,乌托邦式社会工程的实施最终会走向强制与暴力。作为社会工程师的政治家的政治策略是全面、系统、快速地进行社会重构。那么,“蓝图”的实施必然会采取激进的革命方式。当出现质疑或反对的声音时,必然会粗暴地压制与禁声。如果政治精英之间因理念与路线问题而出现“左右之争”时,往往缺乏和解和妥协的政治传统,常常以零和博弈的方式定纷止争。既有的人类治理史已经证明,乌托邦式社会工程往往带来不可预计的政治灾难,是一种理性自负的体现。

制度工程学与乌托邦式的社会工程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协合民主模式和向心民主模式是制度工程学的两大模式。在实践场中,两种模式分别在波黑、巴布亚新几内亚、北爱尔兰、斐济等族群分裂的国家或地区获得了良好的治理绩效。其次,制度工程学在学术层面有自己特定的学术议题,在政治实践层面类属波普尔所划分的“渐进式的社会工程”。其学术议题一为制度与民主转型和巩固的相关性问题,二是如何在高度异质化的社会结构(尤其是分裂的族群、宗教结构)中通过政治制度设计保持政体稳定。下文将从学术脉络的角度详细探讨制度工程学。

二、制度工程学的两种方案:协合民主与向心民主

1968年,著名政治学者萨托利在其论文《政治发展与政治工程学》中,首次提出了“政治工程学”[9],此后霍洛维茨、诺里斯分别提出“宪法工程学”“选举工程学”等含义相近的概念。据包刚升的统计,国际学界已发表的带有“宪法工程学”“政治工程学”“选举工程学”“制度工程学”等关键词的政治学专著达数十部,相关论文已达数百篇[10]。这一领域已成为一个学术热点。这些冠之以“宪法工程学”“政治工程学”“制度工程学”等名称的范式,实质上是指将一国的政治制度结构当作管理学意义上的“工程”,对其予以理性的制度设计(Institutional Design),以达到某种政治目标。既然以政治制度设计为其核心要旨,那么“制度工程学”这一概念可以最为精准地概括上述范式的特征。在某种程度上,制度工程学可以看作行为主义政治学兴起后,古典政治学、旧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一种延续。古典政治学是关于政体的学问,古典政治思想家们无非在探讨何种政体是理想的,何种政体是现实可行的。旧制度主义政治学主要采取国家制度的内向视角,考察国家制度的内在结构及其运转机制。这种关注制度的静态运行的研究取向遭到了梅里亚姆、杜鲁门等学者的不满,他们认为旧制度主义政治学陷入了范式困境,与丰富多元的政治经验场渐行渐远。他们倡导韦伯的“价值中立”的研究立场,以理性选择理论为分析工具,将政治学的研究议题从国家机构的静态运行转移到政治过程的考察,将政治学的研究本位从“结构”转移到了“能动”,由此,政治学的行为主义革命轰轰烈烈地展开,行为主义政治学使得政治学成为一门行为科学。

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法国的“五月风暴”、美国的反越战运动与民权运动使得当时的政治学者普遍认识到政治/社会问题脱离不了意识形态,而且行为主义政治学也出现了解释力的限度。在这一背景下,以斯考切波为代表的学者掀起了“把国家找回来”运动,重新将“国家”带入政治学的研究中心,引发了学界对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反思。学界开始重新发现“制度”,经过多位学者的努力,形成了由结构(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能动(政治精英或行动者的偏好)、制度变迁等议题形成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某种意义上说,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是对行为主义政治学的一种反动。在行为主义政治学兴起前,政治学主要是以政治制度设计、运转为核心议题的,无疑,制度工程学契合政治学的既有传统,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范式影响下的产物。

制度工程学有自己特定的议题:其一为制度与民主转型和巩固的相关性问题;其二就是如何在高度异质化的社会结构(尤其是分裂的族群、宗教结构)中通过政治制度设计保持政体稳定。如何治理在这些高度分裂的社会结构中产生的族群冲突,制度工程学形成了两大模式:协合民主模式与向心民主模式。当前制度工程学(两大模式)治理族群冲突的代表性研究文献包括:协合民主模式有利普哈特《多元社会中的民主》[11]1《协合民主》[12]1《权力分享的浪潮》[13]1等,向心民主模式有霍洛维茨的《冲突中的族群》[14]1《一个民主的南非?分裂社会的宪政工程学》[15]1,赖利的《民主与多样性——亚太国家政治工程学研究》[16]1等。当前这一话题的探讨并没有过多聚焦于适用性分析,较少对两大模式整体进行评判,而多是集中在两种模式对对方具体制度构设的评析上。本文对族群冲突的制度工程学进路的反思,实质上就是对协合民主(Consociationalism)模式和向心民主(Integrationism)模式的反思。

(一)协合民主模式评析

协合民主模式的倡议者是利普哈特、诺德林格等人,主要贡献者是利普哈特。一般而言,许多思想家和学者认为多元且异质性强的社会结构不可能出現民主政体,如密尔认为:“在一个由不同的民族构成的国家,自由制度简直是不可能的。在一个缺乏共同情感,特别是语言不同的人民中,不可能存在实行代议制政府所必要的统一的舆论”[17]21-24。因此,民主政体生存的必要社会条件是同质性的社会结构,而利普哈特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关注多元、异质性强的社会结构中民主政体何以生存。他在研究荷兰、奥地利和比利时等社会结构异质性强的国家时,发现这些国家的民主政体稳定是由于来自不同群体和利益集团的政治精英能够妥协、合作,他们的合作消弭了多元社会结构的异质裂痕。他说:“在一个多元社会里建立并维持稳定的民主政府形态或许是困难的,但并非全然不可能……多元社会固有的离心倾向,因不同族群的政治精英彼此间的合作态度与行为而抵消了”[18]25-28。如何通过制度结构的设计促使族群政治精英合作、形成共识成为利普哈特的努力方向。他发现,威斯敏斯特模式的相对多数制在单选区中只要获得相对多数票即可当选,这种赢者通吃的模式在高度分裂的且族群人口规模不当、内部认同强的社会结构中,必然会出现人口规模大的多数族群主导立法-行政体系的情况。而且,相对多数制也会使得少数族群的代表性与政治权力严重缺乏,常年沦为在野党。这种多数族群对政治权力的独占和对少数族群的排斥将会引致族群冲突。他在随后的一系列著作如《民主的模式》《多元社会中的民主》中提出了权力分享、促成合作、形成共识的协合民主模式:

1.大联合政府(Grand Coalition Government)

由所有族群的政治精英组成大联合政府。这种大联合政府可以采取委员会制的形式,或者议会民主制中的大联合内阁的形式,或者在总统制下由总统与重要部门形成联席会议,力图建立一个族群政治精英立法-行政权力共享的格局。力图在立法、决策过程中充分协商、妥协,形成共识,是共识民主(Consensus Democra- cy)的典型体现。但民主政体一直存在代表性与效率的困境。戴蒙德更深刻地谈到这一点,民主政体存在冲突与共识的悖论、同意与效能的悖论。无疑,联合政府中权力分享的主体数量越多,则决策形成共识的成本越高,对民主政体的效率提出了挑战。如何处理在共识形成过程中那些“顽固少数派”意见?既要保证代表性,又要保持政体的稳定确实是个难题。联合政府设计的“落地”必然遭遇政治过程的种种“刁难”。

2.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ity Rules)

比例代表制实质上要求依据各个族群选民人数的不同比例来分配政治权力与公共资源。同时,辅之以大规模的复数选区及封闭的政党名单制。按照政党政治学常识,比例代表制的优势在于保证选票数量按一定比例转化成议席数量,避免“赢者通吃”,有利于少数族群政党的生存。大规模的复数选区更能保证各族群政治代表的公平程度,封闭的政党名单制给予政党领袖以更大的影响力和自主性,可以助益各族群政治精英的妥协与合作,保证共识民主的形成。但不少学者认为,比例代表制反倒更容易导致族群冲突。根据迪韦尔热定律,比例代表制可能催生多党体系,甚至产生极化多党制,在族群社会结构下,会产生一批族群性政党。主张向心民主模式的霍洛维茨批评比例代表制难以消解族群冲突:首先,比例代表制在分裂的族群社会结构中必然产生族群性政党,其政党精英为了当选会对本族群进行政治动员,而不需要跨族群寻求选票,强化族群的边界与各自认同;而且很可能为了胜选打“族群牌”,使选民投票支持是基于族群认同而非政策议题方案,这样会加大族际裂痕,增大政治离心力。其次,封闭式的名单比例代表制与大规模复数选区制结合,虽保证了代表公平度,但会弱化选民与候选人的地域联系,降低候选人的回应性与责任性。再次,在族群规模不均质的社会结构下,多数族群的政治精英与少数族群的政治精英的权力分享与联盟的设计很可能是一厢情愿,实践过程往往是权力的垄断与独占居多,形成不了稳定的政治联盟,还有可能导致协合民主政体的不稳定。

3.部分自治(Segmental Autonomy)

每一族群都实行自治,在“少数族群排斥性的事务中自己决定”。可以采取地域性自治的方式,也可以在一些专属领域如教育、文化等方面赋予自治权。地域性的部分自治,将族群界限和疆域界限重合,为族群分裂留下通道,且为族群精英提供了对抗中央政府的权力与资源,二者结合有撕裂国家的政治风险。

4.少数否决(Minority Veto)

这是为避免多数暴政而提供的重要政治保障。大联合政府日常运作中,在一些重大的政策议题上各族群政治精英陷入分歧时,需要多数表决权,如果该议题涉及少数族群的重大利益,少数否决权可以为少数族群提供权利保障,促使精英之间不断妥协,最终达成共识。但是这种否决权的使用,极有可能出现福山观察到美国政治中出现的——否决政治的问题。各族群政治精英的相互否决权的滥用,会导致政策难产,共识决策进程上寸步难行。同时,这种否决政治无法为族群政治精英的合作提供有效的激励,反而会加剧他们的政治离心。利普哈特也注意到了少数否决权负面的政治后果,但并没有进行实质的设计更改而是进一步辩护道:“由于所有的少数群体都会拥有这种相互否决权,每个群体准备使用时都会意识到其他群体也享有这种权利,反而会使各个群体频繁使用的可能性降低”。但显然能看出,它的辩解难以制度性地遏制否决政治的困境。

5.多党制(Multi-Party System)

利普哈特的这种多党制是立足于族群的,因此用族群多党制概括最为合适。这种族群多党制的风险前文已经详说,它所带来的族际裂痕将会是分离主义的前奏。

6.联邦制(Federalism)

利普哈特在国家结构设置上主张采用联邦制。因为联邦制可以给予地区性族群以自治权,其政治代表性更强,力图加强少数族群对政治体系的认同。但是,在笔者看来,结合部分自治的政策主张所塑造的疆域化的族群实体,联邦制实质上是政治结构上对这种疆域化的族群实体予以制度性的肯定与保护,这将更加固化族群的政治实体性,为民族独立提供可能性,且联邦制并未能有效提供族际合作的激励。

利普哈特的协合民主模式构设一问世就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并引起了广泛的争议。针对学界的争议,利普哈特也在不断地修改它的制度设计,他意识到他的这个“理想类型”需要一些限制性条件[12]:①没有固定的多数。在协合民主的国家中,其社会结构最好没有占人口绝对多数的强势族群存在,否则会妨碍各族群精英的合作。②各族群的人口规模相当。如果各个族群的人口规模基本相当更易于协商和合作,相反如上条所述如果存在强势的族裔群体或各族群力量对比悬殊会给协合民主带来障碍。③族群的数量要适宜。族群数量对于协合民主的建立有重要作用。利普哈特认为,协商参与者如果过多就会大大提高协商成本而导致民主的无效率,但如果只有两个族群对协合民主也极为不利,因为它可能导致双方分裂,因此三到五个族群较为合宜。④实施国人口数量要少。利普哈特认为较少的人口规模直接提高了各族群间的合作性和协商性,减少了决策达成共识的成本,从而使该国更容易进行权力的分享,保证协合民主的良好運作。⑤拥有外部威胁。外部威胁加强了各族群更大程度上的团结,有利于缓解、弥合族际的社会裂痕。⑥社会经济地位平等。利普哈特认为,个人和群体之间的社会经济的平等是协合民主建立和可持续的重要因素。各个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强的话会不利于精英之间的合作。⑦族群单元的地理性集中。利普哈特认为:“在一个多元社会里,族群单元之间清晰的边界将有利于限制普遍的相互接触从而限制永远存在的潜在对立爆发为实际冲突的机会”[13]。

(二)向心民主模式评析

针对利普哈特主张的协合民主模式的事后性与适用条件的苛刻性,霍洛维茨、赖利等学者提出了向心民主模式。这一模式主张在选举前通过制度激励形成跨族群合作,以避免出现协合民主模式权力分享有余而合作激励不足的问题。代表性著作有赖利的《分裂社会中的民主》、霍洛维茨的《冲突中的族群》等。向心民主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偏好选举制

偏好选举制有三种方式:可选择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递补性投票制(Supplementary Vote)和单记名可转移投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这里主要介绍可选择投票制:每个选区只产生1名当选人;在投票时,选区内每位选民并不是简单的投票给某名候选人,而是将所有(假设n名且n>1)候选人排序,即确定每位选民的第一选择、第二选择……第n选择;计票时分多轮进行。在第一轮计票中,根据所有选民的第一选择来计票,如果有候选人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即当选,计票至此结束。如果没有候选人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则淘汰得票数最少的候选人,进入第二轮计票。在第二轮计票中,将上轮计票中被淘汰候选人获得的选票,根据选民的下一选择转移给其他候选人,这时如果有候选人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即当选,计票至此结束。如果没有候选人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则淘汰得票数最少的候选人,进入第三轮计票。如此反复计票,直至产生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当选人,最迟也会在第n-1轮计票中产生当选人。这种可选择投票制是对相对多数制带来的“多数暴政”的修正,这种选票汇集机制使得候选人要赢得选举,必须跨族群寻求其他族群选民的支持,必须在政策立场上持包容态度,在竞争过程中达成妥协和共识。但由于可选择投票制往往在单选区制推行,利普哈特等人提出批判:如果在族群人口规模悬殊的选区,多数族群的政党候选人也不会在乎少数族群候选人的票,难以提供族际精英合作妥协的激励。针对此批评,向心民主模式的代表学者认为可以用递补性投票制和单记名可转移投票制进行修正。但由于后两者过于复杂,实际政治运作中运用较少。

2.中间联盟/承诺型联盟

可选择投票制的选票汇集机制促使族群政治精英为了当选不得不跨族群寻求选民支持,使其政策主张涵盖性更广,更具妥协合作精神,这会产生一个中间联盟/承诺型联盟作为执政力量。在笔者看来,承诺型联盟类似于奥尔森所谈到的涵容性利益集团,因为其利益涵盖程度更广。向心民主模式认为,族群执政联盟的存在才是族际冲突消解的重要方式。

3.中间联盟/承诺型联盟主导的大联合政府

霍洛维茨、赖利等人批评利普哈特的大联合政府解决了权力分享的问题而遇到否决政治则束手无策。他们认为,只有大联合政府的族群政治精英形成承诺型联盟,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共同利益,才会克服政体不稳定的困境。

4.行政联邦制

行政联邦制度的设计目的是针对协合民主模式的族群联邦制带来的族群实体疆域化,并为分离主义留下制度空间。行政联邦制的划分要遏制族群的疆域化,在一个地方政府单元(州、邦)中可能包含几个主要族群。

对于向心民主模式,不少学者仍提出了批评。除了可选择投票制与单选区结合在人口不均质的族群结构中可能带来多数暴政的风险以外,单记名可转移投票制也有可能选出极端主义政治家。笔者认为,向心民主模式对政治精英有种潜在的前提假设:族群政治精英有着妥协合作意识,在选票汇集的机制下,这种妥协合作意识会转化为妥协合作行为,这才促进族群政党联盟产生,并具有包容的政治态度。而在高度分裂的社会结构中,在族群冲突已初现端倪的情况下,族群政治精英往往很难具有或保持妥协合作的政治态度,在冲突烈度较高的情境下,向心民主模式的治理绩效不一定高。

协合民主与向心民主模式关照于族群冲突的经验现实,却都遭到了现實的种种挑战。而目前关于两种模式的谈论呈现出碎片化的图景,让人难以对两种模式有宏观层面的把握和公允的认知。何以向心民主模式在巴布亚新几内亚、斐济等族群分裂的国家或地区获得成功,而协合民主模式在北爱尔兰、加拿大、波黑等地区或国家获得成功?本研究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空泛地讨论两种模式的优劣短长,而在于关注族群冲突的不同类型。族群冲突的不同类型可以通过族群分裂的社会结构与族群冲突的具体发生情境两个维度来考察。依据族群分裂的结构的不同类型,分析其适用协合民主或者向心民主。除了精准把握族群分裂的社会结构的不同类型外,还要将协合与向心两种模式置于族群冲突的具体情境中,对比二者的制度优势,作为抉择的依据。

三、适用性的抉择条件:族群分裂社会结构的不同类型

族群分裂的社会结构呈现出这样的一种图景;由多个孤立的、未有有效联结的族群形成的一个松散的联合。在这样一种社会中,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低,族群常常具有鲜明的地域特征,族群之间共享着古老的仇恨记忆[19],并已经有了基于族群边界的政党,甚至准军事组织。上文只是对族群分裂的社会结构进行粗线条的白描,现实中这种社会结构更为复杂,形态更为多样。对其细致化的考察有利于更精准地把握两种模式的适用性。

族群分裂的社会结构的不同形态往往体现在族群数量、该社会中各族群的人口规模状况、族群的地理分布状况、族群关系的和谐程度以及各族群政治精英的合作意愿等方面。两种模式适用需要考量这些维度。同时这些维度也正是两种模式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所在。

(一)族群数量的“几个”VS“极化”

社会结构中的族群数量是碎片化、极化的状态,还是只有几个主要族群。一个社会族群分裂程度的高低,亦即族群分化指数,关乎族群合作的成本。中等程度的族群分化指数,族群合作操作更容易。如果族群分化指数很低往往意味着单一族群主导,即一族一国模式,只需从权利路径来保护少数族裔即可,可以不进行权力分享;族群分化指数很高时,族群林立,达成共识的成本将是巨大的。在所有中等程度的族群分化结构中,存在少数几个大型族群共存的结构,如2~3个族群的社会结构,会更有利于合作。正如前文所述,在碎片化的族群结构中,本来就面临着同意与效能困境的民主政体如果采取协合民主模式的大联合政府,将会使决策形成共识的成本极高,甚至难以保证联合政府的稳定性。但是在几个主要族群构成的社会结构中,大联合政府无疑有更高的可行性和代表性。协合民主模式克服波黑族群冲突就是成功的代表。波黑境内主要有三大族群,实行大联合政府,不会造成共识决策的高成本达成。如果在碎片化的族群结构中采用比例代表制,则会导致萨托利所谈到的极化多党制,基于族群单元的极化多党制会损害政体的稳定性。黎巴嫩的碎片化教派-族群分布,如果采用比例代表制而不是偏好选举制,恐怕连选举联盟都不会形成,国家甚至会陷入外敌入侵与内战的风险。

(二)族群的人口规模的“匀质”VS“大小悬殊”

族群的人口规模状况是呈现匀质(各族群人口规模相差不大),还是大小差异悬殊?如前文所述,人口规模差异较大的族群结构中,即使施行可选择投票也难以为族群政治精英跨族群寻求选民支持提供激励。而在人口规模匀质的族群结构中,实行可选择投票制和大规模的复数选区制将会为族群精英合作提供制度激励。

(三)族群的地理分布的“杂居”VS“地域属性”

族群的地理分布是相互嵌入的杂居状态,抑或是有鲜明的地域属性?如果是后一种,协合民主模式的族群联邦制将会为分裂主义提供制度通道。如果处于相互嵌入的杂居状态,那族群分裂主义的风险会大大降低。一些学者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如尼尔斯·B.魏德曼的研究认为,有鲜明地域属性的族群更有可能卷入族群暴力,主要原因是聚居模式更有利于族群动员机制,因为地理分布上的集中集体行动协调的成本会很低,族群身份也更具有可识别性[20]。波黑有上百年的族群分裂的历史,但是族群的分裂没有引起国家的撕裂,最重要的是三大族群聚居呈现“相互嵌入”的状态,如前文所述,三大族群是在“老虎皮”式的匀质聚居区分布。而波黑1992年到1995年战争引起了撕裂国家的危险,最主要的表现是三大族群的聚居区疆域越来越清晰化。因此族群联邦制的设计可能会为族群冲突提供制度可能性,必须通过地理空间的政治划分来杜绝族群独立的可能,优先考虑实行行政联邦制。

(四)两种模式适用时要考察族际关系的和谐程度与精英的合作意愿

制度工程学在适用时一定要考虑族群分裂的社会结构的具体状况,再结合各自的适用优势,如此制度的效力才能有效发挥大,同时也能减少制度移植带来的“排异反应”。值得重视的是,光有结构层次的考量是不够的,如果缺乏族际精英的合作意愿,再精良的制度设计也难以落地。利普哈特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点:“在一个国家的前民主时代就已经形成的温和与妥协的趋向,也许是能够适当地解释该国协合民主之成功或者强化该国协合民主实践的有利因素”[18]77。族际政治精英的合作意愿是制度工程学的限度与短板,如果族群之间充满着历史仇恨记忆与现实的紧张对抗,两种模式促使族群合作、妥协的制度激励结构并不一定有良好的效能。族际对抗烈度越高,制度工程学越难以化解。同时,如果族际政治精英致力于合作、妥协,即使是再碎片化的族群分裂结构,也有弥合冲突、和平共处的可能。因此问题的核心又聚焦到了政治精英的合作意愿上,在马基雅维利主义式的族群政治活动中,衡量精英的合作意愿或许是困难的,因为这些族际联盟的结成多是为了胜选而做出的权宜之计,很快就会随着政局变化而分化组合。但是在利普哈特的启发下,本研究通过考察族际整合的案例发现,如果族际政治精英具备较高的政治德性,即有公共精神以及对国家的认同和共同的政治愿景,大联合政府就能顺利实现共识,向心民主模式也会出现族际精英的承诺型联盟;反之,族际精英间的仇视、敌对不仅对弥合分裂无益,甚至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正如利普哈特所言,“所有的观察家都同意,主要领袖之间寻求避免悲剧事件重演的意图对于长期的精英和解至关重要”。

四、作为动态工程的族群冲突的治理

兩种模式表面上看似乎是一种竞争性或替代性的关系。基于上文可知,协合民主模式是针对无力治理、反倒加剧族群冲突的威斯敏斯特式的相对多数制的一种替代性方案,而向心民主模式则是霍洛维茨、赖利等人在批判利普哈特制度设计基础上的产物。因此,协合民主模式与向心民主模式,实质上分别是以权力资源分享为要旨和以族群合作妥协提供制度性激励为要旨的两种治理进路而已。两种模式之间的争论反映了将各自模式普适化的企图。这种不顾具体情境、非历史主义的普遍主义的思路受到来自经验事实的批判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必须考量两种模式的适用性。两种模式在适用及进一步完善时,必须考量族群分裂的社会结构在族群数量、各族群人口规模状况、地理分布状况和族际关系的和谐程度与精英合作意愿等方面的不同形态,以及从族群冲突的发生机制上去考察其适用条件以及进一步的完善空间。总而言之,从共时态看,两种模式的适用要求“情境化”。

如果我们从历时态看,两种模式的各自普适化企图也犯了非历史主义的弊病,总希图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族群冲突的治理以制度工程学进路观之,在笔者看来应该是一个具有渐进性特征的动态过程的工程。族群冲突的治理将是一个长时段的过程,治理族群冲突应采取历时态的过程分析,这一工程包括如下阶段:“秩序”→“合作激励”→一体多元的“文化-命运”共同体治理战略。

(一)“秩序”阶段

在高度分裂的族群结构中,首先考量的是两个问题:保持民主政体的稳定与遏制族群冲突撕裂国家。首先,要阻止国外干涉以引发国家分裂。其次,要控制族群冲突。不管实行协合民主模式还是向心民主模式,都要求政府具有强大的调控能力,即使不能改造高度分裂的族群结构,也要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保证民主制的稳定与政治社会秩序的维持是首要目标。

(二)“合作激励”阶段

保证稳定的政治秩序后,则可以考量社会分裂结构的具体状况、族群冲突的显著致因,对政体(协合民主模式、向心民主模式)进行相机抉择、调适、改造,甚至可以“再民主化”,进行制度结构的新探索,主要目的是为族群政治精英的合作提供制度、政策激励。这一阶段目标是达成族群冲突的消除,实现族群共治。

(三)一体多元的“文化-命运”共同体战略

制度工程学(两种模式)可以预期实现族群共治,使得族群冲突引而不发,但离根本性消除族群冲突还有很大的距离,这是制度工程学的内在规定性所致。基于此,根治族群冲突还需更高层次的治理路径作为制度工程学(两种模式)的指导。而且,两种模式的内在逻辑无非是通过权利-制度的思路来换取族群对国家/政府的认同。既然政治认同属于政治文化、政治心理的内容,与其通过传导机制将权利-制度转化成文化,毋宁从文化直接入手。本文认为,族群共治后,就要施行一体多元的“文化-命运”共同体治理战略。这一战略来自费孝通先生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定位[21]。

费先生的“多元一体”可以归结为以下方面:①中华民族是一个自觉的民族统一体,同时是一个自在的民族统一体。就前者而言,是在近代共同抵抗西方列强压力下产生的休戚与共的自觉民族体,就后者而言是在几千年历史中生成的。②中华民族统一体是多元结构。中华民族不是各个民族相叠加的称谓,而是一种复合民族的称谓,包括56个民族实体。这56个民族已结成相互依存的统一不可分割的实体。③中华民族也是多层次的结构:中华民族作为国族是高层,56个民族是基层。56个民族的成员除了对中华民族统一体的高层认同外,也保持对本民族的次级认同。高层认同不一定取代/排斥低层认同。④中华民族从个体分散到一体多元格局的形成,汉族是这一过程的凝聚核心。这一多元多层结构中的一元基层将其他的基层多元力量凝聚成一体。费老的这一格局可以简称为“政治一体,文化多元”。与费老所不同的是,本文主张的“一体多元”是“政治一体,文化共识,文化多元”。具体而言:

1.政治一体

这是指族群冲突的国家是一体的。首先从宪法及制度构设上中央政府是唯一的主权实体,也是唯一的政治实体。这一主权实体有宪法规定的统一的疆域,有共同的根本利益。无论是协合民主模式或向心民主模式首先是从宪法-制度设计上保证的。

2.文化共识

中华民族作为国族是在共同抵抗西方列强压力下产生的命运共同体。这一超越各族群的国族也是在对抗外部威胁、全球化时代抗拒西方霸权、追求富强过程中形成的共存亡、共荣辱、共休戚的共命运感的命运共同体。

(1)共识性文化的建构。前文说到,费先生认为汉族是中华民族的凝聚力量,如果进行更精确的表述,应该是汉族对少数族群的凝聚并非是基于种族意义上的血统和体貌,而是汉族的族性,即汉族所生产的文化。汉族所生产的文化也就是儒家的仁义之道和礼乐文明。这是吸引少数族群的凝聚力量。对于族群冲突的国家而言,应该建构各族群共享性的历史记忆、习俗、仪式、符号,类似于儒家仁义之道和礼乐文明。这是作为命运共同体的国族的文化意义上的“根”,也是各次级族群的文化意义上的共同基础和共同底线。这是需要制度工程学设计者在制度构设上加以保证的。

(2)理想的政治社会愿景。这一点得益于对中华民族近代发展史的考察。原生形态的多元族群统一体的中华民族主要以儒家仁义之道和礼乐文明作为凝聚力量,但是近代遭遇列强的暴力及文明的双重冲击,虽然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形成,但作为“凝结核”的儒家仁义之道和礼乐文明却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瓦解,出现了孙中山先生所说的社会散沙的局面。为了重新进行政治社会整合,近代政治精英提出了“五族共和”“三民主义”“共产主义”等理想的政治社会愿景作为新的“凝结核”。最成功的要数中国共产党的整合实践,马戎提到革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民众的阶级兄弟情、革命同志情是远远超过族群身份的。族群冲突的国家,有远见的政治精英需要提出理想的政治社会愿景作为共识性文化凝聚力量的进一步补充。

(3)文化多元

各族群成员都具有高一层次的对共识性文化的认同,也可以保持对次级的本族群的文化认同,这两种文化认同不是相互排斥或取代的关系,甚至可以在制度构设层次上保护、鼓励各族群发展自己的文化,但一定是在共识性文化基础上。

文化共识形成的有共享文化、有统一的政治社会愿景的国族命运共同体,将会有效化解族群冲突和分离主义。如何增强文化共识,这是制度工程学设计者应该从制度构设上进一步探索的,也是制度工程学新的学术生长空间。

参考文献:

[1]左宏愿.选举民主与族群冲突:断裂型多族群国家的民主化困局[J].民族研究,2015(2):28-40+124.

[2]Monica Duffy Toft.The Geography of Ethnic Violence:Identity,Interests,and the Indivisibility of Territory[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5.

[3]严庆.从冲突到整合——民族政治关系模式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

[4]Yash Ghai.Autonomy and Ethnicity:Negotiating Competing Claims in Multi—Ethnic States[M].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

[5]严海兵,聂平平.选举制度与政党体制的关系研究述評[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9,10(1):97-103.

[6]弗里德里希·A.哈耶克.科学的反革命[M].冯克利,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7]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M].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8]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一卷[M].郑一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9]Giovanni Sartori.Political Development and Political Engineering[J].Public Policy,Vol. 17(1968):14.

[10]包刚升.民主转型中的宪法工程学:一个理论框架[J].开放时代,2014(5):111-128+7.

[11] Arend Lijphart.Democracy in Plural Societies:A Comparative Exploration[M].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77.

[12] Arend Lijphart.Consociational Democracy.World Politics[J]. Vol.21,No.2.,1996:5,9.

[13] Arend Lijphart.“The wave of Power—Sharing Democracy”in Andrew Reynolds(ed.),The Architecture of Democracy:Constitutional Design,Conflict management,and Democracy[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

[14] Donald.L.Horwitz.Ethnic Groups in Conflict[M].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5.

[15] Donald.L.Horwitz.A Democratic South Africa?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 in a Divided Society[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1.

[16] Benjamin Reilly.Democracy and Diversity:Political Engineering in the Asia-Pacific[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

[17]约翰·穆勒.代议制政府[M].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8]阿伦·利普哈特.多元社会中的民主:一项比较研究[M],刘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

[19]熊易寒,唐世平.石油的族群地理分布与族群冲突升级[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10):83-103+158-159.

[20] Weidmann.Geography as Motivation and Opportunity:Group Concentration and Ethnic Conflict[J].Journal of ConflictResolution,vol.53.No.4,2009:526-543.

[21]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4):3-21.

责任编辑:常骁

①该项目是美国马里兰大学帕克学院的重要基础性研究项目,研究内容主要就全球范围内的少数族裔-教派群体的社会地位和安全境况进行评估,是族群政治研究的重要资料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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