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鑫 付柚楠 李晓庆 陈雨欣 杨珺
(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 100833)
儿童化妆品是宣称适用于儿童使用的化妆品[1],换言之儿童化妆品属于化妆品。根据《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2]的规定,儿童化妆品的适用年龄为12岁以下(含12岁)。按化妆品的用途将其分为两类,一个是特殊化妆品,另一个是普通化妆品。大部分儿童化妆品归属于普通类化妆品。
玩具化妆品是儿童扮演角色时涂饰用或给玩具(如玩偶等)涂饰用的产品[3]。根据GB 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3]的规定,玩具化妆品的适用年龄为14岁以下。为了便于区分,可将玩具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非强制性产品认证分为两大类。单纯的玩具化妆品不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目前国家对化妆品采取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管理方式,生产化妆品的企业需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4]、《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5]进行申报。特殊化妆品的管理模式为“注册管理”,普通化妆品的管理模式为“备案管理”。特殊化妆品需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之后,才能生产、进口。国产的普通化妆品需要在上市销售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进口的普通化妆品应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进口。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化妆品生产所禁止的原料以及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不得用于生产儿童化妆品,并且不允许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非法添加在儿童化妆品中。同时对儿童化妆品的标签内容、生产许可证内容均有单独的要求。
对于玩具而言,国家出于对儿童安全的保护,对玩具中风险较高的四类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这四类产品是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乘骑车辆玩具。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单纯的玩具化妆品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但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6]的要求,如玩具化妆品套装中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或套装中含有独立玩耍功能的塑胶或金属部件,则该玩具化妆品套装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玩具产品需向指定认证机构申请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获证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玩具产品本体、标牌或最小独立包装上需加施CCC标志。
如表1所示,我们不难发现,两种市场监管制度的管理对象不同,管理范围不同,实施主体不同,体现形式不同。
高职学生需要达到“在涉外交际的日常活动和业务活动中进行简单的口头和书面交流”的水平,“并为今后进一步提高英语的交际能力打下基础”。[3]
虽然两种市场监管要求存在差异,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两种监管制度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为产品安全和高质量的发挥了重要作用。
儿童化妆品需满足《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1]中的安全要求,该技术规范对微生物指标限值、有害物质限值、其他物质限值均有明确的规定。尤其对儿童化妆品产品,相关限值更为严苛。其中,第一章第3.7条款明确要求“儿童用化妆品在原料、配方、生产过程、标签、使用方式和质量安全控制等方面除满足正常的化妆品安全性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关特定的要求,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同时,还对标签内容进行了特定规定,要求“儿童用化妆品应在标签中明确适用对象。”
3.1.1 微生物指标限值
化妆品对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指标限制均做了规定,其中儿童化妆品对于菌落总数的限制更为严苛,要求不得超过500 CFU/g或CFU/mL。
3.1.2 有害物质限值
化妆品对七类有害物质的限制做了规定,这七类有害物质为:汞、铅、砷、镉、甲醇、二噁烷、石棉,其中石棉的限值要求最为严格,要求产品中不得含有石棉。
3.1.3 关于儿童化妆品的其他物质限值要求
除了有害物质的限值外,其他物质在特定产品上的禁限值和要求也不同。根据《化妆品完全技术规范》中第二章“化妆品禁限用组分”和第三章“化妆品准用组分”的内容来看,三岁是儿童化妆品产品的重要分界线。对于三岁以下的儿童,仅一小部分物质被严格限制了含量,大部分物质要求三岁以下儿童禁止使用,并严格要求企业在产品标签上明示“三岁以下儿童勿用”。
儿童在正常使用或者在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情况下,玩具产品应最大程度地避免其自身的某些缺陷引发儿童的伤害事件,这是玩具安全标准所要实现的最终目的。造成儿童伤害的主要有三个方面,分别是化学物质导致的伤害、机械与物理性能导致的伤害、燃烧性能导致的伤害。针对玩具化妆品,最主要的伤害还是化学物质的伤害。
3.2.1 可迁移元素限量
GB 6675.1-2014标准第5.3.5条款明确要求:玩具化妆品除符合化妆品有关规定外,其可迁移元素应符合指画颜料的最大允许限量要求。目前玩具的可迁移元素限量要求涉及8类物质,分别是锑、砷、钡、镉、铬、铅、汞、硒。
3.2.2 增塑剂限量
除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要求外,玩具产品可触及的玩具材料和部件中塑化材料的增塑剂含量也有限量要求。目前玩具的增塑剂限量要求涉及6种,分别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丁苄酯、邻苯二甲酸二己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
儿童化妆品作为化妆品,适用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该规范对5类微生物指标、7类危害物质含量、若干其他物质含量的限量进行限定,并且明示了产品标签上需注明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玩具化妆品作为玩具,适用于GB 6675.1-2014《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GB 6675.3-2014《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GB 6675.4-2014《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标准。除了化学安全方面的8类可迁移元素、6类增塑剂含量限值外,可能还涉及机械物理性能、燃烧性能方面的安全要求[7-9]。根据GB 6675.1-2014标准第5.3.5条款要求,玩具化妆品也要满足化妆品有关规定。所以,从标准要求来看,玩具化妆品的要求似乎更加严苛。
化学方面是儿童化妆品和玩具化妆品最重要的安全部分,且两者在化学方面的安全要求差异较大,两者在化学安全方面的要求如表2所示。经对比发现,儿童化妆品对于物质的限制种类明显多于玩具化妆品;在金属元素含量方面,儿童化妆品和玩具化妆品对汞、铅、砷、镉四个元素的含量均有要求,儿童化妆品在含量要求上更为严苛,玩具化妆品则在金属元素的种类上更为严苛;微生物限量是儿童化妆品的特定要求,增塑剂是玩具化妆品的特定要求。总之,根据两类产品的功能和预定用途,在安全要求上有各自的侧重点,所以两类产品在检测时不可混淆,否则易造成较大的人身伤害。
表2 儿童化妆品与玩具化妆品化学安全要求对比表
儿童用品尤其是儿童贴身使用或入口的产品,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对象,也是市场监管部门重点监控的对象。本文对儿童化妆品和玩具化妆品的定义、范围、市场监管要求、安全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解析,并在文中分析了两者的差异。首先,儿童化妆品归属于化妆品类,按照生产许可证制度进行管理,年龄范围为12岁及以下,而玩具化妆品归属于玩具类,部分产品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行管理,年龄范围为14岁以下。其次,在安全要求上,儿童化妆品和玩具化妆品均有各自的侧重点,对有害物质的限量也不尽相同。期望本文对消费者或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有一定的帮助,共同保护好儿童的人身健康,促进儿童用品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