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厂卫角度分析明朝监察制度

2021-08-12 11:54李小霞
兰台内外 2021年17期

摘 要:明朝监察制度伴随着明初“重典治吏”的高压政策应运而生。明初,监察制度立法严密、执法严酷,中央和地方两套监察体系相互配合、制约,起到了提高行政效率、澄清吏治、有效制约权力的积极作用。但明朝中叶以后,宦官逐渐利用厂卫干预司法权和监察权,实行特务统治,监察功能异化,监察官员腐化。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封建君主专制下皇权与官僚集团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面对此种情形,监察制度发挥了极其有限的作用并逐步走向变异。

关键词:监察制度;厂卫;厂卫干预司法权

一、明朝监察制度概述

1.明朝监察制度的立法渊源

明朝充分吸取元末因纲纪废弛、贪赃枉法、卖官鬻爵等腐化风气严重而导致灭亡的历史教训,详细设计了监察法律制度。明朝的监察制度围绕《大明律》《大明会典》及《明大诰》这三部法律展开,它们是明朝监察制度的基石。《大明律》规定了对官僚贪腐的惩戒和刑罚标准。将官吏腐败单独规定为一卷,起到了震慑腐败官员,强化其职业道德,净化社会环境的作用。《大明会典》是终明一代各类典章规范的集大成者。其划分各官吏、部门的职能,明晰其权责,有效防止官僚利用法律漏洞滥用职权。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政府权力清单的作用。《明大诰》秉承“重典治吏、重刑治乱”的精神,除了涵盖《大明律》中的笞、杖、徒、流、死等刑罚,还増加了凌迟、剥皮、枭首等残酷刑罚,远比《大明律》严苛。作为朱元璋亲自制定的法规,《明大诰》在明初的法律地位远超《大明律》,民间百姓家更是人手一本,其普及程度可谓空前绝后,但由于刑罚规定过于残酷,朱元璋之后便束之高阁了。不过,《明大诰》的重刑精神却一直保留下去。

明朝监察立法技巧精湛,成就斐然,但却无法发挥出使明朝吏治清明的作用。究其原因,与其法法制价值的缺失不无关系。首先,立法太过于理想化。“理想的道德不宜法律化。”其次,立法过度威吓、欠缺公平合理。例如,对监察官员职务犯罪一律从重处罚,即使这种残酷程度远超过惩戒本身所需。立法过于严苛导致官员恐惧、缺乏安全感,促使他们在违法边缘另寻途径。一旦惩罚失去威慑力,必然会阻碍法律实施,整个监察制度也必然扭曲,其后果不堪设想。内阁票拟、司礼监批红、覆奏制度等,一切看似合理的制度设计,都败在皇权之下——皇帝任情判决,且掌握最终裁决权。即使是错误的或者是被这些制度所驳回的,单凭皇帝个人偏向,也可以获得无条件执行。法律明文规定皆比不过皇帝不确定的裁决。

2.中央监察机关——督察院、六科给事中

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十五年撤销了其最初效仿元制设立的御史台,改为督察院,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督刑部审判和大理寺复核。

同时,按地區划分十三道监察御史,其隶属于督察院,但有权监察督察院。其监察职能分为两种:一是在京城有权弹劾中央各部门官员,二是出巡地方时负责监察地方事务。

六科给事中和十三道监察御史,简称科道系统。1367年,朱元璋在六部相应设置六科给事中。六科给事中侧重对口监察中央六部的专门事务,而十三道监察御史则主要处理地方监察事务。

3.地方监察机关——提刑按察使司、巡按御史等

提刑按察使司是明朝省级司法监察机关,也是督察院的地方分支机构。朱元璋于洪武九年设置十三个布政使司,简称十三省。在这十三省分别设立提刑按察使司,府州县不设监察机构。长官为按察使、佥事,简称为臬台。

明朝时期,经督察院拟定,再由皇帝钦点,会差使监察御史一员以一年为期限出巡地方监察地方事务,这称之为巡回监察制度。在此基础上,又设置总督与巡抚。但它主要是临时因事派遣,偏重处理军事事务。总督和巡抚作为中央高级监察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大。

4.特务监察机关——厂卫

厂卫制度除东厂、西厂、内行厂和锦衣卫等组织机构,还包括其权利机关司礼监和承皇帝旨意出使、监军、征税等行使政治权利的权宦及其附属,本文所称厂卫单指厂卫机构。它一直以来被视为残害忠良、祸国殃民的特务机构。《明史》言:“明之亡,非亡于流寇,而亡于厂卫。”但是,明王朝近三百多年才寿终正寝,这一评价将明之亡单纯归因于厂卫无疑有失偏颇。除开政治史的道德评价,厂卫制度是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变异,沦为皇权统治在无效制衡官僚阶层情况下的暴力钳制手段。

明朝的厂卫机构设置里又有东厂和锦衣卫之分。东厂是明成祖朱棣建立新政权后,由于对朝臣不信任,开始大量起用亲信宦官。永乐十八年,设立东厂。东厂最高掌权者为钦差掌印太监,简称提督。最初由司礼监掌印太监兼任,后来改由司礼监秉笔太监担任。锦衣卫设立于洪武十五年,为二十六京卫之一。最初和其他京卫一样负责皇帝的贴身侍卫和仪仗,后来添设南、北镇抚司。南镇抚司负责法纪与军籍,北镇抚司负责诏狱。北镇抚司直接对皇帝负责,插手侦查、缉捕、刑讯、监禁、审判等各个环节……除皇帝以外,上至王公勋贵,下至平民百姓,皆在其侦缉的范围之内。

厂、卫的设立取决于皇帝个人意志,无法定依据和程序要求。厂卫之间既分权制衡,也相互倾轧、争权夺利。司礼太监提督东厂,而锦衣卫头目也往往由司礼太监的亲信担任。因此,在宦官专权时,锦衣卫实质上也由宦官控制。二者权势消长依赖于皇帝的信任程度。

在厂卫出现之前,三法司作为审判机关,它的具体运行机制为:刑部负责审理、判决(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准),定罪后将罪犯连同案卷送往大理寺复核,然后由刑部具奏行刑。都察院负责监督刑部审判与大理寺复核。三法司将审判、复核、监察权分离,互为牵制,直接对皇帝负责,通过分权最终达到集权目的。但是,厂卫出现后,厂卫经办案件须送三法司定罪的规定便流于形式。“罪犯”经厂卫审讯已有定论,即使三法司明知案件有问题,但顾忌厂卫,也不敢擅自平反。使得出现“天下之刑狱,先东厂而后法司”。

二、厂卫对原有司法、监察制度的冲击

1.厂卫设立的本质

总的来说,厂卫制度的设立,最根本的原因是皇权和文官集团以及文官集团和宦官集团两组三者之间的矛盾斗争的产物。当然还有一个原因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明初,朱元璋给官员定的俸禄原本就不够宽裕,他又把这定为祖制禁止后代改动,导致明朝官员俸禄极为低廉苛刻。因此到后期,要求官员像海瑞那样极度清廉,官至二品仍家徒四壁,死后竟无钱安葬,实在过于严苛。朱元璋站在顶层精心设计,废除丞相制度并建立严密的监察网络,呕心沥血为后代子孙除去荆棘,期望后代一切照搬祖制、坐稳江山。可惜,社会形势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他们又没有朱元璋的雄才大略、勤勉发奋。前人用尽心血,后人却总是不长记性,建国之初尚能够重视吏治、生机蓬勃,短短百年已走向腐朽没落。

至明朝,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已經演变为极端的君主专制。传统封建吏治发展至明朝中叶,也早已弊病丛生。不仅明朝,几千年来,我国封建社会统治靠道德,管理靠文牍。朝政上的礼仪、人事等一切纷争的解决,皆以道德代替法制。皇帝、官僚深谙严刑峻法远没有伦理道德的力量惊人。皇权至上在无数次的磕头和繁冗仪式中深入人心。但是,从万历皇帝因立储之事和官僚展开十几年旷日持久的冷战一事可见,皇权及其附庸和官僚集团的矛盾长期而根深蒂固、难以调和。这也使皇帝更加孤立无援,于是更加重用厂卫耳目,以此恶性循环。这也是继东厂之后,西厂、内行厂一直处于设立、撤并又设立的怪圈的原因。

不仅君臣隔绝,文官集团与宦官集团也围绕皇帝展开了较量,但是皇帝更加偏信重用宦官。明朝中后期皇帝对直言强谏的言官深恶痛绝而信任宦官,甚至与厂卫联手打压监察官员,破坏司法。当监察官员上书揭露权宦的种种罪恶时,皇帝会支持权宦,避开三法司,或不移送内批裁决,监察官员反而被下狱遭受非人待遇。有时皇帝对言官极度厌恶时,甚至会秘密下令厂卫处决。

2.厂卫对司法、监察制度的干预

厂卫专权乱政最为严重的时期是正统、天顺年间(皆为朱祁镇统治时期)、成化年间 (朱见深)、正德年间(朱厚照)、天启年间(朱由校),约四帝五朝70年。厂卫“法外治权”,原本锦衣卫缉拿嫌犯,必须从刑部领取“架帖”,从督察院领取“批文”,才可逮捕。但实际情况是三法司皆不敢阻拦。理应由三法司审讯拟罪的犯人也往往直接被厂卫或经皇帝授意审讯处决。

无论皇亲国戚、文武百官还是市井小民,全部在东厂的侦缉范围内。除此之外,宦官利用厂卫滥刑审讯、排除异己,下狱者往往来不及经正式审判,就被折磨致死。司礼太监和锦衣卫指挥使监理廷杖,操控受刑人的生死:如果两脚八字形张开,表示可留活命;反之,如果脚尖向内靠拢,则杖下人只有死路一条。“廷杖”对士大夫的肉体和人格尊严都是极大的侮辱和伤害。此外,宦官通过“批红”(明太祖废中书省和罢相以后,创立内阁。重大事宜,先由内阁作出处理意见形成拟批再交给皇帝用朱笔裁决,称为“票拟”和“批红”)和“矫诏”实际掌控了最终裁决权:太监刘瑾专权时擅立法制、变乱成法。甚至因与当时祖籍浙江余姚的谢迁有过节,竟不准余姚人作京官,擅自增加家乡陕西的乡试名额。在刑罚方面,刘瑾创制“立枷”这一酷刑,行刑时更是肆意扩大株连范围。

东厂还掌握了审判监督权,这也是它干预司法的最重要的一种方式。“三法司视成案,有所出入轻重,俱视中官意,不敢忤也。”重大案件首先由东厂受理,镇抚司配合审讯,基本上定案后再移交刑部量刑,刑部的职能被剥夺。东厂太监侵夺三法司权利,掌握重案最终裁决权,造成明朝中后期司法审判主观随意、贿赂盛行、刑罚酷虐等诸多弊端。

明朝锦衣卫掌管刑狱,有巡察、缉捕、密辑之权。明朝“胡惟庸案”“蓝玉案”“郭恒案”“空印案”等都有锦衣卫的参与,且发挥了重要作用。锦衣卫参与司法审判权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锦衣卫单独审理,二是与三法司会审。据《明史》记载:“每年小满后十余日,司礼监传旨下刑部,即会同都察院。锦衣卫,复将节年饮恤事宜提请,通行南京法司,一体照例,审理据奏。”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同年又令锦衣卫千户吴绶与镇抚司同问刑。”这些都是有力的证明。除此之外,锦衣卫拥有绝对的刑罚执行权,这主要体现在“管理诏狱”和“执掌廷杖”。一方面,诏狱逐渐发展成暴政的工具,另一方面,廷杖被制度化,其次数之多,手段之狠,为历史罕见。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正德十四年,以谏止南巡,廷杖舒芬、黄鞏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嘉靖五年,君臣争大礼,廷杖丰熙等百三十四人,死者十六人。”

三、厂卫监察对明朝统治的影响

明朝监察制度本质上维护君主专制,缺乏对皇帝有效的制约。明朝监察制度实行中央和地方、文官集团和厂卫组织两个双重领导制,在明初的廉政建设中,发挥了好的作用。比如,明朝各地监察御史隶属于督察院,人财物完全与地方分离。督察院与六部品级相同,六科则位卑权重,均可以直接过问六部。可以看出,明朝监察制度组织机构具有很强的独立性,这也表明明朝的监察官员在实行自己手中权利时是有非常大的自主性的,但同时也表明当监察官员手中的权利过大时,就容易引起“灯下黑”。在明朝,统治者对敛财枉法、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实施严酷的惩罚措施,轻则杖责,重则充军、绞斩,使很多官员因内心惧怕而不敢腐、不能腐,明初也因此维持了很长一段时间的政治清明。

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性,明朝监察机构逐渐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明朝监察机构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整顿体制弊病,不能根本上解决专制的危害。最能体现皇权专制的当属厂卫,厂卫参与到监察制度中来,与文官性质的正统监察机构不同,厂卫具备监察与特务组织的双重属性,它不受任何部门制约,直接对皇帝负责。明朝中后期,监察制度逐渐显现出权力膨胀、机构重叠、推诿扯皮、相互打击等弊端,内部矛盾不断,严密的监察网络反倒显得作茧自缚。监察官员陷入党争和政治博弈中,原本的监察体制逐渐异化。

厂卫监察在强化明朝统治的同时,也加速了明朝灭亡。厂卫依托和假借皇权,直接或间接的操纵政治事务。“胡蓝之狱”“内阁首辅之争”“东林党案”等都有厂卫的参与或策划。厂卫非法拘捕、法外用刑、诬告陷害、干预审判,严重破坏明朝司法制度、政治制度,给明朝灭亡埋下了祸根。

明朝监察制度相较于前代而言,更加制度化、独立化。厂卫制度更是明朝首创,独一无二。它在初期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政权的积极作用,但终究体现的是皇权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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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延安大学)

作者简介:李小霞(1996-),女,汉族,陕西省子长市人,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政治学基础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