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东 钟建平
(1 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北京 100012;2 上海现代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上海 200437)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于2021年6月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于2021年9月1日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促进安全发展。其中,第四十四条增加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首次将从业人员“身、心、行”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上升至法律高度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安全培训作为预防事故源头性举措,研究人的行为规律,激励安全行为,避免和克服行为异常,对预防事故有着重要意义。
通过发现和分析人的行为产生的原因,可在一定程度预测和控制人的行为。国内外有关现代工业事故研究表明:80%以上事故原因与人的因素有关。安全行为科学就是揭示这一联系和规律,通过分析、认识、研究影响人的安全行为因素及模式,掌握人的安全行为规律,以实现激励安全行为、防止行为失误和抑制不安全行为的应用性科学[1]。美国行为主义大师斯金纳指出,人的行为有两种:应答性行为和操作性行为。应答性行为是指由特定的、可观察的刺激所引起的行为;操作性行为(非条件反射、条件反射)是指在没有任何能观察的外部刺激的情境下的有机体行为。
应答性的行为和操作性的行为的主要区别是:应答性的行为必须为两个方面,即主动方面和被动方面,主动方面的行为发生后,被动方面的行为则随之发生,称之为应答性的行为;操作性的行为则一般只有一方面,即主动方面的行为。具体的不同点表现为:刺激物不同,应答条件反射的刺激物很明确,操作条件反射的刺激物不明确;刺激出现的时间不同,前者的刺激出现在行为之前,后者的刺激出现在行为之后;应答反射中动物往往被动接受刺激,操作反射中往往是自主活动。当然,两者也存在相同点,主要是应答反射和操作反射的结果都是促进了行为出现的频率。斯金纳认为人类行为主要是由操作性反射构成的操作性行为,操作性行为是作用于环境而产生结果的行为。在学习情境中,操作性行为更有代表性[2]。斯金纳很重视操作型条件反射,因为这种反射可以塑造新行为,在学习过程中尤为重要。
由于人的行为千差万别,影响人的行为安全因素也多种多样,同一个人在不同条件下有不同的安全行为表现,不同的人在同一条件下也会有各种不同的安全行为表现。既然如此,笔者认为,可从两方面“双管齐下”引入安全行为的培养考察。一方面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灌输安全意识,强化正确的条件反射应答操作训练;另一方面通过科学合理的考试方法和方案设计,引入对考生安全行为的考察,刺激和加深印象,发挥引导作用。
在学习情境中,教师言传身教的操作性行为更有代表性,正如斯金纳所述,人类行为主要是由操作性反射构成的操作性行为,操作性行为是作用于环境而产生结果的行为,因为这种反射可以塑造新行为,在学习过程中尤为重要,起着示范和榜样的作用。如在低压电工作业培训中,教师在倒闸操作讲解中应着重强调送电和停电时的隔离开关和空气开关的操作顺序问题,一旦操作顺序错误或操作失误,将会造成短路事故,轻者短路跳开关、操作者手部可能被电弧灼伤;重者开关短路爆炸、操作者被气浪炸飞,引起高压油开关跳闸,影响整个企业生产的连续供电,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如果事故直接发生在输、配电网,则可能引发大面积停电,损失将不可估量。因此,在培训中安全行为学概念的引入,注重操作型条件反射的建立,经过强化操作训练,使学员在今后的实践操作中,做出正确的条件反射应答操作,从而塑造和规范安全的操作行为。
考试是对培训结果的检验,是保障培训质量效果的重要关口,特种作业考试尤其是实操考试,目的是为了检验考生对安全知识的掌握和理解,进而对安全知识的转化应用能力,同时通过实际操作反映其自我防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不是简单的机械式步骤操作或结果的是与否[3]。因此,在特种作业的考试中重点注入对考生操作性行为的考察,即考察考生主动方面的行为,通过实操考试方案设计,引入操作性行为考察,加深和培养考生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灌注好的安全行为习惯和安全文化。如电工断电拉下开关之后必须验电;电焊工焊接前必须戴好防护面罩和手套;登高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和安全带;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事先做好有毒气体成分和浓度检测等,且作为必考内容和否决项,加深考生印象,发挥导向作用。
在日常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中,如何强化安全行为,要根据不同的作业类别和专业要求,采取不同方法。容易犯错误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弱点,错误是事物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客观上存在着导致事故的因果链(薄弱环节),不论科技多发达,都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操作性行为的强化要遵循“墨菲定律”:如果坏事情有可能发生,不管这种可能性多么小,总会有人发生,并引起最大可能的损失。因此,在日常的安全培训中教师应着重强调规范的安全行为,突出强化以下“四个意识”的培养。
安全意识是人们劳动过程中产生良好安全行为的前提条件,是作用于人的行为要素之一,通过人的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感、情绪等对人的安全意识的作用和影响,从而达到规范安全行为[1]。如“没有电情况下要当有电来做”“电动工具在每次使用前都要检查电源开关、插头、电源引线绝缘层是否破裂”“气割时乙炔气瓶需直立,与氧气瓶保持5米以上距离”“一旦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安全带需高挂低用、安全绳和安全帽使用前进行拉伸磨损检查和使用有效期检查”……,这些安全意识的理念和经验,通过培训师的讲解,润物细无声般地注入学员心中,成为他们以后实践工作的行为准则,笔者认为这是安全培训的核心要义和重中之重。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都是我们工作时应当执行的“金科玉律”,必须严格遵守,不能有丝毫的疏忽和懈怠。在特种作业培训课程案例讲解中,教师应反复强调“法规是前人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经验和教训”的理念,一旦漠视将会重蹈覆辙。从导致事故的心理因素分析,人的行为与心理状态与事故的发生有着密切的关系,平时如不敬法守法,不按规定规程操作,不遵照标准执行,在日复一日的实际工作中,人们失误的心理活动得不到约束,其影响和负作用就会体现出来(致因机理)而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守法意识的培养对于控制和防止人的失误有着重要的意义。
特种作业是一种面对危险源的高风险岗位,从业者应具备必要的安全基本知识和强烈的风险意识,应当防患于未然。危险源是客观存在的,但它的存在并非一定会发生事故,只是事故的载体,只有在人的误操作或不安全行为触及下,风险转变为隐患,进而导致事故发生。危险源可分成二类:第一类危险源又称根源性危险源,主要是能量的载体和危险物质的客观存在;第二类危险源是系统从安全状态向危险状态转化所需的必要条件,是系统能量意外释放的触发原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第二类危险源主要分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条件[4]。人的不安全行为一般是指有明显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即“三违行为”,这种行为往往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主要表现及原因见表1。
表1 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表现及原因
反“三违”的管理措施主要通过“教育培训法”及“工作复核法”“沟通法”“奖励法”“惩戒法”等,通过正确合理地使用反“三违”管理措施,可使企业逐渐消除“三违”行为,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优化企业安全风气,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从而使员工在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的生产环境中工作,使企业获得更大的生产效益。反“三违”安全管理措施见表2。
表2 反“三违”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文化是个人和集体价值观、态度、能力和行为方式的综合产物。在安全生产系统中,人的素质(心理与生理、安全能力、文化素质)占主导地位,人的行为贯穿生产过程的每个环节[4]。因此,在创建企业安全文化中,必须重视人的因素、强化群体的安全意识、提高企业全员安全文化水平,应当尊重人、关心人、以人为本,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的利益,使大家找到归属感和获得感,最终形成安全管理“命运共同体”。一个企业建立了先进的安全文化,企业就成了一所学校,企业员工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设备升级改造的需要不断学习,知识成为员工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资源,激发员工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而从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同时也促进了企业整体软实力。
安全文化对人的影响贯穿整个职业生涯。通过注入、培养、塑造安全文化,使得员工自觉或不自觉地被周围安全文化所熏陶,不断地接受安全社会适应力和安全生理、心理承受能力[4]。如果说制度的约束是外在、冰冷、立竿见影和被动意义上的,那么文化的作用则是内在、温和、潜移默化和主动意义上的,具有其他约束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企业安全文化所具有的凝聚、规范、辐射等功能对整个企业会直接产生巨大推动作用。
安全文化的构筑会以不同方式渗透。在构筑企业安全文化过程中,安全文化的渗透性会以不同方式显现,成为凝聚员工的中间要素,直接或间接地引导员工把企业的安全形象、安全目标、安全效益同个人前途、家庭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使之对安全的理解和追求同企业的最终目标尽可能趋向一致。通过点滴积累和文化要素渗透,使员工在不知不觉中产生自主约束倾向和潜在准则,当这种约束和准则被普遍所认同时,标志着员工规范和约束自我的自觉性基本形成。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也是一部与事故灾难的斗争史。千百年来,人们从事故中“汲取教训,研究规律,进而防范化解”,尤其是人类社会发展进入工业化时代,对事故的认知和研究更加深入,现代的事故致因论所包含的多米诺骨牌理论、危险源理论、变化论和轨迹交叉理论等,都离不开人的行为因素。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从业人员“身、心、行”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上升至法律高度做出明确规定,对今后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培训工作必将产生深远影响。对于一线特种作业人员来说,教育培训是获取安全理念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在特种作业培训考核中注重引入安全行为学内容,从制度规范和大纲标准层面进行规范约束,确保修改后安全生产法更好在培训实际中落地,无疑对培训工作起到更好的导向和促进作用。分析和研究个体安全行为特性,群体、组织及管理行为对个体安全行为的影响,以及提高分析、预测、控制和改变人们工作中不安全行为的方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