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云生于2019年3月18日入职北京恒凯公司,担任创意中心总经理职位。试用期的工资为税后72800元/月,转正后的工資为税后91000元/月。2019年9月12日,陆云生提出辞职, 9月26日起未有出勤。
陆云生离职后,公司发现他的学历和工作经历都造假。公司认为陆云生存在虚构的教育经历以及工作经历行为,不应该拿这么高的工资,因此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陆云生返还公司多付的工资款30万元,提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因陆云生提供虚假学历、虚构工作经历,严重侵害了公司的知情权,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关于公司主张陆云生酌情返还工资款30万元的理由正当,且数额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陆云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陆云生明确认可其存在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情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当返还相应的工资款。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陆云生返还公司工资款30万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系化名)
(据人民网5.11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