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葵
(镇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云南镇沅 666500)
兽药质量好坏关系到广大养殖户的切身利益,兽药残留会直接影响人体健康。兽药是畜牧业赖以生存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畜牧业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兽药市场监管能否到位直接影响着畜牧业发展。非法经营假劣兽药会影响市场秩序,减少养殖收益,危害养殖健康。
国家高度重视兽药用药安全,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加强对兽药的监督管理,但基层实际监管能力参差不齐。为确实保障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兽药监管部门应分析现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兽药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从根本上杜绝假劣兽药流入市场危害养殖健康,以保障兽药乃至畜牧业生产安全。
近2年来,镇沅县生猪产业蓬勃发展,推动畜牧业迈上了一个新台阶。据统计,2020年,生猪出栏60.12万头、肉牛出栏1.9万头、肉羊出栏4.6万只、家禽出栏200万羽;肉类总产4.6772万t、禽蛋总产量2660 t,完成畜牧业产值18.6亿元。发展势头良好的畜牧业,给兽药经营带来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也存在一些兽药监管问题和困难。
2020年,镇沅县辖区内有兽药经营企业54户,全部通过GSP现场认证。县级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辖区内的兽药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与兽药经营企业签订《依法依规经营兽药承诺书》54份,与规模养殖场签订《畜禽规模养殖场安全养殖承诺书》320份,给饲料经营户发放《动物诊疗行为规范告知书》161份,制作《兽药采购记录》《兽药销售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分发到兽药经营企业、养殖企业及大户,要求监管对象如实记录兽药采购、销售、使用信息,要求所有兽药店配备兽药追溯管理设施设备。共有54个兽药店完成兽药追溯管理用户注册审核工作;辖区内所有合法经营兽药的门店均已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根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登记备案乡村兽医144人;全年累计开展兽药经营市场检查16次。
畜牧业是镇沅县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畜牧业生产中兽药使用是必然,兽药为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对养殖企业、广大养殖户,乃至全县经济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高度重视兽药用药安全,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加强对兽药的监督管理,但基层实际监管能力参差不齐。
体制改革不彻底、不明确,监管部门无法律法规直接授权,也未得到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委托授权,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全面掌握兽药行政行为的程序、特点,监管信息交流不畅,没有营造齐抓共管的监管氛围。兽药执法检查过程中点到即止、对售假售劣行为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形不成震慑、部分兽药饲料经营户超范围经营生物制剂(疫苗)、乡村“游医”有违规用药行为、使假劣兽药有生存空间。
没有专职兽药管理人员,均为兼职,兽药经营点多面广,执法检查难以面面俱到。从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部分执法人员缺乏相关业务知识,且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欠缺专业及系统化的培训,以至在执行监督检查时,不能准确辨别真假兽药,监督管理力量依然薄弱。
无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兽医队伍人员有限,地域广阔的乡(镇)广大农村养殖户为图方便、快捷自行网购兽药,在无法鉴别假劣兽药的情况下盲目使用,存在养殖安全隐患。部分饲料经营者为拉客户,打着免费为顾客诊疗的旗号,在没有兽医诊疗资格、缺乏用药知识的情况下,走村串寨,非法行医,加大动物疫病防控难度,同时扰乱兽药市场。乡村兽医没有设置必要的进入门栏,人员来源复杂,技术培训跟不上,监管缺位,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有资质没资质都上、有技术没技术都在干,市场竞争无序,给养殖户择医带来很大困惑。
兽药经营企业执行从业人员上岗制度不够严肃,组织参与培训的机会较少,加之部分从业人员个人不善于学习,业务生疏,不会安装、使用兽药追溯管理系统,不能正常开展兽药产品出、入库信息的录入和上传工作。有的甚至嫌上传兽药信息等事宜麻烦,不按时上传兽药信息,或上传不完全。部分兽药经营人员不是本行业专业人员,缺乏行业知识,不能区分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货、摆放、销售混乱,甄别正规兽药能力差,甚至不能给养殖户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等。部分兽药经营户储存设施不健全,使兽药遭鼠害、受潮,给监管带来不便。
国家出台的兽药法律法规宣传、讲解到基层的机会不多,广大养殖户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深刻认识假冒伪劣兽药给畜产品带来的危害,不能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组织兽药经营户、养殖户、乡村兽医、诊疗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针对相关法律法规、兽药GSP评定标准、兽药经营条件、假劣兽药概念、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等知识进行培训,实地参观标准化经营企业,提高兽药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结合全县“3·15消费者权益日”、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等活动,印发“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镇沅县动物检疫宣传知识”“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告知书”“告广大养殖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依法依规经营和使用兽药、饲料告知书”等,让兽药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进入千家万户,共同营造懂法、守法的兽药经营和使用氛围。
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质量抽检与监督执法相联动,切实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和执法检查。严格GSP执行标准、可追溯体系建设、二维码管理。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资质清理,对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者实施清理;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常态化,重点检查产品来源、购销记录等兽药GSP有关规定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兽药GSP规定的行为。建立健全假劣兽药案件举报制度、大案要案督办以及案件查办结果通报制度。集中力量,依法严肃查处一批违法案例,并予以公开曝光。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云南省兽药经营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完善《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兽药采购管理制度》《兽药销售人员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制度及职责,与经营者签订承诺书、保证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实施,强化行业自律。严格执行2013年8月1日经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督促兽药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粘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以建立微信群、定期会议的方式,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培训,重点培训兽药GSP后续监管、兽药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假劣兽药识别、执法办案等知识,切实提高兽药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严格按照《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等要求,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严格核查监督抽检兽药贮藏条件、产品有效期、样品基数等内容,规范监督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督抽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采样、严格检验、严厉查处、及时报告。
加强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和兽药残留监控。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养殖者合理、规范用药;加强养殖场(小区、户)用药安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加大兽药残留监测力度,扩大检测范围和频率,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严厉查处超标产品,提高残留检测效能;加快执业兽医队伍建设,抓紧建立实施兽用处方药制度,严把兽药质量关,促进规范用药。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牧办〔2020〕46号)要求,切实做好乡村兽医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规定,“乡村兽医登记许可”事项已取消,改为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切实做好乡村兽医诊疗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条件、要求和程序,严格审查备案材料,及时为具备条件的人员办理乡村兽医备案;明确管理人员,加强乡村兽医备案信息管理,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将备案信息录入“全国兽医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好县域内从业的乡村兽医,监督乡村兽医在备案县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得在城区进行诊疗。对于其他县备案后回本县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按程序重新备案,并在“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内变更其备案信息。定期公开乡村兽医备案情况,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做好乡村兽医培训,重点加强专业技术、生物安全、动物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法治意识。对乡村兽医诊疗服务活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畅通乡村兽医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并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加大资金投入,将包括人员经费、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执法办案、人员培训等兽药执法办案所需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执法办案、调查取证和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加强网购药品监管、集中销毁点及可追溯体系设施设备建设。
要解决当前兽药监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需要监管部门和兽药经营者、养殖者共同努力,提高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兽药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建设,提升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进一步完善兽药经营和使用管理等制度,努力提升全县兽药质量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