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卡拉OK版权秩序更“OK”

2021-07-05 15:32张维
发明与创新 2021年17期
关键词:使用费卡拉许可

文/张维

图 /东方IC

想听就听、想唱就唱、想用就用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曾是音乐版权侵权“重灾区”的卡拉OK领域,近年来日益得到规范。

近日,这一规范再次加码。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下称《通知》)。

据中宣部版权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了卡拉OK领域实行“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即中国音乐著作者协会(下称“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的表演权,以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统一由音集协向卡拉OK经营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使用费在音集协和音著协之间经协商分配。

加强监管

版权是卡拉OK行业发展和企业运营的核心要素,卡拉OK场所使用大量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卡拉OK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主要负责人说,近年来,由于技术迭代更新,市场生态变化,运营模式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卡拉OK领域实施多年的“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出现波动;一些卡拉OK经营者缺乏版权意识,未经许可使用作品;部分商业机构介入著作权集体管理事务;不以授权为目的的“小权利人”诉讼多发常发等。

近日印发的《通知》则突出问题导向,着眼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出现的新问题,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通知》坚持结合著作权集体管理实际,力求做到精准施策,界定清晰,要求明确,便于执行。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通知》共八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并在卡拉OK领域实施“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二是要求卡拉OK经营者合法经营,遵守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三是要求卡拉OK领域相关利益方加强协商合作。四是强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质,开展业务应当公开透明。五是国家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卡拉OK领域的监管。

完善机制

卡拉OK场所使用作品主要涉及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和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一般为制作者)的放映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先许可后使用”有关条款,卡拉OK经营者使用作品应当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而“一对一”授权许可机制无法满足卡拉OK行业的实际需要。上述负责人坦言,实践中,一个卡拉OK场所使用的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从十几万到几十万不等,我国有数万个卡拉OK场所分布在全国各地,一个权利人无法面对数万个使用者,一个使用者也无法面对十几万到几十万的权利人。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解决上述权利人维权难和使用者获取授权难的有效途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在获得权利人授权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向使用者发放版权相关许可,收取版权使用费,并合理分配给权利人。

据介绍,目前,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共成立了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中与卡拉OK行业密切相关的是音著协和音集协,分别负责管理音乐作品(词、曲)的相关权利和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统一收取的使用费在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经协商分配。

上述负责人说,为降低交易成本,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便于卡拉OK经营者获取授权许可,根据前述规定,多年来我国卡拉OK领域实行“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本次印发的《通知》是对“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的强调重申和补充完善。

根据《通知》规定,卡拉OK领域实行“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即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和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统一由音集协向卡拉OK经营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使用费在音集协和音著协之间经协商分配。

统一协议

那么,卡拉OK经营者如何获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许可呢?

按照《通知》规定,卡拉OK经营者应当按照“先许可后使用”原则,与音集协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后合法使用作品,许可使用合同以音集协官方网站公布的文本为准。版权使用费以国家版权局公告的使用费标准为基准,合理兼顾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卡拉OK经营者的实际需要。音集协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布许可使用合同文本、许可流程和规范、从事许可的工作人员等信息。

为降低卡拉OK经营者交易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依据《通知》规定,多个卡拉OK经营者或者某一区域的卡拉OK经营者,可以通过相关行业协会或代表与音集协开展集体协商,就许可范围、许可期限、许可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达成统一协议。

为保证卡拉OK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公开、公正、透明,《通知》要求,音集协和音著协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其管理的权利种类、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等信息;应当依法通过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资料及时向有关主体通报作品许可使用情况和版权使用费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联系方式,接受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各界监督。

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业务活动,纠正查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法行为,防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利,保障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公开、公正、规范、透明、高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秩序。

《通知》明确国家版权局依法监管音集协和音著协在卡拉OK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检查相关业务工作,核查相关财务资料。对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依法依规采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罢免或者解聘有关主管人员、提出暂缓年检建议和吊销许可证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在卡拉OK领域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家版权局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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