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敏 杨悦
【摘要】从2019年开始, 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全面实施。 修订后准则改变了金融资产的确认及计量原则, 导致金融资产列报项目发生变化, 同时明确规定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都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以此为背景, 通过对I65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会计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发现上市公司基本能够按照公允价值对权益工具投资进行正确的调整和披露, 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仍然以成本作为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 同时相关信息披露还不够充分, 同类信息披露格式也不统一, 降低了信息的相关性和可理解性。 针对这些问题, 提出应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权益工具投资会计信息披露行为, 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投资;会计准则修订;信息披露;股权投资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03-0063-6
一、金融工具准则关于权益工具投资确认和计量的变化
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2017), 2006年发布的准则简称CAS 22(2006)], 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19年开始执行。 CAS 22(2017)对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的修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确认原则及列报项目的变化
CAS 22(2017)要求企业根据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及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对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 其中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一般应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并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核算。 但企业也可以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并通过“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户核算, 且该指定一经作出, 不得撤销[1] 。
确认原则的变化导致权益工具投资类资产的列报项目随之发生变化。 期末, 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需要按照流动性, 分别列报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 通过“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户核算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列报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 也就是说, 在CAS 22(2006)下, 企业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项目; CAS 22(2017)下, 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的列报项目变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以及“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三个项目。
(二)计量属性及会计处理的变化
CAS 22(2006)下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虽然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但存在以成本计量的做法; 而CAS 22(2017)要求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期末都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同时,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该类金融资产除获得的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外, 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且后续不得转入损益, 当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 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 计入留存收益[2] 。 这就意味着CAS 22(2017)下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资产除持有期间的股利收入可以影响当期损益外, 无论是公允价值变动还是处置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任何期间内都不影响当期损益。
二、I65行业上市公司执行CAS 22(2017)的总体情况
按照证监会的行业分类标准,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代码:I65, 以下简称I65行业)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子行业。 考虑到本文是以金融工具准则修订为背景, 因此, 本文以CAS 22(2017)执行前即2018年已在创业板上市的I65行業公司为样本, 共113家上市公司。
(一)列报项目的变化情况
1. 首次执行CAS 22(2017)对期初项目的调整。 按照CAS 22(2017)要求, 上市公司2019年首次执行时需要对2018年财报列报项目按照CAS 22(2017)进行调整, 并确定2019年的期初余额。 在113家创业板I65行业上市公司中, 只有7家样本企业在CAS 22(2006)下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项目中存在权益工具投资, 且这7家公司全部将该类权益工具投资按照CAS 22(2017)调整重新列报于“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 有84家样本企业在CAS 22(2006)下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项目中存在权益工具投资(76家全部以成本计量, 7家既有以成本计量也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只有1家全部以公允价值计量), 其中, 有52家样本企业在CAS 22(2017)下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部调整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进行列报, 加上部分调整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部分调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13家样本企业, 共占比77.38%。 CAS 22(2006)下的惯性行为往往会影响CAS 22(2017)的执行[3] , 由于CAS 22(2006)下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CAS 22(2017)下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都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因此这种惯性思维导致大部分上市公司执行CAS 22(2017)时选择了将CAS 22(2006)下的权益工具投资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列报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
2. 年末按照CAS 22(2017)列报情况。 2019年年末, 113家创业板I65行业上市公司中, 有13家样本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中存在权益工具投资, 34家样本企业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中存在权益工具投资, 67家样本企业拥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可见, 拥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的样本, 由CAS 22(2006)下的7家上升到CAS 22(2017)下的47家(13+34); 而拥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的样本, 从84家下降到67家。 这说明CAS 22(2017)规定企业一旦将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则除了股利收入都不能影响各期损益, 由此可能导致该类金融资产减少。
(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变化情况
1. 期初调整时公允价值的运用情况。 2019年年初有7家样本企业存在CAS 22(2006)下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全部调整为CAS 22(2017)下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由于CAS 22(2006)和CAS 22(2017)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 因此, 2019年期初按照CAS 22(2017)进行调整时, 仅需要按照原公允价值等额调整为新项目的金额即可。 本文对上述7家样本企业的统计结果也基本验证了这一点, 6家样本企业是等额调整, 但也有1家样本存在非等额调整的情况。
按照CAS 22(2017)第八十一条规定, “在本准则施行日, 对于之前以成本计量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企业应当以其在本准则施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当计入本准则施行日所在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1] 。 本文对拥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全部按照成本计量的76家样本企业在调整过程中是否按照施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情况进行了统计, 发现其中53家样本企业是按照原金额等额调整为CAS 22(2017)下的列报项目, 说明将近70%的样本并没有严格按照准则施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2. 期末公允价值的运用情况。 CAS 22(2017)下的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 无论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或者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都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一般来说, 在不考虑增减投资的情况下, 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会导致期末余额通常不等于期初余额。 因此, 本文通过比较各项权益工具投资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对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情况进行简单分析。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不披露明细信息, 无法从报表附注的注释信息判断其公允价值的运用情况, 所以此处仅针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进行简单的分析。
2019年年末拥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67家样本企业, 剔除仅披露期末余额或者没有披露明细信息的11家样本后为56家样本企业, 其中有38家存在期末余额等于期初余额的情况; 2019年年末拥有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34家样本企业, 剔除11家只披露了期末余額的样本后为23家样本企业, 其中有8家存在期末余额等于期初余额的情况。 此外, 由于仅列示期初期末余额, 没有增减变动的发生额信息, 因此期末余额不等于期初余额的样本中也可能是由于买入或卖出导致的不相等, 即这些样本中不排除也存在期末余额等于期初余额的情况。 这说明以成本计量或者将投资成本作为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投资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CAS 22(2017)下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还不够清晰, 影响信息使用者的理解和使用
1. 报表附注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 且格式不统一。 权益工具投资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被投资单位明细信息披露不充分。 13家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存在权益工具投资的样本全部没有披露被投资单位明细信息; 34家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中存在权益工具投资的样本, 有24家未披露被投资单位明细信息; 只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较好地披露了被投资单位明细信息(67家拥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样本中只有2家未披露明细信息)。 ②增减变动明细信息披露不充分。 除被投资单位的明细信息披露不充分外, 各类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在报表附注中都是仅披露期初期末余额, 既没有披露增加或减少投资的信息, 也没有披露影响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 尽管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除披露期初期末余额信息外, 还以表格形式披露各项投资的“累计利得”“累计损失”等相关信息, 但依然没有披露当期影响其他综合收益的发生额信息。 由于CAS 22(2017)下, 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都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 如果没有增减变动的发生额信息, 则对于那些期末余额不等于期初余额的投资, 信息使用者是无法判断该差额是由于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 还是由于当期增加或减少投资引起的。 显然这种信息无法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求。 ③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指定原因说明不具体。 CAS 22(2017)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将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原因。 2019年年末拥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67家样本企业中, 未说明指定原因的有15家, 占比22.39%。 披露了指定原因的样本主要有两种说明方式:一种是在附注表格中说明指定原因, 共42家, 占比62.69%(其中数字政通比较特殊, 有1种以上的指定原因); 一种是在表格下方以“其他说明”方式说明指定原因, 共10家。 尽管总体上77.61%的样本披露了指定原因, 但所披露的原因对信息使用者帮助并不大。 52家明确指定原因的样本企业中, 有38家的原因是以“非交易/不以出售为目的/长期持有”等准则使用的通用语言进行的说明, 对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意义不大。
信息披露格式不统一问题主要表现为三项权益工具投资项目附注披露的信息要素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一张表格形式总括列示期初期末余额信息;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有的样本是以一张表格形式总括列示期初期末余额, 有的样本是以两张表格形式分别总括和明细列示期初期末余额;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除披露各项投资的期初期末余额外, 还增加了一张其他信息的表格。 CAS 22(2017)下的三项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项目, 实质上都代表着对被投资单位的权益, 这种同属于权益工具投资但信息披露却采取不同格式的做法, 很容易让信息使用者产生误解。
2. 报表附注之外章节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 且详细程度不同。 由于CAS 22(2017)下的权益工具投资类的金融资产都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因此除报表附注之外,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章节也会涉及相关的信息披露; 同时, 由于是首次执行CAS 22(2017), 还需要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1)“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章节披露的信息要素不一致, 导致可理解性下降。 创业板上市公司在“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项下有两个部分会涉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的相关信息披露。 一个是“资产及负债状况”下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一个是“投资状况分析”下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目前的披露格式及栏目要素如表1、表2所示。
第一, 表格设计存在缺陷导致信息不易理解。 首先, 从表名看, 无论表1还是表2披露的信息都应该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且相关信息应该前后一致。 但从表1和表2可知, 两张表格的栏目要素并不相同, 很难让信息使用者清晰地理解相关信息。 本文以表2为基础对113家样本企业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统计, 具体如表3所示。
113家样本企业都存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但从表3可知, 只有59家样本企业在两部分都披露了相关信息; 有31家样本企业虽然拥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但在两部分都披露为“不适用”; 同时, 有23家只在其中的一个位置披露了相关信息, 其中大部分是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部分披露(21家), 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部分则不再披露信息。 显然, 将近一半的样本企业都没有明确自己拥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是否应该在这两部分同时披露相关信息, 更不用说信息使用者如何理解了。
另外, 这两部分将不同性质的资产信息要素混合在一张表格中披露, 导致部分项目不易被信息使用者理解。 如表1中的“本期计提的减值”栏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都不存在减值的问题, 该信息要素显然仅针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 再如,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栏目也属于不同资产其含义不同的项目, 非常容易引起歧义,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即为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对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而言, 是当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二者的含义有明显的区别。
第二, 具体栏目要素的含义不清导致信息不易理解。 首先, “其他变动”栏目的含义不明确。 从字面理解, 应该是除购买及出售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该项资产的增加及减少, 那么是否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本身引起的增减变化呢? 由于没有进一步的解释, 信息使用者很难理解该信息的内涵。 其次, “累计投资收益”栏目的含义不明确。 对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而言, 能够计入投资收益的仅指持有期间的股利收入; 但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投资收益可以体现为持有期间的股利收入, 也可以体现为出售利得。 在CAS 22(2017)下, 这个出售利得不再等于投资成本与出售价格之间的差额, 因此该项目代表的是CAS 22(2006)下的投资收益还是CAS 22(2017)下的投资收益, 其含义并不明确。 最后, “项目”与“资产类别”的含义是否一致不清晰, 容易被误解。 尽管两张表的这个栏目的名称不同, 但按照表名, 表2中的“资产类别”应该就是表1中的“项目”才符合逻辑, 但样本的披露却五花八门。 本文对表2披露为适用的61家样本的“资产类别”信息情况进行了统计, 如表4所示。
以“资产类别”栏目披露为“其他”的41家样本企业为例, 表1的“项目”栏目大部分都是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应收款项融资等项目列示相关信息, 但表2的“资产类别”则仅为1项“其他”或多项“其他”, 这种披露方式令人困惑, 都是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进行信息披露, 为何表1分具体资产项目披露, 表2却列示为“其他”。
(2)会计政策变更说明位于不同章节且详细程度不同, 导致可理解性下降。 创业板上市公司对执行CAS 22(2017)带来的会计政策的变化的说明, 主要表现在两个位置:一个是“重要事项”章节的“董事会关于报告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部分(以下简称“董事会说明”), 一个是“财务报告”章节的“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部分。 一般来说, 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在“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部分详细地披露各项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以及当期会计政策和会計估计的变更, 那么, 在“董事会说明”部分是否也同时进行信息披露, 各公司做法并不统一。 样本企业具体披露情况如表5所示。
从表5可知, 113家样本企业中, 87家除了在“财务报告”项下的“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部分披露了由于执行CAS 22(2017)带来的会计政策的变化以及影响, 还在“重要事项”项下的“董事会说明”部分进行了披露, 但大部分(55家)都是简单的文字说明; 还有11家样本企业错误地披露为“不适用”。 同样的信息在不同位置进行披露, 且详细程度不同, 很容易让信息使用者无所适从。
(二)公允价值计量一定程度上以成本为基础, 导致相关性不足
创业板I65行业上市公司对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层次的披露情况如表6所示。
从表6可知, 38.46%的交易性金融资产、68.66%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70.59%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使用的是第三层次。 如果剔除没有明确披露公允价值层次的样本以及多层次的样本, 则这一比例分别为50%、95.83%、96%。 由此说明, 总体上各类权益工具投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主要为第三层次。 本文进一步对使用第三层次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进行了统计, 如表7所示。
从表7可知, 第三层次中超过三分之一的样本明确说明将成本作为公允价值, 如果剔除没有详细解释的样本, 差不多有一半的公司实质上仍然是按照成本计量, 失去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意义。
四、改进建议
(一)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更多的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明细信息,并统一各项目的信息披露格式
前述可知, CAS 22(2017)下的三项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项目, 各自的附注注释信息格式不统一, 既存在重复披露情况, 又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不清晰的情况, 影响报表使用者的理解及决策。 CAS 22(2006)下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仅披露期初期末余额, 以及当期增减变动的发生额, 还披露各项股权投资的持股比例。 可考虑保留部分CAS 22(2006)下的信息要素, 并根据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 增加细节性的相关信息, 同时统一披露格式。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相关会计处理及信息是相同的, 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与二者完全不同, 因此本文建议分别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设计披露格式, 具体如表8和表9所示。
在适当增加明细信息披露的同时, 对于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性不大的信息可不要求披露, 如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指定原因等。 有学者研究发现, 有些公司年报长达几百页, “消耗”了专业阅读者有限的耐力与专注力[4] 。 尽管CAS 22(2017)要求企业应披露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原因, 但本文认为, 指定原因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性不大, 可不予披露。 可考虑改为详细披露该指定发生变化的信息, 即一旦发生变化, 如增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 或者长期股权投资减少投资重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就需要详细披露这类信息, 因为这种重分类情况会对企业的损益产生完全不同的影响, 是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二)改变报表附注以外的相关信息披露方式
由前文论述可知, 与权益工具投资相关的同类信息分别在不同位置进行披露的情况主要表现在:“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章节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两部分与各项目的报表附注部分; “重要事项”章节下的“董事会关于报告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部分与“财务报告”章节下的“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部分。 由于相关准则, 如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虽然要求企业披露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信息, 但并未提供可参照的案例或模板[5] , 导致实务中同类信息在不同章节位置进行重复披露, 但各自侧重点又不同, 很容易让信息使用者无所适从, 也增加了披露成本。 113家样本企业中有5家采用“详见某部分”的指引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本文认为该种做法值得推广。 具体可以全部集中在财务报表附注解释部分进行详细披露, 其他章节需要披露相关信息时, 都以“详见某部分”的形式给出指引。
也可以考虑增加“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部分的披露范围。 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虽然都属于重大影响之下的权益工具投资, 但仍然代表着在其他权益主体中的利益, 且就统计结果看, 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持股比例在10%以上, 因此可以考虑将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也纳入“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披露范围, 分别按子公司、联营及合营企业投资、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投资三部分披露。
(三)严格按照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投资
CAS 22(2017)要求权益工具投资类的金融资产都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但实务中, 还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将成本作为计量公允价值的基础。 将投资成本作为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投资显然不符合CAS 22(2017)的要求, 违背了CAS 22(2017)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相关的信息而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初衷, 因此有必要加强公允价值计量, 对没有活跃市场的权益工具投资采用可比上市公司分析法, 比照与被投资单位类似的上市公司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在113家创业板I65行业上市公司中也存在这样的做法, 如三五互联与四方精创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的计量; 兆日科技和易联众对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等, 但这些公司没有进一步披露可比公司的详细信息。 本文建议明确规定企业对没有活跃市场的权益工具投资采用可比上市公司分析法确定公允价值, 并详细披露具体的可比公司。 同时, 监管部门可以定期发布各行业的不同规模的可比公司名单作为指引。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2017-03-31.
[2] 財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8:1 ~ 167.
[3] 孙敏,翟韬杰.对新政府补助准则下信息披露问题的思考——以运输行业为例[ J].财会月刊,2019(19):71 ~ 75.
[4] 耿建新,李志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解析与国际比较[ J].财会月刊,2020(15):57 ~ 64.
[5] 耿建新,郭雨晴.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解析与国际比较[ J].财会月刊,2020(13):44 ~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