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百年乡村治理实践的演进及其核心经验

2021-06-20 05:26程启军
人文杂志 2021年5期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农民农村

程启军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1)05—0014—08

一、引言

从建立第一块农村根据地,实施农村包围城市的方略开始,中国共产党作为新生的政治力量开始独立地介人和主导中国乡村治理实践的进程。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与乡村休戚与共,乡村治理始终在党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民作为革命的主要力量,革命的胜利依靠乡村,乡村治理决定着党能否获取全国的执政者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工业建设所需的资金依赖乡村,乡村治理是党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基础建设的有力工具;改革开放的推进需要从乡村进行突破,“村民自治”的乡村治理方式极大发展了乡村生产力,发挥了强大的改革示范效应;新时代以来,城乡的均衡发展离不开乡村,乡村治理直接关乎乡村振兴的大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村处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最末端,是我们党执政大厦的地基”,“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全党和全国人民事业发展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乡村治理作为党执政兴国的要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始终摆在党和国家发展的关键位置。

我国乡村治理的研究兴起于2000年前后,尤其是近十年,乡村治理的相关研究文献出现了大幅增长,包括乡村治理的理念、力量、主体、关系、体系、制度、逻辑、机理等重要内容,涉及乡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生态环境等众多领域的治理。不同学科的广泛关注,使得乡村治理的具体内容越来越丰富,然而,乡村治理的议题却越来越宽泛,导致形成乡村治理统一的概念界定的难度也不断增大。乡村治理是一个“综合治理”,旨在解决乡村面临的错综复杂的问题,促进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运行过程。它是国家与乡村社会接触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广义的乡村治理是指涉及乡村社会运行的基础制度安排及公共品保障体系;狭义的乡村治理是指政府或政府通过其他组织对乡村社会公共品保障做出的制度安排。总的来看,乡村治理基本上是围绕“谁来治理”“治理什么”“如何治理”“为什么治理”等问题展开,其中,“谁来治理”“为什么治理”和“如何治理”是能够做出明确界定的。不同学科的关注点集中在“治理什么”,显然,不同学科对乡村治理的具体内容存在着学科领域的差异,因此,导致目前乡村治理的概念被泛化。

回顾百年,不同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乡村治理实践能够牢牢把握“治理力量”“治理方式”“治理目标”等核心问题展开,为乡村治理寻找治理主体和力量,为乡村治理建立制度和规范,为乡村治理创设和制定目标,进而推动乡村治理目标的有效完成。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梳理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实践的历史进程,总结不同阶段党的乡村治理经验和教训,对新时代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党继续带领我国实现乡村治理创新发展,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经验遵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乡村治理:组织化赋能和实现革命治理目标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农村社会中自然经济、宗法体系、封建状态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三大支柱”依然坚韧顽固。近代社会的农民沉浸在落后、闭守、封建、愚昧状态中,守旧、结构固化、分散独立成为阻碍农村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创建初期的中国共产党经历了“城市武装斗争”的失败,必须寻找更为牢固的革命根据地,“如何更有效地发动农民和在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成为党能否生存和继续发展的关键问题。

土地革命时期,党根据中国国情做出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革命道路创新,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是真正意义上党的乡村治理实践的开始。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民是中国社会的主体,是革命最为核心的力量,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言:“中国的革命实质上是农民革命……农民问题,就成了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农民的力量,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力量。”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如何更有效地发动农民,建立和巩固革命的火种。基于这样的乡村治理目的和治理力量的认知,调动农民革命积极性是当时共产党乡村治理的首要任务,其中,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是动员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革命战争的根本手段。这一时期党的乡村治理理清了“治理目标”“治理力量”“治理方式”等关键问题,乡村治理是在共产党的主导下,通过对农民进行组织化赋能,推进土地革命,巩固和发展农村革命根据地,为中国革命不断累积“星星之火”。

1.对农民进行组织化赋能,使其成为乡村治理的生力军

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农民进行组织化赋能,主要是从两类组织着手:一是农会组织。中国农会经历了清末民初自助型组织一国民党领导下的政治性组织一共产党领导下的准政权组织的变化历程。1927年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将农民组织在农会里……是农民在农民协会领导之下所做的第一件大事”。共产党领导下的农会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包括农会的主要成员是农民而不是地主乡绅,农会是基层政权而非仅仅传播农业知识或农业技术的组织,农会由政党干预而非社内事务自决。党领导下的农会成为党整合农民、手工业者、商人推翻土豪劣绅的重要组织基础,成为推进土地革命的生力军;二是农村合作社。早期中国农村农业合作社系统建立,是国民党出于维持稳定的需要,社内主要成员是地主、富农等。1925年后,中国共产党开始有目的地引导合作社建设。“各地农民自动组织的,往往不合合作社的原则……假如有适当的指导,合作社运动可以随农会的发展而发展到各地。”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以乡为单位建立党组织支部,将党支部设在农业合作社,极大地促进了农村基层党组织迅速发展壮大。中国共产党指导农民建立合作社,极大地促进了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使其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力量。

2.对农民进行革命动员,促进乡村治理目标的实现

对农民进行动员是中国共产党获取革命资源的主要手段,也是实现乡村治理目标的重要途径。党对农民的动员,包括政治动员、经济动员和思想文化动员等方面。在党领导下,开展了土地革命,它是乡村革命动员的关键环节,土地革命重新分配农村利益,实现了对农民的经济动员。1938年毛泽东在《论持久战》中提出:“如此伟大的民族革命战争,没有普遍的深入的政治动员,是不能胜利的”。同样,党的乡村治理也十分重视农民的思想文化动员,毛泽东在《论新阶段》中提出党的文化教育政策,通过修改学制、创设干部学校、发展民众教育、创办义务小学等措施提升村民文化素质,在扫盲、教育、文学艺术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提升了乡村治理的质量。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在以延安为代表的农村革命根据地,推进了一系列的乡村治理,实现了乡规民约的革命化,建立起一种新的乡村秩序,规范着乡村社会的行为。党的乡村治理不仅是一项项具体的工作,更是一种凝聚革命传统和传播革命文化的有效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乡村治理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国民党、乡绅、知识分子、农民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乡村治理的实践,他们乡村治理的目的各异,或致力于维持其统治阶级的地位,或注重农民的思想教化,或关注农业农村的生产发展。由于乡村治理目的和主题的单一,这些乡村治理未能使乡村社会发生重大变化。然而,中国共产党治理下的革命根据地,注重基层党组织的建设,能够充分动员农民,组织化农民,充分实现乡村革命动员的治理目标。它既实现了乡村治理持续性革命动员的治理目的,又通过对革命根据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维度治理,实现了革命根据地乡村治理面貌的巨大进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乡村治理:运动式推进和探索建立治理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执掌全国,从对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小范围治理,演变为对全中国的治理,这种新的形势对党的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没有执政全国经验的背景下,党和政府全面借鉴和学习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与道路,无论城市治理,还是乡村治理都打上了苏联的烙印。尽管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明确提出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任务,然而,这一阶段,由于党对社会主义建设困难的认识不足,急于改变贫困落后的国家状况,即使出现了违背农民意愿的冒进改造现象,也要试图通过“规模化经营”的方式改变生产力落后的状况,人为地推动生产关系的改变,使生产关系超前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最终造成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出现较大挫折。最后,政治斗争严重干扰经济建设,使社会主义建设遭受了重大损失。

推动国家“赶超”的治理目标,也深深地体现在乡村治理之中。农业要实现快速“赶超”,加快破除小农经济,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生产经营是其应有之义。然而,超前式生产关系的推进、建立和运转需要强有力的国家干预才有可能实现。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乡村治理采取“运动式”的方式推进。党的乡村治理,先后经历了土地改革、农村合作化改造、人民公社、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运动,这些都是这一时期运动式治理的典型案例。运动式治理的突出表现是政治动员,即国家、政党、社会组织、个人等主体为实现特定政治目标而通过一定的策略、手段和方法来引导动员客体的政治参与行为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乡村治理是党带领农民有组织地进行社会主义道路探索实践,这一时期乡村治理有效的规章制度未能完善,尽管运动式治理方式提升了农民政治参与度,但是这种政治参与是非常规的、非制度化的,必须以党和国家的全方位控制为前提,是国家与社会、民众在资源占有上极不对称的结果。

这一时期,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村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通过整顿农村的旧秩序、清理农村旧势力,对我国乡村进行全面的整治,群众运动成为组织动员农民最主要的手段,运动式治理成为这一时期乡村治理的主要特征。通过运动式治理方式,中国共产党在不断寻求乡村治理的组织化形式,从土地改革的“农会”,到农村合作化改造的“合作社”,再到“人民公社”,中国共产党在不到十年的时间内就完成了乡村治理的组织化形式和制度的建构。

1.采取群众运动式治理方式,探索乡村改造进程中的组织化形式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与民主革命时期并无差异,我国的乡村治理体制是乡行政体制,以乡为单位发展农会是民主革命时期党建立农村基层政权的主要方式。1950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学校、祠堂……进行征收,公平合理的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所有。”在党的领导下,发动农民,通过农会推进各地农村的土改运动,农民因此获得了土地,翻身做了新社会的主人,乡村的土地改革得以在很短时间内迅速完成。土地改革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权力结构与旧秩序,对新中国初期的农村经济社会建设恢复和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新生的政权所拥有的国家建设资本十分匮乏,国家只有且只能从农业中获取建设社会主义工业化体系的资源。然而,在土地改革中获得了快速发展的小农经济,无法支撑国家工业化体系的建设。在迫切需要建立工业化体系和小农经济发展的落差之中,我国加快了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变革,党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任务——“一化三改”。毛泽东同志指出:“粮食、棉花的供求也都有极大的矛盾……总路线也可以说

中国共产党百年乡村治理实践的演进及其核心经验就是解决所有制的问题……这才能提高生产力,完成国家工业化。”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农村合作化运动正式开始。1954年,党中央进一步推进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1955年党的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改造运动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组织,除了偏远山区,农村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在“一化三改”过程中,由于急于求成,合作社发展出现了违反自愿互利的宗旨而强行推进的现象,但是,为了快速完成这场规模化经营的变革,党的乡村治理中对其进行了总体上的忽视。在党的组织引导下,农业互助合作社的改造实现了跨越式和非常规的发展。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乡村治理实践在探索乡村改造的组织化形式和制度之中前行,采取群众运动的治理方式,通过农会推进了土地改革,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组织化形式,完成了从小农经济向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转变的治理目标。

2.建立“人民公社”的基层组织单位,对乡村社会进行了全方位的治理

1956年中共八大会议,党中央提出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为了促进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我国确立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方针。为了更好地促进工业化的发展,更有效地提升农业补助工业的效应,新的农业集体化经济形式提上了日程,党的乡村治理确立了以集体农场的形式推进人民公社化建设。1958年我国开始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几十户、几百户单一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社的组织规模,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比较合适”。人民公社化运动自此全面推行,彻底地改变我国乡村治理结构与模式,“党政合一”“政社合一”取代了我国沿袭已久的“乡治”,集体化生产取代了单一农户生产,“公社、生产队、生产大队”的三级管理体制取代了“區村”“区乡”的两级管理体制。总的来看,人民公社成为“政经社高度合一”的基层组织单位,成为共产党乡村治理的基层单位,党的政策方针能够通过人民公社得到有效地落实。但是,由于人民公社具有军事化管理、战时化动员的特点,人民公社承担了太多政治、经济和社会功能,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民公社越来越不堪重负,这种组织治理形式和制度的低效率也充分表现出来,如农民积极性下降且难以调动,农业生产固化且效率低下,人民公社的组织治理单位越来越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这一阶段的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转型时期,乡村治理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处于制度有效性阶段性的供给不足的状态。运动式治理手段取代常规治理手段成为党治理乡村的主要手段,有其历史的合理性。尽管“运动式治理”会导致常规治理体制机制的失灵,影响制度的建设与法制化进程,但是,面对落后、贫穷和被封锁的中国,中国共产党迫切需要快速改变现状,运动式治理手段能够在有限时间与资源的情况下迅速调动整合资源,形成高度凝聚力和目标认同感,迅速推动和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和任务。在经过“农会”“合作社”“农场”的实践探索后,最终确定了“人民公社”的组织单位,运动式治理方式实现了向常规化治理方式的转变,“人民公社”既是一种组织形态,也是一种治理制度,它高度维持了乡村社会的稳定,最大化地支持了工业化的建设,充分发挥了其政治治理效能。然而,这种建立在高度公有制基础上的生产关系,严重脱离了农业生产力的实际水平,随着时间的推进,其副作用表现得越来越明显,这种治理形式和制度使农业生产力长期处于停滞状态,乡村社会的贫困没有获得实质性改善。

四、改革开放后的乡村治理:自主式创新和确立村民治理组织

在人民公社治理组织和制度下,农民失去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生产劳动成果的分配权,导致农民生产积极性极大地降低,农业产量下降。为了改变人民公社的“大锅饭”和“低效率”,农民从源头开始自主式创新,试图从生产关系层面,破除集体劳动和集体分配的制度,采取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方式突破人民公社制度的束缚。农民的自主式创新和突破,率先从安徽省小岗村开始,自此以后,人民公社的乡村治理组织和制度迅速退出中国历史舞台,结束了它的历史使命,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成为农民在乡村自治治理探索的伟大开端。1979年党在十一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我国农业近20年发展速度不快,和四个现代化存在着极其尖锐的矛盾……因此对于不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力的错误的政策,坚决的加以修改和纠正。”中央决定成为了这段时期我国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乡村治理改革随之展开。

在全国推进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和地方社会探索乡村治理组织的背景下,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制度混乱和组织缺位。一方面,各地农村的自主式实践,创造了多种多样的责任制,导致了一定程度的乡村治理的无序;另一方面,人民公社制度废除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被重新建构,基层组织失去活力,党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组织领导力减弱,治理组织缺位,农村治理出现权力的真空。在农民自主式创新的责任制中,党中央通过文件的形式确立了安徽省小岗村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的典型及其推广方式。

同样,在众多农民自主探索乡村治理组织中,1980年的广西宜州市合寨村开创性地建构和实践了“村委会”制度,成为最早将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管理制度典型代表,这种乡村治理组织和制度也获得了党中央的认可。1982年我国修订的宪法中指出“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8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三个自我;1994年民政部《关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中提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四个民主;2010年最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指出:“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地位,……提升村民委员会法制化水平”。从法规层面,确立了“村委会”作为乡村治理组织,将村委会升格为“自治式”治理组织,并在改革中不断完善村委会自治治理组织及其制度。

1.乡镇政府的治理能力变迁与村委会组织治理地位的强化

人民公社制度正式解体后,1983年发布的《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指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同时按乡建立乡党委,并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逐步建立经济组织;乡的规模一般以原有公社的管辖范围为基础;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按村民居住状况设立等。从人民公社时期“社队”三级管理体制恢复到“乡镇村”建制乡镇,后者成为我国乡村基层的政权组织。乡村权力结构重组,这对于后来我国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农村经济恢复以及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乡镇体制下的乡村治理结构中,党委权利最高,政府是执行机关,人大的权利最小,形成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2000年3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在安徽全省进行改革试点,逐步免除农业税”。2006年,全国免除农业税,与农业税改革随之而来的是乡镇政权职能定位与运转困难的问题。由于乡镇基层政府财权的丧失,乡镇与村之间的直接资源链接减少,导致乡镇治理能力的弱化。这一时期的乡镇基层政权面临危机,国家在进行乡村治理的过程中意欲绕开乡镇将资源直接链接至乡村以减少中间层级对资源的消耗,政府通过乡镇对村的间接治理变为直接对接村庄的治理模式,政府越来越注重与乡村的合作,为了减少政府资源支出,更加强化了村委会的治理作用,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发展,如合作社、乡镇企业、农会、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参与乡村治理,以疏散原来政府承担的服务职能。

2.不断完善和丰富村委会乡村治理的制度建设

当中央政府确立村委会作为乡村治理的组织主体后,与村委会相关的制度建设也逐步展开,村民自

中国共产党百年乡村治理实践的演进及其核心经验治的组织原则和精神得到进一步的强化。1987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村委会制度正式确立,村民自治进入法制化进程,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也随之成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我國农村“乡政村治”的制度的起点,“乡政”即乡(镇)政权作为国家在农村最为基层一级的政权组织,“村治”即村委会作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村委会自治下,党和国家不再对村庄的政治经济进行直接干预,村内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的“经社合一”模式。村委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自主决定村庄事务与公共事务,成为乡村自治的主体,村民自治是这一时期党的乡村治理的主要制度形式。

村民自治是党的乡村治理实践改革下被动的产物,也是我国村民自主实践的优秀经验。当前,我国乡村自治已经经过了自主实践—制度规范—创新发展几个阶段,对村民自治的实践探索与理论认识都在不断深化,但村民自治并不意味着乡村完全的自我管理,而是在党的引领下,村民在法治基础上的自治,是法治与自治的结合,是被管理与自治的合理调试。自治始终具有灵活性,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基层治理的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基层治理的经验与模式,满足当前乡村治理日益多元化的需求,为我国乡村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与能力提升提供路径。

改革开放后,法治国家的建设也推进了我国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乡村基层治理更加注重民主法治的建设,更加注重体制机制的完善、制度的建设,乡村治理逐步用法制治理替代运动式治理为主的治理方式,从而形成长效的乡村治理体系和稳定的治理结构,这种转变符合我国乡村善治的发展趋势。在村委会的治理组织和村民自治的治理制度建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式创新,善于从基层汲取治国理政的优秀经验,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自下而上的政策创新途径,无论是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还是村委会治理下的村民自治的探索,都体现了乡村治理内在机能的激活,为党的乡村治理能力的提升和乡村治理制度的创新优化提供了新的动力与源头,实现了近代以来党领导下的乡村治理的跳跃式发展。

五、新时代的乡村治理:完善多元参与和促进“治理有效”

随着中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实施了30年的村委会治理方式,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能较好适应时代发展的问题,比如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出现“内卷化”,鄉村治理体制机制的固化,基层治理能力的滞后,乡村集体经济流失和集体经济运营能力缺乏等;遭遇了一些新的挑战,新生的乡村力量,如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新乡贤等,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强烈,然而现有的乡村参与治理渠道不够畅通;也面临如何有效完成党提出的乡村治理新要求,如盘活乡村资源,建设美丽乡村,完成脱贫攻坚和实现乡村振兴等任务。

新时代乡村振兴的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其中“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新时代党的乡村治理,试图吸纳更多元的力量参与到乡村治理之中,规定了治理主体的治理原则,即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指出了治理主体应具备的治理能力,即领导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主体能力等,能够实现对乡村的有效治理;强调了乡村治理目标,即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了乡村治理的任务,即实现乡村振兴。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乡村治理指导是多维度的,它涉及治理主体、治理原则、治理方式、治理机制、治理任务、治理目标等多方面。

相对于前几个阶段的乡村治理,中国共产党对新时代的乡村治理进行了系统化设计和规划,明确了乡村治理的主体、原则、内容、要求和目标。其中,中国共产党最为重要的任务仍然是寻找更有效能的治理主体和实现乡村治理的新目标。可见,新时代的乡村治理与前几个阶段的乡村治理一脉相承。新时代,党的乡村治理已经在多个方面开始了积极的探索,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党的乡村治理的领导能力得到加强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强调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论断。新时代,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通过完善村级党组织引领下的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发挥党在乡村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在引领乡村治理过程中,党通过自身的政治、组织、资源优势,为社会自治力量赋能增权。中国共产党始终作为乡村治理的一个主导力量,既是乡村治理的主体,又统合乡村治理中的各方力量,为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提供了重要保障。

2.乡村自治组织的服务能力获得提升

新时代,我国农村基础服务与城市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乡村事业、基础设施、服务能力不完善是阻碍乡村发展的短板。我国部分地区通过在行政村设置党群服务中心,实现“一门式服务”,促进乡村教育、医疗等公共事业的发展,通过“三社合一”构建农村社区自治组织,为农民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通过不断提升基层自治组织的服务能力,完善村委会等自治组织的职能定位,开展基层自治组织服务监督,促进了乡村的有效治理。

3.乡村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不断提升

新时代,乡村治理主体包括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合作社、农会等组织,还有乡镇企业、群众性自治组织、新乡贤等其他被赋予治理主体的组织及个人。在传统乡村治理主体能力有所弱化的情况下,党中央明确指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乡村治理多举措并进,通过采取大学生村官、驻乡干部、提升村干部待遇等措施,拓宽了引入乡村人才的渠道,提升乡村治理主体的能力;推进基层权力清单制度,理清各个治理主体的权限;加强村民参与治理的主体意识,提升村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和村民自治能力培养;鼓励扶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治理,建立多元治理主体;完善新乡贤参与治理的制度建设,实现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对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的监管等措施,激活了乡村治理的主体的活力,这些实践和措施都有效地提升了乡村治理主体的能动性。

另外,乡村治理实践中更加注重党的模范引领作用,“政党下乡”“党员亮身份,服务当先锋”“党员驻村帮扶”等举措发挥了党员在乡村治理的先锋模范作用,既能通过党员实现自上而下的乡村治理调控,又能实现基层党员在乡村治理的过程自下而上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了乡村的有效治理。同时,党中央将自身拥有的丰厚的政治资源直接链接到乡村,为乡村治理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政治基础。新时代,党中央始终起着整合统领各个乡村治理主体和资源的作用,形成“中枢控制”的乡村治理地位,与各个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形成了协调运转的高效乡村治理的体系。

六、结论

百年来,中国共产党的乡村治理实践在曲折中发展,主要体现在:(1)乡村治理的主体经历了农会一人民公社一村委会一多元主体共治的转变。(2)乡村治理的主要目标经历了动员革命资源一服务工业化建设一解放农村生产力一振兴乡村社会的提升发展。(3)乡村治理内容经历了组织化农民获取革命战争资源一组建人民公社规模化服务工业建设一释放乡村生产力实现村民自治管理一推进乡村公共服务促进乡村振兴的发展转变。(4)乡村治理

中国共产党百年乡村治理实践的演进及其核心经验的模式经历了党引领农民组织化自治一党推进人民公社的单位化自治一党完善村民法治化自治一党健全“三治”融合化自治的转化。总体来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乡村治理实践,经过了感性摸索一借鉴学习一理性探索一自主规划的历程,乡村治理越来越理性化和成熟化,越来越制度化和法治化,越来越全面化和纵深化,越来越人民化和多元化。

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从不同时期国家与乡村的现实任务和需要出发,树立乡村治理的目标和要求,寻找在党主导下的乡村治理的组织化力量,通过确立乡村治理的方式和规范,去实现不同时期的乡村治理目标和要求。在乡村治理曲折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偏差和失误,如在推进土地改革、合作社改造过程和人民公社建设中,过于冒进急于求成,忽视农民自主意愿,违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规律等,造成乡村社会很长一段时期处在停滞不前的状况。然而,伴随着中国共产党对乡村治理认识的不断深化,党的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乡村治理经验,其主要包括:一是始终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从未缺席乡村治理实践,党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经历了引领—组织—主导—规划等角色转变。党的乡村治理实现了从直接主导乡村治理到建立规范的转变,尤其是新时代党的乡村治理“设定要求和建立规范”的特色更为突出;二是以任务和需求为导向,适时调整乡村治理的目标。根据不同时期国家和乡村任务和需要的变化,实现了从革命需求—工业建设需求—农民需求的乡村治理目标的转换;三是始终抓住乡村治理主线,一以贯之。综观中国共产党的乡村治理实践,基本遵循一条主线,即在共产党的主导下,寻找乡村治理的组织化力量,确立乡村治理的方式,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和要求。百年来中国共产党的乡村治理实践所形成的经验,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方略。

责任编辑:秦开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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