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刚,张 弛
(复旦大学 中文系,上海 200433)
“乌台诗案”因牵涉北宋文坛巨匠苏轼,一直以来都是苏轼研究者关注的重点。而“乌台诗案”的发生实则与当时的政治局势与言论环境密切相关(1)内山精也在《东坡“乌台诗案”考——北宋后期士大夫社会中的文学与传媒》一文中指出,诗案的发生与熙宁末年以来台谏性质以及传媒环境的变化有关,而“乌台诗案”又进一步加剧了言论环境的恶化,并对于宋代诗歌发展走向产生深刻影响,使诗歌与政治之间愈发疏离。参见:内山精也.传媒与真相——苏轼及其周围士大夫的文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173-271.浅见洋二《言论统治下的文学文本——以苏轼的创作活动为中心》一文指出,苏轼在“乌台诗案”前后都表现出强烈的“避言”心态,并指出这与北宋中后期存在的镇压言论的态势相关。参见:浅见洋二.文本的密码——社会语境中的宋代文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20-66.。我们知道,一个作家的创作固然受到其自身天赋秉性的制约,也与时代风气密切关联,而社会环境的变化往往同时作用于同时代的多个作家。在生年略早于苏轼,但创作时间亦与之有所重合的王安石身上,也能够看到元丰政治生态对其创作的影响。研究者每每关注晚年王安石的文学成就,尤以其“荆公体”诗歌为重点研究对象,以探讨对仗、用字等纯文学性质的诗歌技巧为主,对其唱酬诗中所见的人际关系,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王安石晚年创作心态与政治环境之互动等问题重视不足。本文受苏轼与“乌台诗案”相关研究启发,首先勾勒出神宗朝“笺注”之风逐渐兴盛的发展脉络,再通过诗歌文本与相关史料之间的对读,意图说明因受此影响,王安石晚年同样产生了强烈的“避言”焦虑,并在此基础上论述元丰时期的言论环境对北宋中后期士大夫社会带来的深远影响。
于文学研究者而言,因涉及大名鼎鼎的苏轼,“乌台诗案”理应受到关注。而如果纵观神宗朝一系列诏狱案件,“乌台诗案”亦自有独特之处。此案可以说是唯一一个纯粹因言获罪的案件,苏轼因其所作诗歌中有涉及讥讽新法的内容,而受到了被贬黄州的“特责”(2)我们认为,苏轼被贬黄州并非神宗的恩典,而是为了维护新政而给予的“特责”。参见:朱刚.“乌台诗案”的审与判——从审刑院本《乌台诗案》说起[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6):87-95.。然而,对诗歌文本的严密“监控”并非始自“乌台诗案”,而是在此前的赵世居谋反案中已初露端倪。
熙宁八年(1075),前余姚主簿李逢被沂州民朱唐告发谋反,经神宗特派的御史台推直官蹇周辅“钩索微隐”[1]10605,认为谋反这一事实乃李逢与宗室赵世居相互勾结所为。赵世居是秦王赵德芳曾孙,属太祖后裔,此人雅好文学,交游广泛。此案由御史台审理之后,经神宗“特断”,赵世居被处以极刑,与他过从甚密的士大夫也纷纷受到了或轻或重的处罚(3)关于赵世居一案的相关研究,参见:李裕民.宋神宗制造的一桩大冤案——赵世居案剖析[M]∥宋史新探.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30-46.。
审理此案的同知谏院范百禄曾以李士宁赠予赵世居母亲的诗歌,作为他参与谋反的罪证。范百禄认为,李士宁赠诗中云“耿邓忠勋后,门连坤日荣”,意指赵世居作为太祖之后,理应享宋朝国祚,据此判断他很可能提前知道并参与了赵世居的谋反活动,甚至有可能是怂恿赵世居谋反的始作俑者(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六十四,熙宁八年五月丁卯,“先是,百禄与邓绾、徐禧杂治世居狱,士宁以术游公卿间,尝遇居母,以诗遗之,有‘耿邓忠勋后,门连坤日荣’之语,初以为士宁所为,既而内出仁宗御集,乃赐曹傅挽词,士宁亦以此自解。百禄讦士宁赠诗之意,士宁对曰:‘彼乃太祖之后,帝子王孙是甚差事?’百禄谓士宁荧惑居,以致不轨之祸,且疑知居逆谋,推问不服。居及李逢亦以士宁为不与谋也。”(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6459-6460.)又,《涑水记闻》卷十六载:“士宁以为太祖肇造,宗室子孙当享其祚,会仁宗有赐英宗母仙游县君挽歌,微有传后之意,士宁窃其中间四句,易其首尾四句,密言世居当受天命以赠之。世居喜,赂遗甚厚。”见:司马光.涑水记闻[M].北京:中华书局,1989:321.。从赠予宗室的应酬诗中,钩稽出对神宗皇位合法性的质疑,这固然是“索隐”式的解读。在当时参与审理的官员中,就曾有人对这种过度解读提出过异议。据《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二百六十四熙宁八年(1075)五月丁卯条载:
(徐)禧语百禄:“岂有人十七八年前率意作诗,便欲加罪?”百禄以为不然,禧乃奏:“士宁赠诗未为狂悖,彼乱人挟借解释,何所不至。而百禄之意以为士宁尝在王安石门下,擅增损案牍,必欲锻炼附致妖言死罪,迫勒引谕,屡通屡却。夫挟大臣故旧以枉陛下之法,与借人死命以增己之疑者,相去几何?臣皆不忍行此。乞免签书,差公平官结勘。”诏不许,卒论士宁徒罪。[2]6460
徐禧时任监察御史里行,是参与审理赵世居谋反案的另一个官员,在他看来,范百禄对李士宁之诗的解读不仅纯属无中生有,而且还有不可告人的险恶用心,即意图牵扯宰相王安石。
而值得注意的是神宗对此的态度,在范百禄与徐禧互讼当日,神宗“乃诏(曾)孝宽、(张)琥辨其曲直”,并对当时已经回朝复相的王安石说:
百禄意亦无他,兼未结案,禧遽入文字,似有意倾百禄。人心难知,朕虽见禧晓事,然岂保其心?[2]6460
神宗对于范百禄以李诗问罪的行为,表现得相当大度,这可能与台谏“风闻言事”的传统有关。或许在神宗看来,在未曾结案之前,范百禄这种不无曲解之嫌的解诗行为,只是为了案件顺利推行而采取的合理手段。可耐人寻味之处在于,根据负责官员的推问结果,范百禄对李士宁的指控并不成立,他还因此而受到落职的处分(5)范祖禹《资政殿学士范公墓志铭》:“会公与御史治赵居狱,妖人李士宁尝以仁宗御制诗赠居母,有后族意,及许与刀,饰以龙。方讯鞫,而宰相素与士宁厚善,御史徐禧言公锻炼士宁罪,公奏:‘士宁荧惑愚妇狂童,以致不轨,当诛无赦。禧纵出有罪,以媚大臣,不可以任风宪。’朝廷以御史知杂、枢密承旨辨曲直,主者直禧,公坐落职、夺一官,监宿州酒税。”(见:范太史集:卷四十四[M]∥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100.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477.)据此来看,范百禄对李士宁的告发不仅被判定为无法成立,他还因此而受到了贬谪。。然而,即使明知范百禄有曲解诗意之嫌,并且在王安石从中调解斡旋的情况下(6)《长编》卷二百六十三,熙宁八年闰四月壬子,“上问处置世居事,安石曰:‘世居当行法,其妻及男女宜宽贷,除属籍可也。今此一事,既重责监司,厚购告者,恐开后人诬告干赏,官司避罪,将有横被祸者。愿陛下自此深加省察。方今风俗,不惮枉杀人命,陷人家族以自营者甚众。’上曰:‘事诚不可偏重也。’及是,断狱如安石议。”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6447-6448.,神宗还是对李士宁施以“杖脊,并湖南编管”的处罚,罪名是“收钑龙刀及与世居饮”[2]6446。很明显,如果仅是收受礼物或与赵世居关系亲密,并不足以让李士宁受到如此严重的惩罚(神宗甚至还曾想治李士宁死罪)(7)王铚《默记》卷上云:“李之仪端叔言:‘元祐中,为六曹编敕删定官,见断案:李士宁本死罪,荆公就案上亲笔改作徒罪;王巩本配流,改作勒停;刘瑾、滕甫凡坐此事者,皆从轻比焉。’”见:王铚.默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1:15.,我们不得不考虑范百禄的进言对神宗决策的影响(8)事实上,我们从文献材料中可以看出,神宗之所以对涉案一干人等施以重责,还是出于对“世居似太祖”的忌惮,范百禄对李诗的解读正是迎合神宗的这种心态而发。。
神宗这样的默许态度释放出一个不同寻常的信号,意味着为了扫除一切可能存在的对现行政权的威胁,对诗歌的过度解读被认为是正当且合理的。我们很难具体估量李士宁的因诗涉案在士大夫之间究竟产生了多大的影响,但从文献材料中确实可以看到效仿范百禄者不乏其人。“乌台诗案”案发当日,苏辙以《为兄轼下狱上书》上神宗云:“顷年通判杭州及知密州日,每遇物托兴,作为歌诗,语或轻发。向者曾经臣寮缴进,陛下置而不问。”[3]777说明在“乌台诗案”案发之前,就已经有人向神宗提出过苏轼语涉讥讪的指控。而这个告密者很可能就是沈括,据《长编》记载,沈括“察访两浙”时,“与轼论旧,求手录近诗一通,归则签帖以进,云词皆讪怼。”[2]7336当然,关于沈括献诗一事目前学界尚有争论(9)李焘《长编》卷三百一元丰二年十一月庚申条注引王铚《元祐补录》载沈括献诗一事,但同时指出“此事附注,当考详,恐年月先后差池不合”。(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7336.)学者对此事也多有考辨,相关研究数量众多,在此不一一列举。,但这些记载至少可以说明,阅读者对诗歌进行断以己意的“笺注”,并以此为武器对诗歌作者进行政治攻击,是神宗朝兴盛一时的社会风气,而神宗本人正是这股风气的助长者。
而“乌台诗案”不仅是这股汹涌“暗潮”的必然产物,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影响深远的节点。苏轼语含讥讽的作品因流传广泛,被当朝者忌惮并视为犯“谤讪”之罪,且在大理寺作出“当徒二年,会赦当原”[2]7333的判决之后,神宗仍对苏轼施以贬谪黄州的“特责”[2]7334。这不仅意味着自《诗大序》以来“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4]566的诗歌传统荡然无存,于当时的政治环境而言,亦有着特别的意义。此案发生在元丰之初,意味着在神宗主政的“元丰体制”之下,无论文体,任何出现在公共领域的表达中,都不再允许有针对当前政局的反对意见。可以说,这是对异见的全方位彻底抹杀,神宗朝对言论的控制在此时达到了顶峰。
勾勒出神宗朝这股索隐告密之风逐渐兴盛的脉络,会使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罢相后王安石所面临的言论环境。他亦不免受到这股风潮的波及,在“乌台诗案”之后不久,就有人搜罗整理王安石之诗上呈神宗,并作出“讽刺交作”的指控。
此事与吕嘉问违建精义堂一案有关。吕嘉问字望之,是新党中坚,早在熙宁初就被王安石委任推行市易法,颇受器重,王安石还曾向神宗“荐嘉问及张安国可为宰属”[2]6366,后因市易法与曾布相互攻讦,于熙宁十年(1077)知江宁府。元丰元年(1078),吕嘉问受到了时任江东转运判官何琬的弹劾,罪状有两条:其一是熙宁八年(1075)王安石派家臣俞逊回到江宁府整修北山旧宅之事。俞逊因“侵盗钱物”于熙宁十年(1077)被江宁府官员收押,接手这一案件的正是新知江宁府的吕嘉问,而何琬认为吕嘉问在此案的审理中徇私枉法(10)参见《长编》卷二百九十三,元丰元年十月壬寅,“观文殿大学士、集禧观使王安石言:‘江东转运判官何琬奏江宁府禁勘臣所送本家使臣俞逊侵盗钱物事已经年,吕嘉问到任,根治累月,案始具。今深恨俞逊飜异,故加以论诉,不干己罪。如琬所言,则是嘉问为臣治逊狱事有奸,臣与嘉问亲厚交利而已。”(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7145.)据王安石自述,俞逊案是吕嘉问遭到弹劾的主要原因,但是从其他相关材料的记载来看,违建精义堂才是何琬弹劾的主要内容。《琬琰集删存》卷三《蔡忠怀公确传》:“会知江宁府吕嘉问违法营造,为使者何琬按发。”(洪业,等.琬琰集删存[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410.)《长编》卷三百九十一元祐元年十一月壬申,“(何琬)在任日,独力按发知江宁府吕嘉问违条修建精义堂奸赃不法等事,忤犯权要,招结怨仇,嘉问坐是贬责,琬由此为公论所称。”(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9516-9517.)。其二则是吕嘉问为王安石营造精义堂在程序上的违规。何琬诉吕嘉问“为门僧教化,拆镇淮桥,修精义堂,及不造监司商量公事,而数至王安石之门,安石亦厌其来。”[2]7162这两件事原本只是与地方官行政职责有关的问题,但吕嘉问通过他的关系网络提前得知何琬上奏的内容,每每“琬奏才至,而嘉问辩论继上”[2]7142,这使神宗大为光火,责问吕嘉问消息来源,并在经过调查之后,以官员之间“交通漏泄”(11)《长编》卷二百九十三,元丰元年十月壬子,“御史中丞蔡确言:‘窃闻江东转运判官何琬言,京师有以琬所列事密报知江宁府吕嘉问者。审如此,则不可不痛绳,以杜交通漏泄之奸。乞令有司穷治,如有实,乞重施行。’诏除王安石书外,余并送御史台根究。”实际上,根据下文的论述我们也能够看到,神宗问罪吕嘉问并非因他“违法营造”,而是因为他与东京官员之间来往通信的“交通漏泄”之罪。参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7150.之罪,处置了一干涉事人等,而吕嘉问在修造违法等事之外,又因为供词之间屡屡牵涉王安石且“报上不以实”,“虽会恩不贷”,受到了“落职冲替,免勒停”[2]7243的处罚。
然而,此案并未因吕嘉问的落职而结束,何琬在此之后仍有所动作。据李焘《长编》注引陈瓘《尊尧馀言》记载:“安石饯送嘉问,赋诗以赠之,琬又尽录其诗而奏之曰‘讽刺交作’,神考不以何琬为过也。”[2]7145他将王安石为吕嘉问所作的饯行之诗收集起来,以其中有“讽刺交作”之意为由,向神宗提出控告。
王安石集中现存与吕嘉问唱酬的诗歌,分别有《招吕望之使君》(《王荆文公诗笺注》卷二十七)、《与吕望之上东岭》《与望之至八功德水》《邀望之过我庐》《闻望之解舟》(《王荆文公诗笺注》卷二)、《望之将行》(《临川先生文集》卷三十六)、《送吕望之》《送望之赴临江》(《王荆文公诗笺注》卷四十)共八首,均作于这段时间,应当就是当时被何琬搜集上呈的作品。虽然这些诗中大多只有招揽同游之辞或是送别之语(案发之初吕嘉问曾暂移知润州,不满一年即罢)(12)《长编》卷二百九十二,元丰元年九月壬申,“以知江宁府吕嘉问知润州。江南东路转运司言,嘉问违法不公,乞移一郡,所贵易以根究,故有是命。”看起来应当是出于司法公正的避嫌之举。参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7129.,但在部分作品中,王安石确实曾表达过对吕嘉问此案的看法。比如《与吕望之上东岭》一诗中有“微云会消散,岂久污尘滓”[5]33一句,虽是劝慰吕嘉问,但将何琬的指控比作“污尘滓”,显有不平之意。至元丰三年初(1080),吕嘉问起复再知临江军(13)《长编》卷三百二,元丰三年正月壬午,“降前知江宁府、司封员外郎吕嘉问知临江军。嘉问前坐监司按修造违法事等夺职,至是上书自辨,又坐对制不实,会恩止降差遣。”注文云:“今乃以前知江宁责,不知何故。”参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7347.,在他离开江宁前往赴任之际,王安石有《送望之赴临江》一诗云:
黄雀有头颅,长行万里余。想因君出守,暂得免包苴。[5]1021
“黄雀”典出《秦风·黄鸟》,在此以秦国贤臣“三良”喻吕嘉问。而“头颅”“万里”之语典出《三国志·魏书·袁尚传》,“尚、熙与乌丸逆军战,败走奔辽东,公孙康诱斩之,送其首。”裴注引《典略》云:
尚为人有勇力,欲夺取康众,与熙谋曰:“今到,康必相见,欲与兄手击之,有辽东犹可以自广也。”康亦心计曰:“今不取熙、尚,无以为说于国家。”乃先置其精勇于厩中,然后请熙、尚。熙、尚入,康伏兵出,皆缚之,坐于冻地。尚寒,求席,熙曰:“头颅方行万里,何席之为!”遂斩首。[6]207
袁尚、袁熙兄弟在联合乌丸对阵曹操的战役中大败,不得已投奔辽东太守公孙康,却反被公孙康擒获并斩首,还将他二人的首级作为礼物送给曹操。如果将这两个典故联系起来解释,这首诗前两句是在说身为贤臣的吕嘉问将要远赴临江军,而后两句中的“包苴”一词一般泛指馈赠的礼物,在此可能仍然是在呼应典源中袁尚、袁熙兄弟首级被作为贽礼的情节,暗指吕嘉问因此次出守而免于为公孙康一般的小人所害。
从史料记载中也可以看出,王安石的确对何琬的控告愤懑不平。在何琬指控吕嘉问案发当时,王安石就曾奏请神宗勿念旧情,彻查此事:“窃恐陛下哀怜旧臣,不忍暴其污行,故不别推究,如此则臣与嘉问常负疑谤,不能绝琬等交斗诬罔,望特指挥以江宁府奏劾俞逊事,下别路差官重鞫。”[2]7145观其语意,将何琬的上奏指作“交斗诬罔”,显然不认为吕嘉问有罪。
另外,如果仅就《送望之赴临江》一诗而言,还有一个因素必须纳入考量。除了前文所述《与吕望之上东岭》中有“微云”“尘滓”句之外,在《闻望之解舟》一诗中,王安石亦曾有云:“黯黮虽莫测,皇明迈羲娥。修门归有期,京水非汨罗。”[5]35前两句意为前途虽不可测,但也仍然要相信天子的圣明,而后两句则以屈原作比,指出吕嘉问虽然与屈原同样处于“忠而被谤”的境地,但他不必像屈原一样愤恨自戕,英明的圣主神宗必定会明其心志。这两首诗的写作时间应当略早于《送望之赴临江》,而此时吕嘉问离开江宁,很可能是为了前往东京向神宗自陈此案原委。这时本案应当尚在审理之中,故而王安石对于案件的结果还抱有一定的信心。而《送望之赴临江》一诗则十分特殊,这首诗作于元丰三年(1080),此时案件审理已经结束,吕嘉问也已被问罪降责,因此王安石不再有劝慰之语,只以“包苴”一句相赠,来表示自己的不满情绪,但此时贬官之责已成定谳,如此语含讥讽的确不免引来有心之人关注。前后两相对照,不得不说,何琬作出“讽刺交作”的指控并非毫无来由。
如此看来,王安石与苏轼一样,都确实在诗歌中微露异见,且何琬笺诗上呈之举也应当发生在元丰三年(1080),亦很可能是受到刚刚尘埃落定的“乌台诗案”的启发,但二人的命运却截然不同。笔者未能在文献材料中找到何琬这项指控的处理结果,而据陈瓘所言“神考不以何琬为过也”来看,神宗并未以何琬的告发为罪,也未对王安石施加任何处罚。于神宗而言,他既是这股“笺注”之风的始作俑者,又对王安石有庇护之意,自然能够对双方都保持宽容的态度。然而,即便如此,何琬的指控仍然令王安石感到深深的不安,从他案发后所作的“元丰行”系列诗歌之中,我们就能够感受到他的焦虑。
“元丰行”系列诗歌是王安石晚年作品中非常罕见的具有强烈政治性色彩的作品,即《元丰行示德逢》《后元丰行》(《王荆文公诗笺注》卷一)、《歌元丰五首》(《王荆文公诗笺注》卷四十一)共七首,学者根据其中的细节将它们系年于元丰四年或五年(14)李德身《王安石诗文系年》将《元丰行示德逢》系于元丰四年,将《后元丰行》《歌元丰五首》系于元丰五年,本文从其说。参见:李德身.王安石诗文系年[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266-267,274.。这七首诗的共同点在于通过描绘元丰年间五谷丰登、人民生活安居乐业的场景来歌颂元丰之政。下面我们举《元丰行示德逢》为例进行说明:
四山翛翛映赤日,田背坼如龟兆出。湖阴先生坐草室,看踏沟车望秋实。雷蟠电掣云滔滔,夜半载雨输亭皋。旱禾秀发埋牛尻,豆死更苏肥荚毛。倒持龙骨挂屋敖,买酒浇客追前劳。三年五谷贱如水,今见西成复如此。元丰圣人与天通,千秋万岁与此同。先生在野固不穷,击壤至老歌元丰。[5]1-2
根据“三年五谷贱如水”一句,李德身将本诗系于元丰四年(1081)。由诗意来看,本年曾有过一场大干旱,本诗在首句略述干旱的情景,紧接着笔锋一转,详细地描述久旱终逢雨,田里庄稼如何长势喜人,农家人如何相与庆祝,而这些描写都是为本诗的点睛之笔作铺垫,“元丰圣人与天通,千秋万岁与此同”,这里的“圣人”自然是指宋神宗,自改元元丰以来农家人迎来了连续四年的大丰收,这当然是圣主英明之政的结果,而这样的圣政将持续千秋万代,正因如此,像杨德逢这样的“野老”才能始终维持优裕的生活,真心歌颂并拥护元丰之政。
如果就内容而言,这首诗在整个“元丰行”系列之中并没有太多的特殊性,其他六首也与之相似,表达了共同的主题。但诗题中的“示德逢”却引起了笔者的注意。杨德逢名骥,鄱阳人,安石门人,元丰年间追随王安石长住江宁府,与他唱和颇多(15)关于杨骥治平年间从学王安石以及晚年与安石交游的具体情况,参见刘成国《荆公新学门人考》,刘氏著《荆公新学研究》第二章第一节。(刘成国.荆公新学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68-69.)。王安石集中另有《寄德逢》《次前韵寄德逢》两首诗,从内容来看,与这首诗讲述的是同一件事,应当为同时所作(16)李德身《王安石诗文系年》已经指出,《寄德逢》《次前韵寄德逢》二诗与《元丰行示德逢》有相似的内容,故而将这两首诗同系于元丰四年。见:李德身.王安石诗文系年[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266-267.。与《元丰行示德逢》不同的是,这两首明显更具“日常性”,《寄德逢》一诗云:
山樊老惮暑,独寤无所适。湖阴宛在眼,旷若千里隔。遥闻青秧底,复作龟兆坼。占岁以知子,将勤而后食。穿沟取西港,此计当未获。翛翛两龙骨,岂得长挂壁?唔言久不嗣,作苦何时息?炎天不可触,怅望新舂白。
《次前韵寄德逢》一诗云:
一雨洗炎蒸,旷然心志适。如输浮幢海,灭火十八隔。俯观风水涌,仰视电云坼。知公开霁后,过我言不食。翻愁陂路长,泥淖困臧获。明明吾有怀,如日照东壁。暮逢田父归,倚杖问消息。渠来那得度?南荡今已白。[5]30-31
王安石使用了如家常话一般的口吻,使这两首诗读来像是两封前后接续的尺牍。前一首先述说二人住处虽近,却已久久未曾见面,是因为连续干旱使得杨德逢忙于家中农事。王安石为对抗干旱提出使用水车的建议,希望这场干旱早日过去,明年能有个好收成。而第二首次前首之韵,与上一首的内容相衔接,久旱之后终于有雨,王安石与杨德逢如约相见,可是太多的雨水又为杨德逢增添了新的困扰,王安石拄着拐杖向晚归的农夫询问田里的消息,希望能与杨德逢再次见面。
从久旱得雨的情节,田圻如“龟兆”的比喻,以及龙骨车的出现,都可以判断出这三首诗之间的紧密联系。同样是写给杨骥的诗,王安石却采取了截然相反的写作策略,这显然不同寻常。就笔者的阅读体验来看,后两首亲切自然,读来如同两封家书,这在王安石晚年的作品中并不罕见。而以《元丰行示德逢》为代表的“元丰行”系列诗歌却与众不同,尽管主题有明显的政治倾向,然而,与早年此类诗歌中展现出的强烈批判性不尽相同,王安石相当罕见地使用了热情洋溢的“颂圣”口吻,这与他一贯表现出的拗峭性格全不相符。很显然,虽然以“示德逢”为题,已经收到另两首“尺牍诗”的杨骥却并非《元丰行示德逢》一诗的预期读者,甚至可以说,整个“元丰行”系列诗歌都是为特定的读者群体而作。
如果与前文所述何琬献诗一事相联系,我们可以将王安石的创作动机解释为吕嘉问案为他带来的焦虑。又或者说,王安石敏感地意识到他的作品天然拥有着一个庞大的读者群,在“笺注”之风盛行的神宗朝,如此众多“审视”的目光会为他带来不必要的政治风险。
在王安石晚年的文字之中,他频繁地表达出这个意思。他在元丰年间所上《李舜举赐诏书药物谢表》(《临川先生文集》卷五十九)中,就说自己处于“远迹久孤之地,实迩言易间之时”[10]1106,还曾作《山陂》(《王荆文公诗笺注》卷四十二)一诗云:“白发逢春惟有睡,睡间啼鸟亦生憎。”据李壁解读,“此诗似谓居间时,犹不免世俗之嫌嫉”[5]1079。在宋人诗话与笔记之中,我们也确实能够撷取到不少当时之人对王诗进行“索隐”式解读的内容。如吴聿《观林诗话》有云:
半山晚年所至处,书窗屏间云:“当时诸葛成何事,只合终身作卧龙。”盖痛悔之词,此乃唐薛能诗句。[11]127
李壁注王安石《中书即事》时引用了此诗,并记载此诗作于熙宁九年(1076)十月,是“既得请金陵,出东府,寓定力院”时作[5]1139,是王安石第二次罢相后,尚未离开东京时的作品。严格来说,这两句诗并非他的创作,只是引用了唐代薛能的成句,但这样的借用本身就令读者充满探索的兴趣,在吴聿看来,诸葛亮很明显是王安石本人的自我投射,并据此做出他对推行新政追悔莫及的解读。又如《侯鲭录》卷三“王介甫暮年犹望朝廷召用”条云:
元丰末,有以王介甫罢相归金陵后资用不足达裕陵睿听者,上即遣使以黄金二百两就赐之。介甫初喜,意召己,既知赐金,不悦,即不受,举送蒋山修寺,为朝廷祈福。裕陵闻之不喜。即有诗云:“穰侯老擅关中事,尝恐诸侯客子来。我亦暮年专一壑,每闻车马便惊猜。”此未能忘情在丘壑者也。[12]93
王安石的起复应该是元丰年间士大夫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毕竟有复相先例在前,再次入朝也不无可能,正因如此,宋人特别执着于在王安石的诗歌中寻找他企图再仕的蛛丝马迹,这里赵令畤做出“未能忘情在丘壑”的解读也正契合于这种时风。这首诗收录在《王荆文公诗笺注》卷四十八,题作《偶书》。而值得一提的是,李壁在注释时并没有采用赵令畤的解读,虽然他曾在注释王安石另外一首诗《六年》时,肯定了王安石“深追神宗之遇,虽已在田里,不忘朝廷也”[5]1168,但却特别排斥对王安石的诗歌作出“冀复相”的解释。他曾在《后元丰行》诗题下写下诗注云:“或谓公欲以此彻神考之听,冀复相,此谬论也。”[5]3李壁的这条注文正可以侧面展示出当时士大夫对发掘王安石诗歌中微言大义的热情。
可以想见,“元丰行”系列诗歌正是为这些野心勃勃的阅读者量身定做的作品。以诗歌表达对神宗元丰之政的强烈拥护,不仅是作为前任宰相、新党领袖必须表现出的政治姿态,亦是避免言祸的现实要求。尤其是当神宗通过“乌台诗案”向士大夫宣布,诗歌不再是畅所欲言的安全场域之时,处于在野状态的王安石及时以诗响应就显得更为重要。
同样作于元丰五年(1082)的《送许觉之奉使东川》也许也可以为这个结论做一注脚,诗云:
三秋不见每惓惓,握手山林复怅然。后会敢期黄耇日,相看且度白鸡年。畏途石栈王尊驭,荣路金门祖逖鞭。一代官仪新藻拂,得瞻宸宇想留连。[5]645
元丰五年(1082)许彦先除梓州路转运判官,此诗为他离开江宁时,王安石临别所赠[13]。乍看上去这只是一首普通的送别诗,而其中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最后一句,在这一年,由宋神宗领导的官制改革全面推行,王安石对此表示出明确的支持与拥护。
当然,我们可以将这种赞美仅仅理解为赠别诗中的客套之语,但如果与另一些记录相对比来看,问题似乎并不那么简单。《朱子语类》卷一百二十八曾记载:
神宗用《唐六典》改官制,颁行之。介甫时居金陵,见之大惊。曰:“上平日许多事,无不商量来。只有此一大事,却不曾商量。”盖神宗因见《唐六典》,遂断自宸衷,锐意改之,不日而定,却不曾与臣下商量也。[14]3070
元丰官制改革肇始于元丰三年(1080),正式推行于元丰五年(1082),而王安石自熙宁九年(1076)第二次罢相后,就已彻底远离行政中枢。可以说,这场声势浩大的官制改革,完全是由神宗主导的,与王安石的关系并不太大,因此,他有这样惊愕的反应也可以理解。但此处朱熹的记载却与上文所引的王诗形成了有趣的对照,我们可以发现王安石在诗歌中有意隐藏了自己的惊愕和疑惑。在他者的记录与自我的表达之间,我们能够感受到王安石敏锐的谨慎(17)事实上,从另一些记录来看,王安石“元丰行”系列诗歌的创作亦有可能与官制改革有关。晁说之《嵩山文集》卷三《论神庙配享劄子》:“安石在金陵,见元丰官制行,变色自言曰:‘许大事,安石略不得预闻。’安石渐有畏惧上意,则作前后《元丰行》以谄谀求保全也。”(见:曾枣庄,等.全宋文:130[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21.)《邵氏闻见后录》卷二十四亦引此文。虽然晁说之“谄谀求保全”的揣测体现出浓郁的“时代风气”,但我们可以据此判断整个“元丰行”系列诗歌确实是作于元丰四五年推行官制改革期间。与《送许觉之奉使东川》一诗统而观之,王安石为何在这段时间频繁有此类言语,的确令人深思,应该与此时政坛风向有所关联。。
关于“乌台诗案”对苏轼本人以及当时言论环境的深刻影响,研究者已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而据笔者前文所述,“乌台诗案”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与自熙宁末至元丰以来逐步恶化的社会风气与逐渐严酷的舆论环境密切相关。且当时笼罩在整个士大夫社会中的这片“乌云”,不止影响了苏轼一人,“避言”的心理共同存在于当时士大夫之间。不仅旧党领袖司马光卸任之后“自是绝口不论事”[15]10766,就连退居江宁的新党领袖王安石也饱受其扰,不免有因言获罪的焦虑。这种普遍现象的出现,与新法政权的特性有关。
按照王安石的设想,新政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一元化体系,追求社会文化高度统一,即所谓“一道德而同风俗”(18)关于王安石与他构想的“一元化模式”,参见:朱刚《士大夫文化的两种模式——读王安石〈虔州学记〉与苏轼〈南安军学记〉》。(朱刚.唐宋“古文运动”与士大夫文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9:174-187.),而这本身就意味着异见不被允许。与此同时,出于与神宗在政治理想上的分歧,王安石主动退出了政治舞台,而在这之后,由神宗独掌权柄的元丰政局较前一阶段而言产生了一些新的变化。神宗展现出相当强势的政治性格,他利用台谏大兴诏狱,使捕风捉影的攻讦告密之风大盛,他还鼓励对诗歌进行“索隐”式解读,使“笺注”成为一时流行的政治攻击手段,最终,他选择以“乌台诗案”儆戒所有士大夫,宣告对言论的彻底钳制。
我们毫不惊讶于神宗对于元丰政局的超强掌控力。这既由神宗本人的性格特点所决定,又是推行新政的必然。王安石摒弃一切反对的声音坚持推行新法的举动,在无形中破坏了台谏,使得台谏的功能由言事逐渐向监察转化,成为君主的专差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君权也得到了空前强化。另外还必须要指出的一点是,在王安石设想的一元化模式之中,为了保证士大夫文化的中心位置,存在一个凌驾于天子之上的“帝师”,在熙宁年间,变法领导者王安石即事实上担任着“帝师”的角色。而当他这位“帝师”缺席之时,神宗的主观意志就成为左右元丰政局的关键,他既可以出于特别的考虑选择苏轼施以“特责”,又出于己意对王安石加以庇护,使他虽曾身涉此类“讥讪”的指控,但却并没有受到任何实质性的处罚。
然而,于王安石而言,神宗的善意并不能缓解他的焦虑,我们可以发现,他“避言”的心理伴随着政局的变化而愈发强烈。熙宁末赵世居案案发之际,刚刚复相的他不仅当面向神宗指出“自陛下即位以来,未尝勘得一狱正当”,还直言不讳地说神宗于范、徐二人互讼案“有适莫”[2]6461,言下之意是指神宗对范百禄的说辞偏听偏信。但罢相之后,身受何琬指控的他终于清醒地意识到,当神宗成为体制的实际控制者时,对异见的监控并不局限于党派的分野,新党与旧党的派系分类不再重要,他亦成为这个由自己亲手建立的一元化模式中的异见者。
这是王安石个人的生命悲剧。他几乎是凭借一己之力实现了自己的政治理想,再造了一个“风俗淳”的尧舜盛世,但却沦为这一盛世下的“在野”者,湮没了自己的声音。他的真实想法消失于公共视野,仅留下“曾侍玉堦知帝力,曲中时有誉尧心”(《王荆文公诗笺注》卷四十一《歌元丰五首》其四)[5]1033之类的诗句引人揣测。王安石晚年诗歌中表现出的这种小心翼翼、如履薄冰的心态,对于深入理解他晚年诗风的转变而言,尤为重要。
当然,元丰言论环境的影响不止于王安石的个体生命体验,更是波及整个北宋中后期士大夫社会的重要问题。在王安石建立起的一元化模式下,无论是“帝师”还是君主,他们的政治性格都拥有着左右政坛风气的巨大能量。神宗尚且算是一位理智的君主,但他的后继者却并非都如他所愿。神宗去世之后,伴随着愈发激烈的党争,这股因言论罪的不正之风失去了理性的控制,最终统治了整个士大夫社会。神宗朝长于以此罗织冤狱的权相蔡确,在元祐时亦因车盖亭诗案而贬死新州。而另一个绝佳的例证则是,早年曾以苏轼之诗“签帖以进”的沈括,在晚年也感受到了这股言论控制的力量。他在元祐年间(19)沈括《梦溪笔谈》的具体成书时间有多种不同的说法,大体来说当作于元祐年间。参见祖慧《沈括评传》第四章《沈括与梦溪笔谈》。(祖慧.沈括评传[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161.)所作《梦溪笔谈》自序中曾说:“圣谟国政及事近宫省,皆不敢私纪,至于系当日士大夫毁誉者,虽善亦不欲书,非止不言人恶而已。”[16]1不只是诗歌,所有涉及朝政的文字记录都不被允许。神宗朝言论环境对于北宋中后期社会文化影响之深远,由此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