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白当黑
大赦是对特定犯人实行刑罚同免的刑法措施。在影视剧中,封建皇帝经常任性地大赦天下。其实,这只说对了一半。
对的是作为封建社会的象征,皇帝与大赦密切相关,通常皇帝驾崩、新皇即位、更改年号、册封皇后、册立太子等重大事件,都可以成为大赦的理由。错的是国家发生的大事,例如开疆拓土、受灾遇瘟、天降祥瑞等,也会大赦罪犯,而且,大赦要经过一定程序,在特定时期,只对一定范围内的罪犯进行赦免。
《尚书·舜典》中的“眚灾肆赦”,是历史上最早的大赦。随着社会的进步,大赦由赦免过失罪行,扩大到“三赦”。据《周礼》解释,“三赦”是指“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惷愚”。分别是8岁以下的儿童、80岁以上的老人以及患有精神疾病的犯人。
不过,当时的大赦是少数特权阶层的专利,“临事制刑,不预为法”,表明法律是临时制订,并未形成系统性的法律体系,存在着随意性,同时,赦免范围限定在各诸侯国内部,离大赦天下还有一定差距。
秦朝奉行法家,制订了严酷的刑罚,用以加强君主集权,维护国家统治。百姓受到赋税、徭役、兵役的压榨,社会矛盾突出。秦二世二年(公元前 208年),胡亥首次实施了大赦天下,效果并不明显,天下大乱已成定局。
刘邦斩蛇建汉,意识到秦亡于暴政,必须用宽厚仁慈的政策取代秦朝的法律制度,他宣布:“兵不得休八年,万众与苦甚,今天下事毕,其赦天下殊死以下。”此次赦免了死刑以下的罪行。刘邦先后9次大赦,大赦成为一项约定俗成的法律制度。汉朝享国405年,实行了186次大赦。
三国两晋南北朝,国家内忧外患,社会动荡不安,大赦成为笼络人心的工具。晋武帝司马炎在位25年,大赦了14次;晋惠帝司马衷在17年中,实行各种规模的赦免28次,甚至存在一年七赦的现象。在时局纷乱的369年中,共有428次大赦,平均0.86年大赦一次。
大赦制度在隋朝有了进一步完善。具体来说,涉及威胁皇帝人身安全,以及破坏国家形象的有谋反、谋大逆、谋判、大不敬等罪行,危及社会稳定的有不道和不义等罪行,危害家庭或家族和睦的有恶逆、不孝、不睦、内乱等罪行。
唐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唐太宗大赦天下,不过他特别强调“官吏枉法贪财者不在赦例”。这么做的原因在于贪官不仅中饱私囊,损公利己,还败坏吏治,影响恶劣,败坏了社会风气,罪行等同于十恶以及杀人、放火等重罪,因此,不在大赦之列。
唐朝延续了289年,大赦184次,周期为1.57年。不过,“贪官不赦”成为惯例,影响深远,得到了后世的贯彻执行。
宋朝政治开明,经济繁荣,司法制度同样宽松。大宋国祚319年,大赦203次。即便如此,“官吏受贿者不赦”,“与十恶杀人者同罪”,可见宋朝也把贪官作为等同于十恶重犯,无法享受大赦福利。
蒙古族入主中原,建立了元朝。少数民族受到汉文化影响,同样实行大赦制度。元朝享国97年,大赦了45次,频率比宋朝略低。值得一提的是关汉卿在元曲《窦娥冤》中出现了“这药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恶不赦”的戏文,十恶不赦首次出现,在民间迅速普及,广为人知。
明朝的《大明律》首次提出了“常赦所不原”,意思是说情节特别严重的罪行,不在赦免范围。在先前不赦罪行的基础上,增加了抢劫、偷盗、掘墓、诈骗、强奸、拐卖人口等恶性犯罪。明朝实施了52次大赦,体现了当时严赦慎赦的特点。
中国最后一个王朝清朝享国276年,共有19次大赦,约需14.53年才大赦一次,这是历史上大赦周期最长的王朝。在这一時期,赦免制度由随意任性向科学合理转变。
1908年,受西方法律影响,清廷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其中的“君上大权”第九条,赋予皇帝赏爵和赦免的权力,并明确“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这是第一部关于赦免权归属权的宪法性文件,但其本质与封建赦免制度没有本质区别。
大赦是把双刃剑,用好了对缓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意义,用砸了沦为政治博弈的工具。有意思的是,社会繁荣安定,大赦频率不高,反之,频率加快。这是统治者意志、政治、社会和人文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与现代的大赦差异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