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前
当前,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数字技术正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不断改变传统金融发展模式,持续推动金融服务创新与价值升级。金融科技已成为我国金融发展的新模式、新业态与新动能。
第三方支付发展迅速,改变了传统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支付体系,突破了金融专网的约束,从开放的商业、社交网络衍生出一个具有较强普适性和泛在性的支付网络,使支付更加方便快捷。借助“互联网+”,互联网货币基金规模快速增长,甚至超过大型商业银行的个人活期存款。基于大数据分析技术,智能投顾、智能投教、智能投研、智能投资、智能风控、算法交易、量化交易等效率更高、成本更低、风控更强的新型业态及服务不断涌现。云计算服务具有随需而用、部署方便、伸缩性强、使用成本较低等优势,在金融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股权、债券、票据、收益凭证、仓单等金融资产交易上,应用区块链技术,不仅无须第三方中介的参与即可发起交易,进行资产转移和资金的清结算,还可以为资产持有和交易提供无可争议的一致性证明,避免伪造假冒,解决信任问题。证券数字化及去中介化业务处理将可能是新一代信息技术带来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革命。新兴技术还对货币的演化产生了深远影响,出现了不同于传统的新型货币:数字货币。目前私人数字货币数千种。顺应数字化趋势,法币数字化已成为数字新时代最重要的货币金融变革,正引起各国中央银行、业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国际清算银行(BIS)的问卷调查显示,在未来三年中,发行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中央银行可能将覆盖世界五分之一人口。CBDC时代即将到来。
风险往往与创新相随。金融科技也带来了新型风险。在技术层面,金融科技的“网络效应”、“规模效应”、“长尾效应”是把双刃剑,风险爆发时这些效应可能会反过来放大风险的传染和影响面。比如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跨域经营增大了监管难度,互联网的无边界性将使得风险传播速度更快,传染途径更复杂,涉及主体更广泛,风险控制与处置更加困难;网络融资的网络效应和长尾效应放大了风险的传染性;智能交易算法的趋同性可能会加重金融市场的羊群效应和顺周期性,算法编程设计错误、模型缺陷或导致交易系统异常,引发金融市场风险。
在产品层面,一些金融科技产品的系统重要性程度日益提高,潜在的负外部性越趋突出。比如,某些互联网货币基金规模已超过了大型商业银行的个人活期存款。从市场比重看,系统重要性凸显,存在“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隐忧。金融科技产品的算法鸿沟也值得重视。算法通常是隐秘的,或是专利,或是商业秘密。即便公开,也因技术门槛,也不是每个人都能读懂。这就形成新的数字鸿沟。不懂算法的人群在利益受损时有可能并不知情,即便知情,也可能无力举证和对抗。
在服务层面,违法违规活动若与云计算服务相结合,可能对监管执法工作带来挑战。比如,难以对调查对象实施技术层面的穿透。云服务模式下,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指向云端,相关不法机构和个人犹如穿了一层“隐身衣”,增大了穿透调查幕后交易人真实身份的难度,也增大了调取资料的难度。云服务商可能以超越法律授权、法律文书不齐全等为由拒绝配合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由于对调查对象云上数据全貌不掌握,监管部门往往难以提出全面完整的调查数据需求,且云服务商一般不支持调取历史数据。调取资料期间,调查对象可能有所察觉,对云上资料和文件进行删除或修改。
在机构层面,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的边界越趋模糊,科技创新风险与金融创新风险容易相互传染和共振。近年来,科技企业凭借自身技术优势,成为金融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在某种意义上,科技企业崇尚的创新性、前沿性与金融业务强调的稳健性、审慎性之间存在着一定冲突。为追求快速发展,一些科技企业的风险偏好往往较高,乐于甚至是急于将尚不成熟的技术或理念运用于金融创新,试错的勇气可嘉,但也不免带来潜在风险。尤其是组织边界的模糊以及内部控制的缺位,容易导致金融创新风险与金融科技风险相互混杂,相互传染,放大系统性金融风险。
在基础设施层面,金融科技的发展推动金融基础设施深刻变革。金融科技的颠覆性不仅在于对金融业务流程的改造,还在于对金融基础设施层面的变革和创新,如基于移动支付技术的多层支付体系、基于互联网的另类资产交易平台、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交易网络系统,其中有些还没有被监管完全覆盖。随着交易规模的增长,它们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不可小觑。
防控金融科技风险,要坚持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觀审慎监管并重。在微观审慎监管方面,对相关机构进一步加强资本金、业务范围、公司治理、内控机制、信息披露、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审慎性要求。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研究探索把规模较大、具有系统重要性特征的金融科技业务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对其进行宏观审慎评估,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从制度上规范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
要坚持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加强对金融科技企业的销售行为、交易行为、投资行为等各类金融活动的监管,强化功能监管,消除监管套利。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对各金融科技产品实施穿透式监管,向上穿透金融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和风险承担者,向下穿透金融产品投资的底层资产,明确资金投向,及时识别和处置相关金融风险。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充分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数据安全、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加强金融普惠,高度警惕和防止因金融科技发展而给弱势群体带来的“数字鸿沟”。
要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活动,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加强金融领域准入管理,清理整顿各类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明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源,整治各种金融乱象和非法金融活动。
要坚持以监管科技应对金融科技。积极利用监管科技手段,构建高效、实时、智能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和管理体系,提高宏观审慎监管效率,有效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以区块链治理区块链,充分运用各类数字技术,提升金融监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我一直有这么一个观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实质上均是算力突破奇点后,“算法+数据”的体现,无非侧重点各有不同。因此,加强金融科技风险防控,还需要从算法和数据两个维度着重展开。
一是算法监管。从机理看,算法监管的具体内容应至少包括:第一,信息披露,相关主体应披露算法设计、执行、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偏见和漏洞、数据来源以及可能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第二,解释,相关主体有义务解释算法运行原理以及算法具体决策结果。第三,审计,算法系统的设计、测试、运行表现及变动留有记录,全程监测,留痕可审计。第四,质询和申诉,确保受到算法决策负面影响的个人或组织享有对算法进行质疑并申诉的权力。第五,完善的内部治理。
二是数据监管。当前,金融科技巨头已经有了非常庞大的用户体量、积累了海量的数据、形成了错综复杂生态体系。他们利用场景叠加和跨界经营模式,以非市场化方式进行内部资源转移,在分业监管模式下进行监管套利,对金融资源配置产生了一定的挤出和抑制效应。因此有必要尽早探索建立一种新型的跨界科技监管基础设施,以监管科技应对金融科技,以互联互通和大数据穿透式监管应对跨界生态,推动市场主体各归其位,数据权属清晰、使用可控,平台运营规范透明,产品服务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科技跨界生态良性发展。
我们深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我国金融科技稳中求进,必将在新发展阶段展现新作为。正确认识金融科技,理解金融科技,对待金融科技,是各级领导干部应有的理论素养。此本《金融科技领导干部读本》著作的出版恰逢其时。它全面介绍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各项金融科技的技术特征、前沿热点、场景应用和未来趋势,同时对我国金融科技的顶层规划、产业集聚、关键创新、监管政策进行了深入的介绍与分析,并对各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做了很好的阐述和总结,最后还汇集了国内外的典型案例,内容丰富,资料翔实,语言生动,充分体现了我国金融科技研究者和实践者的孜孜探索与丰硕成果,相信读者定能从中有所裨益。
是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