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积伟
[摘 要] 教师工作既是针对学生的工作,也是针对家长的工作。近几年,由于学业负担过重等诸多原因,学生间因矛盾纠纷而导致的经济理赔事件数量逐年上升。作为学校教师,应如何妥善解决此类问题?本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 高中校园;涉赔纠纷
在学校生活中,学生之间产生矛盾纠纷在所难免,因此导致的学生受伤事件也时有发生。从校园伤害事件发生的过程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预谋性伤害事件;二是偶然性伤害事件。在以上两类学生伤害事件中,高中校园发生频率比较高的是偶然性伤害事件。当学生之间因肢体冲突等原因造成伤害时,班主任和政教部门往往会充当自然调解人的角色。因此,学校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和政教部门应当具备一定的化解此类纠纷的能力。下面以一件校园伤害事件为案例,谈谈对这类事件的处理办法。
一、案例描述
学生甲和学生乙既是同班同学,又是同宿舍的舍友,因为二人在生活中交往较多、性格相似,所以两人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一日晚自习结束后,甲和乙打打闹闹往宿舍走,学生甲先行到宿舍并恶作剧地躲在宿舍门后,当他通过观察窗看到学生乙接近宿舍门口时,为了达到惊吓学生乙的目的,突然推开宿舍门。当时学生乙因为处于追逐学生甲的状态,故因躲避不及而撞在学生甲推开的宿舍门上,导致两颗门牙被撞断。后来班主任在协调处理该事件所造成的费用时,乙方家长认为甲方是故意的,故应承担医疗费、营养费和家长误工费;而甲方家长认为事件是在二人打闹玩耍的前提下发生的,且自家孩子也没有主观故意,故后果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二、案例特点
剖析以上案例,结合日常工作发现,高中校园发生的伤害事件就其发生发展来看,绝大多数具有以下特征:
(一)偶然性特征
高中校园内发生的伤害事件大多数是当事双方在没有任何矛盾和主观预谋的前提下发生的,以两种情况最为常见:一是学生在学习、生活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引发争执后,由于学生对本人情绪管控不力而使语言冲突升级为肢体冲突造成的伤害事件;二是学生在运动、打闹过程中,其中一方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没有预判或预判不足,造成对对方身体的伤害。具有明显的偶然性特征。
(二)隐蔽性特征
由于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通常是由一些小事、误会、闲话引起的。一方面,高中生的“成人”意识普遍较强,加上学生和老师之间天然的身份差异,学生往往不會选择将矛盾纠纷交由老师处理。另一方面,在矛盾纠纷发生之初,由于没有外显性表现,作为管理者的老师往往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并解决此类问题,这就使事件具有了显著的隐蔽性特征。
(三)突发性特征
安全教育是班主任日常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但从班主任的教育过程看,大多数安全教育停留在结合案例的规则教育、生命教育层面,主要以安全风险的预判和预防为主要目的。但凡这样的教育,要产生预期效果都必须依赖两点:一是事件存在发生、发展的过程;二是冲突双方必须以“冷静和理性”面对事件。而实际情况是,绝大多数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以不可预判性、突发性为特征,这就使得教师的安全教育很难在这类事件的预防方面发挥真正的作用。
(四)危害性特征
但凡伤害事件,都会造成一定的后果。概括起来至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对伤害方造成身体、心理、财产方面的直接损失;二是因为检查治疗导致的课业损失;三是教师在进行事件处理过程中,因为时间和精力的分散,用在教育教学方面的准备时间不足。由于在预谋性和偶发性两类伤害事件中,后者发生的概率远高于前者,故偶发性事件带来的危害更大。再加上其难以预防的特征,事后如何顺利解决此类事件成为减少损失的必然选择。
(五)发展性特征
通常情况下,高中生之间产生矛盾初期,学生会尝试自己解决问题,但作为未成年人,由于对问题的分析能力不足、解决问题的能力低下,很难对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全面、深刻、理性的认识,导致他们难以找到稳妥的解决方法。很多时候,学生的尝试非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造成矛盾的进一步恶化。当小矛盾上升为暴力事件时,学生身体和心理伤害往往会成为必然。但凡伤害事件,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医疗、务工等各种费用。这个时候,家长或监护人的出场就成了必然。如果当事学生的监护人不能用平和的心态,理性地协商解决问题,学生之间的矛盾随即演化为学生家长之间的冲突。于是,家长这个本该化解矛盾、教育孩子的群体反而成了矛盾升级的推手。而教师这个本该以处理学生矛盾并达到教育学生目的的群体转化为协调解决家长间矛盾的社会调解员。
三、案例解决过程描述
前述案例的解决过程如下:
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待受伤学生康复后,约双方家长到校商谈处理办法。在双方家长基本确认事件过程的基础上,班主任以“学校禁止学生在楼道等非运动区域追逐打闹”的条款为依据,认定问题的发生首先是因为学生违纪所致。继而,又根据事件结果裁定学生甲应承担70%的后果,其余后果均由学生乙承担。然而双方家长都不接受班主任的责任划分,协调工作失败。虽然后期班主任做过多次尝试,但依然无果,问题自然上交到政教处。
政教处在了解班主任的处理过程后,首先单独约谈了双方家长,给家长详细分析了事件发生的过程及其偶然性特征;询问了学生的近期状况并分析了事件久拖不决可能对学生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取得家长的认同后约双方家长见面协商,并从为学生的健康负责、为学生的成长负责的角度建议双方家长做出让步,从而使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
四、案例解决过程分析
对比班主任和政教处对事件的解决过程,班主任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从家长的角度讲,由于事件造成了较大数额的经济后果,家长在看待事件时往往会忽视其偶然性特征,并在事件解决时容易受到维权心理的支配,而这种心理状态本就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班主任在没有事先和家长单独沟通的情况下直接约双方家长解决问题,使得问题的解决过程处于不可控状态。
二是班主任从学校纪律条款的角度分析问题和划分责任的方式具有浓重的“问责”特点,这种方式从一开始把家长推到了老师和学校的对立面,从而失去了顺利解决问题的情感基础。
三是班主任在解决问题时,没有以学生的教育和健康成长为出发点,而是将重心放在经济问题的解决上,导致其“教师”角色的丢失,使得本应以“以事言教”的过程变成了家长之间争执的过程。
五、案例的启示
(一)要引导家长从教育的角度去思考和解决问题
一方面,学生的健康成长是“天大”的事,只有引导家长从学生教育的角度思考问题,家长才会在其他方面做出让步。另一方面,抓住机会教育学生才是教师职业的优势。所以处理校园理赔事件必须坚持以事言教,以教促赔的原则,这是学校事件处理区别于社会事件的最大特征。
(二)要使家长和老师站在同一个“阵营”
在学生成长过程中,对其习惯、性格等影响最大的是家长和老师。家长和老师之间达成共识、形成默契是产生教育合力、发挥教育功能最有利的条件,也只有这样,在遭遇类似问题时,家长才愿意選择相信并配合老师,使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三)不急不躁,创造和捕捉处理问题的适宜氛围和机会
在问题产生之初,家长的情绪往往比较激动,很难理性面对和解决问题。所以老师可以先把问题放一放,和双方家长多沟通,慢慢平复家长的情绪、了解家长对事态的观点和底线,并通过交流,引导家长思维向有利于问题解决的方向发展。
(四)要在理和法两个维度上评价和解决问题
这里的“理”即情理。学生在学校生活中,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感情,所以即使在面对家长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老师必须先把学生之间的情谊放在首位。任何一个家长都希望孩子和同学建立良好的关系,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如果老师能打好“情理”这张牌,绝对有利于问题的顺利解决。
而“法”即法理。好多家长在同老师、对方协商解决问题之前,都已咨询过律师或执法人员,所以他们对事件的解决结果都有自己的预期。如果老师在解决问题时脱离法理,就极有可能造成处理不公的现象,一旦与家长的预期偏差过大,必然使问题的解决陷入僵局。所以老师在解决问题时,要广泛听取司法人员的意见,或者向法制校长寻求帮助,力求在双方家长的心理预期之间寻找平衡点。
参考文献:
[1]陈如栋,刘秋辰.当前高校教育领域涉生纠纷特点及解决机制研究[J].教育教学论,2011(35):30-33.
[2]王秋荣,陈鸿海.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探析[J].继续教育研究,2011(4):172.
(责任编辑: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