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湖北 潜江 433100
社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势必会造成环境的污染,如何将环境污染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的有机平衡无论是对于自然环境还是对于人类自身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由于污染物不断增加的排放导致的环境问题为我国的社会发展敲响了警钟[1]。正视污染排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并找到有效地防控措施从而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实现发展。
总量控制是我国在环境保护中对污染浓度控制的重要措施。严格限制一段时间内同一区域所有涉及到污染物排放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从而达到污染浓度控制的作用。现阶段我国在总量控制方面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方面是限制了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二方面是规定了污染排放的地域,三方面是规定了污染排放的时间范围。
我国的重庆市在2006年即开始了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相关的问题征集工作,并在之后的2009年正式开始进行试点工作,并且在此次试点工作中主要针对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排放权开放交易。另外重庆市委托中介机构成功建立了污染物排放权的交易平台,为后期重庆市各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排污权的交易奠定了基础。2010年重庆市针对直辖市内的排污权交易行为出台了管理暂行办法,引导各排污单位按照办法进行排污权的交易。次年国家财政部及环保部正式批复其成为国家排污权交易试点省市。
除了重庆我国多个省市均开展过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不过不同的省市对于排污权交易的区域、时间以及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均有所差异。例如江苏省在试点期间仅仅针对江阴市开放排污权的试点工作,并且交易的种类仅仅包括COD以及其他两种污染物[2]。而山西省的试点开放工作涉及全省污染总量控制的污染排放单位,并且设计的污染物种类也相对较多,甚至涵盖了粉尘这类污染物。在污染防控的成效方面,以重庆市为例,自试点工作开始起截止至2013年底重庆市内通过交易平台开展的排污权交易次数就达到了356次,二氧化硫排放地成交量在2000吨以上。并且通过对重庆市内各污染排放单位的调查可以发现重庆的污染排放单位对于排污权交易权的开放均表示支持。
3.1 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的有机平衡 总量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污染防控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涉及到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的污染防控意识,充分使得企业了解到了排污容量的稀缺程度[3]。总量控制模式的实施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生态效益,但是在某些程度上对于本身污染排放量较大的行业企业缺乏一定的公平性。而排污权交易的开放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容量资源的合理分配,能够使得有限的污染排放容量得到最大限度地利用。在保证生态效益的基础上同时实现了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3.2 降低管理成本 对于管理部门来说,开放排污权交易能够有效地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在以往政府需要对区域内各污染排放单位的排污量以及其他指标进行监测和调查,从而根据收集的信息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分配排污量。而排污权交易的开放有效地降低了政府部门的工作量以及成本的耗用。有关企业能够根据自身排污的需要决定购买或者出售排污权,迫使区域内企业为了保证排污的合法性获取更多的信息,降低了政府部门的管理成本以及信息成本。
3.3 更好树立企业环保意识,推动节能减排 总量控制是根据我国不同地区自然环境承载力、水域功能以及水体自净能力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体系,该体系的实行对于污染排放量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具有一定的限制作用。而开放企业排污权的交易使得获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能够通过自身需求合理对排污容量进行规划。一方面获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能够在满足自身排污需求的同时转让排污权,促进了资源的再利用以及资源的合理分配。另外购买排污权的企业能够在市场导向下合法的获得排污权,既保证了企业的排污需求,也满足了公平性。并且转让排污权的企业获得了部分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市场给予企业的额外奖励[4]。而购买排污权的企业付出了一定的成本,一定程度上是外部的经济代价。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会通过升级技术和设备的方式降低排污量,从而提升其环保意识。
综上所述总量控制对于推动节能减排,控制污染排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经济效益与社会利益。开放排污权的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生态效益及后两者的平衡,更加利于企业树立环保意识。通过全国开放排污权交易的省市来看,不仅仅对于污染的防控具有一定的优势,同时满足了更多企业的需求,得到了越来越多区域的认可和支持,对于污染防控以及环境的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