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 曹建军
渔船用产品检验是对渔船所使用的有关水上安全和防止水域大气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检验。产品检验是渔船检验的源头。目前我国对于渔船用产品检验的上位法主要有《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实际操作的检验制度为《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农渔检(产)〔2014〕1 号)。“管理规定”的发布方原农业农村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在2018年机构改革后,其对渔船的监督检验行政职责划归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且渔船用产品检验的主体由之前单一的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变为中国船级社(CCS)和地方渔船检验机构两方。因此,渔船用产品检验制度也应调整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的《船用产品检验规则》中。目前商渔船的产品检验,有很大的不同,怎样更好地融合,方便产品生产企业与检验机构本身,是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
渔船用产品的检验模式分为单件/单批检验、型式认可和工厂认可;商船用产品的检验模式为单件/单批检验、设计认可、型式认可和工厂认可。两者区别主要在于商船用产品有时需要设计认可,而渔船用产品不需要。另外对于认可,渔船用产品的认可操作主要通过技术文件备案审核、现场复核和对所认可产品进行相关试验;商船用产品的认可操作主要通过图纸审查、原型/型式试验以及对最终产品和/或其制造过程中资料审查和试验。在认可过程中,商、渔船用产品的主要差异在对于产品设计图纸的处理上,商船用产品需要审查批准而渔船用产品只需备案审核。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依据渔船船用产品的不同特性将其划分为A类、B类、C类三种,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1、A类产品是指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渔船船用产品证书方可装船使用的产品。其中适合单台发证的为A1类产品、适合批量发证的为A2类产品;
2、B类产品是指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的产品;
3、C类产品是指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的产品。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中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目录表”中详细的列明了各产品的分类,其中A类产品涉及51项,B类产品涉及48项,C类产品涉及38项。也就是说在总共137项产品中只有51项产品需持有产品证书才能上船,占比37.2%。
而在商船用产品检验依据《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18》中,同样有一个附录即重要产品持证目录,目录中规定了产品的持证情况、认可模式和是否需要审图,共涉及193项产品,其中140项需要持有产品证书才能上船,占比72.5%。
从两者持证比例可以看出,渔船用产品的前期监督比较松,但在《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中配套了事中事后的监管,即对于A类产品:各级渔船检验机构应加强产品制造及装船使用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查到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B类产品:各省级渔船检验机构应在辖区内开展不定期抽查工作,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现场核查,主要检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核查产品重要安全技术参数,使产品保持认可状态。必要时,可由渔船检验机构封样,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确认其产品安全技术参数是否满足认可条件;C类产品:各级渔船检验机构应对用于渔船的产品实施不定期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禁止其装船使用。
两者的监管侧重点不同,一个注重事前,一个注重事中事后。但是两个目录还是存在相互冲突地方,如渔船用产品共有18项B类无需持证产品,占比37.5%,3项C类无需持证产品占比7.9%,均出现在商船的持证目录的清单中,另有1项A2类需持证产品出现在商船无需持证目录清单中。另外在“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目录表”目录中,A1类1项、A2类4项共占比9.8%,B类16项占比33.3%,C类5项占比13.2%,未在《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18》的持证目录中体现。
渔船用产品主要用于国内渔船和国际渔船,而国际渔船尚未加入《国际渔船安全公约》,未实现国际化,因此产品的设计制造以及检验依据主要参考国内的渔船技术规则、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商船用产品的检验主体主要是中国船级社,而船级社属于国际化组织,与世界接轨,因此为了同种产品检验依据的统一,方便检验工作的开展,国内船和国际船上的产品大部分设计制造以及检验依据采用ISO/IMO/IEC等国际组织的标准、船级社入级规范中的产品要求以及船级社对外公布的产品检验指南。因此往往会出现,渔船和商船上的同样产品,其设计制造以及检验依据都是不同的,诸如基本的安全产品救生圈和救生衣,中国船级社一般使用《国际救生设备规则》检验,而渔船检验机构一般使用国家标准GB/T 4302-2008救 生 圈、GB/T 4303-2008船用救生衣、GB/T 32227-2015船用工作救生衣。虽然对于产品大致的技术要求差异不大,但对于检验记录等要求还是有所不同,另外在《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中也无船用工作救生衣这一产品名称。
1、由于原农业农村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已不存在,当初发布的文件可能作废,为了渔船用产品检验的可持续进行,应在《船舶产品检验规则》中,针对渔船用产品的检验方式和产品名录加以明确,或有条件的保留原有的“ABC”管理制度,地方渔船检验机构加强注重事中事后对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监管,或废除“ABC”管理制度,更新持证目录,把A类和一些B类产品纳入需持产品证书的清单中,另一些B类产品纳入非必须持产品证书清单中,而对于C类则直接废弃,无需产品检验,完全交由生产企业当地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施行监管。
2、目前国内海洋渔船产品的检验方为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中国船级社,两方对于产品的检验依据的理解不尽相同,如对中国船级社来说,建议持证目录中各产品的技术要求在具体技术规则中加以规定,明确技术参数。如产品要求在相应标准中已明确,无需改变参数,可以在规则中直接引向标准。如没有具体的标准、规范或者标准、规范中的技术参数不符合实际现状,则该产品的技术要求应在技术规则中明确规定,可以在文中体现也可以使用附录形式加以体现。
《船舶产品检验规则》是整个国内船用产品检验的核心制度,从适用范围上来说,无论商船、渔船还是平台上产品的检验都应包含。内容上更应符合当前国家制度建设纲要、当前船用产品检验现状。因此建议渔船用产品的检验内容尽快纳入其中,并有所针对性,助推渔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