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的主要制度与创新

2021-07-12 08:28:59
探索科学(学术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继承权继承人遗嘱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证处 黑龙江 杜尔伯特 166200

1 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理念

1.1 重申国家对自然人继承权的保护 私有财产权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物质基础保障。首先,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是我国保护个人私有财产,维护我国现行分配制度,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发挥家庭的人口再生产和养老育幼职能,并尊重被继承人自由处分遗产意愿的必然选择[1]。《宪法》保护自然人继承权的规定,是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依据。其次,民法典总则编第124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这既是《宪法》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在民法典中的贯彻与落实,亦是继承编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规范源头。再次,继承权是私有财产权的延伸和财产取得的重要方式,继承权的保护是我国继承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2 注意保护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自由 1.在继承权的丧失和宥恕制度中,一是将干预或侵害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情形作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以制裁非法干预或侵害被继承人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的行为。二是赋予被继承人对实施相对丧失继承权法定事由之行为的继承人有宽恕的权利[2]。2.在法定继承制度中,通过对民众处理身后遗产意愿的推定,设计了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及应继份,遗产酌分请求权、遗产分割等规定,旨在反映大多数人的处理遗产的主要意愿,从而保护被继承处分遗产的自由。如被继承人不愿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的,可采用遗嘱处分其遗产。3.在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中,一是遗嘱人有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即可做出附义务或不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指定遗嘱执行人、设立遗嘱信托,以遗嘱为他人设定居住权,以遗嘱为子女指定监护人,以遗嘱捐献人体器官等。二是遗嘱人可在法定的七种遗嘱形式范围内自愿选择遗嘱形式。三是遗嘱人有通过明示撤回和法定撤回的方式变更和撤回遗嘱的自由。四是遗嘱内容应是遗嘱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故遗嘱人受欺诈或胁迫而做出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内容无效。4.在遗产处理制度中,一是遗嘱人可指定遗嘱执行人,以保障遗产能够按照其意愿得以顺利处理。二是自然人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自由,以尊重和维护被继承人关于其生养死葬及遗赠遗产的自愿安排[3]。

2 民法典继承编的创新

2.1 增补死亡时间先后的推定规则 《民法典》第1121条增补了死亡时间先后的推定规则。其立法理由在于:第一,死亡时间先后推定规则的不同,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的遗产之继承方式及其适用顺序不同,则尚生存的继承人获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不同,其所彰显的立法理念和价值亦有不同。第二,从域外立法看,关于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推定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推定同时死亡主义”,如意大利、日本和俄罗斯,虽可简化继承关系却不利于遗产向下流转;二是“推定强者长活主义”,如英国,虽可保障遗产向晚辈血亲流转却无法避免无人承受遗产的情况发生[4]。在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区别规定三种类型:无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长辈先死亡、同辈同时死亡,一是可保障有其他继承人的人通过转继承的方式取得无其他继承人的遗产,避免无人承受遗产的情况发生;二是通过代位继承以保障长辈的遗产向晚辈血亲流转,发挥遗产扶养职能;三是使同辈的遗产能够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简化继承关系,遵循效率价值。

2.2 更新遗产范围的界定 《民法典》第1122条对遗产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其立法理由在于:第一,囿于当时民众财产数量小且种类少的实际情况,1985年《继承法》通过“概括规定”+“正面列举”+“兜底条款”的方式对遗产范围予以规定,并通过《继承法意见》将有价证券、承包收益等财产类型归入遗产范围,这是符合当时我国基本国情的。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财富数量的增多、财产种类的增加,特别是游戏账号、数据等新型财产类型的出现,列举方式无法涵盖遗产所有范围的弊端愈发明显,无法满足民众对私有财产传承的新需要。第二,从域外立法看,遗产范围界定的立法例主要有两种,一是不对遗产范围进行专门立法,例如,法国、德国和意大利;二是通过“正面概括和反面排除”的方式对遗产范围进行规定,例如,日本和俄罗斯。基于我国的立法传统与现实需要,在借鉴域外立法基础上,《民法典》采用“正面概括+反面排除”的方式更新了遗产范围的界定,最大限度内将民众私有财产中可继承的财产纳入遗产范围,既可节约立法资源,又可避免列举性规定“挂一漏万”的不足[5]。

结语

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制度新规则已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生活之树长青”,人们对法律的新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基于成文法的局限性,民法典继承编的颁布与实施并不意味着继承法理论研究与立法改革的停止,它的某些制度还可以进一步补充完善。今后,我们要继续在研究我国民众继承习惯、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吸取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民法典继承编的细化、补充和完善建言献策,为实现法律与社会现实的良性互动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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