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 熙 宋铁波 陈伟宏 朱子君
腐败行为存在于经济领域 (徐细雄和刘星,2013),商业腐败是最为典型的一例,它目前已经构成了腐败范畴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Cai等,2011)。企业商业腐败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它不仅对企业经营效率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也对社会清廉与社会和谐构成了严重威胁。在前期文献中,虽然学者们已经大量关注到某些官员或经济领域中企业高管为获取个体私利而实施的腐败行为 (徐细雄和刘星,2013;陈信元等,2009;赵璨等,2015;李摇琴和徐细雄,2016),但是对于主要以维持或增加组织利益为导向的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目前学者们或局限于道义上的强烈谴责,或止步于影响商业腐败行为的地区制度状况等外部因素(Zhou和Peng,2012)。例如,国家因素(经济发展、文化、国内腐败等)、国际因素(国家的贸易模式、参与国际协议情况等)(Baughn等,2010;Zhou和Peng,2012)、产品市场竞争(Alexeev和Song,2013)等。与之相呼应,在实践中,各国政府大多也集中于加强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建设、司法监督与约束等。
完善反腐败机制、加强司法监督等确实构成了抑制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当在地区制度状况等外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同企业的商业腐败行为存在差异时,就非常有必要探讨企业内部高管异质性的重要影响。根据高层梯队理论,企业很大程度上是高管的反映客体,因而高管异质性构成了各企业间经营决策及经营绩效存在显著差异的一个核心因素(Hambrick和Mason,1984)。在中国,除年龄、任期等最为常见的特征外,高管从军经历同样值得关注。这是因为,在中国,众多早年在军队服役或参加过艰苦军事训练的个体在退役后进入了经济领域,加入或创办了企业(Luo 等,2017;赖黎等,2016),其中广为公众熟知的人物便有柳传志、王健林、任正非等。毋庸置疑,高管的从军经历会对其价值观、思维模式以及偏好等进行塑造并打下“烙印”(Benmelech和Frydman,2015;Franke,2001),最终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要影响。事实上,前期研究已经表明,高管从军经历显著影响了企业创新、并购等多种非道德性企业决策 (罗进辉等,2017;陈伟宏等,2019)。然而,探讨高管从军经历对企业道德性决策的研究极其罕见 (Benmelech和Frydman,2015),尤其是高管从军经历将对企业商业腐败这类需要两大主体(即行贿方和受贿方)同时参与才能实施的道德性行为产生何种影响,至今仍未受到应有的关注。那么,高管从军经历是否以及如何影响企业商业腐败决策?其在何种情况下更有可能产生?基于2010—2016年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本文尝试回答这些问题,以期为有效治理企业商业腐败和改善市场环境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本文的贡献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本研究综合了内外部的关键因素的作用,在重点揭示高管异质性这一内部关键因素对商业腐败行为影响的基础上,分层次考察了行业环境以及制度环境等外部关键因素的情境敏感性。相较于以往侧重于从地方官员更替、行业竞争强度等外部视角来考察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研究(Alexeev和Song,2013),本文更为全面系统地诠释了企业商业腐败行为,进一步拓宽了研究视角。第二,本研究以从军经历作为高管异质性的关键要素,阐述并论证了高管从军经历对需要行贿方和受贿方同时参与才可实施的商业腐败行为的制约作用。因此,本研究区别于探讨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单方面即可实施的非伦理行为之间关系的前期研究(Benmelech和Frydman,2015)并对其构成了有益补充,拓展并丰富了高管从军经历影响后果方面的研究。同时,通过提供基于中国组织情境的直接经验证据,本文还拓展了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道德性决策方面的研究。第三,基于用于解释外部环境如何影响决策者道德决策的两阶段“信号-加工”模型(Tenbrunsel和Messick,1999),本文解释并验证了行业竞争强度与行业国家垄断程度对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两者正相关关系的削弱作用,从而更加深刻地揭示了高管从军经历作用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边界条件,这既是强化本文情境化特征的有益尝试,同时对企业与相关政府机构等主体有效防范和治理商业腐败行为提供了有意义的实践启示。第四,根据制度理论,正式制度的完善有助于约束违法行为 (Damania 等,2004)。基于此,本文进一步提出并检验了正式制度(地区制度完善程度与反腐败力度)的二次调节作用,得出以下两个方面的结论。一方面,在制度完善程度低的地区,企业更有可能通过商业腐败行为来响应行业环境(尤其是响应激烈的行业竞争环境)。这一结论揭示了一条正式制度间接治理腐败的路径,丰富了有关正式制度治理腐败之路径的知识。另一方面,本文发现反腐败政策力度大的地区,企业更少地通过商业腐败行为来响应行业环境。这一结论为“反腐败有利论”提供了基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直接经验证据,并对以反腐败作为自然实验平台的相关研究成果构成了有益的补充(党力等,2015;钟覃琳等,2016;王满和刘子旭,2016)。
商业腐败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对其治理构成了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黄玖立和李坤望,2013)。商业腐败是一种有助于提高企业绩效或降低企业成本的寻租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取“租金”(Jeong和Weiner,2015),并大体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针对其他企业(如供应商等)所开展的寻租行为,另一类为企业针对政府所开展的寻租行为。在商业实践中,企业商业腐败主要体现为企业针对政府所开展的寻租行为,且此类商业腐败尤为公众所关注(Zhang 等,2017)。
目前,学者们大多局限于探讨商业腐败的外部因素 (Zhou和Peng,2012),却忽视了高管从军经历这一内部异质性因素所扮演的角色。与此同时,以往文献表明,高管从军经历对企业创新、并购等多种非道德性决策具有显著影响 (罗进辉等,2017;陈伟宏等,2019),探讨高管从军经历对企业道德性决策的研究极其罕见 (Benmelech和Frydman,2015),尤其对高管从军经历是否以及如何影响需要两大主体(即行贿方和受贿方)同时参与才能实施的商业腐败知之甚少。本文推测,相较于由非从军经历高管运营的企业,由有从军经历的高管运营的企业将更少实施商业腐败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军经历个体通常遵循着更为严格的道德准则(Franke,2001),继而使由有从军经历高管运营的企业表现出更多的“道德担当”。在军队接受培训的过程中,有从军经历的高管学会了忠诚、正直和遵守道德规范,并且“作风优良”。根据烙印理论,这种特定时期的环境“印记”将长时间烙印在从军经历高管身上,并对他们的日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戴维奇等,2016)。在商业实践中,不道德或不合法的行为也更少出现在从军经历高管身上。例如,任正非带领华为公司高管宣誓“绝不贪污受贿,绝不造假”。事实上,从军经历高管高道德标准的要求,不仅体现在自身日常行为中,还将传导到企业经营决策中。例如,Benmelech和Frydman(2015)发现,高管有从军经历的企业的道德水平更高,更少参与非道德活动(如欺诈等)。由此而论,高管有从军经历的企业的更高水平的“道德担当”也将使其更少实施商业腐败这类非道德行为。
其次,高管有从军经历的企业具有较强的“政治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Luo等,2017;赖黎等,2016)。企业商业腐败行为发挥着“润滑剂”与“保护费”的双重角色。当商业腐败行为发挥“润滑剂”角色时,它能帮助企业获取更多订单、缩短行政审批时间以及获取更多稀缺性资源(黄玖立和李坤望,2013)。当商业腐败行为发挥“保护费”角色时,它能帮助企业免受官僚的敲诈、保护产权不受侵犯(Acemoglu和Johnson,2005)。由于许多战友转业到行政部门,这使得有从军经历的高管更容易建立政企联系而把握政策动向以及获取稀缺性资源(赖黎等,2016)。例如,Fan等(2007)将中国企业的CEO当前在或者曾经在军队任职视为具有政企关联的体现。况且,国家针对退伍军人还出台了一系列优惠与保护政策,例如简化行政手续。上述状况意味着,高管有从军经历的企业具有较强的“政治合法性”,因而这些企业通过合法途径便能轻易替代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双重角色”作用。所以,高管有从军经历的企业实施商业腐败行为的动机将大为降低。此外,中国公众普遍尊重承担保家卫国、抢险救灾等职责的军人(Luo 等,2017),这将增强高管有从军经历的企业的“社会合法性”,因而高管有从军经历的企业在商业实践中更容易获取其他企业(如供应商、销售商)的认可与信任。认可与信任的存在使得此类企业无需借助商业腐败便能获取订单或促成合作,从而也减少了高管有从军经历的企业实施商业腐败行为的动机,最终使此类企业更少实施商业腐败行为。综上所述,提出假设H1。
H1:高管从军经历对企业商业腐败行为发挥着抑制作用。
根据用于解释外部环境如何影响决策者进行道德决策的两阶段“信号-加工”模型(Tenbrunsel和Messick,1999),在信号阶段,环境会影响决策者对当下情形的分析。例如,哪种决策更为合适。一个特定的环境既可能唤起道德决策框架,也可能唤起工具决策框架。在随后的加工阶段,唤起的决策框架会决定决策者的决策行为。在信号阶段,环境若唤起了决策者的道德决策框架,那么决策者将在加工阶段做出符合道德的决策。与之相对,在信号阶段,环境若唤起了决策者的工具决策框架,那么决策者将在加工阶段从工具视角(例如,特定决策是否有利于组织利益等)来看待自身的决策而忽视其是否道德。换言之,工具决策框架的唤起会导致不道德的决策(Tenbrunsel和Smith-Crowe,2008)。由此可知,外部环境是深入理解有从军经历高管商业腐败决策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鉴于此,本文拟进一步剖析行业竞争强度与行业国家垄断程度对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两者关系的情境影响。
行业竞争强度反映了企业在产品市场中所面临竞争压力的强烈程度,它构成了企业所处行业环境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企业中,高管对良好组织绩效的实现负首要责任,并且高管的市场声誉、薪酬也与绩效表现存在较强的正向关联性。随着行业竞争逐渐趋于激烈,企业将面临着更大的市场不确定性、组织绩效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Desmet 等,2015),继而严重威胁了高管负首要责任的组织绩效的实现。因此,当行业竞争逐渐趋于激烈时,高管出于实现组织绩效目标、维护自身声誉等目的,其在决策过程中将优先考虑特定决策是否有利于组织绩效目标的实现,即高管的工具决策框架将被唤起(Desmet 等,2015)。在此状况下,有从军经历的高管进行工具性解读商业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将随之提高。此时,他们将重点关注商业腐败行为在帮助组织实现高绩效中所发挥的工具性效应,以至于忽视了商业腐败行为的道德属性。这最终将导致高管有从军经历的企业针对商业腐败行为所展现出的“道德担当”水平的降低,进而弱化了高管从军经历对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抑制作用。
另外,行业竞争强度越大,企业的违规倾向越强(滕飞等,2016),且越有可能实施败德行为(贺小刚等,2015)和商业腐败行为等违法行为(Alexeev和Song,2013),这些违法行为尤其是商业腐败行为很有可能给相关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竞争优势。例如,更多订单(黄玖立和李坤望,2013)、更多政府补贴。这说明,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商业腐败行为将被众多企业当作一种能获取竞争优势的工具使用。在这种行业氛围(即商业腐败是竞争工具)的浸染下,有从军经历的高管很有可能忽视商业腐败行为的道德内涵,他们会更多地认为商业腐败行为是一种重要的竞争工具。进一步,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倘若高管有从军经历的企业对其他企业采取商业腐败行为发起进攻的做法“无动于衷”,那么高管有从军经历的企业所拥有的“政治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优势势必大为削弱。考虑到竞争激烈的行业存在着残酷的淘汰法则(Hecker和Ganter,2013),处于竞争劣势的企业将很快被淘汰出局。因此,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生存压力提高了有从军经历高管工具性应用商业腐败来防御其他竞争对手进攻的可能性。这最终削弱了高管有从军经历的企业的“政治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对其商业腐败动机的抑制效能,进而弱化了高管从军经历对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抑制作用。综上所述,提出假设H2a。
H2a:行业竞争强度过高削弱了高管从军经历对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抑制作用。
行业国家垄断程度反映了国家或相关政府部门对该行业的干预力度或影响程度,它构成了企业所处行业环境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垄断程度较高的行业中,企业严重依赖于政府的执照审批或续签以及政府控制的稀缺性资源和优惠待遇(Zhang 等,2016)。在此行业环境下,企业将面临维持现状或寻求竞争优势的强大压力(Boddewyn和Brewer,1994)。这是因为:各个企业都在使尽浑身解数来讨好政府或官员,它们在讨好政府或官员以获取价值性稀缺资源方面展开激烈的竞争(Zhang 等,2016)。并且,一旦特定企业与政府或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变得生疏,那么该企业将有可能陷入无法获取上述价值性稀缺资源以维护或增进自身竞争优势的窘境。故而,在国家垄断程度较高的行业,高管在决策过程中将优先考虑其决策是否有助于维持或进一步改善企业与政府或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即高管的工具决策框架将被唤起。在此状况下,有从军经历的高管工具性解读商业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将随之提高,此时他们将重点关注商业腐败在维持或进一步改善企业与政府或政府官员之间关系方面的工具性效应,以至于忽视了商业腐败这种手段的道德属性。这最终将导致高管有从军经历的企业的“道德担当”水平有所降低,进而弱化了高管从军经历对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抑制作用。
另外,由于国家垄断行业存在着高垄断利润(唐要家,2009),这吸引着众多想方设法进入的潜在进入者,这些潜在进入者可能会通过贿赂政府官员等手段来突破进入壁垒。同时,现有企业为避免自身独占的垄断利润受到侵蚀,也有可能通过行贿等手段建起或加强进入壁垒。实际上,厉以宁(2003)的研究便曾指出,在市场体系尚有待完善的转型发展时期,行业中的国家垄断权力和监管权力构成了滋生公开或变相贿赂和腐败的肥沃土壤。这说明,在国家垄断程度较高的行业中,商业腐败将被众多企业当作一种能突破或巩固进入壁垒的工具使用。在这种行业氛围的浸染下,有从军经历的高管会认为商业腐败行为并非不可接受或不道德。为进一步避免自身的“政治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优势受到其他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侵蚀,高管有从军经历的企业工具性应用商业腐败行为进行防御的可能性将提高。这最终削弱了高管有从军经历的企业的“政治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对其商业腐败动机的抑制效能,进而弱化了高管从军经历对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抑制作用。综上所述,提出假设H2b。
H2b:行业国家垄断程度过高削弱了高管从军经历对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抑制作用。
有关腐败的研究指出,腐败不仅体现出“对腐败服务的需求”,同时也代表了“腐败的供给”。因此,只考虑商业腐败的任何单一主体都是不完整的。显然,作为人为设计的、形塑人类行为的一种“游戏规则”,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强有力地影响着“腐败需求方”和“腐败供给方”的腐败动机,继而可能会影响到有从军经历的高管采取商业腐败行为响应行业环境的倾向。所以,在解释企业商业腐败行为方面,不仅应考虑行业环境,还应进一步考虑制度在有从军经历的高管采取商业腐败行为响应行业环境中所发挥的作用。鉴于此,本文拟进一步考察两类正式制度(制度完善程度以及反腐败力度)对行业环境(行业竞争强度与行业国家垄断程度)的二次调节作用.
首先,在“新兴+转型”的中国,保证和维持市场运行的制度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且各地区之间的制度完善情况也并非完全一致(宋渊洋和黄礼伟,2014)。在制度完善程度较高地区,制度模糊、制度漏洞等相对较少(North,1990)。因此,制度完善程度较高的地区具有以下特征(不限于此):(1)政府治理水平较高,这意味着政府办事效率较高、行政干预较少等。(2)地区法治水平较高,这意味着法律法规更完善、制度执行更严格、产权将得到更好保护等。(3)市场机制更加完善,这意味着市场将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让渡更多权力给企业主体等。故而,地区制度完善程度的提高不仅降低了腐败需求方通过商业腐败行为所能获得的“租金”,提高了腐败需求方在其商业腐败行为曝光后受到严厉惩罚的可能性,还削弱了商业腐败供给方(例如腐败的官员等)的供给动机与供给能力,提高了商业腐败供给方被查处的可能性。随着地区制度完善程度的提高,商业腐败行为所能获取的“租金”越少、风险越高,腐败官员等主体愿意接受贿赂的可能性也将越低。此时,商业腐败行为在帮助企业实现组织绩效目标(竞争强度大的行业环境中)以及维持或增进企业与政府或政府官员之间关系(国家垄断程度高的行业环境中)这两方面的助益将大幅度减少。这意味着,地区完善的制度使商业腐败行为在响应行业环境方面的工具性效用降低。因此,随着地区制度完善程度的提高,行业环境在激起有从军经历的高管工具性解读商业腐败行为方面的作用将弱化。况且,在制度完善程度较高的地区,由于商业腐败行为的收益大幅度降低、风险大幅度提高的缘故,各个企业将更少采取商业腐败行为来响应行业的激烈竞争或行业的国家垄断,即商业腐败行为将更少被当作一种工具使用。这意味着,在制度完善程度较高的地区,由于行业竞争强度过大或者行业国家垄断程度过高所引起的将商业腐败行为当作一种竞争工具的氛围将变淡。故而,在制度完善程度较高的地区,因行业氛围浸染所导致的有从军经历的高管工具性应用商业腐败行为的动机将被弱化。综上所述,提出假设H3a和H3b。
H3a:随着地区制度完善程度的提高,行业竞争强度对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两者关系的削弱效应将随之弱化。
H3b:随着地区制度完善程度的提高,行业国家垄断程度对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两者关系的削弱效应将随之弱化。
其次,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一些政府官员、军官和国企高管因为腐败问题被查处。反腐败的推进,一方面加大了商业腐败供给方(尤其是腐败官员)庇护企业的风险和成本(党力等,2015),另一方面也降低了腐败需求方实施寻租活动所能获得的回报收益(钟覃琳等,2016)。随着地区反腐败力度的提高,腐败官员的设租成本较高,并面临着强有力的震慑(王满和刘子旭,2016),因而商业腐败供给方(尤其是腐败官员)供给腐败的动机将大为降低,这导致企业无法实施商业腐败行为来响应行业环境(钟覃琳等,2016)。同时,在反腐败力度较高的地区,企业实施商业腐败所能获得的回报收益大为降低、成本则大幅度提高,这抑制了企业的寻租动机(王满和刘子旭,2016),并迫使企业放弃“拉关系”策略(王健忠和高明华,2017),最终推动企业转向其他活动。例如,党力等(2015)研究发现,反腐败促进了企业创新。这一方面说明,反腐败将使商业腐败行为在帮助企业实现组织绩效目标(竞争强度大的行业环境中)以及维持或增进企业与政府或政府官员之间关系(国家垄断程度高的行业环境中)这两方面的工具性效应降低,故而,随着反腐败力度的提高,行业环境在激起有从军经历的高管工具性解读商业腐败行为方面的作用将弱化。另一方面说明,反腐败将使企业更少采取商业腐败行为作为工具来响应行业的激烈竞争或行业的国家垄断。事实上,前期有研究也表明,反腐败对不合理的关系尤其是不合理政商关系的“示范效应”还起到了消除作用(王健忠和高明华,2017)。这意味着,在反腐败力度较高的地区,由于行业竞争强度过大或者行业国家垄断程度过高所引起的将商业腐败行为当作一种竞争工具的氛围会变淡。故而,在反腐败力度高的地区,因行业氛围浸染所导致的有从军经历的高管工具性应用商业腐败行为的动机将被弱化。综上所述,提出假设H4a和H4b。
H4a:随着反腐败力度的提高,行业竞争强度对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两者关系的削弱效应会随之弱化。
H4b:随着反腐败力度的提高,行业国家垄断程度对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两者关系的削弱效应会随之弱化。
1. 高管从军经历(ARMY)。在中国情境下,董事长与总经理在企业经营决策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具有全面管理的职能,加之股权集中度较高以及两职兼任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董事长与总经理个人经历在企业决策过程的潜在作用被放大(赖黎等,2016)。鉴于此,本文借鉴赖黎等(2016)、陈伟宏等(2019)的做法,将公司高管定义为董事长和总经理,当董事长或总经理具有从军经历时取值1,否则取值0。
2. 企业商业腐败行为(CORR)。企业商业腐败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获取一手数据。在文献中,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测量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1)问卷调查法;(2)直接观察法;(3)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度量法。考虑到企业商业腐败属于违法活动,被访者多方面的考量会使问卷调查法获得的结果失真。直接观察法可能会忽视部分无法直接观察到的企业腐败行为,因而该方法可能会造成样本选择性偏差,且成本较高。鉴于此,本文借鉴Cai 等(2011)的做法,选取业务招待费和差旅费作为企业商业腐败支出的代理指标。若上市公司年报管理费用明细中披露了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的数值,则将这两者相加;若这两者均未披露,则定义为缺失值,因为任何正常经营的企业都不可能没有这两项业务的相关支出(Cai 等,2011)。然后将这一数值除以管理费用,以衡量企业商业腐败支出。此外,考虑到上述测量中包含正常的业务招待以及差旅支出,应当剔除之,同时为排除行业间差异的影响,本文以上述观测值的年度-行业均值表示业务招待以及差旅支出的正常部分,并最终以基于年度-行业均值调整后的数值(即观测值减去观测值的年度-行业均值)衡量企业商业腐败支出,该数值越大,说明企业商业腐败支出越多。
3. 行业环境。本文涉及两个行业环境变量:行业竞争强度(ICS)和行业国家垄断程度(ISM)。关于行业竞争强度,本文借鉴贺小刚等(2015)做法,采用行业内所有上市公司占有市场份额的赫芬因德指数(HHI)来度量行业市场竞争强度,HHI指数越小说明势均力敌的竞争对手越多,行业竞争强度越大。为易于理解,本文对该数值进行了转换,即以ICS=1-HHI来衡量行业竞争强度,ICS越大则说明行业竞争强度越大。关于行业国家垄断程度,本文借鉴Zhang等(2016)的做法,采用行业内国有企业营业收入与行业总营业收入的比值进行衡量,该数值越大,说明行业国家垄断程度越高。其中,国有企业性质的判定依据为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直接控股股东股份性质。
4. 正式制度。本文涉及两个正式制度变量:地区制度完善程度(RML)、反腐败力度(ACL)。关于地区制度完善程度,本文借鉴前期研究的惯用做法(宋渊洋和黄礼伟,2014),采用由各省份市场化总指数衡量,本文数据来自《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王小鲁等,2017),缺失的2015年数据通过2008—2014年数据回归预测而得。关于反腐败力度,本文借鉴傅勇的(2010)做法,采用各省份当年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数与该省份当年公职人员数的比值衡量反腐败力度,该数值越大说明反腐败力度越强。值得说明的是,部分学者认为上述数值反映了腐败程度,但由于该数值体现了反腐败的结果而非腐败行为本身,因而本文认为,该数值作为反腐败力度的度量指标更为适合。
5. 控制变量。根据相关研究成果(Alexeev和Song,2013;Cai 等,2012;万华林和陈信元,2010),本文选取的控制变量如下:高管年龄、高管任期、高管学历、高管从政经历、两职兼任、所有权性质、企业规模、存续时间、产品多元化战略、海外收入占比、董事会独立性、企业成长性和环境不确定性;此外,还引入了年度虚拟变量,以控制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对研究结论可能造成的影响。其所有变量的测量方式详见表1。
表1 变量测量
表2以样本企业高管是否具有从军经历分组呈现了描述性统计结果。所有样本中,具有从军经历高管样本83个,未有从军经历高管样本3117个。由具有从军经历高管运营的企业样本占整体的2.59%,与现有文献的数据相近(Luo 等,2017;赖黎等,2016)。从企业商业腐败支出水平来看,具有从军经历的董事长和CEO所在企业的商业腐败支出平均值为-0.3231,未有从军经历的董事长与CEO所在企业的商业腐败支出平均值为-0.1143,说明高管有从军经历的企业的商业腐败支出水平更低。表2还列出了其他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数据。
表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3为变量的相关性系数表。由表3可知,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负相关但不显著,行业竞争强度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正相关但不显著,行业国家垄断程度、地区制度完善程度以及反腐败力度均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显著正相关。此外,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的最高值为0.381,低于多重共线性的阈值0.5,说明本文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下文将做进一步统计分析。
表3 变量的相关性系数
续表3
为了保证模型估计的有效性和一致性,本文在实证分析之前:(1)对主要连续变量在1%水平上进行缩尾处理。(2)在构造交互项之前对解释变量和调节变量进行中心化处理。(3)对回归模型的进入变量进行了方差膨胀因子(VIF)诊断,各模型的VIF均值小于2且各变量VIF值远远小于10,进一步说明本文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4)由于利用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时可能存在异方差、序列相关以及截面相关等问题,本文使用Stata/MP 13.1软件进行双向固定效应回归模型估计,并采用Driscoll-Kraay标准误进行修正。
看到部分农产品因销售和运输困难,导致“增产不增收”的窘状,服务团提出要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产业发展,提高宜章农业的抵抗风险力。为此,宜章县委、县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突出做好京港澳高速公路宜章服务区现代物流园建设,打造湖南农产品冷链物流品牌。
表4为在行业竞争强度影响下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之间关系的检验结果。表5为在行业国家垄断程度影响下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之间关系的检验结果。表4和表5中,模型(1)为基准模型,模型(2)在模型(1)的基准上引入解释变量高管从军经历。模型(3)在模型(2)的基准上引入调节变量(包括行业竞争强度和行业国家垄断程度)与解释变量的交互项。模型(4)和模型(5)分别在模型(2)的基准上引入调节变量、解释变量以及二次调节变量(包括地区制度完善程度与反腐败力度)的交互项及其两两交互项。
表4 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之间关系的检验结果(行业竞争强度调节)
续表4
表5 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之间关系的检验结果(行业国家垄断程度调节)
续表5
H1预测,高管从军经历将抑制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发生。由表4模型(2)可知,高管从军经历(ARMY)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0.3845,p<0.01),这说明,高管从军经历对企业商业腐败行为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因而H1得到了支持。
H2a预测,行业竞争强度过高将削弱高管从军经历对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抑制作用。由表4模型(3)可知,行业竞争强度与高管从军经历交互项(ARMY×ICS)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6.5313,p<0.01)。这说明,随着行业竞争强度的增大,高管从军经历对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抑制作用将减弱,因而H2a得到了支持。为更直观地表现行业竞争强度的调节效应,本文根据表4模型(3)的回归结果绘制了调节效应示意图(图1)。
图1 行业竞争强度的调节效应示意图
H2b预测,行业国家垄断程度过高将削弱高管从军经历对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抑制作用。由表5模型(3)可知,行业国家垄断程度与高管从军经历交互项(ARMY×ISM)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1.2528,p<0.05)。这说明,随着行业国家垄断程度的增大,高管从军经历对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抑制作用将减弱,因而H2b得到了支持。为更直观地表现行业国家垄断程度的调节效应,本文根据表5模型(3)的回归结果绘制了调节效应示意图(图2)。
图2 行业国家垄断程度的调节效应示意图
H3a预测,随着地区制度完善程度的提高,行业竞争强度对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两者关系的削弱效应会随之弱化。由表4模型(4)可知,高管从军经历、行业竞争强度以及地区制度完善程度交互项(ARMY×ICS×RML)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4.7091,p<0.01),这说明,完善的地区制度能显著弱化行业竞争强度在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两者关系间所起到的削弱作用,因而H3a得到支持。
H3b预测,随着地区制度完善程度的提高,行业国家垄断程度对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两者关系的削弱效应会随之弱化。由表5模型(4)可知,高管从军经历、行业国家垄断程度以及地区制度完善程度交互项(ARMY×ISM×RML)的回归系数不存在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因而H3b未得到支持。
H4a预测,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行业竞争强度对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两者关系的削弱效应会随之弱化。由表4模型(5)可知,高管从军经历、行业竞争强度以及反腐败力度交互项(ARMY×ICS×ACL)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2.6515,p<0.01),这说明,反腐败能显著弱化行业竞争强度在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两者关系间所起到的削弱作用,因而H4a得到支持。
H4b预测,随着反腐败力度的提高,行业国家垄断程度对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两者关系的削弱效应会随之弱化。由表5模型(5)可知,高管从军经历、行业国家垄断程度以及反腐败力度交互项(ARMY×ISM×ACL)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0.4097,p<0.05),这说明,反腐败能显著弱化行业国家垄断程度在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两者关系间所起到的削弱作用,因而H4b得到支持。
为了保证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本文进行了如下稳健性检验。(1)更换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代理指标。借鉴黄玖立和李坤望(2013)对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测量方法,即分别选择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和会议费三者之和或者单独选取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代理指标。(2)更换行业竞争强度和行业国家垄断程度的代理指标。采用行业内前五大上市公司占市场份额的赫芬因德指数(HHI5)来度量行业市场竞争强度,同时对该数值进行了转换,即以ICS=1-HHI5来衡量行业竞争强度。在此仍然采用行业内国有企业营业收入与行业总营业收入的比值衡量行业国家垄断程度,但国有企业性质的判定依据改为上市公司股权控制链的直接控股股东股份性质。(3)更换地区制度完善程度和反腐败力度的代理指标。借鉴刘慧龙和吴联生(2014)的研究,分别采用各省份市场化指数评分的子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作为地区制度完善程度的代理指标。借鉴王满和刘子旭(2016)的做法,设置反腐败前后的虚拟变量作为反腐败程度的代理指标。具体而言,高压反腐败实际上开始于2013年 (王满和刘子旭,2016),因而本文将2012年及之前定为反腐败之前,反腐败程度取值为0;将2013年及其后定为反腐败之后,反腐败度取值为1。(4)样本时间范围的选择。由于样本的时间范围选择会引起结果的变化,可能使结论产生偏差,因而在此去掉首尾年份样本。依据上述稳健性检验方法重新进行回归分析,所得研究结论与正文保持一致,因而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较高的稳健性(未汇报,备索)。
在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之间关系的模型设定之中可能遗漏了某些不可观测的“共同因素”,从而产生函数形式错误设定(FFM)问题,最终导致有偏的系数估计。例如,选择参军的管理者可能自身的正义感更强或者道德水平更高。由于个人是否选择参军是内生的,并且受到军队的筛选,因而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之间的关系可能是由未被观察到的特征所驱动的(Benmelech和Frydman,2015)。在此,本文借鉴前期研究的做法(Luo等,2017),通过倾向得分匹配(PSM)来尽量解决内生性问题,具体处理步骤如下。首先,通过Logit二元选择模型对样本企业高管是否可能具有从军经历进行概率得分值计算。本文以上文中所有控制变量、调节变量以及虚拟变量作为解释变量,以高管从军经历作为被解释变量,采用Logit逐步回归模型,筛选模型的最终解释变量,包括:高管年龄、高管任期、高管学历、所有权性质、企业规模、存续时间等。其次,本文依据概率得分值采用一配二的最近邻匹配方法进行样本匹配。完成配对后,样本企业的核密度函数以及样本企业的特征均得到了有效改善与控制。最后,本文采用匹配完成后的样本重新进行了回归分析,检验结果分别见表6和表7。其结论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表明研究结论不受函数形式错误设定问题的干扰,可信度较高。
表6 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之间关系的PSM检验结果(行业竞争强度调节)
表7 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之间关系的PSM检验结果(行业国家垄断程度调节)
续表7
除了样本选择偏差问题外,本文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内生性问题。由于道德水准较高的企业(商业腐败较少)更倾向选择具有军旅背景的人担任CEO或具有军旅背景的高管更倾向选择道德水准较高的企业担任CEO,因而本文所建立的模型可能存在自选择导致的内生性问题。为了解决上述内生性问题,本文采用两阶段工具变量(IV-2SLS)法进行处理。工具变量选择地区从军氛围(ARMY_Region),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5年首次授衔的地区将帅加权数量的自然对数进行测度(权小锋等,2019)。具体而言,本文依据职位层级进行赋权,其中元帅、大将、上将、中将的权重比例分别为4∶3∶2∶1。各地授衔将帅数量越多,越能对该地区青年从军产生“示范效应”和“名人效应”(权小锋等,2019),但对企业商业腐败行为不会产生显著影响。在引入工具变量控制内生性后,高管从军经历仍然对企业商业腐败行为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表明本文研究结论不受内生性问题的干扰,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具体检验结果如表8所示。
表8 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之间关系的检验结果(二阶段工具变量法)
如何有效治理商业腐败构成了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与以往研究中更多关注外部因素(如地方官员替换)在商业腐败中的作用不同,本文从内部视角出发,分析了高管(董事长和总经理)从军经历对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影响。基于2010—2016年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本文发现,由具有从军经历高管运营的企业表现出了更高的道德水平,这具体表现为企业更少实施商业腐败行为。这一研究结论通过中国组织环境再次确认了前期学者基于西方组织环境所提出的观点,即高管有从军经历的企业的道德水平更高,更少参与非道德活动。进一步研究表明,在竞争强度较大或国家垄断程度较高的行业中,高管从军经历对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抑制作用将被削弱。这一结论说明,行业环境会影响高管道德决策的“信号-加工”过程。具体而言,激烈的行业竞争和高水平的行业国家垄断都将唤起高管针对商业腐败行为的工具决策动机,继而弱化了高管从军经历对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抑制作用。
此外,正式制度还进一步影响了行业竞争强度和行业国家垄断程度的调节作用。在制度完善程度高的地区,行业竞争强度在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间所起到的削弱作用会被弱化,但是行业国家垄断程度在其间所起到的削弱作用未受到影响。在反腐败力度强的地区,行业竞争强度和行业国家垄断程度在高管从军经历与企业商业腐败行为间所起到的削弱作用都会被弱化。
本文的实践启示和政策含义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对相关企业而言,虽然从短期看,商业腐败行为等非市场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企业获得多种收益,但从长期看,这类非市场手段可能会导致企业的资源配置错位,继而延迟或阻碍了企业构建与强化核心竞争力的步伐,甚至由于路径依赖导致企业的价值理念迷失,最终将损害企业和股东的长期价值。因此,一方面,企业考虑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候选人时,应该对候选人的背景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他们的个人经历对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的潜在影响;另一方面,企业可通过引入具有从军经历的高管或塑造企业高管的“道德担当”,来防范或治理企业商业腐败行为。第二,对监管部门而言,为有效治理商业腐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监管部门尤其应关注所在行业竞争强度大或国家垄断程度高的企业,这有助于建立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第三,政策制定者则应重视地区正式制度的完善问题,制度完善程度较低的地区可学习、模仿、借鉴制度完善程度较高地区的经验或做法,最终减少或消除由于激烈竞争所诱发的商业腐败行为,并且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同时,地方政府也应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四,本文表明,随着反腐败力度的提高,企业采取商业腐败行为响应行业竞争和行业国家垄断的倾向将大幅度降低,这提示相关部门,在治理商业腐败的过程中,应严厉打击商业腐败的最大供给方(腐败官员)的腐败行为。
本文尚有以下局限。第一,囿于数据的可获取性,本文利用招待费用和差旅费用近似刻画了企业商业腐败,但该测量方法存在一定的噪音,因而未来的研究应采取更精确的方法来刻画企业商业腐败。第二,虽然具有从军经历的高管会通过增强企业的道德担当以及增加企业的合法性来减少企业实施商业腐败行为的动机,但囿于数据的可获取性,本文尚可进一步实证检验上述两条作用路径,未来研究可通过问卷等方式获取到相关数据之后进行检验。第三,从军经历高管之间并非同质,未来研究可进一步将其异质性纳入研究框架,以深化对其异质性影响企业决策行为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