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偷买手机,家长可否退货

2021-06-25 07:33黄祥李丽
检察风云 2021年9期
关键词:网购购物法院

黄祥 李丽

孩子网络购手机

任乐系尤灵儿子,出生于2005年7月。2012年,尤灵与任乐父亲经法院调解离婚,任乐随母亲生活。为学习需要和联系方便,尤灵将自己一部旧手机给任乐使用,并为其申请了尾号2935的手机号码。

老手机也可以上网,但容量小,卡顿得厉害,任乐用得很痛苦。许多同学是“果粉”(苹果手机的粉丝),总是向他炫耀,搞得他心痒痒的。2020年2月,因为新冠疫情,学校没有开学,任乐经常一个人在家。无聊的时候他就在家翻东西。某一天,他翻到了母亲存放在家里的现金,一数,还不少呢!任乐决定偷偷给自己买一部新手机。2020年2月18日,任乐通过自己的QQ号登录北京某购物平台(以下简称某公司)运营的某商城,在未进行实名登记的情况下,下单购买了一部iPhone11(苹果手机型号)黑色手机,内存为128GB,价格5999元。任乐同时还下单购买了一副蓝牙耳机,价格299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联系电话为自己的手机号,收货地址为自家地址。2020年2月22日,某商城配送员通过尾号2935手机号码联系任乐收货,并当场收取6298元现金。

任乐收到手机后一直背着母亲偷偷使用,不用的时候藏在自己认为隐蔽的地方。任乐一边享受着有了新手机的窃喜,一边时刻担心着被母亲发现。

2020年5月21日,尤灵打扫厨房时,在橱柜里意外发现了这部新手机。她立即拿着手机冲到任乐面前责问怎么回事?任乐承认自己受广告推送、周边同学影响,加上疫情期间线上学习的需求,背着她在某商城上下单购买了手机。

按照尤灵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能力,她是不可能允许儿子用这么高档的手机的。顾不上和孩子计较,尤灵在发现后的第一时间致电某商城客服,她表示手机是孩子未经自己允许擅自购买的,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客服称只有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时才可以退货,不同意退款。

原被告各执一词

事后,尤灵又多次电话联系某商城客服,均没能解决问题,尤灵遂代理任乐诉讼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任乐与某公司之间关于iPhone11手机的网络购物合同无效,退货同时退还购机款5999元。

鼓楼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尤灵作为任乐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尤灵指出,任乐未满15周岁,作为未成年人,单独网购高档手机的行为超出孩子的判断能力,与孩子的年龄及智力水平都不相称,也超出家庭负担能力,任乐与某公司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应属无效。尤灵同时承认,作为家长,存在监管失责,愿意承担手机价值贬损部分的30%。

某公司辩称,首先,任乐与某公司之间通过网络订立的手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任乐已近15周岁,家长同意其使用手机作为学习工具及通信联系,为日常必要用品。任乐虽系未成年人,但购买手机未超过其认知和判断能力,属正常合理消费。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手机已正常使用近半年时间,无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其次,任乐使用现金支付货款,可以推定任乐家庭条件较好,有能力购买iPhone11手机,该款手机非高档型号手机,未超出其家庭负担能力。再次,某公司作为网络购物平台运营商,无法强制要求用户实名登记,相关主管部门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实名制。任乐以QQ号码登录,某公司无法识别任乐的未成年人身份,某公司对此没有过错。某公司的配送人員,同样不负有审核收货人身份年龄的强制性要求,实际生活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最后,如果案涉网络购物合同被确认无效,某公司在订单成立和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目前该部iPhone11手机的二手价格约为3000元,价值贬损部分应由过错方监护人承担。

少年网购被判无效

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任乐作为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追认,独立与某公司通过网络订立的案涉手机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行为外,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案涉网络购物合同应属无效。一是以5999元购买一部手机,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是一笔较大的支出。即使有着稳定收入的成年人,在支出5999元购买一部手机时,也需要仔细斟酌,考量性价比和经济负担能力。5999元的售价,在目前手机市场上应属中高档手机,iPhone11手机显然不属于普通生活用品。某公司认为案涉手机非高端商品、属生活必需品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二是5999元的交易价格超出了未成年人可以独立操作的交易金额。任乐作为不满15周岁的学生,瞒着家人用5999元现金购买手机,超出其智力认知和判断能力范围。5999元远高于2019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明显超出当前一般民众可以接受认可的未成年人处分财产独立交易的金额范畴,不属于一般性消费支出。三是任乐的网购行为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定代理人也不予追认。任乐网购手机时,正值疫情防控要求最严格时期。作为家长,一般不会选择货到付款,更不会允许孩子与配送员直接接触清点货款。尤灵对任乐的网购行为不知情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尤灵自述,其于2020年5月21日偶然发现手机,与手机留存照片最后拍摄日期、与某公司客服首次通话时间基本吻合。可以认定,尤灵知悉儿子网购后,第一时间作出不追认的意思表示,要求公司退货处理。

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前述认定,案涉网络购物合同系无效合同。手机于2020年2月22日送货后已开封使用,使用后的手机价格必然贬损,贬值部分即为损失,应根据交易双方的过错情形,分别承担。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应当退还的货款金额,是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任乐作为已经年满14周岁的初中生,应当知道未经家长同意,不得自行决定购买手机。其在购买后一直背着母亲使用手机,可以认定其清楚网购行为不被允许。其隐瞒母亲私自取用家中现金购买网购手机,存在一定过错。另外,任乐系未成年人,母亲对其负有法定的监管责任。任乐未经同意从家里取用大额现金网购高档手机,在使用3个多月后,母亲才发现,可以认定尤灵作为监护人对任乐的监管存在疏忽。任乐及其监护人应当对案涉手机价值贬损部分承担主要责任。某公司作为网络购物平台运营商,在交易或配送时无法一一查验消费者的身份信息,核实消费者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某公司客服处理的迟滞和不专业,致案涉iPhone11二手机价值进一步贬损,某公司对此存在一定过失,应对案涉手机价值的贬损承担轻微责任。买卖双方对案涉手机的现有价值存在争议,并分别提供相关二手机回收平台的报价和交易信息。根据法院对案涉手机的实物查看及使用时间、下载软件等相关情况,结合双方提供的二手机售卖平台的报价等综合因素,法院酌定某公司应退还货款4200元。

综上,鼓楼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判决如下:任乐与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签订的关于iPhone11黑色手机的网络购物合同无效;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任乐退还货款4200元;任乐于收到前述货款次日向某公司返还Iphone11黑色手机。

(本文除被告外,其余人名与公司名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法官点评

对于未成年人网购的合同效力问题,目前法律界尚有分歧。笔者认为,网络购物中,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仍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网上购物只是改变了合同的订立、履行方式,并不触及《民法典》《合同法》中诸如基本原则、民事行为能力等根本性规定。因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范围订立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应当原则上遵循《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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