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契约文书的发现解读明清时期瑞金县平地隘乡间的社会形态

2021-08-09 08:21陈雪娇严帆
炎黄地理 2021年3期
关键词:平地瑞金文书

陈雪娇 严帆

瑞金县平地隘此批明清契约文书里面含有大量瑞金古代的历史信息,保存了瑞金县志典籍中未记载的原始社会档案资料,具有原始性、连续性、唯一性及文物性,有的连续几百年跨越几个朝代传承下来,尤为珍贵。它们既涉及瑞金县经济史又涉及法制史、社会史,是我们今天进行瑞金史和社会形态研究所需的重要史料。

所谓契约,就是指人们将共同约定的事项,用刀、笔等工具记录在各种载体之上,作为约束双方或多方履行诺言的一种凭证。保存至今的契约原件以西汉中期的为最早。从西汉至民国的两千年间,这类契约原件虽不是时时有,处处有,但每个大的朝代或长的历史阶段,还是有一些的。不过元代以前的很少,明清和民国的较多。这些契约原件能够很好地反映当时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状况,是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宝贵的历史文献。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贵州、安徽、福建、台湾等地契约文书收集、整理及研究工作做得比较好,其中明清以前的契约以敦煌吐鲁番文书为主;明清以后的契约,贵州因为清水江文书 、浙江因为石仓契约的发现而成为契约遗存大省。如安尊华等编著的《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丛书》和王钰欣、周绍泉编著的《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内蒙古 、云南 、湖北 、四川等地也发现了大量的契约。而江西有关契约文书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此批明清时期瑞金县平地隘乡间契约文书的发现对充实地方乃至我国契约文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此批契约文书的概述

2007年12月23日,在瑞金城西龙珠塔下“中国红都古玩红色藏品交易会” 上,经一位收藏专业户的引荐,在瑞金大柏地隘前村进去的横岗附近的一户村民家,发现了一竹筒子老契纸。这批老契纸装在一个颜色霉旧发黑的毛竹筒子里,是拆老墙时在一个小壁洞里找到的,直径约15公分、长80公分左右,竹筒子外壳上竖刻着“千秋万代,乾隆伍拾柒年”一行字。通过粗略翻看,发现是一户蔡姓人家自明代起一代一代珍藏传承下来的土地买卖等契约,大小共21 张。

经清点核对,这批契纸共有明万历、祟祯年各1件,清康熙年1件、雍正年2件、乾隆年15件、嘉庆年1件;清康熙年乡约委任文书1件,共22件。其中盖有瑞金县衙官印并附“契尾”的“官契”有4件。目前,这批契约文书藏于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研究会和赣州市民间收藏家协会。

此批契约文书,最早一件的年代是明万历44年(公元1616年),最后一件是清嘉庆二年(公元1797 年),两者间相隔181年,而最早的一件距今已长达漫漫397 年之久。从现有物品、契纸记载内容的年代分析,此批明清契约文书系当年瑞金县平地隘蔡姓家族所持有,他们祖上从明万历年间在本地购买土地,至乾隆年间时己有若干作为权属凭证的契约,为妥善保管,蔡姓家族长者便在乾隆五十七年时制作了一个竹筒,将此前的20件契约藏进竹筒并放进相对隐匿的土墙洞里,此后增加了清嘉庆二年(公元1797 年)的一张契约,同样藏进竹筒。年复一年,天长地久,一直隐身墙洞。为什么没有嘉庆二年以后的呢?有可能是这个蔡姓家族至此己财力有限,未能增购;或者是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天灾人祸、战争、家族分割、遗失等等。

关于契约中多次载明的地点——“平地隘”的性质,查瑞金目前发现仅有的年代最早的明代《嘉靖瑞金县志》“县境之图”和“关隘”卷记载,嘉靖年间时瑞金县共设有11隘、4铺、2巡检司、1寨,11隘为桐木隘、塔迳隘、新迳隘、新中隘、桃阳岽隘、黄沙大隘、黄沙小隘、湖陂隘、鹅公隘、车断隘、平地岽隘。“平地岽隘”位于县北,再过去就是瑞林巡检司、桐木隘。“关隘”卷称“瑞金地广人稀,利于寇侵暴,开之设尤不可无,今令各地坊乡夫编立甲伍,日夜把守以防不虞。” 可见隘是当时官府设立的关隘,每关隘有5人把守,为军事防守的设置。

关于瑞金明清契约文书的格式和释疑

现选其中不同时期的契约全文刊录于下,以便更清楚地了解这批明清契约文书的格式和记述方式。

明万历44年瑞金县平地隘大柏地谢英、蔡瑚等土地买卖契:

万历四十四年九月廿四日,杨坑社坑谢英原卖土名上西坑半工坑人凤形坐地向南,谢英原有祖母金骨,自愿限大寒节后迁控与蔡瑚、珊、春安葬父母,当得迁控仿价水牛牯一头,谢英所领是实。其地左砂右手四至界内、骑龙以上,谢英并无冢地,俱系蔡宅子孙永远掌管挂醮,谢宅子孙不敢阻当始有囗囗,执买契经官理论处罪。

契约年代为明万历44年(公元1616年),为楷书字,自右至左竖书,共10行,170余字。右上角钤有一方长方形边沿为花纹、篆体印文的兰色印记。无法辫认,推测为买家或卖家一方的私印。契约为纸,毛边纸质,墨迹清楚,只是有多处虫蛀。

契文大意为:明万历44年9月24日,杨坑社坑农民谢英出卖了一处位于上西坑半工坑的土地,该地为人凤形,坐地向南,原来有卖主谢英祖母的遗骨,现自愿在大寒节之后将其迁出空给买主蔡瑚、蔡珊、蔡春安葬父母,卖主谢英得到了水牛牯一头为地价,已交付给谢英领去属实。言明该地四至界内谢英家并无其他亲人坟地,今后所卖地永远由买主蔡氏子孙掌管并祭祀其祖先,卖主谢英子孙不得阻拦干涉,如有日后有违反等情买方可凭买契由官府处治论罪。

此批明清契约文书发现的意义与研究价值

此批明清契约文书的发现,其意义显而易见。里面含有大量瑞金古代的历史信息,如当时乡里建制、土地山林房产等财产的价值、社会经济兴衰变迁、典当制、契约制度及其形式、有关客家人迁徒情况及地域地名信息等。通过对此批明清契约文书中所标明的平地隘大柏地考察走访, 发现契约中所標明的主要村落小地名是经几百年沧桑至今仍在使用,有关小村落还在并未消亡,如大柏地、杨坑、上西坑、廖坑尾、枫树下、杨梅树下、长坑尾、五工排、十工丘等,真是令人难以置信。

此批明清契约文书证实瑞金县明清时期民间仍流行契约制,即以订立契约文书形式,对私有山林土地房产宅屋出售转卖、债权债务及租佃关系等进行约定,以书面文字形式来约束双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从现发现的契约文书来看,一种为官契,官契有钤印,印为红色,又称红契,契文明确清楚,即可防止争讼,又可保证当时契税(即交易税)的征收;第二种为私契,又称白契,为民间自行订立后未再向官府纳契税并由官府在契纸上授印的立契,但此私契往往容易日后产生纷争,本文介绍的万历四十四年杨坑社坑谢英与蔡氏订立的土地转让契即为私契,正是其为私契,约束力有限,故若干年后又起纷争,谢氏认为当时一片祖先坟地只得到水牛一头,得价太少而心有不甘,再次向对方索要补价,而蔡氏为息事宁人,只得无奈的又补了对方一两二钱白银,并再次双方订立“不敷契”。据《明史.食货二》记载:“户部定:钞一锭,折米一石;金一两,十石;银一两,二石。”可见明朝米价在洪武二十八年以后基本上一两银子可以购大米二石——等于现在的94.4公斤,对当时谢氏来说也是一笔不算小的收入了。

当时契约行为是民间比较严肃重大的事,契约纠纷通常在乡里解决,一般由乡里老社长或家族长者调解解决,少有向县府起诉的,以“免使荒废农务,烦扰官司”。如前述谢英的“不敷契”就是第一次立契后,因卖方不服,不打官司而再请人出面协商找补价款之契,可见当时乡里在解决有关田宅买卖、婚约、债务纠纷时,适用封建法律,也适用乡约、民俗。

这批契约文书的发现,证实了明清时期瑞金土地契约文书已经比较完备周全,而且种类繁多,以适应土地买卖、租佃地权转移频繁和土地买卖的多样性。因为在农村农民土地买卖转让中,双方恐口出无凭,怕节外生枝,故订立土地买卖的契约,即田地契,契约除买卖双方共同签订外,一般须载明出买人姓名、土地田亩数量、坐落位置、四至八到距离、土地相邻界限、买卖价、交付管理日期、防止和注意事项等,如要报官备案,还会约定税额。此外,还需有说合人、中见人(在场人)、书写代笔人等中间人的签押,以示公正和合法,有了上述人员的认同、签押,契约始能成立。因此这成为一种历史悠久、书写方便、制作简单,且双方互认互守的文字合同。

瑞金县同赣南、闽西各县一样,在封建社会除官田之外,大部分是民田——即私田,农村土地的兼并和地权的转移都直接影响到民生和官府的治乱。历史上曾多次出现流民暴动和农民起义都涉及到土地,因而各朝代都非常重视土地与户口,因为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所以各家各户对订立和持有的土地等契约文书视为身家性命,小心翼翼地长期积累珍藏。此次发现的瑞金县平地隘地区的民间契约文书,它保存了瑞金县志典籍中未记载的原始社会档案资料,具有原始性、连续性、唯一性及文物性,有的连续几百年跨越几个朝代传承下来,尤为珍贵。它们不仅涉及瑞金县经济史又涉及法制史、社会史,是我们今天研究瑞金史和社会形态所需的重要史料。而且,除史料研究价值外,还有较高的书法观赏价值、文物收藏价值。

基金项目:2018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JC18206)。

作者单位:1.赣南医学院图书馆;2.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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