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寺院土地的来源、经营与税役考察

2021-07-14 15:59郝振宇
西夏学 2021年1期
关键词:西夏寺院土地

郝振宇

寺院经济作为一个学科问题被提出和关注,始于20 世纪30 年代。其后,日本、欧美与中国的台湾和大陆学者相继对中国的寺院经济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1)参见张蕾蕾:《佛教寺院经济研究小史》,《法音》2015 年第2 期。西夏寺院经济是中国古代寺院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传统文献中关于西夏寺院经济的记载很少,从中难窥全貌。近年来,随着西夏文献的整理与刊布,关涉寺院的资料增多,寺院经济日益受到学者的关注。目前,学界已在佛教寺院经济来源、僧侣权利与义务、寺院依附人口等方面展开相关研究。(2)主要成果有崔红芬《试论西夏寺院经济的来源》,《宁夏社会科学》2008 年第1 期;崔红芬:《西夏寺院僧人赋役问题初探》,《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8 年第1 期;崔红芬、文志勇:《西夏寺院依附人口初探》,《西夏研究》2013 年第1 期;孔祥辉:《西夏黑水城地区寺院经济研究》,《中国农史》2019 年第5 期。而土地作为寺院重要的财产和生产资料,是西夏寺院经济的重要内容,关于西夏寺院土地的专题研究学界尚不暇深论。基于此,本文利用西夏法典和社会经济文书中相关的寺院土地资料,就西夏寺院土地的来源、数量与分布、经营方式与税役等重要问题进行考察,以期对西夏寺院经济有进一步认知。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西夏寺院土地的来源

依印度原始佛教的经济伦理,僧尼主要依靠世俗社会的供养,即“佛家遗教,不耕垦田,不贮财谷,乞食纳衣,头陀为务”(1)[唐]释道宣:《广弘明集》卷七,《大正新修大藏经》52 册,东京大正一切经刊行会,1924 年,第130 页。。为保证专务修行,佛教戒律以“八不净物”(2)“八不净物”指八种不允许僧尼所蓄积之物或从事之事。《大般涅槃经疏》记载:“八不净者:畜金、银、奴、婢、牛羊、仓库、贩卖、耕种,自作食不受而啖,污道污威仪,损妨处多,故名不净。”见于释湛然《大般涅槃经疏》卷一○,《大正新修大藏经》38 册,第98 页。《佛祖统纪》记载:“八不净者:一田园、二种植、三谷帛、四畜人仆、五养禽兽、六钱宝、七褥釜、八象金饰床及诸重物。”见于释志磐《佛祖统纪》卷四,《大正新修大藏经》49 册,东京大正一切经刊行会,1924 年,第164 页。约束僧尼的经济行为。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佛教在中土的规模越来越大,“八不净物”的戒律屡被僧尼打破,佛教寺院获得大量土地,逐渐建立起庞大的寺院经济。土地作为寺院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为寺院的生存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西夏作为崇佛之国,境内佛寺林立,《凉州重修护国寺感通塔碑》碑文记载:“至于释教,尤所崇奉。近自畿甸,远及荒要,山林溪谷,村落坊聚,佛宇遗址,只像片瓦,但仿佛有存者,无不必葺。”(3)宁夏大学西夏学研究中心、国家图书馆、甘肃五凉古籍整理研究中心编:《中国藏西夏文献》第18 册,甘肃人民出版社、敦煌文艺出版社,2007 年,第92 页。以致西夏亡后百年,明人李梦阳在游宁夏贺兰山时,亦发出“云锁空山夏寺多”的感慨(4)[明]胡汝砺:《嘉靖宁夏新志》,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 年,第380 页。。在西夏社会群体崇信佛教的浓厚氛围中,寺院通过多种途径占有大量土地成为可能。

(一)布施

西夏法典《亥年新法》卷十五记载:“诸寺所属(常住)地和南王奉旨所给土地,在有明确旨意时,则夫役草可以全免或半免。而护国、永圣二寺所属役草逐年已定,若无谕文,则依旧纳之。”(5)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上海古籍出版社编:《俄藏黑水城文献》第9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年,第197 页。由此可知,本条律文原为减免寺院徭役赋税的相关规定,其中“诸寺所属(常住)地和南王奉旨所给土地”之“奉旨所给土地”一语明确指出西夏皇室给寺院赏赐田产的事实。另有西夏天祐民安五年(1094)所立《凉州重修护国寺感通塔碑》记载了皇室向护国寺赏赐财物的详细情况,即“特赐黄金一十五两,白金五十两,衣着罗帛六十段,罗锦杂幡七十对,钱一千缗,用为佛常住。又赐钱千缗,谷千斛,官作四户,充番汉僧常住,俾晨昏香火者有所资焉,二时斋粥者有所取焉。至如殿宇廊庑,僧坊禅窟,支颓补□□一物之用者,无不仰给焉,故所须不匮,而福亦无量也”(6)宁夏大学西夏学研究中心、国家图书馆、甘肃五凉古籍整理研究中心编:《中国藏西夏文献》第18 册,甘肃人民出版社、敦煌文艺出版社,2007 年,第92 页。。有学者指出,“官作四户”中的“官作”应是附着于国有土地上的依附性极强的农奴(1)陈炳应:《西夏文物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1985 年,第118 页。,“官作四户”是将国有土地及土地上的依附农奴一起赐给寺院(2)崔红芬:《试论西夏寺院经济的来源》,《宁夏社会科学》2008 年第1 期。。因此,“官作四户,充番汉僧常住”是指皇室赏赐的土地与依附农奴一同成为护国寺的私有财产。在西夏,如护国寺之类的官方寺院拥有官方布施的大量常住财产,田园土地是其中最重要的财产。除官寺外,西夏还有诸多私人寺院。《天盛律令·为僧道修寺庙门》明确规定:“诸人修造寺庙,舍常住物者,数当足,而为赞庆。不许不聚集常住物,欺骗官方。”(3)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一一《为僧道修寺庙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404 页。其中的“常住物”应包括诸人布施的土地。即如梁松涛所言,以皇家寺院及高僧大德之家寺为代表的私寺,亦拥有众人布施的相当数量的田园山林。(4)梁松涛:《西夏时期的佛教寺院》,《西夏研究》2015 年第2 期,第25 页。

(二)购买

除世俗群体布施外,购买也是寺院土地的重要来源。西夏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天盛律令》中有“诸人互相买租地”和“诸人互相卖租地”的相关律条。(5)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一五《地水杂罪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509 页。在西夏,已形成了成熟的土地买卖市场和规范的土地买卖契约。(6)关于西夏土地买卖契约格式的研究可参见赵彦龙、扶静《西夏买卖土地契约的性质与程式》,《西夏研究》2018 年第3 期。因西夏寺院经常被布施诸多财物,如皇室一次性赐护国寺僧人“钱千缗,谷千斛”(7)宁夏大学西夏学研究中心、国家图书馆、甘肃五凉古籍整理研究中心编:《中国藏西夏文献》第18 册,甘肃人民出版社、敦煌文艺出版社,2007 年,第92 页。,寺院的经济实力比较雄厚,有富足的财力购买土地。所以,寺院购买土地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黑水城地区出土的西夏经济文书中有数纸寺院购买土地的真实详细记录,在卖地契中双方明确土地四至、责任范围、违约赔付等详细内容,以保证在违约情况下保护受损人的基本权益。依现有材料来看,土地出卖人主要是普通民众,他们有权将自属地即私人名下占有的土地进行经营、出卖或出租。(8)史金波:《黑水城出土西夏文卖地契研究》,《历史研究》2012 年第2 期,第58 页。而寺院则成为普通民众出卖土地的主要对象,因之,购买民众田地成为寺院合法渠道占有土地的重要来源。在黑水城地区,仅普渡寺就有多次购买土地的记录,现将普渡寺数纸买地契约文书列表如下:

表1 普渡寺买入土地的数量与价格

续表

由上表可知,普渡寺一次性购买土地最多为200 亩,最少为20 余亩,在西夏天庆甲寅年(1194)内分十次共购买民众土地853 亩并连带七处院舍,直接促使普渡寺的土地数量迅速增加。这种寺院购买土地的情况在与西夏同期并立的诸政权亦屡见不鲜,成为当时寺院土地合法来源的重要途径。如《辽代石刻文编》收录辽道宗咸雍元年(1065)《弥勒邑特建起院碑》一通,其中有“清宁七年,买徐员外地,遂为归义寺……内有井一眼,槐树两株。东邻,南邻,西邻,北邻”的相关记载(1)向南编:《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 年,第325—326 页。,详细介绍了寺院买地的田地方位与四至信息等具体内容(2)关于辽代寺田的具体研究参见张国庆《辽代的寺田及相关问题研究》,《中国农史》2000 年第6 期,第66—75 页。。唐宋时期,政府曾明令不许卖田与寺院,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规定:“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3)戴建国:《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研究》,《历史研究》2000 年第2 期,第41 页。北宋亦有“禁寺观毋得市田”的禁令(4)[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四》,中华书局,1986 年,第57 页。。但禁者自禁,寺院购买土地仍司空见惯。如唐洛阳昭成寺在从广德二年(764)至贞元二十一年(805)共41 年的时间内,土地数量从30 亩增至1791 亩,其中购买的土地数量达980 亩。(5)荆三林:《〈唐昭成寺僧朗谷果园庄地亩幢〉所表现的晚唐寺院经济情况》,《学术研究》1980 年第3 期,第93—94 页。宋简州僧人希问到泰州后,“以余力市田十顷,筑室营稼,贮缗钱数百贯贸易诸物,其徒日增而其用日饶”(6)[宋]孙应时:《烛湖集》卷九《泰州晴僖禅院记》,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1166 册,台湾商务印书馆,第631 页。。需注意,唐宋中原与南方地区的寺院买地多用银钱,与西夏寺院买地多用粮食的情状不同,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一种宏观时空范围内经济地理的差异性。但西夏寺院以粮买地与归义军时期敦煌地区寺院买地的情状类似。据敦煌所出经济文书所见,净土寺就有多次用粮食购买土地的相关信息。如《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示会稿》(伯二〇四〇号背)记载用“麦贰拾硕,罗家地价用”“粟贰斗,于罗平水买地造文书日看用”(1)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 年,第416—417 页。。《后晋时代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示会稿》(伯二〇三二号背)记载用“麦贰拾硕,粟贰拾硕,买罗家地价用”(2)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 年,第476 页。。这种以实物作媒介进行交易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区域经济地理的封闭性特征(3)有专家对本文提出中肯意见,归义军时期因其孤悬西北,在既无外来货币且内无铸币的双重困境中,只能实行实物货币,而敦煌也只在此阶段才是实物经济。,黑水城地区以粮食作为实物货币的原因或在于此。从地图上看,黑水城在西夏境内孤处中北部最边缘,“东北限大泽,西北接沙碛”(4)[清]吴广成撰,龚世俊等校证:《西夏书事校证》,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 年,第142 页。,与西夏都城腹地和河西地区的城市相距甚远,只有两条交通路线连接,一是从西夏兴庆府向北越贺兰山再向西到黑水城的道路,二是从肃州(今酒泉)或镇夷郡(今张掖)沿黑河北上到黑水城的道路,两条道路往返皆需月余时间。(5)参见张多勇、李并成:《〈西夏地形图〉所绘交通道路的复原研究》,《历史地理》2017 年第2 期,第251—253 页。[日]佐藤贵保著,冯培红等译:《西夏末期黑水城的状况——从两件西夏文文书谈起》,《敦煌学辑刊》2013 年第1 期,第167 页。而且这两条道路沿线缺少如丝绸之路甘州、肃州、敦煌等那样的中转补给城镇。因此,在地理环境作用下,黑水城地区的经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封闭性特征,以粮食为主的实物货币成为流通货币。

二、西夏寺院土地的数量与分布

通过布施和购买等途径,西夏寺院逐渐拥有大量土地。但因资料所宥,西夏寺院总体占地多少以及寺院占地在全国土地的比重等问题无法确知答案。但从已有资料可知,西夏一些寺院土地数量动辄在上千亩。如上文中的普渡寺通过购买就拥有近九百亩土地,因资料不全之故,实际上普渡寺的土地数量可能要高于此数。另外,西夏《亥年新法》卷十五还有“海藏寺所属土地五十顷七十亩”“护国寺所属土地六十七顷二十八亩半”和“永圣寺所属土地六十四顷三十一亩”的相关记载。(6)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上海古籍出版社编:《俄藏黑水城文献》第9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年,第194、195 页。《文海》记载西夏以“百亩为一顷”(7)史金波等:《文海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年,第341 页。,依此计算,海藏寺计有土地7070亩,祐国寺计有土地6728 亩左右,圣永寺计有土地6431 亩。由此可窥西夏寺院占有土地的数量之多与规模之大。在西夏,“近自畿甸,远及荒要,山林溪谷,村落坊聚”(8)宁夏大学西夏学研究中心、国家图书馆、甘肃五凉古籍整理研究中心编:《中国藏西夏文献》第18 册,甘肃人民出版社、敦煌文艺出版社,2007 年,第92 页。都建有数量众多的寺院。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仅寺名可考的寺院就有80 余所。除《亥年新法》卷十五集中出现的近50 所寺院外,(1)赵焕震:《西夏文〈亥年新法〉卷十五“租地夫役”条文释读与研究》,宁夏大学2014 年学位论文,第40 页。其他30余所寺院分散在兴庆府(含贺兰山)地区15所,甘州6所,凉州5所,定州1所,韦州1 所,瓜、沙、西安等州共6 所。而且,黑水城地区还有大量的佛寺存在,虽寺名不能确定,但数量多达20 余所。(2)秦宇:《西夏佛寺地理分布研究》,《五台山研究》2014 年第3 期,第18 页。综上,目前管及所见西夏寺院确定的数量应在百余所,此可与明人李梦阳游宁夏贺兰山之“云锁空山夏寺多”相印证(3)[明]胡汝砺:《嘉靖宁夏新志》,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 年,第380 页。。而这数量众多的寺院所占有的土地总数应是较为可观的。

西夏寺院土地虽数量多、规模大,但据资料发现,寺院土地并非都是内部无边界的成片化整体,而是零碎化地与世俗田地相互交错。因西夏农业属于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的灌溉农业,是以引水浇灌来满足生产的农业类型,农田依赖水渠分布。所以,寺院土地主要分布在灌渠周围。现依黑水城普渡寺买地契约中关涉的土地四至信息列表格如下以具体分析:

表2 普渡寺所买土地的四至情况

综合上述七则土地四至信息,现依据梁势乐娱、梁老房酉、恧恧显盛令和庆现罗成等人邻近土地的四至绘制土地方位图大致如下:

(上图依据《西夏经济文书研究》第272 页图7-45 土地方位图改作)

由上图可知,普渡寺自买入梁势乐娱、梁老房酉、恧恧显盛令等三人的土地后,所买土地正好连成一片,形成一个整体,但与买入邱娱犬和平尚岁岁有等人的土地并不相接。据此推知普渡寺土地分布的分散性。若将护国寺、永圣寺和海藏寺等数以千计的土地数量考量,他们的土地分布也不可能存在土地尽皆连成片的理想情况。这种寺院土地的分布情况与唐五代敦煌地区的寺院土地分布是类似的。《唐五代敦煌寺院土地占有形式》一文依据敦煌文献资料分析,敦煌地区的寺院土地分布在各大灌渠,夹杂在俗田之间(1)苏金花:《唐五代敦煌寺院土地占有形式》,《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 年第3 期,第25 页。。另据材料分析,普渡寺虽购买梁势乐娱、梁老房酉、恧恧显盛令等三人的土地可以连成整体,但却没有对其进行整合,而是依然维持地块分布的原貌。据俄ИHB.No.5124—1、3(3)梁老房酉卖地契和俄ИHB.No.5124-3(5)梁老房酉租地契中涉及的土地四至信息分析,梁老房酉卖掉自属150 亩土地后,又从普渡寺租种80 亩土地,而新租土地可能是恧恧显盛令卖给普渡寺的,土地变动后的结果如下图所示:

笔者曾指出,梁老房酉在租种普渡寺的土地后,原有土地便与租地相接,可能是为了便于多块土地的耕作管理而采取的一种办法。(2)郝振宇:《西夏农村家庭生计问题述论》,《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 年第5 期。而普渡寺在所买土地连成片的情况下,依然按照原有土地地块出租给梁老房酉,这或许有梁老房酉租地过多力有不逮的可能,却暗含着普渡寺维持原貌的事实。

综上,西夏寺院通过布施和购买占有数以千亩的土地,其数量之多、规模之大,使寺院成为西夏社会实力雄厚的地主。而寺院在多次购买土地后并没有进行统筹规划,使土地成为内部没有边界的整体,其土地还基本保持买入时的地块分布状态,与民众土地交错相间。这种地块分布也为民众租种邻近的寺院土地省却了重新丈量等事,某种程度上提供了便利。

三、西夏寺院土地的经营方式

土地是寺院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寺院经济得以维持的基本物质条件,寺院必须保证所占有的土地能够充分耕种以有足够的获利。据史料分析,西夏寺院土地的经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寺院的依附人口耕种,二是出租给普通民众耕种。

关于西夏寺院的依附人口构成,崔红芬认为主要有百姓自投寺院、寺院招引他国僧人及俗人、皇室和官府向寺院施舍官奴以及居士、行童等四类人。寺院的土地主要由他们进行耕种。(1)崔红芬、文志勇:《西夏寺院依附人口初探》,《西夏研究》2013 年第1 期,第44—48 页。目前,皇室和官府向寺院施舍的官奴耕种寺院土地是确定的,他们作为由皇室赏赐的依附性极强的农奴,是寺院的终身性依附人口,以执役耕作为生。(2)崔红芬、文志勇:《西夏寺院依附人口初探》,《西夏研究》2013 年第1 期,第51 页。此群体可与辽金寺院的二税户做一对比,二税户亦是由崇佛信教的官僚贵族捐施。他们作为寺院的依附人口既要向寺院僧侣地主纳税,同时还要向政府纳税。《金史·食货志》记载:“辽人佞佛尤甚,多以良田赐诸寺,分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故谓之二税户。”(3)[元]脱脱等撰:《金史》卷四六《食货志一》,中华书局,1975 年,第1033 页。张国庆先生推论,辽代寺院的二税户并不是直接将他们应纳的一份田税上缴给政府,而是将“二税”全部交给寺院,再由寺院按一定比例提出,将应缴纳部分统一上缴给政府的相关财税部门。(4)张国庆:《辽代的寺田及相关问题探究》,《中国农史》2010 年第4 期,第70 页。目前,尚未见明确资料表明西夏寺院的依附人口需要向寺院和政府同时纳税。有学者依据《天盛律令·地水杂罪门》中“税户家主有种种地租佣草,催促中不速纳而住滞时,当捕种地者及门下人,依高低断以杖罪,当令其速纳”的相关规定推论,“税户家主”是土地的拥有者,而土地耕种者实际是依附于税户家主的“种地者及门下人”,国家征收的土地税由后者承担。进而指出寺院土地由依附人口耕种,他们要按规定向国家纳税。(5)崔红芬、文志勇:《西夏寺院依附人口初探》,《西夏研究》2013 年第1 期,第48 页。据潘洁《西夏税户家主考》一文考证,“税户家主”是指有耕地的纳税农户,他们的身份可以是有官之人,也可以是普通百姓,(6)潘洁:《西夏税户家主考》,《宁夏社会科学》2016 年第2 期,第215 页。此中并没有包括寺院僧人。依此而论,西夏寺院依附人口向国家纳税的结论似有商榷之处。而寺院依附人口耕种寺院土地,向寺院纳税是确定的,此亦成为寺院经济的来源之一。

西夏寺院土地另一重要经营方式是租佃经营。因寺院土地分布较为分散,且僧人需要从事与佛教相关的活动,很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为从土地中获取一定的收益,寺院必须考虑用寺院之外的力量来耕种寺院土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租佃经营。(1)柴荣、韩成芳:《古代寺田法律问题探析》,《社会学研究》2017 年第6 期,第157 页。在这种经营方式,寺院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收取定额实物地租,确使寺院的地租收入有旱涝无虞的保障,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寺院经济的繁盛。黑水城西夏经济文书有数纸普渡寺僧人出租土地的详细记录,现将西夏土地租种契约文书中涉及租地数量与租金的相关内容列表如下,以作具体分析:

由上表可知,普渡寺分六次向租户出租土地共580 亩,地租收入为麦23 石32 斗(即23.32石)、杂粮25 石22 斗(即25.22 石),共计48.54 石粮食。在西夏,粮食亩产约为0.9 石/亩(2)郝振宇:《西夏农村家庭生计问题述论》,《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 年第5 期,第120 页。,理想情况下,580 亩土地应收入522 石粮食,依此推之,六租户所交地租占总收入的比重为(48.54÷522)×100%≈9.3%。这一比重的地租与表中六租户的各自地租比重相差并不是太大。由此可知,寺院与租户商定的分成地租应是相对固定的,这应该在租户的承受范围之内。

另外,因租种寺院土地的多是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如梁老房酉既有自属地,又租种普渡寺80 亩田地。作为无地的租户,他们只需向寺院交纳定额地租而不担负国家规定的赋税;作为有自属地而又租地的租户,他们既要向寺院交纳定额地租,又要承担国家规定的赋税。从表面来看,租户似经济压力较小,实际不然。因为他们在向寺院交纳的地租中应已包含寺院转嫁给他们的赋税。有学者指出,国家征缴赋税针对的是土地所有者,而不论耕种者。(3)潘洁:《西夏税户家主考》,《宁夏社会科学》2016 年第2 期,第216 页。在土地出租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虽按律需缴纳土地税,但土地所有者是将土地税转嫁给承租者。(4)郝振宇:《西夏土地买卖租种的价格、租金与违约赔付》,《青海民族研究》2019 年第2 期,第131 页。若寺院出租土地只需地租的话,那么,数千亩土地的地税就足以成为寺院的经济包袱。

四、西夏寺院担负的税役

自南北朝之后,寺院税收蠲免的特权就已逐渐丧失。中唐实施两税法,“天下庄产未有不征”(1)[五代]孙光宪:《北梦琐言》,中华书局,2002 年,第11 页。,寺院成为与世俗群体同等的征税对象。西夏寺院因占有大量的土地和人口,亦要承担政府规定的诸种税役。在西夏,寺院担负的主要是租、役、草,即地租、夫役与税草。(2)潘洁:《西夏租役草考述》,《中国史研究》2018 年第1 期。《天盛律令·租地门》明确规定:“僧人、道士、诸大小臣僚等,因公索求农田司所属耕地及寺院中地、节亲主所属地等,诸人买时,自买日始一年之内当告转运司,于地册上注册,依法为租、佣、草事。若隐之,逾一年不告,则所避租、佣、草数当计量,应比偷盗罪减一等,租、佣、草数当偿。”(3)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一五《租地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496 页。由此可知,寺院僧人在买入土地时,必须依法在地册上登记注册,以此作为担负租、佣、草的依凭。崔红芬指出,寺院纳税具体办法大概参照世俗百姓缴纳农业租税的相应规定执行。(4)崔红芬:《西夏寺院僧人赋役问题初探》,《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8 年第1 期,第22 页。关于税户交纳地税的规定,《天盛律令·地水杂罪门》记载:“当指挥诸税户家主,使各自所属种种租,于地册上登录顷亩、升斗、草之数。转运司人当予属者凭据,家主当视其上依数纳之。”(5)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一五《地水杂罪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508 页。西夏税户交纳的是实物地租,主要包括杂粮和小麦。(6)郝振宇:《西夏农村家庭生计问题述论》,《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 年第5 期,第121 页。寺院交纳地税或与之相类。

在西夏,草税主要作为地税的附加税征收,有地产者有草税。《亥年新法》卷十五记载:“护国、永圣二寺所属常住地及海藏寺属所属耕地、界泊、树园等有差別,所纳夫役、草之数,依顷亩总数逐年勘界,依公予定。”(7)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上海古籍出版社编:《俄藏黑水城文献》第9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年,第193 页。此律可知寺院担负草税的事实。关于草税的具体内容,《天盛律令·租地门》有具体规定:“税户家主自己所属地上冬草、条椽等以外,一顷五十亩一幅地,麦草七束、粟草三十束,束围四尺五寸,束内以麦糠三斛入其中”“诸税户家主除冬草、蓬子、夏蒡等以外,其余种种草一律一亩当纳五尺围一束,十五亩四尺束围之蒲苇、柳条、梦萝等一律当纳一束。前述二种束围当为五寸围头,当自整绳中减之。”(8)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一五《渠水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503 页。此知,税草征收范围主要包括麦草、粟草、冬草、蓬子、夏蒡、蒲苇、柳条、梦萝等,征收单位以束计算。征收税额为蒲苇、柳条、梦萝等0.07 束/亩,麦草0.05 束/亩,粟草0.2 束/亩,其余种种为1 束/亩。(9)潘洁:《西夏租役草考述》,《中国史研究》2018 年第1 期,第98 页。因文献记载与本人学识所宥,对寺院草税的纳税额度难以论证。若综而考量《天盛律令·租地门》规定僧人买入土地必须担负草税(1)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一五《租地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496 页。和崔红芬所言寺院纳税应参照世俗百姓纳税的规定(2)崔红芬:《西夏寺院僧人赋役问题初探》,《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8 年第1 期,第22 页。,那么,西夏寺院交纳税草诸事与上文应相差不大。

中国古代的草税征收自秦汉以降多征收实物。《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入顷刍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蒿二石,自高黍鱼及束以上皆受之,入刍蒿,相输度可也。”(3)睡虎地秦墓竹简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 年,第27128 页。《新唐书·食货志》记载:“贞观中,初税草以给诸闲,而驿马有牧田。”(4)[宋]欧阳修:《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中华书局,1975 年,第1343 页。吐鲁番文书中有唐西州寺院向官府交纳税草的明确记载,现将《唐西州高昌县出草帐》(73TAM509:24(a),24(b))中关涉寺院纳税草的记录摘录如下:(5)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 册,文物出版社,1990 年,第23—24 页。

可知,唐西州寺院以束为单位交纳税草。刘进宝先生指出,用“束”表示饲草的数量,在我国西北地区是有传统的。长期以来,西北地区在夏收时,将小麦捆为一捆一捆,每10 捆再拢为一拢,即8 捆以金字塔型立起,两捆作为盖子盖在上面。这里的“捆”,实际上就是“束”。从吐鲁番文书、敦煌文书可知,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初,西北地区一直是用“束”作计量单位。(6)刘进宝:《唐五代“税草”所用计量单位考释》,《中国史研究》2003 年第1 期,第76—77 页。这也说明了税草以实物征收的历史事实。另须注意,西夏后期,寺院交纳税草不独以实物,甚至出现了以钱代税草的情况,即《亥年新法》记载护国寺和永圣寺“计量役草价钱”(7)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上海古籍出版社编:《俄藏黑水城文献》第9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年,第194 页。。

另因寺院的土地分布在灌渠周围,寺院必须承担一定的夫役,主要是对灌渠的巡查与管理。《天盛律令·渠水门》规定:“沿渠干察水应派渠头者,节亲、议判大小臣僚、税户家主、诸寺庙所属及官农主等水□户,当依次每年轮番派遣,不许不续派人。”(8)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一五《渠水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499 页。此知,寺院必须派人充当巡查渠干好坏情况的察水渠头,其主要任务是“于所属地界当沿线巡行,检视渠口等,当小心为之。渠口垫版、闸口等有不牢而需修治处,当依次由局分立即修治坚固”(1)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一五《渠水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499 页。。可知,渠头主要是检视渠口是否有损坏需要修治的情况,任务不重但责任不轻。如果“粗心大意而不细察,有不牢而不告于局分,不为修治之事而渠破水断时,所损失官私家主房舍、地苗、粮食、寺庙、场路等及佣草、体工等一并计价,罪依所定判断”(2)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一五《渠水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499 页。。从人文地理角度来讲,河西地区属于干旱半干旱地区的灌溉农业,农业发展需要大量的水源灌溉。所以,河西地区的寺院主要承担的夫役就是修筑、维护水渠等事宜。这在唐五代时期敦煌吐鲁番文书中亦有诸多关于寺院承担修筑水渠的相关记载。如《唐孙玄参租菜园契》(73TAM506:04/5(a))就记载孙玄参租种马寺菜园时,双方约定“其园税子,两家共知”“诸渠杂役,仰佃人”(3)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0 册,文物出版社,1991 年,第301—302 页。。此知,因孙玄参租种马寺菜园,所以,原本马寺承担的诸渠杂役交由孙玄参来承担。

综上,西夏寺院与税户一样同为国家承担税役,而水渠修筑和交纳税草体现了河西地区寺院的地域特色。寺院承担税役的法律化说明寺院已不是享受税收蠲免的特殊群体,若逃避税役,直接以“比偷盗罪减一等”来惩处。此亦表明西夏政府以权力制约着寺院经济,保证着国家财政收入。当然,在特定情况下,西夏也会有允许寺院减免税役的优惠。

五、结语

综上,西夏寺院通过世俗群体布施和购买等途径占有大量土地,有些寺院土地数量可达数千亩左右。随着土地数量增加与规模扩大,寺院在用依附人口耕种土地的同时,大量引进寺外力量即将寺院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以收取双方契约合意的定额实物地租,这不仅维持了寺院僧人的日常生活,保证了寺院经济繁荣,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无地或少地农民获得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使他们能够摆脱困境。同时,无地或少地农民以契约性的租佃方式被附在土地上,减少了成为流民的可能性,对统治群体来说,无疑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社会基础。另外,土地流入寺院并不意味着政府放任寺院土地无限膨胀,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维护社会稳定,西夏政府介入寺院经济,主要方式有二:一是限制寺院僧人数量以保证政府掌握大量人口。《天盛律令》规定“僧人、道士之实才以外诸人,不许私自为僧人、道士”,只有经过试经,“令如下诵经十一种,使依法诵之。量其行业,能诵之无障碍,则可奏为出家僧人”(4)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一一《为僧道修寺庙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407 页。。二是非特殊允许寺院不享有税收蠲免的特权,在计亩输税的政策下,寺院要依据土地数量向国家交纳地税和草税,并承担相关的夫役。所以,西夏虽是崇佛之国,不抑兼并而允许寺院占有大量土地,但在不抑兼并的基础上又加强对寺院经济的管控,确保权力统治财产以矫正可能出现的经济与社会问题,终西夏一朝并未出现寺院特别影响国家经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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