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狱政管理关系的构建

2021-08-23 00:24倪阳阳
锦绣·中旬刊 2021年10期
关键词:狱警罪犯

倪阳阳

摘要:监狱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小社会”,其条件对罪犯转化效果有很大影响。 警卫与施暴者、施暴者与施暴者的关系虽然看似简单,但矛盾的复杂程度远大于普通人。肇事者思想的多样性、心理活动的隐蔽性和非凡的生活经历,使监狱里的人际关系变得如此脆弱,存在冲突的威胁。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不能脱离这个特定的社会群体,必须在监狱管理中营造和谐关系。 只有通过弱化警察与罪犯之间的对抗关系,消除罪犯之间的冲突,培养健康心态,才能预防监狱暴力,鼓励罪犯提高改造质量,增加他们未来融入社会的机会,并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关键词:狱政管理;狱警;罪犯

监狱看守与罪犯形成鲜明对比。 在监狱教改过程中,暴力犯罪趋势有所增加。 警察遭到暴力袭击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可以举出很多,但鉴于媒体曝光的案件,监狱管理关系中的负面因素应该是重要的,这体现在犯罪心理扭曲和“无情”狱政的惯常执法上。横向联系,加剧了双方的矛盾。 因此,看似不相关的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那就是和谐问题。

一、构建和谐狱政管理关系的必要性

(一)构建和谐狱政警理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监狱是一个特殊的“小社会”,狱警与罪犯、家人等的关系如何,不仅影响监狱功能的发挥,也影響刑罚的作用和社会的稳定。只有通过耐心劝导、教育和科学改革,才能消除犯人的敌意,恢复对生活的信心,积极解决监狱内部的矛盾。陈旧的惩罚观念,落后的变革手段,只会加剧矛盾,造成人际关系的不和谐,造成更严重的心理障碍,进而种下更可怕的危机。 而管理者也会产生对困难的恐惧,从而越来越多地诉诸残酷的再创造,形成恶性循环。监狱改革对监狱提出了更严厉的要求,但这只是监狱工作的一种手段,并非最终目的。正因如此,坚决打击犯罪分子,构建和谐社会,关爱和帮助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才能使他们成为真正的守法公民。

(二)建设和谐狱政管理关系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要求

最坏的罪犯也有其正当利益,其存在的意义在于权利的价值,这是法律所赋予的正义、平等、公平精神的基础。所以权利对每个人都是神圣的,权利的拥有者是普通公民还是罪犯并不重要。在立法方面,为保障罪犯权利的行使,《拘留法》、《刑法》和《人民警察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侵害罪犯合法利益滥用职权、执法等行政权力的行为,必须予以惩处。 还制定了具体措施来监督执法和保障监狱处决罪犯的权利。只有保障罪犯的人权,才能真正影响他们的灵魂,吸收他们的敌意,自觉改造和实现监狱管理关系的和谐。

(三)建设和谐狱政管理关系是更好地实现监狱职能的要求

和谐作为一个普遍的哲学范畴,深刻揭示了统一的哲学观和相互关系的发展。 和谐的本质是不同性质的事物在相互关系中相辅相成,相互保持良好的发展状态。当我们了解和谐的本质时,我们也提供了衡量和谐的客观标准,并了解和谐与不和谐领域之间的界限。监狱的主要功能是改造罪犯,为改造罪犯创造良好的环境。 刑事康复是一个两阶段互动的过程,监狱训练只是一方面。改革的目的是要充分认识狱警的刑事责任,结合狱警的工作,充分发挥监狱的职能作用。构建和谐监狱管理关系,就是采取科学改造罪犯的方法,解决警察职能的矛盾,特别是解决罪犯心理和谐问题,实现罪犯的服从、有益转变,发挥监狱的功能作用。

二、构建和谐狱政管理关系的设想

(一)监狱警察与罪犯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

狱警和罪犯间存在内在的矛盾,但这种矛盾可通过沟通来解决。沟通是信息交流的过程,它促进了相互理解和思想的统一。通过与有关各方的有效沟通,可以缓和摩擦、对抗和冲突,化解矛盾。 牢记警卫与罪犯交往的艺术,通过联合促进警卫工作的执行。良好沟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协调监狱内的关系,化解罪犯与警方之间的矛盾。二是促进警方对罪犯的培训,实现犯罪分子的心理和解。罪犯的精神障碍发生在服刑之前,他们的心理健康问题只会在服刑后恶化,在严格的教育制度面前不会改变。这就要求看守在与犯罪者良好沟通的基础上进行心理疏导和说服,对过去和未来持积极、平和的态度,重拾生活希望,重见光明。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积极改造肇事者,达到改造的目的。

(二)用现代化理念推进监狱建设

我们要树立现代化的新观念,大胆借鉴国外文明的执行制度和管理经验,把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推向更高水平。首先,要树立现代化意识中的思想观念。现代化不仅被视为科学和技术的目标,而且也是一个思想概念,“正义”,包括法律正义、社会平等和执法正义。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监督工作中坚持科学管理。严格文明执法,为监狱现代化建设奠定思想基础。二是大力推进现代科学管理机制建设。在监狱设施建设中,要重视现代化建设,处理好民防与技术防御的关系,正确运用高科技手段实现对监狱的监视、控制和维护。在管理方面,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模式,完善罪犯处理的年资制度。我们可以提供奖励,如改善生活条件、优先考虑选择工作的权利和“准予试用期”。同时,可以依法适当放宽假释比例,这不仅会激发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而且会降低监狱的监禁率和财政负担,有利于罪犯早日融入社会,适应社会。

(三)要坚持贯彻改造罪犯的原则

贯彻惩改结合、教育与劳动结合的原则,履行刑罚职能,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第一,要重视保护罪犯的人身权利,坚决杜绝侮辱、殴打、体罚和狱间暴力,不得剥夺罪犯为谋利休息的权利。可以对囚犯的工作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以便他们可以从中获益,热爱劳动,并促进自我意识的改革。第二,加强公共执法,使罪犯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及其基本权利和义务。监狱必须向社会和罪犯宣传减刑、假释、狱外医疗等服刑服务,自觉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和家属的监督。相关的具体规定、执法程序、处理结果应公布于众,以确保罪犯有知法权和知情权。

结论

由于笔者的专业水平及参与监狱管理的经验不够丰富,本文的写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这将激励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研究确保狱警执法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袁理政.监狱人民警察身份认同的多维审思[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19(0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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