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 杨培青
在船舶营运过程中,油渣和舱底水是涉及海上污染最常见的两种物质,同时这两系统都布置在机舱中,并且他们的处理方式存在共用管路(系统)的情况,设计和营运稍有不慎,会导致这两种物质错误地处理和排放,在营运中导致油类记录簿记录混乱,这些都将导致船舶被港口国(PSC)滞留,造成巨额经济处罚,甚至严重的海洋污染。
依据MARPOL公约附则I第12条,有关油渣和舱底水及其他相关方面给出如下定义。
(1)舱底水:系收集于污水井和/或双层底的水及其混合物,它们来自机舱管系的泄漏以及机舱维护工作。
(2)油渣:来自用于主机或辅机的燃油和/或滑油的分离或者来自油水分离器等分离设备及来自集油盘、废油泄放的渣(废)油。
(3)舱底水舱:在排放、驳运和处理前,用于存放舱底水的舱室。
(4)油渣舱:用于存放油渣的舱室以及从此舱室可将油渣排放至标准同岸接头或其他认可的处理方式。
(1)输送可以燃烧油渣的锅炉(如设有)。
(2)输送至可以燃烧油渣的热油加热器(如设有)。
(3)输送至可以燃烧油渣的惰气发生器(如设有)。
(4)输送至可以燃烧油渣的焚烧炉(如设有)。
(5) 油渣舱的蒸发。
(6)存放于燃油泄放舱中的油再次利用。
(7)将油渣驳运至油船的货物油渣舱(如设有,但需满足其他额外条件)。
根据MARPOL公约附则I第12条要求,关于油渣排放和油渣系统有如下要求:
1、油渣的处理或者直接从油渣舱通过标准通岸结构排放到接受设施和/或其他认可的处理方式。
2、油渣舱应满足如下要求:
(1)基于机器类型和航程,油渣舱应有足够的舱容来容纳不能处理和排放的油渣。
(2)油渣舱应提供一个专用泵将油渣输送至接收设施或者其他认可的处理方式。
(3)油渣舱不能和舱底水系统、舱底水舱(污水井)和油水分离器有接口,但以下除外:
①通过自闭阀将油渣舱的沉积水泄放至舱底水舱或者是污水井,同时需要目视监控(如配置视流镜)。
②油渣系统和舱底系统可共用管路,该管路只能用于连接至标准通岸接头。但是该管路必须保准不能让油渣进入舱底水。
③油渣除排放至标准通岸接头外,不能有其他的直接排舷外接口。
下面列举几种典型的、常见和高发的设计缺陷,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1、从油渣舱到油渣泵的管路不能有任何的开放式接口,这些接口将会便于接临时管如软管(如图1/图2)。此布置将来有故意和误排放而导致的扣船风险。针对以上缺陷,最佳的整改方式就是直接将开放式接口拆除并焊接盲死(如图3)。同时在油渣系统中不允许使用软管。
图1 典型吸口处开放接口
图2 典型吸口处开放接口
2、油渣的处理方式除排向标准通案接头外,还有其他认可处理方式,且他们共同管路。同时,舱底水舱(污水井)也连接在此管路上。这将导致舱底水会进入其他认可的处理方式,其最佳的整改措施是直接将舱底水的管路永久性拆除(如图3)。但如果该管路上没有其他认可的处理方式,该布置是合理的(如图4)。
图3 开放接口焊接盲死
图4
3、油渣泵出口只能连接至标准通岸接头或者是其他认可的处理方式,其他任何直接排舷外接口是不允许的(如图5)。最佳的整改措施就是直接将这些管路拆除并焊接盲死。
图5
4、油渣泵出口除通向标准通岸接头和其他认可的处理方式外,还可将油渣输送至舱底水舱和污水井。其整改方式是直接将通向舱底水舱和污水井的管路直接拆除然后焊接盲死。要注意某些布置,尽管油渣管系和舱底水管系除共用排向标准通岸接头的管路外,没有其他公共管路,但要特别注意在管路设计中避免将油渣排向舱底水舱,因此要在舱底泵的出口布置用止回阀。
1、舱底水舱不是必须设置。但如设置,舱底水系统和油渣系统可共用一个标准通岸接头。
2、在设计、审图和将来的检查中需注意:
(1) 油渣无论如何都不能进入舱底水系统或是舱底水舱或污水井。
(2) 舱底水可以进入油渣系统。
(3)舱底水不能进入油渣的其他认可的处理方式。
(4)油渣系统不能有任何的可拆卸接头。
马士基敲定首批3艘甲醇动力集装箱船订单
据韩国造船业界透露,现代重工集团子公司现代尾浦造船已与丹麦马士基集团签署了包括备选订单在内的3艘3500TEU级甲醇动力集装箱船的建造意向书。如果这3艘船的正式建造合同得以签订,合同金额将达1500亿韩元(约合1.35亿美元)。
据悉,该型3500TEU级集装船是全球首批甲醇动力支线集装箱船,也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甲醇动力船,其总长、型宽、型深等指标均超过目前最大规模的5万吨级甲醇动力运输船。
与现有的船舶燃料油相比,使用甲醇作为动力,可以减少99%的硫氧化物(SOx)排放、减少80%的氮氧化物排放,最多可减少25%的二氧化碳排放,因而被视为替代LNG的环保船舶燃料而备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