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银行制度”的意义探索与功能厘定
——解读语词背后的制度信息

2021-08-13 00:48刘新国孙小伟
成人教育 2021年8期
关键词:语词学分语义

刘新国,孙小伟

(1.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法学院,长沙 410004;2.重庆三峡职业学院 汽车工程学院,重庆 404155)

一、研究背景、目的与方法

1.研究背景

与此有关并值得进一步探究的问题是:“学分银行制度”究竟是韩国《终身教育法》和《学分认证法》中的专用名词,还是泛指学分转换与积累机制的集合名词,二者有何差异?“学分银行”和“学分制”之“学分”究竟是否同义?为什么最具公益性的教育行业机构偏偏戴上最具盈利性的“银行”面具?凡此种种,都让我们在使用相关语词时产生困惑。为了廓清语词的迷雾,本文试图在考察“学分银行制”一词的产生、翻译、传播与变迁的过程中,解读这一术语的语境、所指、能指及其意义,并试图回答如下问题:“学分银行制”与“学分银行制度”究竟何指,二者有何差别?“学分银行”是否模拟了银行的功能,二者在功能上有何差异?究竟是“学分银行制”还是“学分银行系统”?

2.研究目的和方法

我们无法脱离具体场景而把握语词的意义。因此,解读“学分银行制”这一语词,需要进入维特根斯坦所称的“语言游戏”,考察游戏参与者如何在对话中使用语词。[2]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语言游戏”是一个持续几十年的过程,语言游戏的参与者人数众多而且不断变换,选择什么时代的、有哪些人参与的对话场景才能反映语词的典型意义?本文旨在分析一个特定语词所负载的、反映制度演进轨迹的信息,而只有当语词用法具有连续性时,才可能找到语词和语境之间的联系。因此,本文选定的场景是:从美国的学分转移机制开始,到欧洲的“学分制”与学分转移政策,直至20世纪末韩国“学分银行制”。之所以如此选择,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从语言学角度来看,“学分制”与“学分银行制”在文法上有关联关系。虽然“学分制”与“学分银行制”并不一定存在理论与制度上同源关系,且在理论旨趣、制度价值、实施主体、评价标准和适用对象与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但从二者共享“学分”一词的表象来看,“学分银行制”无疑是关乎“学分制”而超越“学分制”的存在。

二是从历史进程来看,美国、欧盟、韩国的学分转换与积累制度有着相通的思想理论背景,其基本功能与目标都是服务于终身学习。

三是从研究目标来看,美国、欧盟、韩国的学分转换与积累机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分别代表了三种比较成熟的运作模式。多元化的比较视野有助于我们从更深的层面去理解制度的本源,为理念的传承、传播与传新提供更大的可能,从而避免制度移植中的原教旨主义,充分发挥制度移植和变革的后发优势。

本文采用语义分析与诠释学方法。语义分析基于但超越语言学,是一种对字义、词义、语句分析,对语言的所指、能指、含义和意义进行分析的方法,这种方法特别强调在语境中找到语词的意义。[3]诠释学则强调“理解是一种置自身于传统过程中的行动,在这个过程中过去和现在经常得以中介”, “一切诠释学的条件中最首要的条件总是前理解,正是这种前理解规定了什么可以作为统一的意义被实现,从而规定了对完全性先把握的应用”。[4]就“学分银行制度”这一经过修辞和翻译的语词而言,其所指、能指、含义和意义尤其需要加以甄别。因此,为了避免用语的先入为主,在尚未界定语词的所指、语义和意义之前,本文在最大限度的“能指”范围内选择外延较广的语词,将有关学分转移与积累的一系列制度规范或组织体系统称为“机制”。

二、“学分银行制度”的语源探究

1.美国学分转移机制:一种早期制度渊源的历史考察

美国的学分转移机制(The Transfer of Academic Credit)直接根源于学分制(Point System,Credit System)。学分制是以课程为核心,以绩点和学分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的一种综合教学管理制度。该制度正式成形于19世纪末的美国,其初衷是为打破学年的限制,以定量的学时为单位计算学习劳动量,使学生有可能自定学习负荷和学习进度及顺序,从而适应个别需求。美国在20世纪后半叶,兴起了创建初级学院的运动。目前仍然在美国盛行的社区学院就是由初级学院演变而来的。社区学院只提供本科一、二年级的教育,同时具有转学教育功能。二战结束以后,在实用主义思潮的影响下,美国政府加强了社区学院的职业教育功能。[5]为了保障社区学院学生转学后的教育质量,一些州政府以立法形式正式确认转学教育的地位。美国许多州的大学和社区学院通过签订协议(大部分州通过大学管理委员会和社区学院委员会在州际层面签署“全面学制衔接协议”,即“Comprehensive Articulation Agreement”(简称“CAA”)来确认学校与学校之间的学分及课程的互认内容,保证并规范转学后教育以及学分互认的程序化运作。从而创建由社区学院、一般四年制学院和研究型大学构成的三级高等教育结构和由副学士到博士组成的完整的四级学位制度。即便有完善的学分制作为基础,州际层面签署的“CAA”及其由此制定的普通教育核心课程目录和编码系统,也只是为州际范围内社区学院与四年制院校实现学分互认提供了条件和框架。当然,“CAA”功能的全面发挥和学分互认机制的和谐运作,还需要其它一系列辅助机制和措施,如转学信息系统(Transfer Information System)、转学咨询委员会(Transfer Advisory Committee, TAC)、转学录取保障政策(Transfer Assured Ad-missions Policy, TAAP)、转学申诉程序(Grievance Procedure, GP)等等。[6]由此可见,美国的学分转移机制通常是学分制和普通教育核心课程目录和编码系统基础上的“The Transfer of Academic Credit”。有鉴于此,可以形成以下基本判断:

(1)美国并没有专门意义上的“学分银行制度”或“学分银行制”用语,也没有类似“学分银行”实体机构。因此,国内绝大多数的研究文献中所称的美国“学分转换制度”或“学分互认制度”其实是一种泛指,其意义应当是一切与学分转移与互认相关法律规定、标准、协议和运作规程等要素的综合体。

(2)美国的学分转换主要是基于协议的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没有第三方机构介入学分转移。

(3)美国的学分互认与转移机制具有显而易见的制度背景与基础,即完善的学分制度、各州的法律与协议、组织规范的教育机构共同体、完善的质量保障体制和课程编码体系。

(4)美国学分互认与转移机制的相关用语具有严格的功能属性特征。协议(Agreement),尽可能具体化功能描述,如“全面学制衔接协议”即为“Comprehensive Articulation Agreement”,政策(Policy),尽可能具体化功能描述,如“转学录取保障政策”即为“Transfer Assured Ad-missions Policy”。其他术语均如此设定,如转学信息系统(Transfer Information System)、转学咨询委员会(Transfer Advisory Committee)、转学申诉程序( Grievance Procedure) 等等。

2.欧洲学分转换系统:一种近似制度语源的探究

伴随着“欧洲”观念的普及和欧洲区域化发展,欧洲教育一体化取得了显著的成就。[7]这一历史进程中,欧洲学分转换系统(European Credit Transfer System,简称“ECTS”)逐渐形成并体现了不可估量的技术工具价值。“ECTS”最早起始于1953年。当时32个欧洲国家在法国巴黎召开的“关于进入别国大学学习时文凭等值的欧洲大会”,通过了凭借派出国大学颁发的证书,接受东道国大学可以依据合约吸纳学生入学的原则。随后,欧盟职业教育政策开始将促进各成员国间劳动力自由流动和职业资格互认作为重要发展目标。1976年部长理事会通过“教育行动计划方案”(Education Action Programme),设立了“联合学习计划JSP”,通过院校之间的协商,促进学生的交流。为了确保这些计划项目的具体落实,1990年“ECTS”开始实施,随后欧盟陆续推出了一系列以各自独立的方式加以实施和运行的教育计划,并于1995年进行计划重组,推出了综合性的“苏格拉底计划”。2006年,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批准了关于发起“2007—2013年终身学习体行动计划”的议案。为实现终身学习发展目标,欧盟制定了《里斯本认可公约》《互认标准和程序建议》这两个跨国层面的法律文件以及《联合学位互认建议》,并制定了《欧洲终身学习资格框架》《认定和承认非正规、非正式学习欧洲共同原则》等共同政策文件和框架标准学术互认法律文件。但是,这些法律文件只是提供合法性基础,在欧盟各国并不直接具有国内法效力。而所有的资格框架,只是有关学习成果和能力资格的实体性的技术规则。因此,为了将这些实质性标准应用于学分转换与积累实践,也就形成了日趋完善的学分转换与积累的技术工具和操作流程:《欧洲学分转换系统》和《欧洲职业教育与培训学分转换系统》。

欧洲学分转换系统的核心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较为完备的学分转换与累积信息系统,实现学习者的学分累积和转换,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各级各类学习成果纵向衔接与横向沟通。欧洲学分转换系统的实施步骤主要包括:学校交换信息包裹、学生提交申请、三方签订学习协议、两校交换成绩单、认可学分。欧洲委员会以及一些欧洲参与国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颁布了一些资格认证文件以保障“ECTS”的有效实施。“ECTS”已逐渐形成了系统化、规范化的运行机制,除了上述相关法律与资格框架等外部制度外,还有严格规范的内部规则:操作性文件、操作步骤和补充说明。

ECTS操作性文件有:课程目录(Course Catalogue)、学生申请表(Student Application Form)、学习协议(Learning Agreement)、成绩记录单(Transcript of Records)。“ECTS”操作性步骤包括:学分分配(ECTS Credit Allocation)、学分授予(Awarding ECTS Credits)、学分积累(Credit Accumulation in ECTS)、学分转换(Credit Transfer in ECTS)。补充说明则包括“ECTS”标签与文凭补充。[8]

基于上述关于“ECTS”的制度分析,可以形成以下基本判断:

(1)欧洲教育一体化和终身学习是“ECTS”显而易见的历史背景,欧盟的法律和资格框架为“ECTS”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技术支撑。“ECTS”在本质上是根据资格框架与标准将学习成果以学分的形式加以量化并进行积累与转换的一系列操作规程。这些规程以文件的形式表达并通过学习者和教育机构在协议的基础上进行运作,没有实体性中介机构参与其中。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涉及各个行业、各个专业、各个职业的资格框架及其标准,提供了权威中立的技术指引;另一方面,学分转换系统自身的体系性和规则的程序性,使得学习者和教育机构参与其中并成为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不需要第三方机构做出实体性价值判断,因而极大地减少了各方争议的可能性。

(2)“ECTS”在合理区分实体价值评判规则的基础上,将相关主体权利义务与操作规程有机融合,形成一个以程序规则为中心而无需实体中介机构的、可以自行运作的综合系统,有效地避免了制度负担,极具可操作性。在此意义上,大部分学者将“European Credit Transfer System”翻译为“欧洲学分转换系统”是非常准确的。

3.韩国“学分银行制”:一种直接语源的语义分析

从1995年5月31日教育改革委员会向总统提交的《确立主导世界化、信息化时代的新教育体制改革方案》教育报告的时代背景和理念基础来看,其目标在于构建一种学分认证、转换和积累机制来实现各类教育的沟通,初期的重点是面向成人的学历补偿。从韩国的制度设计、组织机构设置和运作实践来看,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发:

(1)“学分银行制”其实是以“学分银行系统”实体机构作为标志的、与学分认证和积累相关的规范体系与组织体系的复合体,既包括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组织体系——“学分银行系统”这一组织实体。“学分银行制”实际上更接近于一种实施机制:韩国教育科技部制定政策规范、颁布标准课程,终身教育国家研究院组织实施课程认证、积累学分,最后由教育科技部颁发文凭。事实表明,以基于比喻修辞的“学分银行制”来指代学分认证与积累的相关制度和具体的组织机构体系,在语义分析学上存在“能指”不能和“所指”不清这两方面的缺陷。“学分银行制”这一语词负载了过多的语义功能,语词所指的属性不明,语义边界模糊不清,加上“银行”的比喻修辞所限,故而无法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加以妥当界定和运用。“学分银行制”可勉强理解为一种通过“学分银行系统”来运作的学分认证和积累机制。

(2)“学分银行系统”是一个实体组织机构体系,承担具体学分认证和积累功能。结合具体语境来看,“Academic Credit Bank System”翻译为“学分银行系统”更为妥当。韩语中有“学分银行制”而无“学分银行制度”的语词,且汉语与韩语在语言学上存在字字对应关系,如果仍以“学分银行制度”翻译“Academic Credit Bank System”不仅缺乏韩语语源支撑,也不符合“System”的原始语义,而且与“学分银行制”一词发生冲突。从实践方面来看,“Academic Credit Bank System”确实作为一个实体组织系统而存在。以“学分银行系统”或“学分银行制”来命名,无疑便于形象化地推广学分认证与积累制度,有利于终身学习理念的传播。但是,“学分银行”这一修辞存在本体和喻体的属性差别:银行是典型的盈利性金融机构,学分银行系统为典型的公益性教育机构。由此,二者在外部特征上差异更大:银行可以借贷或转让存款,学分银行系统则不能;银行存储可以通过利息增值,学分往往随时间而贬值;学分银行系统可以认证学分分值,银行则无法自行认定钱币价值。“学分银行系统”或“学分银行制”以个别特征的修辞而不是功能属性来命名,有失于“所指”的明确性和“意义”的精确性,不利于理论上学术交流和实践中制度移植。

(3)从实践来看,“学分银行系统”实质上是一个单一的“学分积累系统”,并没有发挥“学分转换”的功能。教育科技部通过“学分银行系统”的学分认证和积累而颁发同等学力文凭。④尤为关键的是,“学分银行系统”没有实现与其他高校课程互认的与转换,而只是“学分银行系统”的单向认可。正因如此,有学者将“学分银行系统”理解为“学分累积系统”,将“学分银行制”理解为“学分累积制度”,⑤也是很有见地的。

三、基于现实语境的语义分析

理解首先是在语言上取得相互一致,而不是说使自己置身于他人的思想之中并设身处地地领会他人的体验。在理解中所产生意义经验总是包含着应用。正是在相互了解遇到阻碍或变得困难的情况下,我们才需要清楚地意识到一切理解所依据的条件。因此,一切翻译就已经解释,甚至翻译始终是翻译者对先给予他的语词所进行的解释过程。[11]通过对“学分银行制”这一翻译语词的语境与语义考察,我们可以尝试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学分银行制度”一词缺乏充分的语源信息,是一种内涵不够确定统一的理论表述。“学分银行制度”一词不仅缺乏韩语的直接语源支撑,而且在英语翻译上也欠缺合理性。即便在汉语中,“学分银行制度”究竟是指“学分银行”的管理制度,还是指关于“学分银行”的组织制度,抑或是关于“学分银行”的其他制度?其概念内涵尚存在语言学的理解问题。而且,基于“学分银行”一词的理解分歧,“学分银行制度”也存在表达的合理性与规范性问题。

(2)“学分银行系统”应当是一个承担具体学分认证和积累功能的实体组织机构体系。“学分银行系统”便于形象化地推广学分认证与积累制度,有利于终身学习理念的传播,但也限缩、扩张和遗漏了许多功能,容易导致误读、误解和误传。

(3)“学分银行制”可以表述为以“学分银行系统”特征命名的学分认证和积累机制,但这一语词负载了过多的语义功能。“学分银行制”并不当然地包括与学分银行有关的所有制度,因而需要更加明确规范的语词来加以界定。

(4)学术交流与制度移植过程中,要合理选择、翻译和使用核心术语。学习成果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中相关术语的命名选择,要充分尊重语言学和语义分析学原理,把握语言的“文化语境”和“情景语境”,尤其要注重结合制度目的、对象属性、具体功能和语义范围等因素来谨慎选择。

四、“学分银行制度”相关术语的功能厘定

“学分银行制度”的语义分析表明,在选择学习成果认证模式时,既要注意制度概念的本源意义、价值目标和制度变迁,也要注重制度移植的本土化功能,避免误解、误读和误传。结合我国现有的研究和实践,“学分银行制度”相关术语的制度功能应当做如下厘定:

(1)“学分银行”可以界定为具体开展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的组织系统。“学分银行制度”的语源和制度实践表明,“学分银行”可以作为开展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的组织系统而存在。这样既考虑了其形象化的“智慧表征”,又确保所谓“银行”作为组织系统的功能属性的统一性,还可以确保学术话语和日常用语的有效沟通。但学者们在指称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制度时,不宜使用“学分银行”或“学分银行制”,而最好使用“学分银行制度”。

(2)“学分银行制度”可以界定为一种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制度。“学分银行”与“学分银行制”缺乏清晰的语义边界和指示对象,并非规范的学术表达。“学分银行制度”具有一定的修辞效应,且在我国现有学术界形成基本的语义范围,可以将其定位为依托“学分银行”组织系统的一种学习成果认证、积累和转化制度。“学分银行制度”作为系列规范群,具体指向开展学习成果认证、积累和转换的特定组织运行制度及其相关制度,其目的在于运用资历框架这一前置性的规范标准,为学习者开展基于学习成果的认证,并以学分作为标尺进行学习成果的积累与转换,从而促进各级各类学习成果的纵向衔接和横向沟通,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但是,并非所有的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制度都依赖于“学分银行”这一特定组织系统而运行,故而不能反过来将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制度等同于“学分银行制度”。“学分银行制度”只是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制度的一种具体制度形式。我国在终身教育体系构建与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应当基于不同领域在体制化、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的“差序格局”,采取“多元复合”的制度模式,按照一定的时序安排来推进学习成果认证制度。我国的学习成果认证制度既可以采用“学分银行制度”模式,也应该保留其他模式的应用实践空间。

(3)资历框架是“学分银行制度”的前置性制度规范。学习成果认证、积累和转换制度,可以采用“学分银行制度”模式,也有欧盟和美国等不同制度形式,但都离不开其作为标准内核的资历框架或者学习成果标准。资历框架是基于资历等级和等级通用标准,[12]并根据不同的领域,把各类学习成果进行统一规整的基准框架。这一基准框架,既能统筹不同类型的学习成果的定等分级,又能具体规范成果的能力单元及其具体构成,从而为学分认定提供统一规范的尺度标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都倡导建立资历框架。

五、结束语

我国学分银行制度建设是一项旨在畅通和拓宽终身学习通道的国家战略行动,包含了学习成果认证转换制度以及相应的组织运行系统两个方面。[13]基于终身教育领域的“差序格局”,我国的学习成果认证制度更适合采用包括“学分银行制度”在内的“多元复合”的制度模式,并可以通过行业领域或地方区域试点而加以选择适用。[14]

【注释】

①奇永花&张蕊译《学分银行制的十年存留》(韩国崇实大学,2007年出版)。本文写作中就相关术语与师从韩国国家终身教育振兴院院长YongwhaKee(奇永花)教授的张蕊博士沟通确认,并从奇永花教授的会议主题报告中得到印证。

②在当代英国英语(British English)中“institution”意为“established law, custom, or practice”(见《简明牛津英语词典〈The Concise Oxford Dictionary〉》P.520)。“system”一词,源于上古拉丁语(Late Latin)和古希腊语(Greek),其本义为“the established political or social order”(《简明牛津英语词典》,P.1085)。《美国传统英语词典》将该词释义为“A social, economic, or political organizational form”(P.1234)。《兰敦大学词典》亦将其释义为“the structure of society, business, politics, etc.”(P.1335)。从后两本词典的释义,可见该词的汉语语义应是指:“社会的、政治的或经济的组织形式或结构”。

③④参见韩国《学分认证及相关法律》第八条。

⑤如杨黎明在《从韩国的“学分累积制度”看我国“学分银行”的构建》(职教论坛,2005年第9期)一文和张朝霞,熊锟等在《韩国的“学分累积制度”对我国构建学分银行管理机制的启示》(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一文中均采用“学分累积制度”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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