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与普惠性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绩效的差异化影响

2021-08-21 11:08罗兴武
中国科技论坛 2021年8期
关键词:普惠性竞争性合法性

罗兴武,张 皓,刘 洋

(1.浙江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2.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8)

0 引言

十八大以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已被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科创企业在推动地方经济增长和发挥区域创新优势的作用愈加凸显。科创企业由于新创弱性[1],多面临着较大的融资约束,因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扶持政策。在国务院出台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文件以及近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明确强调加大政策支持,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孵化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由此,各地政府无论是 “扶持强者”还是 “鼓励弱者”,都在逐年增加资金支持力度,以促进科创企业的设立和发展。这种在一定历史时期下,政府出于特定目的,直接或间接对微观经济活动主体 (企业或个人)提供专项资金的无偿转移支付方式[2-5],被定义为政府补贴。在实践界,补贴作为政府扮演 “扶持之手”最直接的手段[2],其成效却差强人意, “饮鸩止渴” “吸血僵尸”等负面信息屡见报端,资金扶持的激励效应不足,治疗效应缺乏等问题已见端倪。在理论界,学者们研究发现政府补贴可能扭曲企业投资行为、造成扶持资金的挤出效应[3-4],也并不必然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率[5-6],政府补贴成效的研究呈现出 “正向观-不相关观-负向观”悖论。

如何解决政府补贴的成效悖论,学者们的研究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围绕政府补贴发挥作用的情境条件展开研究,现已较为成熟。马文聪等[1]、高洪利等[7]实证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负向调节扶持资金与新产品创新、外部融资的关系。张杰等[8]、Liu 等[9]注意到政府补贴成效与市场化水平和程度呈正相关关系。杨洋等[3]考察到企业所有制属性权变影响获得补贴的概率、数量以及企业绩效。周珊珊等[5]、Amezcua等[10]实证发现市场竞争越弱的行业其退出概率越高,自然政府补贴效果越差。另一类是围绕政府补贴的类型,此类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大多数研究笼统探讨了政府补贴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少数学者开始关注政府补贴的分类治理,但政府补贴的分类研究多集中在税收优惠和直接补助上[1,5]。马文聪等[1]、陈红等[4]探讨了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对创新绩效与企业研发产出的影响。虽然Colombo等[11]根据补贴项目是否具有选择性,将政府补贴归纳为竞争性和普惠性两类政府补贴,但并未展开实证。对创新补助资源细分类别的考察,特别是扶持资金是否具有竞争性,将是未来研究的重要方向和关键突破口。因此,政府补贴的分类研究更适合解释补贴成效悖论的 “厚此薄彼”,厘清不同类别政府补贴对创业绩效的成效差异及产生这种差异性的作用机理,无疑是打开政府补贴成效悖论的关键。

本文基于现实观察,结合Colombo等[11]的研究,围绕科创企业政府补贴所扮演的 “扶持强者”与 “鼓励弱者”的角色,试图从如下方面进行回答:竞争性与普惠性政府补贴两者的成效差异?它们的作用路径又有什么不同?以及两者影响持续多久?为此,本文采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 (2011—2015年)面板数据,通过 “是否有成效” “作用路径差异”和 “持续影响时间”三个子研究,探讨普惠性与竞争性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绩效的微观效应,以期提供中国转型经济情境下打开补贴成效悖论的新的解释视角,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有利于政府精准施策帮扶科创企业,也有利于企业科学认知并充分发挥政府补贴的积极影响。

1 政府补贴影响科创企业绩效的成效与机理分析

1.1 竞争性和普惠性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的成效:悖论解析与类型异质性

从企业层面政府补贴的结果来看,学者们关注总体集中在企业绩效,成果较为丰富但结论存在较大分歧,呈现出 “正向观-不相关观-负向观”的悖论。一是正向观。Hottenrott等[6]实证发现,比利时佛兰德政府补贴正向影响了公司业绩。赵中华等[12]认为政府补贴能正面提升研发产出,改善上市企业业绩。二是不相关观。韩超[13]对战略新兴产业深入研究后发现地方政府补贴有显著的帮扶行为倾向,但没能直接促进企业绩效。尚洪涛等[14]以医药制造企业为例,发现政府补贴并不必然影响企业生产率。三是负向观。耿强等[15]研究表明,政策性补贴可能导致产能过剩。任曙明等[16]基于中国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实证,发现受补贴企业的加成率反而低于非补贴企业。

政府补贴成效的 “正向观-不相关观-负向观”悖论在中国转型经济独特情境下较为凸显,是因为金融市场、产品市场等逐步变革的 “实验型”特征,使得成效研究更为复杂。从分类治理上,研究多将政府补贴视作综合性扶持资金,较少关注不同类型政府补贴在作用成效上存在的差异。然而,要精准实施政府补贴分类推进和补贴策略,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便是不同类型政府补贴在成效上的差异性以及产生这种差异性的作用机理。从研究方法上,已有相关实证研究多采用宏观层面的加总数据进行普通最小二乘法 (OLS)估计,样本选择偏差问题严重。因此,针对政策实施的补贴类别与作用机制,深入研究不同类型政府补贴的异质性效果,将成为化解补贴成效悖论的关键。同时,有必要利用权威数据库的面板数据,采用更为科学的PSM-DID法,准确评估政府补贴的 “时间效应”与 “政策处理效应”。

基于科创企业补贴的实践考察,结合Colombo等[11]的研究,本文聚焦于科创企业竞争性和普惠性政府补贴的异质性研究。竞争性政府补贴旨在 “扶持强者”,需要经过专家甄选,是与新产品开发、科研创新和创业项目有关的政府补贴,主要包括新产品补助、科研项目申请的拨款补助、高新技术项目、海归创业项目等;普惠性政府补贴旨在 “鼓励弱者”,是缓解科创企业早期运营支出的政府补贴,不具有排他性,只要满足基本条件,所有科创企业均可以申请并获取,主要包括创业贷款贴息、办公场所租赁补贴、科技创新券补助等。关于政府补贴的成效,从宏观总体层面来看,学者们普遍认为政府扶持资金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政府干预市场的重要工具、纠偏市场失灵的重要举措,已在各个国家广泛运用,在扶持落后地区和薄弱行业、发展新兴和高新技术产业、增进行业与地区间协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9]。同时,无论是竞争性还是普惠性政府补贴,都是直接的资源供给,有助于摆脱企业的融资约束,降低技术溢出效应的边际成本和发展的不确定性,促进企业绩效。张洋等[17]、李燕等[18]发现政府补贴可以吸引人力资本、金融资本以促进企业绩效增长。伍健等[19]认为政府补贴可以带来更多资源供给,从而提升资本投资效率。Amezcua等[10]证实政府补贴降低了启动和维持运营所需的初始门槛,提高了新创企业的存活率。此外,政府补贴类型的异质性决定了竞争性政府补贴获得企业可以享有相对于普惠性政府补贴的门槛效应,竞争性政府补贴的资金额度、政策支持力度远优于普惠性政府补贴,理论上使得竞争性政府补贴成效优于普惠性政府补贴。据此,本文提出假设1:竞争性与普惠性政府补贴均会正向影响科创企业绩效;假设2:相对于普惠性政府补贴,竞争性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绩效的促进作用更强。

1.2 竞争性和普惠性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绩效的作用机理:资源缓解与合法性桥接

以往研究普遍支持资源基础视角,强调政府补贴通过创造资源丰裕中介企业和生存环境[10],有效缓解 “新生劣势”下的资源耗竭[11],从而促进企业创新。少数学者开始关注制度理论,认为政府补贴具有结果额外性[20],通过信号传递、认证效应来解释资金扶持如何桥接更多外部利益者并从中获取额外资源[17]。因此,我们认为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不仅具有 “资源流入”的直接影响,而且具有补贴获得所导致的 “合法性提升”所带来的关联效应,具体而言如下。

首先,从资源基础观出发,政府补贴存在直接的资源补充机制,有效减缓科创企业的资源消耗速度[12]。普惠性与竞争性政府补贴都能够补充科创企业自身难以获得的资金资源,降低技术的边际成本与创新中的不确定性;但竞争性政府补贴由于 “扶持强者”的甄选机制会更趋近于有价值性、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资源,有助于科创企业建构独特的竞争优势。由于科创企业自身资源禀赋的差异,相较于仅能获得普惠性政府补贴的企业来说,资源依赖观更能解释竞争性政府补贴影响科创企业绩效过程,科创企业不再只是适应环境的行动者,更是主动从所依赖环境获取资源的战略选择者。

其次,从新制度主义出发,合法性是制度理论的核心概念和行为逻辑,是一种 “能够帮助组织获得其他资源的重要战略资源”[1]。制度理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合法性的获取早已不局限于早期制度学派的 “嵌入”策略,强调对仪式与规制的遵从、社会结构对组织的同构[21];而是更多偏向后期战略学派的 “能动”策略,将合法性视为可操作性资源[1],通过有计划的战略行为主动从外部环境获取。中国转型经济情境下,市场与制度是影响中国经济社会的双重力量[22],决定了科创企业同时受到市场主导的制度逻辑和政治主导的制度逻辑的影响,需要同时谋求市场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23]。事实上,一方面基于市场主导的制度逻辑,科创企业的技术研发、创新活动的高不确定性使得组织与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政府补贴的信号传递无疑释放了利好消息、降低了信息不对称[7],有助于科创企业市场合法性的获取。相较于 “嵌入”即可得的普惠性政府补贴,专家甄选制的竞争性政府补贴则更需要科创企业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展现产品创新优势,竞争性政府补贴也会向外部利益相关者传递更广泛的利好信号,给科创企业带来更大的认证效应。另一方面基于政治主导的制度逻辑,中国情境下制度多被视作企业的内生变量[22],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市场透明度不高,政府的权威、公信作用无可替代[24]。获取政府补贴可视作科创企业经营战略的逻辑起点[6],响应政府政策导向、积极与政府建立政治关联的信号,这有利于科创企业政治合法性的获得,桥接更多的外部资源,帮助提升企业绩效。同样,相较于申请制的普惠性政府补贴,竞争性政府补贴帮助企业贴上更大的被政府认可的标签,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价值判断也随着与政府联结深度的 “光环”效应得以强化[25]。

由上可见,资源和制度整合的视角可以为本文普惠性和竞争性政府补贴的作用机理提供分析基础,作为 “资源中的资源”,组织合法性的获取有助于科创企业产品创新与市场扩张,会正向强化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绩效的影响;并且相较于普惠性政府补贴,获得竞争性政府补贴的合法性强化作用会更强。为此,本文提出假设3:竞争性政府补贴会显著提升组织合法性,进而增强科创企业绩效;假设4:组织合法性在普惠性政府补贴与科创企业绩效之间也存在正向传导效应,但弱于竞争性政府补贴。

2 子研究一:竞争性与普惠性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的成效检验

子研究一旨在回答 “是否有成效”,验证两类政府补贴直接效应的异质性影响,即竞争性政府补贴的成效是否优于普惠性政府补贴,普惠性政府补贴是否优于未获得补贴的企业。

2.1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基于倾向得分的倍差法 (PSM-DID),以评估政府补贴的成效。政府补贴的效应主要来自两部分,一是生产率的滞后作用的 “时间效应”,另一则是随政府补贴投入使用所引发的 “分组效应”。DID能够捕捉到处理组与控制组的特定行为在政策变化前后的相对差异,同时控制 “分组效应”与 “时间效应”,消除对结果变量不随时间变化因素的影响。PSM基本思路是从企业微观层面的多维指标对科创企业进行倾向得分p值的计算,根据处理组与控制组之间p值的相近度对两者进行匹配。采用PSM可以较好地解决样本选择偏差问题,使匹配后处理组与控制组的特征尽可能相同,满足DID的前置条件。

本文以科创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借鉴Li 等[26]的做法,将科创企业定义为成立时间小于8年、属于高技术产业 (制造业)的企业。高技术产业包括医药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6大类。数据来源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其样本范围包括所有国有工业企业以及规模以上 (年销售额达到500万人民币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由于2010年及之前的年份数据库部分变量存在缺失,本文选取该数据库中 2011—2015 年的数据作为样本。此外,我们对数据还进行如下检查与处理:删除从业人数、企业年龄小于0的样本;删除企业销售额、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固定资产、所有者权益、固定资产年平均净额及平均工资数值为缺失或负值的样本。

2.2 计量模型

(1)

在进行倾向得分匹配时应根据具体数据选择不同的匹配方法,由于存在较多具有可比性的控制组样本,使用最近邻匹配法中的一比一匹配为实验组 (即收到补贴的科创企业)匹配倾向得分相近的控制组 (即未收到补贴的科创企业),然后估计科创企业获得政府补贴的概率如下:

P=Pr{Ifsubit=1}=Φ{Zit-1}

(2)

其中,Zit-1表示匹配变量,即微观环境下企业影响因素。

本文主要选取的匹配变量如下:资产负债率 (leve),使用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值以反映企业的真实债务状况;企业年龄 (age),使用当年年份减去企业开业年份的数值;企业规模 (lnsize),使用企业资产总额的对数值表示;资本密集度 (klr),使用固定资产净额与企业雇员的比值取对数以区分不同产业研发能力差异;权益乘数 (eqm),使用资产总额与所有者权益的比值以评估企业的资金结构;企业生产率 (op),使用企业总产出量与生产要素投入量之比以考察企业的研发能力。根据式 (2),参考最近邻匹配原则可得到实验组i与控制组j的匹配集合Π(i):

(3)

i∈Π(i))

(4)

在式 (4)的基础上转换可得到用于实证检验的完整的倍差法模型:

npgrit=α1+α2Ifsubit+α3Timeit+α4×

Ifsub×Timeit+βXit+ind+area+εit

(5)

其中,npgrit表示科创企业绩效,下标i、t分别代表企业、时间,交叉项的值代表实验组在事件年前后的差异减去控制组在事件年前后的差异,即 “双重差分”,也就是需要研究的补贴前后企业绩效的变化,其估计系数α4反映了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绩效的成效。同时,我们加入企业层面的相关变量Xit以强化匹配效果,包括资产负债率 (leve)、企业年龄 (age)、企业规模 (lnsize)、资本密集度 (klr)、权益乘数 (eqm)、企业生产率 (op)。另外,我们还使用ind、area以表示宏观层面的行业效应、地区效应特征,ε是误差项。

2.3 回归结果

(1)倾向得分匹配及平衡性检验。对假设1、假设2进行检验分析,采用倾向得分匹配的最近邻匹配对样本进行分年度的有放回匹配。根据处理变量Ifsub与协变量Xit估计其倾向得分值,为实验组匹配值最相近的控制组。PSM结果是否合理取决于 “可忽略性假定”得以满足,即要求进行配对的个体变量在各个匹配维度上较为接近则满足平衡性假设。由于分年度匹配的平衡性检验结果大体一致,这里仅呈现第一年匹配效果及平衡性检验,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匹配后各个匹配变量的标准化偏差 (% bias)均小于5%,对比匹配前,选取的匹配变量的标准化偏差均大幅缩小,表明在完成匹配后,两组样本在微观环境下公司特征趋向接近,匹配效果好。同时匹配后每个相关变量的p值均大于0.1,这意味着在平衡性检验后,实验组与控制组在各个匹配维度上的特征无系统差异。由此可以认为,本文选取的匹配方法与相关变量可靠。

表1 匹配效果及平衡性检验

(2)基准回归。在PSM处理的基础上,为了剔除不随时间变化的不可控因素,本文对式 (5)进行DID检验,并在回归中逐步加入并控制企业层面的相关变量、行业效应、地区效应以提升结果稳健性,结果显示交叉项Ifsub×Time均未出现系统性差异,如表2所示。在控制了行业效应与地区效应后交叉项Ifsub×Time的估计系数仍为0.0098,在10%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这一定程度说明与非补贴企业相比,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的绩效有一定促进作用。同时也验证了本文悖论解析部分所言,政府补贴对科创绩效的影响可能与政府补贴的类型有关,不同类型补贴对绩效的成效相互抵消,进而使得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的处理效应呈现弱显著性。

表2 政府补贴与科创企业绩效的基准回归结果

(3)异质性分析。为了考察不同类型政府补贴 (即普惠性与竞争性政府补贴)的异质性影响,在具有补贴收入的科创企业中,采用唐清泉等[2]的方法,用100乘以补贴收入与营业收入的比值来衡量补贴力度,结合普惠性与竞争性政府补贴的定义,划分出两种政府补贴类型Typei(i=1,2)。Ifsub×type1表示竞争性政府补贴的处理组,Ifsub×type2表示普惠性政府补贴的处理组。将式 (5)扩展如下:

Ifsubit×Timeit×Typei+βXit+ind+area+εit

(6)

通过比较系数Typei(i=1,2)来比较竞争性与普惠性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绩效的异质性影响,结果见表3。不难看出,同一变量在不同控制条件下均未出现显著性差异。以第 (4)列控制了行业、地区效应的回归结果进行分析,从中得以看出,交叉项Ifsub×type1×Time与Ifsub×type2×Time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即普惠性与竞争性政府补贴均能显著提高科创企业的绩效。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是,科创企业成立时间不长,本身缺乏一定的造血能力,两类政府补贴均为政府无偿转移支付,使科创企业投入更多资源到生产运营中,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科创企业的资源耗竭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交叉项Ifsub×Type1×Time的估计系数和显著性水平均高于Ifsub×Type2×Time,表明相对于普惠性政府补贴,竞争性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绩效的促进作用更大。产生这一结果背后的原因可能如下:一方面,科创企业成立年限短,面临的融资约束较大,对资金的需求较高,普惠性政府补贴相对于竞争性政府补贴强度弱,科创企业提升自身的绩效需要跨越一定的门槛条件,如将资金投入购买设备、支付员工薪酬、进行产品创新等,普惠性补贴金额数目不大,无法跨越新产品创新所需门槛。相对的,竞争性政府补贴能够为科创企业提供一定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进行研发创新与扩大生产的风险,进而提升其绩效。另一方面,新技术产业具有前期投入大、风险性大的行业特征,科创企业决策者在做扩大生产、购买设备、产品创新的决策时持谨慎态度。竞争性政府补贴所赋予企业的资源比普惠性政府补贴更能缓解运作资金缺失的后顾之忧。基于上述分析可见,表3的结果支持了假设1、2。

表3 竞争性与普惠性政府补贴的异质性影响

3 子研究二:政府补贴、组织合法性与科创企业绩效

子研究二旨在回答 “如何影响绩效”,从资源和制度整合的视角考察竞争性与普惠性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绩效作用路径的差异。

3.1 研究方法

子研究二采用中介效应分析方法,其方法实质是一种因果关系链。前文的分析表明:政府补贴通过影响其组织合法性,进而影响企业绩效。子研究二的数据来源同子研究一,仍以科创企业作为研究对象。

3.2 计量模型

在式 (6)模型的基础上引入合法性评价与Ifsub×Time×Typei的交互项,进一步得到完整的中介效应模型:

Timeit×Typei,Χit)

(7)

Timeit×Typei,Χit)

(8)

Timeit×Typei,c3Legalityit,Χit)

(9)

其中,因变量npgrit表示科创企业绩效;Ifsubit为自变量,Timeit为时间虚拟变量。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借鉴Guo[24]的研究采用所有者权益来测度组织合法性,式中采用Legalityit表示组织合法性,用所有者权益的对数来测量;所有者权益其数额大小较大程度代表了股东等利益相关者感知企业组织合法性的程度。

3.3 回归结果

表4所示为政府补贴影响科创企业绩效的作用机制检验结果,其中,第 (1)列、第 (2)列与第 (3)列分别报告了式 (7)、式 (8)与式 (9)的估计结果。从第 (2)列可以看出,交叉项Ifsub×Type1×Time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初步说明竞争性政府补贴通过合法性评价的渠道显著提高了科创企业的绩效。值得注意的是,交叉项Ifsub×Type2×Time的估计系数并不显著,换言之,普惠性政府补贴并没有显著提高科创企业的组织合法性水平,这与假设4并不一致。但也并不难以理解这一结果,竞争性补贴的获取能够给科创企业带来绩效的提升,能触发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认同感,因此对科创企业的合法性水平产生正向影响。但普惠性政府补贴采用申报制,受补贴企业规模较大,补贴给予利益相关者的信号并不高,因此对科创企业合法性水平并无显著正向效应。第 (3)列则在第 (1)列的基础上加入中介变量,其中Legality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表明组织合法性的增加显著促进了科创企业的绩效提升。而合法性水平提升的中介效应为0.00126,即竞争性补贴每增加1%,通过合法性水平提升导致绩效提升0.126%,这与假设3的预期结果相吻合,而假设4并没有得到验证。

表4 中介效应模型估计结果

3.4 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本文实证结果的可靠性,我们更改了科创企业绩效的衡量方法,采用收入增长率重新进行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绩效的成效检验。回归结果显示,普惠性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绩效的回归系数为0.0776,在10%的置信水平下显著,竞争性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绩效的回归系数为0.1382,通过5%的显著性检验,这一结果与原假设相符。此外,为了扩大样本,本文还采用1配3的PSM方法对样本进行重新配对并检验,主要结论也保持不变。综合以上检验,本文有理由认为所得结论是稳健可靠的。

4 子研究三:普惠性、竞争性补贴与科创企业绩效增长持续时间

子研究三旨在回答 “影响持续时间”,在检验了普惠性与竞争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绩效的因果效应后,产生了一个新问题,即两类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绩效增长持续时间有何影响?我们采用生存分析模型进一步研究两类政府补贴与科创企业绩效增长持续时间的关系,以动态揭示两类政府补贴作用科创企业绩效的复杂机理。

假设科创企业绩效提升的持续时间是一个科创企业从存在绩效增长情况到绩效不增长或负向增长所经历的时间长度,分析样本选取为2011—2015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持续经营的科创企业,避免企业破产、停业或其他行为对持续时间结果产生干扰。由于利润增长率的计算需要涉及上一年度,我们的处理方法是以2010—2015年皆有绩效记录的企业作为分析样本。与子研究一相同,子研究三依旧采用倾向得分匹配为实验组企业配对一个倾向得分较为接近的控制组企业,通过两组样本的对比进行生存分析以避免其他干扰因素的影响。

第一步,进行描述性分析,即绘制样本生存函数——Kaplan-Meier估计量来初步考察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绩效增长持续时间的影响,如图1所示。图1a为补贴企业 (即Ifsub= 1)与非补贴企业 (即Ifsub= 0)绩效增长持续时间的Kaplan-Meier生存曲线,结果显示,受政府补贴企业的Kaplan-Meier估计量相对靠上方,即受补贴企业的绩效增长持续时间较非补贴企业长。在此基础上本文仍使用Ifsub×Type1表示竞争性政府补贴组,Ifsub×Type2表示普惠性政府补贴组。图1b为对两类补贴的绩效增长持续时间的Kaplan-Meier生存估计曲线,结果显示,竞争性政府补贴的Kaplan-Meier生存估计曲线位于较高位置,普惠性政府补贴的Kaplan-Meier生存估计曲线与非补贴企业大致趋同,这一定程度解释了普惠性与竞争性政府补贴与科创企业绩效增长持续时间之间存在相关关系。受普惠性政府补贴的企业绩效增长持续时间与无补贴企业大致趋同,而受竞争性政府补贴的企业绩效增长持续时间又比普惠性政府补贴长。

图1 科创企业绩效增长的Kaplan-Meier生存曲线

第二步,构建离散时间cloglog生存分析模型进行分析:

cloglog[1-hi(X|v)]=θ1+θ2Ifsub+θ3X+λt+ε

(10)

其中,λt为基准风险率,hi为离散时间风险率,X为企业相关变量,θ为需要估计的参数,ε为误差项,用于控制不可观测的异质性。

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绩效增长持续时间的估计结果见表5。第 (1)列中政府补贴 (Ifsub)的估计系数为-0.0787,在10%的置信水平显著,初步说明政府补贴能够延长科创企业的绩效增长持续时间,这与前文中Kaplan-Meier生存估计曲线的估计结果相吻合。第 (2)列考察了普惠性与竞争性两类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绩效增长持续时间的差异。结果显示,Ifsub×type1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Ifsub×type2的估计系数并不显著,表明竞争性政府补贴能延长科创企业绩效增长的持续时间,普惠性补贴对科创企业绩效增长持续时间的延长效应并不明显。这一定程度印证了政府补贴 “扶持强者”的效果大于 “鼓励弱者”的效果,假设1、假设2、假设3的结果得到进一步验证,拒绝了假设4。

表5 政府补贴与科创企业绩效增长持续时间

5 结论及启示

5.1 研究结论及贡献

本文采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面板数据,综合运用PSM-DID法和生存分析法,通过 “是否有成效” “作用路径差异”和 “影响持续时间”三个子研究,从资源与制度视角探讨普惠性与竞争性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绩效的差异化影响,以期提供转型经济情境下化解 “正向观-不相关观-负向观”悖论的系统性理论解释。子研究一检验了普惠性与竞争性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绩效的成效,两种补贴均对科创企业绩效有正向影响,但补贴效果更多地体现 “扶持强者”特点。子研究二打开了竞争性与普惠性政府补贴作用科创企业绩效的过程黑箱,发现组织合法性是竞争性政府补贴促进科创企业绩效提升的重要渠道,但在普惠性政府补贴和绩效之间的传导中介作用并不显著。子研究三考察了两种补贴与科创企业绩效增长持续时间的关系,发现政府补贴总体上延长了科创企业绩效增长持续时间,但主要体现在竞争性补贴上, “鼓励弱者”的普惠性补贴时延效应并不明显。

本研究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论贡献:

首先,本文运用PSM-DID方法,发现补贴分类别的细分考察是解析成效悖论的关键[11],现有政府补贴成效的研究多将政府补贴视作综合性扶持资金,采用宏观层面的加总数据进行普通最小二乘法 (OLS)估计,难以避免样本选择偏差与内生性偏差。PSM-DID方法能有效区分时间效应与分组效应;竞争性与普惠性政府补贴的分类考察也有助于完整解析以打开悖论。因而,竞争性政府补贴的成效优于普惠性政府补贴的实证结果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杨洋等[3]、Colombo等[11]所提出的不同类型政府补贴成效差异的猜测。

其次,本文整合了资源观与制度理论,提出并验证了两类政府补贴正向影响科创企业绩效以及合法性的传导中介机制,这一发现部分回应了魏江等[22]、毛其淋等[23]关于政府补贴中国情境特征、 “适度区间”的展望。转型经济情境下科创企业受到市场主导与政治主导双重制度逻辑的影响,资源获取和合法性桥接是科创企业争取政府补贴的原生动力。组织合法性在竞争性补贴与企业绩效之间的传导中介作用显著,而对于普惠性政府补贴来说却不显著,说明政府补贴 “鼓励弱者”效果并不明显而 “扶持强者”的效果却较凸显,从而厘清了竞争性和完善性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绩效影响路径的差异。

最后,本文引入基于倾向得分匹配的生存分析模型,进一步探讨了普惠性和竞争性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绩效增长持续时间的影响,正如Le等[27]所指出的 “新创企业得以存续的关键不在于资源的存量而在于资源的流量”。研究结果表明,政府补贴的成效具有持续性,且这种持续性与政府补贴的类型相关, “扶持强者”的时延效应显著高于 “鼓励弱者”。相较普惠性政府补贴,专家甄选式的竞争性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不仅具有资源流入的直接影响,而且具有政府补贴对象的合法性提升所带来的认证效应和政治关联效应,这一作用机理再次在补贴政策的可持续性研究里得到间接印证。

5.2 实践启示

本研究对政企两个方面具有重要启示:一方面,将为政府部门精准补贴、制定并完善科创企业政府补贴政策提供直接的现实启示。政府发放补贴必须明确补贴分类的治理对象,充分认识政府补贴对科创企业成效的影响机理,发挥政策性供给的作用。政府不仅需要在实施政策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同时,有重点的 “扶持强者”,激励企业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而且需要加大,特别是疫情背景下对 “鼓励弱者”的普惠性补贴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公开、透明的补贴资格审查机制,加强补贴使用环节的监督力度。另一方面,也为科创企业是否申请政府补贴及如何最大效用化补贴提供决策参考。有助于科创企业正确认识竞争性和完善性两类不同政府补贴的作用路径和可持续性效应,充分发挥政府补贴的有利影响,推动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于获得政府补贴的正向感知。科创企业应从自身需求出发,科学评价自身战略规划、财务状况等,充分认识竞争性和普惠性补贴的影响机理,注重补贴的信号传递效应[17],将政府补贴资金用在刃上的同时积极谋求从其他渠道获取资源,将政府补贴对企业发展的持续性影响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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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处 小微企业发展添活力
让科技成果更具普惠性
PPP竞争性谈判与风险管控
竞争性国企改革需跳出三个误区
浅谈汽车养护品生产的合法性
建筑工程垫资承包合法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