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凤 高艳荣
近年来,并购成为企业战略转型和升级的重要方式。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被收购方或控股股东往往会做出履约承诺,而并购交易中涉及履约承诺补偿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做出规范的指导。本文以斯太尔公司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为例,结合现有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探讨斯太尔公司在业绩承诺中涉税会计处理不足,导致重组后斯太尔公司后续经营情况不理想,最后提出并购重组中业绩承诺的涉税会计处理的优化建议。
1978年9月成立的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发起收购奥地利斯太尔,并于2014年改名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6月于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0760)。2013年底成功地完成了对武汉梧桐硅谷天堂投资有限公司的接管(后改名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并完成了非公开发行,将奥地利斯太尔以及其在高端柴油发动机的研发制造领域深厚的技术沉淀及研发实力纳入上市公司体系,形成以动力系统提供为主的产业格局,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图1所示。
根据图1显示,斯太尔公司的股权分布中,其中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以15.21%的持股比例成为了斯太尔公司的控股股东,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与长沙泽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为同一控制人所有,共持有9.51%股份,宁波贝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宁波理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为同一控制人所有,共持有7.61%股份,天津硅谷天堂恒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持有7.61%股份,荆州市恒丰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持有3.08%股份。
图1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权结构图
1.并购重组过程概述。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改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2012年10月启动约15亿元的定增再融资方案,其中,用5亿元收购了武汉梧桐硅谷天堂投资有限公司(后改为江苏斯太尔公司)100%股权,用3亿元来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项目, 3亿元被用来奥地利Steyr Motors增资扩产项目,此次收购旨在将奥地利Steyr Motors公司开发的先进柴油技术引入中国公司的工厂和市场。其余资金用于补充周转资金。经过这一轮的定增再融资方案之后,英达钢构成为斯太尔公司的主要股东。在签署资产收购协议的过程中,双方确定了业绩补偿条款,在今后三年中,控股股东英达钢构承诺了江苏斯太尔公司三年经审计的扣非后的净利润,如表1所示。
表1 业绩承诺 单位:万元
2.对价支付与实际完成情况。从后续三年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可以看出,江苏斯太尔在业绩补偿期内(2014-2016年),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为1.8674035361亿元。2014年,斯太尔的扣非净利润为0.7406569175亿元,同承诺利润的差额是1.5593430825亿元,履约承诺完成率只有32.02%;2015年,斯太尔扣非净利润为-0.1056928311亿元,与承诺利润竟高达3.5056928311亿元,2015年的履约承诺完成率为-3.11%;2016年,斯太尔扣非利润是1.2324394497亿元,同承诺利润的差额是4.8675605503亿元,2016年的履约承诺完成率只有20.20%。根据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计报告,本文整理了斯太尔公司承诺业绩完成对比表,如表2所示。
表2 业绩完成对比情况 单位:元
3.业绩承诺兑现情况。从业绩完成对比可看出,斯太尔公司三年的业绩均未达到约定的业绩承诺,三年累计完成率仅为15.83%,触发了业绩承诺补偿条件,业绩承诺数和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高达9.9325964639亿元,按照利润补偿协议,斯太尔的损失由英达钢构依照承诺金额和实际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偿。所以,2015年8月,英达钢铁以现金支付了155,934,308.25元的履约差额补偿和497.6万元的滞纳金,2016年7月以现金支付了3.5056928311亿元的履约差额补偿和723.62万元的滞纳金。2016年的业绩差额补偿款为486,756,055.03元,按照利润补偿协议,斯太尔于2017年5月12日向英达钢构公司发送了一份书面履约补偿通知,英达钢构应在2017年6月11日之前将该款项全部支付给斯太尔。然而,2017年6月27日,英达钢构根据其资金周转情况和市场融资状况对先前的后续履约方案进行了修改,变更为在2017年7月25日前支付给斯太尔人民币1.2亿元, 1.6亿元在同年7月28日前支付,2017年8月28日之前将2.0675605503亿元人民币支付给斯太尔,并按照每天千分之零点三的利息缴纳滞纳金,作为对未付业绩承诺补偿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斯太尔公司控股股东英达钢构对“江苏斯太尔公司”未来三年的业绩做出承诺三年扣非净利润总计11.8亿元,英达钢构三年业绩补偿款合计高达9.93亿元。为了保障控股权益,英达钢构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将股票支付的方式改为现金补偿。首先,斯太尔于2015年第一次收到英达钢结构1.5593430825亿元的补偿和497.6万元的滞纳金,补偿的经济实质被认为是为了控制股东而进行的交易,这是为上市公司购买控制权而建立的交易对价,2014年收到的履约补偿被视为在先前的非公开定向增发购买的基本资产所产生的或有资产。所以,斯太尔在早期阶段没有将业绩补偿确认为或有资产,但在收到补偿后,立即将其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并将其列入营业外收入,从而直接影响到现金流量表,导致斯太尔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的业绩为盈利2100万。此举遭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后,斯太尔将2014年业绩补偿款由营业外收入变更为登记资本公积金,修正后的2015年前三季度业绩为亏损9843.669592万元。同时,也将2015年和2016年的业绩补偿款都确认为权益性交易,列入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斯太尔公司2014年第一次收到业绩补偿时,将其全部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在收到深交所的监管关注函后,会计处理又将其列为”资本公积”。税务处理结果因不一样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也是不同的。斯太尔认为营业外收入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其中包含了业绩补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收入若干问题的公告》要求,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现金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款属于货币形式的收入,而又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理应纳入所得税的征税范筹。另外,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明确,企业接收股东注入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否则,企业必须根据公允价值确定该资产的计税标准。与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也作出要求,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税法和行政条例的规定,则应根据税法和行政条例的规定进行计算。因此,不能因为会计处理是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而免去缴纳税款的义务。所以,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之间是有区别的,斯太尔收到的现金业绩补偿款应视为应税所得。
合并重组后,斯太尔公司最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可参照表3。
表3 斯太尔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从表3可以看到,2017年度斯太尔发生亏损约1.6亿元,2018年存在大概13亿元的巨额亏损。2019年度斯太尔公司存在重大未决诉讼事项,且由于该诉讼事项导致斯太尔公司包括基本户在内的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所持子公司股权、对外投资股权、多处房产被冻结。由于资金短缺情况持续恶化,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缓慢,企业可持续经营的风险不断增加。2019年,由于奥地利斯太尔的破产清算,该公司的营业收入总额为9978900元,比上一年同期减少95.53%,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18179700元,比上一年同期减少86.11%。
斯太尔公司进行了资产重组并购并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后,迅速摆脱了“ST”的地位,因为它的主要股东英达钢构对有关资产的未来盈利抱有乐观的态度,抬高了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导致本次资产收购的价格过高,并且对未来业绩承诺的补偿价格也过高,使得标的资产业绩不达标触发业绩补偿时,较高的业绩补偿给纳税人来了沉重的纳税负担。并购重组结束后,斯太尔公司的业绩开始下滑,所得税税收负担加重。具体见表4。
表4 斯太尔公司2015-2019年所得税费用 单位:万元
从表4可以看出,2017年所得税费用激增到6860.81万元,所得税扣除率为45.33%。2017年6月22日,斯太尔公司收到了湖北省公安县税务司税务管理处关于税务问题的通知,要求该公司为其2015年收到的其控股股东英达钢构支付的2014年的业绩补偿款1.5593430825亿元,补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1827.847661万元,并缴纳滞纳金 358.258142 元,共计 2186.105903 元。2017年6月27日,斯太尔公司全额补缴了2014年企业所得税和税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第29号文件明确了股东划给企业的资产,只有在合同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的,才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否则,企业均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斯太尔公司并购时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没有具体说明业绩补偿的具体目的和性质,也没有明确说明这部分现金补偿在协议中是否被视为资本注入。与此同时,虽然英大钢钢构公司和斯太尔公司等相关方签署了业绩补偿金支付的投资合同(协议),但并未向社会公开股东投资的具体状况,这并不符合投资的法律形式,在形式上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9号文不作为收入确认的规定。
斯太尔公司税务处理的问题在于收到控股股东英达钢构公司支付的现金业绩补偿款时,将其视为损益性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被深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存在调节上市公司利润的嫌疑,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调整为资本公积。但是,由于这一调整事项未能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税务机关认定为其存在逃税嫌疑,其中的重点是对于业绩补偿的性质没有做出准确的判断,没有合理运用有关税务政策,导致了企业的税务风险,即补缴巨额企业所得税和高额滞纳金。
2015年至2019年斯太尔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表5所示。
表5 斯太尔公司2015-2019年主要财务报表 单位:万元
从表5可以看出,在2014-2016年公司获得业绩补偿后,2017-2019三个财政年度的经审计扣非净利润一直是负数。2017年斯太尔的营业利润为1.51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57.53%,净利润-1.70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60.76%;2018年营业利润为2.18亿元,较2017年同期上涨43.72%,净利润为-13.08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674.46%;2019年的营业利润比上年减少95.53%,为972.89万元,净利润-1.82亿元。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斯太尔的净利润为-181,727,918.85元,虽然本年度未受到所得税费用的影响,比2018年度增长了1,126,727,728.29元,但仍处于亏损状态。
斯太尔公司在2018年度营业收入本期增加66,172,235.49元,增长了43.72%,可以说增幅很大,税金及附加减少314,438.02元,降了13.22%;销售费用减少11,570,169.47元,下降了30.05%,管理费用减少了42,270,286.12元,下降了23.36%,财务费用减少20,055,887.99元,下降了54.04 %,其他收益减少11,186,330.90元,下降了95.83%;投资收益减少337,412,138.75元,降低了99.33%。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斯太尔公司的投资和筹资活动受到严重限制,这主要是因为公司存在一些重要的诉讼事项,并被冻结了主要的银行账户。资产处置收益减少58,246.47元,下降了283.78%,上述各项目都是影响营业利润的关键因素。营业利润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主要受营业总成本的影响。营业总成本同比增幅达到150.81%,其中营业成本增加65,730,633.76元,增加了45.05%,大大超过营业收入的增幅,因业绩未达标,长期股权投资需要考虑减值,报告期内计提商誉减值、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等,减少研发费用支出导致资产减值损失增加366,685,815.87元,增长179.70%,不过并不具有可持续性,不会对未来年度产生较大影响。2018年由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约1.8亿的银行资金被冻结,导致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已无力继续满足现有全部研发项目后续开发资金需求,研发项目的进展和成果低于预期,相关的研发成果可能无法供今后使用,管理层对研发项目进行了评估,并决定放弃某些研发项目,接近95%以上研发项目的初期研发费用都计入本期支出范围内。报告期将不能满足资本化的研发支出费用,转入研发费用。2018年研发费用导致营业利润减少1,200,677,473.10元,下降了1131.12%。
2019年度各项费用成本相比2017与2018年度的费用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是斯太尔在报告期内加强成本控制的结果,销售成本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了93.52%,管理成本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了77.80%,财务成本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13.36%,研发成本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了96.50%。2018年公司开始开发M12REX和M14REX产品,是造成该年研发费用比上一年急剧增加的一个主要原因,2018年奥地利斯太尔营业利润占公司总收益的94.35%,2019年,由于奥地利斯太尔破产,不再包括在合并报表内,导致公司的营业利润急剧减少,主要收入来自向外部提供发动机工作台测试服务的收入。所以,与2018年相比,材料成本与运营成本急剧下降,而劳动力成本与制造成本与运营成本急剧上升,导致2019年营业利润急剧下降。所以,相较于2018年同一时期,公司的研发支出急剧减少,但研发支出总额仍占营业利润的90.2%,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是其主要原因。总营运成本为7606.605777万元,仍旧很高,营业收入为9,728,889.06元,同比减少207,804,423.36元,下降95.53%,使得营业利润依旧为负数,为-165,080,723.29元。
1.完善会计准则,规范会计处理。现阶段,对于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准则里的规定并不明确。比如并购时的业绩承诺补偿是否要进行会计确认,怎样处理因业绩不佳而产生的业绩补偿,以及处理因各种原因而产生的业绩补偿的方法是否一致。对此,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会计政策,对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作出解释,解释不同业绩补偿方式的会计处理办法,统一和指导这种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制定更明确和详细的业务指南,对各种类型的业绩补偿进行规范;同时,不同管理部门的政策应该相对一致,以满足业绩补偿的经济实质内容。因此,建议采用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等形式明确指出收到的现金业绩承诺款按照资产负债观,应该确认为损益,但出于与证监会监管政策协调及规避上市公司操纵利润,应该将其确认为权益性交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这样也与大多数公司的账务处理一致,避免因会计政策与税务政策不一致而进行大规模调账。
2.提高企业税务风险意识。在案例中,斯尔太签定的业绩补偿协议内容存在不明确的地方,造成对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不当,再到盲目适用税收政策从而进行错误税务处理以致未申报纳税,最后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并追缴税款。因此,企业需要增强对税收相关风险的认识,改进企业内部税收风险管理机制,制定合理可行的预防和控制税收风险计划。在签订业绩补偿协议时,各公司要增强对业绩补偿有关的税务风险的认识,事先进行税务规划和安排,减少因业绩补偿引起的税务风险。同时,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并购业绩承诺补偿做出明确的解释公告,规定收到现金业绩承诺款应该作为应税所得;对于股份补偿的业绩承诺款则作为权益性交易,不缴纳所得税,这也符合监管层倡导并购业绩承诺采用股份补偿的形式。从而避免会计人员根据职业判断进行处理,处理方法五花八门,给企业造成税务风险。
3.加强监管长效机制。上市公司有义务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对业绩补偿采取的会计政策,对业绩未达到承诺业绩的原因进行详细说明。为避免企业使用三年业绩承诺期为自己谋取利益,有必要加大对违反业绩承诺的惩罚力度。一些上市公司并不重视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随意变更补偿协议条款,甚至通过各种资本和财务手段逃避补偿义务。所以,监管机构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同时,还要强化制度的刚性,加强监督,加大对不履行承诺的处罚,同引导市场走向一个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