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萌,孔昭君,史文强
(1.北京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北京 100081;2.江西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2)
国民经济动员是国防动员的一个重要领域,其宗旨是保障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资源的超常规供给[1]。从“大动员”观念的提出开始,国民经济动员从传统的战争导向拓展为危机导向,兼具应战与应急功能[2]。当战争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类物资需求剧增,为了保证各类应战应急资源的超常规供给,就需要发挥经济动员的作用。因此,如今的国民经济动员就是从资源供给角度为解决危机和维护国家安全服务。
我国的国民经济动员是长期准备的理念。《国防动员法》第5 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民经济动员准备的目的是强化国民经济动员潜力,完善国民经济动员机制,因为国民经济动员潜力是实施国民经济动员的前提,国民经济动员机制是实施国民经济动员的抓手[3]。国民经济动员潜力是蕴含于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之中,在面向战争或突发事件时可以被动员机制激发出来的增量资源,这种增量资源在平时表现为潜力,在危机发生时则被转化为国民经济实力[4]。
从理论界对国民经济动员潜力的概念及内涵达成一致开始,学者们开始从多个角度对动员潜力进行了研究。顾桐菲[5]阐述了国民经济实力与经济动员潜力的具体关系,认为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对动员潜力的提升具有正向促进作用。王之乐等[6]运用系统动力学的方法建立了一个能够定量评估应急物资动员潜力的模型,并通过成品油动员的情景构建检验了模型的有效性。王成敏等[7]提出了动员潜力释放链的概念,并通过汶川大地震帐篷资源动员的实例对动员潜力释放链进行了建模及仿真。Kim et al.[8]提出了一种运用应急管理决策支持系统来测定救援设备动员潜力的方法。李建印[9]面向西北五省区的装备制造业,建立了装备动员潜力模型并进行了实证分析。石亚东[10]着眼于财政动员领域,对我国财政动员潜力及其战时转化机制进行了评价。刘文彬等[11]从微观视角出发,探究了我国医护人员的动员潜力。孔昭君等[12]针对社会变革的时代背景,提出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的观点。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目前学术界对国民经济动员潜力的研究涵盖应急物资动员、装备动员、人员动员和财政动员等各个领域,并且研究方法多样,包括系统动力学、实证分析、抽样调查等方法。然而,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动员潜力的测度方面,很少涉及动员潜力获取的相关问题。为了能够获取真实准确的潜力数据,就需要开展动员潜力调查工作。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和数据统计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多行业的繁重工作,通过潜力调查掌握物资供给企业的超常规生产能力,有助于动员决策和实施部门迅速有效地开展动员活动。这不仅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认真对待和不懈努力,更需要作为资源供给方的企业单位能够全力支持和大力配合。然而,在多次动员潜力调查的实践中,发现部分相关企业参与潜力调查的积极性并不高。这些企业以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调查活动与本企业无关、企业数据属于商业机密等为由,回避拒绝提供数据或者提供过时虚假的数据[13-14]。
从本质上讲,这些行为都是为了隐瞒自身的生产潜力。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一个生产型企业会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自身产量,所以在平时一般并不会以最大的能力进行生产,这时会存在一定的厂地、机器、物料和人员冗余。然而在应战应急的背景下,企业需要调动这些冗余资源尽量增加生产能力来满足超常规需求。因此,企业的生产潜力就是指企业最大生产能力与平时生产能力的差值,即国民经济动员潜力在微观层面上的表现。企业的生产潜力既是潜力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实施动员活动的本质所在。可以说,动员机制的作用就是将企业的生产潜力转化为产品,而这部分产品是独立于普通市场供给的增量资源。
毋庸置疑,企业存在潜力隐瞒行为不利于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的开展。其一,动员管理机构无法实时获取准确可靠的潜力信息,影响后续动员活动的进行及潜力数据的更新;其二,容易形成反面“头雁效应”,诱导更多企业隐瞒真实的生产潜力;其三,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受到挑战,不利于动员管理机构对企业的协调和约束。
针对上述现象,接下来对企业存在动员潜力隐瞒行为的原因进行深入探究。首先,结合企业的“经济人”本质和动员补偿现状进行初步分析;其次,运用古典经济学中的市场均衡理论与边际分析方法,通过比较静态分析探究企业动员前后均衡的变动及利润的变化,指出企业存在动员潜力隐瞒行为的根源;最后,根据分析结果为动员管理部门消除企业动员潜力隐瞒行为提出政策建议。
“理性经济人”是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其原型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古典经济学领域的先驱伯纳德·曼德维尔(Bernard Mandeville)所提出的“曼德维尔悖论”,即“个体如若以一己私利从事社会活动,能增进社会全体的繁荣,其效果要远优于以非利己为目的而进行的活动。”[15]“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Adam Smith)也有过类似表述,他认为“一个人在追求其个人利益时,就好像被一只无形之手引领,在不自觉中对社会的改进尽力而为。在一般的情形下,一个人为求私利而无心对社会做出的贡献远比有意图做出的大。”[16]自此以后,“理性经济人”假设逐渐成为支撑自由主义经济学大厦的基石。
所谓“理性经济人”,就是指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都是利己的,总是试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在信息充分的前提条件下,他们具有充分有序的偏好、完备准确的知识和无懈可击的计算能力,能够迅速作出最优决策[17]。由此可以看出,一个“理性经济人”不仅是“自私自利”的,还具备能够满足自己“自私自利”行为的优秀特质,而这也是在现代市场条件下能够存活下来的企业所必备的素质。除此之外,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基本特征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不仅仅是一个企业追求的获利目标,也是其竞争生存的基本准则。从长远来看,一个偏离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企业必然会转向其他目标,如单纯提高经营收益、追求市场份额、改善办公环境等,这些目标都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使得企业终将被市场竞争所淘汰。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它具备一个可以维持长期生存的目标,又有足够的能力充分利用资源达到自己的目标。如果所有企业都是这样的角色,就会大大减少资源的浪费,增进社会福利,这也解释了前文曼德维尔和斯密所主张的“私恶即是公利”的观点。因此,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是一个符合现代企业的角色。
诚然,经济学界已经提出多种理论对“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进行了强烈的批判,如有限理性决策理论[18]、“社会—文化人”理论[19]、“X 效率”理论[20]、行为经济学理论[21-22]等,但这些批判的焦点在于对经济人完全理性的批判,并没有从根本推翻“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即使现代企业在从市场交易中获得财富的同时,还肩负着回报社会的责任和使命,但企业逐利的本质并未改变,或者说追求利润才是企业绝大部分的目标。尤其是刚刚走进市场经济体制的我国企业将利益奉为圭臬,社会责任感普遍较低,当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会顾及自身利益放弃履行社会义务。因此,由于我国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所以当动员活动有可能触及企业自身利益时,它们会选择推脱逃避,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和社会责任。
战争或突发事件发生后,物资的主要筹措来源包括调用储备、应急额外生产、应急采购、征收征用、接受社会或国际援助等[23]。除了接受援助外,其他方式都造成了公共权力与私有财产的冲突,这就产生了补偿的问题。在国民经济动员领域,建立完善的补偿制度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动员的速度和政府的公信力。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国家补偿法》,关于补偿制度的条款散见于相关法律中。如《宪法》第13 条第3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防动员法》第58 条规定:“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 条规定:“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此外,《国防法》《防震减灾法》《物权法》等法律都有相关条款。
然而,从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补偿行为仅仅有笼统的规定,没有实施细则,这就造成了在具体执行层面中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学者针对这些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赵颖[24]对我国公共应急行政补偿的背景、范围和程序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公共应急行政补偿的现状和问题。王敬波[25]认为,我国政府应急征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造成了应急征用补偿的权责不一、程序缺失、标准模糊等问题。刘浪等[26]提出从立法和制度两个方面建立并完善非常规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的机制。赖琼玲等[27]认为,目前我国国防动员物资征用补偿制度难以满足新时代的要求,应该从补偿原则、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方面完善补偿制度。刘晓燕等[28]着眼于能源应急协同问题,提出构建合理的能源应急补偿机制可以提高企业参与应急活动的积极性,减轻政府的负担。刘华[29]认为,军事征用补偿本质上是一个宪法关系问题,因此他从宪法学的角度对我国的军事征用补偿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沈开举等[30]对美国行政征用补偿的计算方法进行了阐述和分析,为解决中国现实存在的补偿问题提供了参考。上述研究涵盖了国防动员补偿、应急行政补偿、军事征用补偿等各个领域,分析了补偿的现状、补偿机制、补偿的法律依据等各方面的问题。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动员补偿制度尚不完善。
一个国家所采取的动员补偿原则应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所确立,如德国和法国均采用完全补偿的原则[31]。受制于我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我国无法实现全面、直接的物质补偿。通过对以往动员实践的总结与分析,可以明确目前我国主要遵循适当补偿的原则,采用市场方法进行补偿核算,即以一般市场交易价格为标准补偿相应损失。相较完全补偿的原则,这种补偿方式无法弥补被征用人的所有成本和损失,这就无法调动他们参与应战应急资源保障活动的积极性。企业作为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如果参与动员活动无法获得利润,同时损失无法得到全部弥补,就没有参与动员活动的积极性。追溯到动员准备阶段,当动员管理机构进行潜力调查时,为了能够少参与甚至不参与动员活动,就会隐瞒生产潜力,避免损失。
完全竞争市场是指一类存在大量买者和卖者且流通商品完全同质的市场。在完全竞争市场中,所有资源具有完全的流动性,任何一个买者和卖者都掌握着作出经济决策的全部信息。在现实中,虽然真正的完全竞争市场并不存在,更多的是垄断竞争市场,但是一些农副产品市场、轻工产品市场、低值易耗品市场可以近似看作完全竞争市场。动员过程中的一些行业如帐篷制造业和食品加工业拥有众多厂商,产品质量没有差别,可以按照完全竞争市场的理论进行分析。因此,在动员领域运用完全竞争市场理论进行分析具有代表性和普适性。
假设1:厂商的生产和动员活动均在短期内进行。短期指生产者不会调整全部生产要素的数量,至少有一种生产要素保持固定不变的时间周期。在短期,生产要素可以分为可变投入要素与固定投入要素。可变投入要素一般包括资本、劳动、原材料等,固定投入要素主要包括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这样的假设符合动员的背景和实际。动员活动发生在危机状态下,这种状态持续时间一般不会很久,在此期间参与动员的企业来不及增加所有要素的投入,这符合短期生产的特征。因此,下文的分析都是基于短期生产与均衡理论进行的。
假设2:生产要素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对于一个厂商来说,如果仅仅在产品市场上是完全竞争的还不能说明它的完全竞争性,必须同时面临着完全竞争的要素市场。这样的假设并不与实际情况相违背。如果一个产品市场是完全竞争的,那么在不考虑卖方垄断的特殊情况下,为产品市场提供要素的供给者数量会很多,而且提供的要素完全同质,这符合完全竞争市场的特征。因此,在下文的分析中厂商面临的是完全竞争的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
假设3:动员规模维持在局部动员范围内。当危机发生后,动员管理部门会根据危机的等级确定动员的级别和规模。我国的动员规模可以分为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当国家面临全面战争的威胁时,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实施全国总动员。在其他情况下,都属于局部动员的范围。对于我国来说,实施局部动员的次数远远高于全国总动员,限定动员规模为局部动员进行研究更有意义。在局部动员下,厂商生产出来的产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供给商业市场并获取正常利润,另一部分通过国民经济动员机构的征收征用供给应战应急需求方,具体来说就是前线或灾区。因此,通过动员活动获得的物资属于厂商额外生产出来的产品,并不会影响正常的市场行为。
对于一个完全竞争厂商,它面临的利润最大化问题可以描述为:
p 表示产品价格,q 表示产品产量。c(w,q,x)表示厂商的成本函数,f(x)表示厂商的生产函数,x(p,w)表示厂商的要素需求函数。根据假设1,在短期生产的情况下,要素投入向量可以表示为x=(xv,xf),其中xv是所有可变要素投入的数量,xf是所有固定要素投入的数量。要素价格向量可以表示为w= (wv,wf),其中可变要素价格是wv,不变要素价格是wf。因此,(1)式中的成本函数可以定义为短期形式:
由于假设2 中定义厂商面临的生产要素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所以在任意产量下要素价格wv和wf固定不变。又因为短期生产固定要素投入数量不变,所以可以将(2) 式中厂商的短期成本函数c (w,q,xf)简写为c (q)。
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市场价格固定,厂商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所以一个完全竞争厂商面临的需求函数是:
综合(1)、(2)、(3)式及上述分析,可以将短期厂商的利润最大化问题改写为:
根据库恩—塔克(Kuhn-Tucker)定理[32],利润最大化的一阶必要条件是:
当q0>0 时等号成立,此时厂商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即:
二阶条件为:
式(7)说明成本函数为一维实空间R1中某一区间I 上二阶可微的凸函数,代表了最普遍的厂商成本函数。因此,当产品价格固定为p-时,使得厂商利润最大化的产量为q0。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描绘出完全竞争厂商短期均衡的示意图,如图1 所示,其中A 点即为均衡点。
图1 完全竞争厂商初始均衡的形成
接下来增加税收影响厂商均衡的分析。由于税收,市场上的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会产生偏差,这个偏差的大小即为税额。对商品进行征税的方式有很多种,本文选择最典型的从量税进行分析。从量税是对市场交易中的商品的每单位数量所征收的税,可以表示为:
pd是市场的需求价格,ps是市场的供给价格,t是单位商品的税额。在完全竞争市场中,税额含于市场价格中,而且从量税的税额全部由生产者承担,所以厂商的MC 曲线是包含税额t 的。如果将税收的因素剔除,那么此时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应为MC-t。
当危机发生后,这个厂商作为执行动员任务的供应主体之一,需要加大一部分生产要素的投入,额外生产出比平时更多的产品来,即图1 中A 点之后的那部分产品。根据假设3,A 点之后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全部由政府以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所以厂商面临的需求曲线并未改变。然而,由于不需要对政府补偿的产品征税,所以在A 点之后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实际为MC-t,如图2 所示。这样一来,随着产品数量的增加,B 点之后的MC-t 曲线处于递增阶段,所以产品的边际成本不断提高。由于税收减免的作用,当产量在q0和q1之间时,边际成本小于原来均衡时的边际成本p-;而当产量大于q1后,边际成本也将超过p-并不断增加。
图2 完全竞争厂商均衡的变动
综上所述,如图2 所示,A 点是厂商在平时状态的均衡点,C 点是动员后厂商达到的新的均衡点,由A 点到C 点的变动是由动员活动和免税共同造成的。面对危机状态下的超常规需求,厂商会在C 点之后继续增加产量,这时厂商会以边际成本高于补偿价格的状态进行生产。在这之后,厂商将不会达到新的均衡点,直到生产出动员任务所要求的产品数量为止。
在分析完厂商平时状态下的初始均衡和动员状态下的均衡变动后,接下来对厂商的生产者剩余及利润进行分析。生产者剩余(Producer surplus)是指由于市场价格与产品供给者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异所带来的额外收益[33],等于厂商收益与平均可变成本之差,可以用边际成本曲线与市场价格线之间围成部分的面积来表示,如式(9)和图3所示。
图3 完全竞争厂商的生产者剩余
在图3 中,厂商最终生产出来的产品数量为q2,其中正常投入市场的产品数量为q0,交付动员任务的产品数量为q2-q0。在平时状态,厂商获得了出售q0数量产品的全部生产者剩余。到动员状态刚刚开始时,由于免税的作用,厂商在生产q1-q0数量的产品后,会增加一小部分生产者剩余。然而,由于t的数额很小,所以这部分增加的生产者剩余实际非常小,而且q1-q0也远远小于动员需求的产量。随着产量的继续增加,厂商的生产者剩余开始减少,直到生产出来q2产品数量之后停止。据此,图3 中深色阴影部分的面积为生产者剩余,浅色阴影部分的面积可以认为是“负的生产者剩余”,企业在平时状态和动员状态所获得的总生产者剩余可以表示为深色阴影部分的面积与浅色阴影部分的面积之差,即:
图3 和式(9)说明厂商在达到均衡点C 后所生产出来的每一单位产品都会减少厂商的生产者剩余,并且产品数量越多,生产者剩余越少。需要说明的是,图3 仅仅是一个示意图,在实际的动员过程中,q2一般远远大于q0,所以动员活动造成的厂商生产者剩余的减少会更加明显。
厂商的生产者剩余与厂商的利润息息相关。厂商的利润是厂商总收益与总成本之差,也是厂商生产者剩余扣除固定成本留下来的部分,即:
至此,通过对完全竞争厂商的分析可以明确,动员任务所带来的超常规需求要求厂商打破原有的平衡状态以增加产量,这会带来成本的增加。在现行补偿制度下,补偿的数额无法弥补成本增加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厂商来说,参与动员不仅无利可图,还会降低正常获得的利润,所以厂商不愿参与动员。这样一来,在动员管理部门进行潜力调查时,厂商隐瞒一部分生产潜力,可以在动员时少生产出一定数量的产品,损失也会降到更低。因此,动员任务会带来利润损失,这就是厂商隐瞒动员潜力的原因。
垄断市场是指整个行业中只有唯一一个厂商的市场组织。在垄断市场中,厂商通过产量控制和操纵市场价格。由于垄断厂商拥有一些独特的资源,所以可以靠这些资源设置市场进入壁垒,阻止其他厂商的进入。在实际中,由于政府限制和一系列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制约,真正的垄断厂商并不存在,更多的市场组织形式是寡头垄断市场。一些涉及国民经济动员的行业,如石油、铁路、电力、通信等虽然可能更符合寡头垄断市场,但是最大的寡头所占的市场份额往往远远高于其他寡头的总和。因此,运用垄断市场理论进行分析并不会偏离实际。
假设4:厂商的生产和动员活动均在短期内进行。同完全竞争厂商一样,垄断厂商也是在短期内进行生产和动员活动,在此不再赘述。
假设5:生产要素市场是竞争性市场。垄断包括自然垄断、特许垄断、策略性垄断和其他垄断壁垒四种形式。无论是哪种垄断形式,厂商为了获取及维持垄断地位,都必须供给独特、复杂且有用的产品。为了生产这种产品,需要投入数量巨大且种类繁多的生产要素。这样一来,如果还假设垄断厂商面临完全竞争的要素市场就过于理想化了。事实上,无论是完全竞争的要素市场,还是买方垄断或卖方垄断的要素市场,都属于特殊情况。为了使本文的分析能够适用于更一般的市场情况,在此假设垄断厂商面临的是竞争性要素市场。在这种市场条件下,生产要素的需求和供给遵循一般化的市场规律,下文将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
假设6:动员规模维持在局部动员范围内。相比完全竞争市场,这个假设更加严格。垄断厂商是市场上的唯一供给者,如果它无法向市场供给产品,就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当危机发生时,如果厂商生产的所有产品都用于动员,那么正常的市场供应就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因此,在局部动员规模下动员企业的应急额外生产能力不仅可以保证市场供应,还能满足应战应急的超常规需求。这样一来,动员活动既不会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生活,又保障了危机条件下的资源供给,符合动员的本质要求。因此,对于垄断厂商来说,局部动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假设。
垄断厂商达到利润最大化时的利润函数为:
p 表示产品价格,w 表示投入要素的价格,x(p,w)表示投入要素的数量,它是p 和wi的函数,q=f [x (p,w)]是垄断厂商的生产函数。根据霍特林(Hotelling)引理[34],若π(p,w)可微,则可变要素需求为:
由于利润函数的一个性质是 x(p,w) 为(p,w)的凸函数,所以式(14)小于等于0,这说明在竞争性要素市场中,要素需求是其价格的减函数。
在短期生产的情况下,利润函数可以改写为:
根据假设5,短期内固定要素投入的数量不变,其价格也不会发生改变,所以wfxf是一个固定值。由于厂商的产品供给q 是xv的函数,且xv是(p,wv)的函数,所以xv、wv都可以用产量q 表示,这时厂商面临的短期利润最大化问题可以改写为:
q 是厂商生产产品的数量,p(q)是产品价格,满足p′(q)<0;c(q)是厂商的成本函数,由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构成,满足c′(q)<0。利润最大化的一阶必要条件为:
式(17)左边是厂商的边际收益MR,右边是厂商的边际成本MC,所以垄断厂商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是MR=MC。进一步求导可得出均衡的二阶必要条件为:
式(18)左边是边际收益曲线的斜率,右边是边际成本曲线的斜率,这表明边际收益曲线与边际成本曲线相交于边际成本曲线的上升阶段。此外,厂商的平均收益曲线就是厂商面临的需求曲线,平均成本曲线与边际成本曲线的交点在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由此可以描绘出垄断厂商短期均衡的示意图,如图4 所示。其中A 点即为均衡点,均衡价格是p0,均衡产量是q0。
图4 垄断厂商初始均衡的形成
危机状态发生后,垄断厂商作为唯一的供给方,必然承担了全部动员任务。厂商增加可变生产要素的投入,扩大生产能力,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额外生产出一定数量的产品供动员所需。这时,虽然厂商的产量有所增加,但这部分增量资源是提供给动员需求方的,并未流入市场。因此,市场仍然均衡,市场的需求曲线没有变化,产品价格不变。对于垄断厂商来说,它所提供的产品现在有两个去处:市场和动员需求方,所以这时厂商的需求曲线会发生变化,不再是市场的需求曲线。由于动员管理部门与厂商的补偿协议是以现行市场价格为基准的,所以无论垄断厂商额外生产出多少产品,都是以市场价格p0得到补偿的。此时厂商所面临的需求曲线是一条水平直线,厂商的AR 曲线和MR 曲线与需求曲线重合,如图5 所示。
图5 垄断厂商均衡的变动
在图5 中,A 点是垄断厂商的原均衡点,也是垄断厂商由市场供给转变为动员供给的转折点。在A点之后,需求曲线、AR 曲线和MR 曲线变为同一条直线,并在C 点与MC 曲线相交,达到新的均衡,此时厂商的产量为q1。由A 点到C 点均衡的变动是由动员活动和现行补偿标准共同造成的。在C 点之后,随着厂商继续增产,将不断偏离平衡。综上所述,动员活动虽然将企业的生产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但生产一直是连续进行的,所以市场需求曲线、厂商的MC 曲线和AC 曲线并未发生改变,改变的是厂商的需求曲线AR 曲线和MR 曲线。因此,垄断厂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面临的需求曲线和MR 曲线可以表示为:
与完全竞争厂商不同,对于垄断厂商来说没有生产者剩余的概念,所以下面直接对垄断厂商整个生产过程中的利润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如图6 所示。由式(12)可知,垄断厂商的利润是总收益与总成本之差,或是平均收益和平均成本的差值与产量的乘积,即:
图6 垄断厂商的利润
这里考虑税收对利润的影响。由于在正常的商业市场中,完全竞争厂商获得的是正常利润,而垄断厂商赚取的是超额利润,所以政府往往对这部分超额利润进行征税。因此,本文考虑的对于垄断厂商的征税方式不再是从量税,而是利润税,税率为τ。同样,由于参与动员活动而获得的补偿不在征税的范围内。
在图6 中,厂商最终的产量为q2,投入市场的产品数量为q0,被动员的产品数量为q2-q0。在动员之前,厂商从市场中获得的超额利润为A 点之前深色阴影矩形部分p0BDE 的面积,可以表示为:
动员活动开始后,厂商从原有均衡达到新均衡的过程中,利润是在不断增加的。在这个过程中垄断厂商利润增加的原因在于动员补偿所承诺的价格高于正常市场规律下的价格。由于这部分产品没有流入市场,不会导致市场交易中产品供给的增加,所以市场价格不会按照以往规律降低,这就为厂商获利带来了空间,直到C 点增加最大数额的利润,这时增加的利润为深色阴影矩形部分BCFA 的面积,厂商可以获得的由市场和动员活动补偿的最大数量的利润为:
然而,如果动员要求的产量超过q1,如图6 中所示的q2,那么动员活动为厂商带来的就不是利润的增加,而是减少了。如图6 所示,当最终产量为q2时,厂商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此时利润为负数,具体数值为浅色阴影部分矩形BJHI 的面积,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厂商从市场和动员活动中获取的总利润为:
综合式(23)和(24)可以得到垄断厂商获取利润的通用形式:
为了明晰企业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利润变化的情况,绘制了垄断厂商利润变化的示意图,如图7 所示。
图7 垄断厂商的利润变化
由图7 可以看出,在产量q0之前,随着厂商产量的增加,厂商利润在增加,直到q0时达到市场中的最大利润π0。从q0到q1的过程中,由于动员补偿和税收减免的原因,利润会进一步增加,直到q1产量时达到最大利润π1。从产量大于q1开始,厂商会出现利润损失,所以可以看到图7 中有一个突变。在q1之后,厂商开始侵蚀原本在市场中获得的超额利润。当产量达到q2时,厂商利润降为π2。这个过程说明了在C 点之后,企业生产得越多,利润越少。所以当动员管理机构进行潜力调查时,厂商倾向隐瞒自己的额外生产能力,以避免在动员活动中遭受过多损失。
本文针对企业存在的动员潜力隐瞒行为进行了深入探究,发现这种行为的根本原因是利益驱使,即由于动员补偿制度的不完善,参与动员活动的企业有可能面临固有利益的损失,所以企业倾向消极对待动员潜力调查以及动员实施活动。如果在满足企业基本利益的前提下,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就可以消除隐瞒动员潜力的倾向及行为。在实际中,企业是“经济人”和“社会人”的结合,不同企业两角色所占比重也不尽相同。仅仅把企业定义为利益追逐者是片面的,而光靠责任约束来使企业倾其所有、尽其所能也是不现实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满足企业正常利益的前提下,倡导企业发扬风格,竭尽所能地履行社会责任。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完善落实合理的动员征用补偿制度。根据上文分析,现行动员补偿的数额远远低于企业额外增加的生产成本,所以动员企业面临潜在损失的根本原因就是动员补偿的不到位。如果能够弥补企业参与动员活动所造成的利益损失,那么企业就不会抵触动员潜力调查活动。为此,应当实行公平补偿的原则,即动员管理机构通过多种措施弥补企业参与动员活动所增加的生产成本。由于企业在达到利润最大化的均衡点以后,每多生产一单位的产品,企业的利润都会降低,所以动员管理机构至少应该做到补偿企业额外增加的生产成本,保证企业参与动员活动之后所获得的利润不会低于参与动员活动之前。这样一来,对于企业来说,参与动员活动并不会减少自身从商业市场中获取的利润。然而,企业的边际成本曲线是非线性的,在实践中并不容易准确衡量企业额外增加的成本数值。针对这个问题,可以在现金补偿的基础上,给予企业一定的政策性优惠,如税收减免、贷款扶持、搬迁优惠等,来弥补无法衡量的那部分成本增加值。因此,通过实施公平补偿原则,企业就不用担心提高产量所造成的成本增加,可以按照最大的生产潜力供给应急应战产品。
2.激励引导企业角色的转变。上文研究表明,企业参与动员活动会损害自身利益。作为“理性经济人”,企业自然不愿参与动员活动。然而,如果企业抛弃纯粹的“理性经济人”角色,愿意为了国家和社会自己承担一部分动员生产成本增加造成的利益损失,那么企业也会尽力增加产量保证应战应急的产品供给。为此,应该在动员补偿落实到位的前提下,激励企业由单纯的“理性经济人”转变为“经济人”和“社会人”相结合的角色。第一,应加强对企业的国防教育。通过向企业普及国防教育,树立企业的国防意识,增加危机感与责任感,时刻为应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危机准备着。第二,应当建立激励示范机制。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需要一定的措施激发出来,比如可以对企业授匾、授奖、评功,以及对动员活动中的突出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和表彰,以此带动企业参与动员的积极性,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带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第三,加强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的建设。国民经济动员中心是面向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供给目标,依托具备资源保障能力和平战转换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单位,在和平时期建立的承担国民经济动员任务的新型动员组织[35]。通过设立国民经济动员中心,能够加强企业和政府的联系,增强企业参与动员活动的主人翁意识和使命感。
3.加强国民经济动员法治化建设。虽然上文都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展开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但是从我国国民经济动员的实践来看,可以说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都是法律法规的缺位。因此,从法治角度规范潜力调查工作和动员补偿活动,也是消除企业动员潜力隐瞒行为的重要措施。一方面,虽然国家还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规范个人或企业参与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的行为,但是已经有地市作出了一些积极的尝试。如江西省吉安市在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的过程中加入审计执法活动,通过法律和政策规范企事业单位参与动员活动的行为,使得动员潜力调查资料更加翔实、数据更加准确、时间明显缩短,为快速动员奠定了基础[36]。这说明运用法律法规改善动员潜力调查活动卓有成效。另一方面,在动员补偿制度建设中,相关机构往往对上位法进行简单抄袭或者笼统细化形成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不仅不具有比上位法更易识别和判断的优势,甚至与上位法相抵触[37]。这样的行为不利于动员法治化的推进,还会浪费规则建设的资源甚至引发公众的不满。因此,各级各部门机构进行动员补偿法治化建设时必须得到上位规则的授权和允许,需要作出细化规定的应该设置委任性条款,无需作出细化规定的应该加强法律解释和案例指导,以此规范国民经济动员的法治化建设,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本文在提出上述建议的同时,仍有以下思考。国民经济动员包括动员准备、动员实施和动员复员三个阶段。本文涉及到的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活动属于动员准备阶段,企业应急应战额外生产属于动员实施阶段,而动员补偿大多在动员复员阶段进行。从本文的研究过程中可以发现,动员补偿标准会影响到动员潜力调查的效果和企业参与动员的积极性,这说明动员的各个阶段都相互关联,并且相互之间的影响没有明确的方向性。因此,在对动员理论进行深入研究时,不应把不同的动员阶段完全割裂开来,应该思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一些联系。当某一阶段的研究产生成果时,还应当思考这会对其他阶段产生怎样的影响。这样有助于深化对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整体性的认识,保证动员各个阶段的任务顺利完成。本文仅仅从一个有限的角度切入到动员阶段相互关联的问题,还远远没有深入到问题的本质。为了探析动员各阶段之间的影响机制,更全面的研究还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