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雷 孙立坤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进入到了一个相对成熟、稳定的发展阶段。《民法典》的实施也为建筑行业的合规建造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法治约束环境。在此背景下,建筑企业需要全面审视和评估《民法典》对行业新旧动能转换、对自身转型升级的影响,自觉加强合规性管理、主动迎接《民法典》新常态。
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及《民法典》的立法思想时曾经指出,《民法典》是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必然产物。例如,《民法典》第四编第二章专门对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进行了规定,第一千零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年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建筑行业带有明显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特点,对于建筑企业来讲,没有安全就没有履约,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在项目履约的各个阶段,企业必须把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生活质量等作为检验企业发展的核心标准。在这方面,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近年来积极践行央企担当,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推行“面向HSE体系的建造”,将“健康(Health)”“安全(Safe)”“环境、环保(Environment)”统筹推进于项目生产运营的全寿命周期。除严格按照标准化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管控安全风险、环境风险之外,中建二局还定期邀请医疗机构为项目管理人员、工人等开展保健咨询、义诊、健康风险管理咨询、职业健康卫生保障等,将面向“HSE体系”的建造模式作为《民法典》时代践行“发展绝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的重要路径。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民法典》中有许多关于绿色、低碳生活的内容规定,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化的体现。例如,其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就是民事行为领域基本原则之一的“绿色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进行了专门界定,明确了“谁污染,谁治理”“谁侵权,谁修复”的清晰思路;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则将“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范围”进行了交底,将环境公益救济原则引入其中,任何企业如果产生环境违法行为,将承受难以承受的违法成本。
对于建筑行业企业来讲,尤其是对于EPC工程总承包企业来讲,从项目设计、施工、维修、运营等全寿命周期来看,一方面选择向绿色低碳建造转型是外在合规管理的约束,另一方面又是企业打造绿色竞争力、从绿色低碳中寻求降本增效良策的内在需求。中建二局近年来以《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管理办法》《环境与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绿色施工良好实践图册》《环境管理标准化手册》等为顶层设计,将“建筑工业化及绿色建造技术系统化研究”纳入企业中长期研究计划,积极探索利用6S管理法、开展绿色设计、采用新型节能材料、穿插绿色工艺等方法,摸索出了一条“以科技专利为核心竞争力,以标准化管控体系为支撑,以降本增效为目的”的可持续、循环式、绿色低碳建造路径,中建二局所属工程总承包项目全周期的污水处理、固废危废治理、噪声消控等顽疾得到根本性整治。
为了规范建筑行业的合同,《民法典》专门开辟了第十八章,系统地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包”“承包”“分包”“施工”“监理”“勘察”等合同订立、履约、违约、解除等进行了规定。比如说,《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这些规定与原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我们认为,《民法典》对相关建筑合同的规定实际上是鼓励和肯定“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广的,而这种模式实际上代表的是建筑企业“高效建造”的转型趋势。中建二局认为,在《民法典》营造的法治环境中,建筑企业的“高效建造”模式,本质上是一种以工期管理为主线,以契约为整合纽带,通过工程总承包管理对设计、采购、施工进行周密计划、整合资源、前置设计、准时采购、工序穿插、精细管控,从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源配置效率更加集约,施工节奏更加合理,进而达到节约工期、降低成本的目的。
在《民法典》颁发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以工程总承包为样式的高效建造不可避免成为建筑企业重塑价值链、协同各方主体的一个重要趋向,而依法发包、承包、分包将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行业底线。建筑企业必须通过建立分包分供商资源库、健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加强合同法律审查等,守住合规底线。
工程质量是工程的生命和灵魂。《民法典》在涉及到建设合同内容方面特别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了规定,例如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为了突出“质量第一”的建造原则,《民法典》设置了特别条款,例如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但是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这表明《民法典》在设计工程质量的保障措施方面,对“质量优先”进行了一定的倾斜。
在此背景下,中建二局认为,走向“精益建造”是适应《民法典》对建设质量要求的一个重要步骤。所谓“精益建造”指的是一种建筑企业通过科技手段和科技方法提升工程品质和通过双优化、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手段提高项目经济效益的行为。在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负责制”的大背景下,建筑企业通过指导项目设计优化多余工序,降低质量风险;通过方案优化,提高一次成优率;通过措施优化,减少质量缺陷;通过科技创效,提高项目盈利能力,这将是未来精益建造的主要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