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建委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
据央广网: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北京市住建委:倡导房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开展线上推介
据《中国证券报》:2月1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房屋租赁中介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鼓励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在京从业人员就地过节,非必要不出京、不出境、不去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密集的地方。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倡导开展线上推介、培训、会议等活动。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区域的门店应暂停各类聚集活动,并通过错时上班、轮流值班等弹性工作方式降低工作人员密度。北京市住建委指出,严格落实门店、从业人员、客户健康卫生管理要求,遵守所在社区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控制带看人数和时间,做好房源消毒通风。督促房屋承租人及时向在京居住地社区报告,并留存告知记录.配合社区摸排人员情况,提供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动态信息,服从社区防控工作安排。填报在京员工疫情防控日报表,做好报送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社区和行业主管部门。鼓励房屋租赁中介从业人员在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的同时,积极参与并协助社区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上海银保监局: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
据中国网地产:为督促辖内商业银行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1〕48号)要求,2021年1月29日,上海银保监局印发《上海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沪银保监通
〔2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上海辖内商业银行就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住房信贷管理等工作提出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审核、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信贷资金用途管理、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风险排查等方面。下一步,上海银保监局将对辖内商业银行房地产政策执行及自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促进上海地区商业银行住房金融业务稳健运行和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杭州:严格审查购房家庭冻资行为
据界面新闻:为坚决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杭州市住保房管局会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浙江银保监局,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审查购房家庭冻资情况,指导相关金融机构规范管理,确保冻资账户为购房家庭成员名下账户。如发现存在不规范冻资行为的,企业将取消其摇号资格。
长沙:开放长江中游城市群及湖南省内异地贷款
据新浪财经:近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统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直分中心业务政策的通知》,明确支持部分城市异地贷款。开放长江中游城市群异地贷款和湖南省内异地贷款。在《长沙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公约》签约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沙购房可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而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申请异地贷款由省直分中心统一受理。
合肥:严厉打击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
据中国网地产:1月22日,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网信办、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民政局5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切实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一是对涉嫌煽动集体涨价、恶意炒作房价的业主,由网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约谈当事人;房产管理等部门暂停其办理相关二手房网签手续,并采取限制其买卖住房等措施。对未经法定程序在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房价指导类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经查证,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二是对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房源、虚假房价等信息,恶意哄抬房价的,由网信管理、市場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三是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恰守职业操守,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专业意见及合理建议。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参与恶意炒作房价或代理涉嫌恶意炒作房价的房屋。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尚未交付或暂未取得产权证的房源信息。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对参与哄抬房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产管理部门将取消其网签权限,并列入行业“黑名单”。四是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哄抬房价。对捂盘惜售、加价销售、强制搭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宁波:允许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据中新经纬:近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并于2021年2月23日起施行。《实施意见》的出台,目的是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明确规定,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在符合产业发展、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将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或职工宿舍,改建项目应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消防验收和运营管理。改建项目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可以申请执行居民标准。闲置商办、工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项目,持续运营应不少于5年,到期后可申请延期,如不继续经营,应恢复原有建筑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