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奖章挂在家中被偷、唯一的毕业照片重新冲洗时被损坏、记录甜蜜婚礼的影像资料被摄影师弄丢……这些有特殊意义的财产遭受损失时该如何索赔?
小俊和小洁举行婚礼时,请顾某进行全程摄像。婚礼结束后,顾某发现因攝像机内存卡损坏,录像资料全部丢失。在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小俊和小洁将顾某诉至法院。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顾某同意返还小俊和小洁服务费1200元及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费。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林洋表示,记载着婚礼美好记忆的录像资料全部丢失,构成民法典规定的特定物侵权责任,即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普通的种类物不同,特定物往往具有独特性、稀缺性与不可替代性,同时,基于历史、传统、文化等因素,某些特定物会被赋予特定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承载着权利人某种特殊的情感记忆,其精神价值可能远超物质价值,具有重要的人身意义。
本案中,虽然婚礼录像资料本身的物质价值并不高,但对小俊和小洁而言却具有极为特殊的纪念意义,具有典型的人格与身份利益,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特定物侵权责任的结果要件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本案中,因为顾某的工作失误,导致具有时间性、空间性、人物性等诸多个性化特征的珍贵婚礼录像资料完全丢失,内容无法再现,对小俊和小洁造成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光明日报》20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