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对责任政府的论述及解析

2021-06-23 13:18何友霜
西部学刊 2021年5期

摘要:责任政府是政府活动及其发展的价值追求,以真正的责任取代虚伪的责任是实现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马克思、恩格斯所言的责任政府与资本主义社会的责任政府不同。从国家、议会、政党分赃制度的本质来看,资本主义社会的责任政府具有虚伪性,真正的责任政府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府。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及其职能充分证明,社会主义国家的责任政府是真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这为现代责任政府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路径。建立人民政权、制定完备法律、严格落实追责问责制,是实现真正责任政府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责任政府;虚伪责任;真正责任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5-0021-03

责任是人类生活的价值标准,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极为重要。在政治学领域,责任政府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和规则程序,既是政府自身发展的目标追求,也是公众对政府的殷切期望。所谓责任政府是指政府能够履行好本职职能,维护好公众利益,真正承担起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的责任。马克思、恩格斯在对巴黎公社的实践经验进行分析基础上,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责任政府的虚伪性,强调要以真正的责任取代虚伪的责任,建立起真正对人民负责的政府。

一、资本主义政府的责任制具有虚伪性

责任政府一词,最初是资产阶级为了维护统治阶级自身利益、巩固权力合法性,提出并建立的一种政府形式,主张用责任来制约政府,并设计了议会民主、三权分立、政党轮流执政等一系列体现责任要求的制度规定。然而,在政治实践中,从国家政权的本质、议会制度和政党制度的运行等方面来看,资本主义社会的责任制是一种形式上的责任制,具有欺骗性和虚伪性。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

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确立使人民群众摆脱了封建地主的压迫统治,在人类历史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不断扩大加剧,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逐渐显露出来。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资本主义国家政权“越来越变成了资本借以压迫劳动的全国政权,变成了为进行社会奴役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1]96,与封建专制国家一样,权力和服务异化为专制和奴役,没有履行社会服务职能。由于资产阶级占据了支配地位,所有的管理和服务都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利益,虽然口头标榜对人民负责,但实际上人民的利益诉求并没有得到重视和回应。即使采用分权制衡的形式来制约统治者,也是在资产阶级内部进行权力分配,且由于权力分配导致的冲突,更是造成公共责任无人顾及。究其本质,资产阶级建立国家的目的在于“资产阶级财产关系靠国家权力来‘维持”[2],依靠政治权力来维持资产阶级的财产关系。这表明,资本主义国家作为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以阶级性为核心,并非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其责任制是虚伪的责任制,是出于捍卫统治阶级利益的形式责任。

(二)西方议会制的本质

西方国家在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的基础上,普遍采用议会制这一民主形式,作为资产阶级冲破封建制度束缚的一项政治诉求。根据资产阶级的偏好,资本主义国家制定了代议制这一制度安排,但由于资本的控制导致其对工人阶级形成了更加残酷的统治和压迫,这种制度经常以牺牲人民利益为代价。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代议民主制的本质进行了深刻揭示,“对国民议会来说,人民是不存在的,因为在议会的生活中找不出人民生活的反映。”[3]西方议会民主制是字面上的人民利益的代表者,与维护民众利益没有必然联系。自资本主义议会机构成立以来,议会成员的代表性并不充分,且由于竞选活动需要众多资源,资金主要由候选人自己筹集,各大利益集团便能够通过控制和利用大量资金将自己的代表送入议会。议会制度成为有钱人的制度,选举也成为金钱和权力的游戏,这种不是人民的议会,如何能实现人民的利益、对人民负责?这就证明资产阶级政府并非真正的责任政府。

(三)政党分赃制度的本质

在西方政治家看来,党派竞争、轮流执政是西方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民主的重要方式。然而,多数情况下是西方国家政党以自身利益和短期利益来整合社会民众的利益,表面上替国民服务,实际上是在利益分赃、争夺执政职位。在政党分赃制度下,由于党派之争,各大政党相互推卸责任,造成责任的旁落。正如马克思提到,“要末是由辉格党把自己的不负责任的职责移交给托利党,要末是由托利党把它移交给辉格党。”[4]政党竞争及轮流执政使得各党有了推卸责任的借口,可以将对人民的责任移交给对立党,当这些党都对人民不负责时,公共责任便被架空了。轮流执政的政党制度等于把政治变成了一种生意,把政权变成了在统治阶级内不同集团中轮换的商品,把国家变成了政客们攫取权力和利益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各党派的意识形态、奋斗目标,也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选票、吸纳选民,对人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漠不关心,人民的诉求和权利就成了一纸空文。这种责任意识蜕化、忽略人民意志和人民利益的政党,是不负责任的政党。

二、真正的责任政府与社会主义政府

真正的责任政府是无产阶级建立的政府,这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倡的政府形式,也是政府发展的价值目标。要使虚假责任政府向真正的责任政府的转变,需要实行民主、捍卫民利并做到清正廉洁,而非压迫和剥削民众。社会主义政府是在扬弃资本主义责任政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真正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利益的责任政府。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真正的责任政府

责任政府有真正意义上与虚假形式上之分。在对封建社会的剖析中,马克思指出封建专制政府的责任是君本责任,这种政府形式不会对人民负责,也不可能对人民负责。政府责任的民本取向是在資本主义社会中得以形式上的确立,但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局限性,导致其责任政府成为对资本家负责且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政府。马克思指出,封建专制政府是完全不负责任的政府,资产阶级政府是承担形式责任的政府,要“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1]141,实现从无责政府向有责政府转变,从形式责任向真正对人民负责转变。他指出真正的责任政府,首先是要成为人民的政府。在这里,政府的角色不是人民的老爷而是人民的公仆,不得有虚伪的、形式上的、不完全的责任行为,而要积极赋予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相关权利。其次是责任政府要成为廉洁的政府。马克思认为必须削减冗余的政府机构部门、减少不必要的政府官吏,规定官员的工资,以防止政府官员在岗位上只谋求职位和利益,从而保障政府机构的收支以及对人民利益的满足。唯有亲民廉洁的政府,才能成为真正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政府。这种政府才是理论上具有科学性、实践上具有导向性的责任政府。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

社会主义政权的第一次实践是巴黎公社,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巴黎公社是以“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取代了旧的国家政权[1]55,是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首次尝试。马克思、恩格斯的阐释和研究表明,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工人阶级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对人民负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社会主义国家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是一种新型的民主专政国家,其本质在于要消灭剥削,建设一个增进人民福祉、推进国家发展的社会。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政体决定了一切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代表人民的力量和意志来管理国家。在政治制度上以议行合一制代替三权分立制,从而奠定了人民政府的基础。马克思认为,真民主与假民主的区分点在于代表能不能被监督和罢免。真正的责任政府就是人民群众自己的政府,彰显人民性的社会主义政府。

(三)社会主义国家的职能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国家的职能,在于把国家“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充满生气的力量”[1]140,以开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民主政治格局,实现从统治者向管理服务者的转变。社会主义国家不是阶级压迫和打击人民的国家,而是消除阶级压迫、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作为新型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必然要保证最大范围的民主、建设民主政治,使每个人都自由发展。同时,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主权的前提下,努力发展经济,创造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在于切实履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维护政治秩序和国家的有效运行。社会主义国家要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及时了解并回应民众的利益诉求,努力提高为人民、为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社会主义国家的职能表明它是社会管理服务机构,是真正负责任的政府。

三、真正责任政府的实现路径

责任政府是国家实现民主政治和廉洁政治的必然要求。在现代社会,政府应该对人民负责的观念已经形成共识,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一些政府只是在形式上承诺对人民负责。如何实现真正的责任政府,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巴黎公社与资本主义国家实践经验的对比分析发现,必须由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建设法治国家、监督并追究政府的渎职失职行为。

(一)真正责任政府的实现必须建立人民政权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统治者的权力“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5],政权应该由人民群众来掌握。与旧国家政权不同,人民政权的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以服务人民为宗旨。真正责任政府的实现必须建立人民政权,人民政权建设的关键在于理清公权力的来源。人民是国家权力的真正所有者,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人民政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作为人民的机关或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一旦出现脱离人民群众或顾及一己私利的机构或代表,人民均有权罢免,防止国家公仆蜕化为人民主人。公权私用、以权谋私,侵害人民权益的政府,便不是人民政府、不是有责任的政府。真正的责任政府,在制定政策、作出决策时,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在完善国家各项制度时,做到以人民为中心,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福利。由此可见,建立人民政权、明确权力性质及其来源是真正责任政府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

(二)真正责任政府的实现必须完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保证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对人民负责的重要保障。虽然道德教化和自律对增强责任意识具有一定的作用,但道德标准是不可控的,仅仅依靠道德规范很难将责任落实下去。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关于各部大臣的责任的法令绝不是空话,”[6]强调制定公职人员责任规范法的必要性。完备的法律制度,能够促使公职人员专心本职工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职,增强其责任感。真正责任政府要坚持法治原则,首先是完善法律制度,使公职人员始终对法律法规存有敬畏感,认真学法、带头守法、公正执法。其次要在法律上明确每一位公职人员应该担负的责任,对其岗位责任做出详细而全面的规定,促使公职人员完全履行责任,消除虚假责任。依法履职尽责是对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逾越法律或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必须受到法律的惩治。完备的法律规范及其惩戒,能够明晰公职人员的职权边界和责任义务,激发公职人员担当负责的自觉,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谋福利。

(三)真正责任政府的实现必须严格追责问责

对责任主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好职责,是责任政府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有权必有责,失责当追究。追责问责与人民对政府负责行为的期望相一致,因此必须健全监督、问责追责制度,规范责任追究程序和范围。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会使“社会公职不会再是中央政府赏赐给它的爪牙的私有财产”[7],通过追责问责清除政府中不称职的公职人员,是无产阶级政府成为责任政府的重要条件。首先,强化透明追责问责,公开追责问责的原因、追责问责的过程和结果等信息。追责问责的目的不在于追责问责行为本身,而在于通过追究的形式确定责任的主体、不负责的动机和后果,强调履职不力或失职失责人员应该担负的责任,规范公职人员责任行为和权力运行机制。其次,要规范追责问责程序,如果追责不力,进行机械式的、职能式的问责,使责任追究流于形式,则会加重失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导致不负责的观念和行为蔓延开来。只有严格依法追责问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才能整顿乱作为、约束懒作为、惩治不作为,进而激发政府公职人员的责任担当意识。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331.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46.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659.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79.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597.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22.

作者简介:何友霜(1993—),女,汉族,重庆人,单位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研究方向为廉政建设与制度。

(责任编辑:马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