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传播视域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记录与有效活用研究

2021-06-15 03:37聂洪涛韩欣悦
广西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评价

聂洪涛,韩欣悦

(西安财经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影像记录作为记录民俗文化遗产,特别是记录民俗艺术和传统技艺这类以“人”作为载体、通过人的肢体语言进行表达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早已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保护手段之一,它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和传承中不可或缺的形式[1]。“非遗”影像记录制作的目的,在于保存记录、培养传承人和宣传普及“非遗”知识。在“非遗”调查研究早期,许多研究人员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影像记录。尽管每天都有许多影像记录被制作出来,它们却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就连当地负责“非遗”保护的相关人士也未必清楚本地“非遗”影像记录的存在。特别是过去拍摄“非遗”影像时经常使用胶卷作为记录载体,影像处理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影像记录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随着数字化采集、记录、展示、传播技术的发展,这种状况有了很大改善,“非遗”影像记录除了作为精神财富被封存保管外,还可以作为培养传承人的教学材料或者地域文化旅游产业的宣传资料,纳入数字博物馆与数据库等,使观看者身临其境,切身感受“非遗”的独特魅力。这类“活用”方式也是在“非遗”保护工作中正进行着的创造性尝试。

探讨“非遗”的传承与保护,不可避免地要思考传承活动中“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我们到底在保护什么,是“样式”还是“意识”?样式能够可视化地展现,也可以从外部观察。相反,意识因其不可视性与潜在性,无法直接观察。在这个探索的起点上,我们再思考对“非遗”民俗艺术的保护问题。

“非遗”的保护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心灵的传承”,二是“形式的传承”。应该认为,我们当前保护的对象不是“非遗”本身,而是传承人和“非遗”所在地居民的传承与保护意识,追根究底,就是保护他们继续传承下去的欲望。从学界迄今为止的讨论可以看出,民俗艺术的样式是以传达这一意识为基础的传承者的活动。从这个观点来看,制定相应的措施去维护担当传承活动“中心”的人们的传承意识,进行环境营造、政策引导等方面的尝试,使传承人在此过程中共享文化遗产保护的利益,激发他们传承和保护“非遗”的热情,这是对“非遗”保护工作的侧面支援,也为“非遗”的活态继承锦上添花[2]。当“意识”获得充分保护,我们就可以期待“样式”能够保持良好的状态。

在我国,“非遗”保护虽已纳入法律层面并受到广泛关注,但由于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在当前时代背景下,都市的喧嚣使传统技术和传统工艺逐渐淡出大众的视野,一些“非遗”仍面临着失传的危险。为落实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履行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指出要实施“非遗”传承发展工程,进一步完善“非遗”保护制度。它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内容,让“非遗”保护工作获得了比以往更多的政策与财政支持,有利于拓展“非遗”的研究方式和应用实践视野。

近年来,对“非遗”这一概念的阐释和研究多种多样,以具体事例为基础形成的研究成果颇丰,文化遗产的认定、保护方法和影响因素一直是主要的考察内容。在保护“非遗”的具体措施中,影像记录是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无形的民俗文化具有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特质,在人们的生活中被传承着的“非遗”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变化已是必然。以一种直接的形式保存“非遗”的“本身”,在民俗资料保护的初期研究中一直鲜有涉及。但随着国内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不断深入,根据“非遗”的特殊性质制定相关措施,以数字化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的主张逐渐受到学界和实务界认可。考虑到随着时间的推移,文化遗产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或显著或微妙的变化,制作记录依然是保护方法的主流。日本学者大岛晓雄认为,即使是现在,对于“非遗”的保护,保存和记录的方法仍然是保护措施的中心[3]。而在各式各样的记录方法中,以新媒体为基础的影像记录其保护效果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随着影像制作技术水平的提高和成本的降低,基于实地调查的影像记录成为“非遗”保护的重要方式。

“非遗”影像记录之所以能够应用,得益于数字化采集与传播技术的进步,多媒体录像制作的普及使得制作成本大幅降低,由于持续时间长、录音方便、容易编辑和复制、便于普及和传播等优点,以视频为表现形式的影像成为记录制作的理想手段[4]。并且,通过后期的数字化编辑,影像制作质量也大大提高。即便如此,影像记录也出现了被流程化的问题,许多制作公司制作的影像记录千篇一律,但也有一些制作者试图将这种技术进一步应用到“非遗”记录的方法中。近年来,影像记录事业的进展状况有了很大改善,让人印象深刻的作品也正在增加[5]。影像制作者、开发利用者、表演传承人、研究人员和志愿者一起进行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影像记录制作活动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展起来。在此背景下,如何对影像记录资料进行适当的保存和有效的利用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非遗”影像记录开发利用的模式探讨

日本自20世纪50年代起就陆续开展了“非遗”影像资料制作事业,由国立历史民俗博物馆和文化厅合作策划,以一年一作品的比例进行制作。早在1974年,日本就进行了全日本各都道府县及各指定城市的文化遗产记录影像制作实况调查[6]。而在我国,针对“非遗”项目开展的影像数字化采集与传播工作仍任重道远。

参照已有的经验,我国影像记录制作应由“非遗”保护中心联合各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经由各保护团体协助,搜集影像记录制作的基础信息,建立公开的检索数据库,交由地区内的博物馆、数字图书馆保存。各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文化遗产在线共享的方式来实现“非遗”资料的保存和交流,建立信息采集和检索的门户网站,由文化遗产保护单位进行管理,将作品的信息和收藏的场所纳入数据库,通过区域图书馆促进资源共享。

“非遗”保护中心可以制作影像记录指南,引导各地方因地制宜地开展“非遗”记录和活用工作。将“记录制作指南”分发给全国所有地方政府和影像记录事业的主体,通过影像制作者、研究者、开发者、表演者等的持续协商,一边进行复合记录,一边灵活运用影像资料。各地政府如能在影像记录的同时附上报告书和解说,形成一部全套的记录,就能使多方面的活用成为可能。笔者建议将“非遗”记录的报告书和影像记录相结合,并开设介绍民俗艺术的网站,提供地方民俗文化信息及影像利用的方式。各地区也可以进行建立“非遗”所在地信息数据库的尝试,在此基础上,对影像记录作品进行多元化管理和有效利用。

但不难想象,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不仅重新组建“非遗”保护团队困难重重,而且保存与管理“非遗”影像记录需要建立“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庞大的经费支出和劳动力来源会成为其中不容忽视的问题。但保存和管理的必要性却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可以退而求其次的措施是“非遗”保护单位与以企业集团为主体的开发方进行合作,开发方提供资金和人力参与“非遗”影像的数字化采集与记录工作,随后可获得对影像资料进行一定程度的二次利用和商业化开发的权利,这有助于积累综合性的记录,影像的表现形式将更加多样,其价值也会相应提高。

为了充分实现民俗文化遗产影像记录价值,与相关单位、社会资本和个人的合作是不可或缺的。各地政府都在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与影像制作者、开发利用者、表演传承人的沟通和协作,落实国家“非遗”保护政策,推动地区“非遗”保护工作开展。在这种重叠的力量关系中,可试着,通过转换从生活的角度出发使国家政策“运转”起来。“非遗”保护和传承活动应该密切地连接着游客、研究人员和媒体的社会关系,落实各项文化政策,推动文化旅游和产业化。它们不应被看作是传承活动之外的东西,即使是远景,它仍然“伫立在不远的地方”,是构成传承活动链条的重要一环。在多方力量的参与下,影像记录有望实现不断更新和增值(见图1)。

ERP是一种新型的管理手段,属于一种新事物,企业在应用ERP时,要想获得最好的效果,就必须有公司领导者的支持和认可。因此,企业的领导者要全力支持ERP项目的实施和推行。同时,企业的领导者要根据企业的发展实际,选择应用ERP系统中所有的模块还是一部分模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用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

图1 多方力量参与的“非遗”影像记录制作与利用模式

(二)“非遗”影像记录开发利用的评价体系构建

在多方力量的参与下,“非遗”保护机构和各界学者所担心的现象也开始出现,很多地方对“非遗”的商业化利用和产业化开发往往是把地方政绩和经济利益挂钩,开发项目没有经过审定和评估就投入市场,使得文化遗产被按照商业规律解构和重组,因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而失了本色,甚至被破坏、被遗忘[7]。“非遗”具有超越经济利益的精神价值,如何在现代社会增强自身的适应性,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这其中何为“合理利用”通常难以界定[8]。发展文化产业是“非遗”生产性保护的重要手段,但“非遗”所具有的多样性、独特性、地域性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的开发项目,“非遗”的不同类别、每一类别中的不同条目,能不能引进商业资本?能不能用于商业模式?绝不能不加区别,在具体实践中要慎之又慎,我们必须以“非遗”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得到完整保护为前提,建立完善的评估、监测、规范机制和利润分配体系,避免出现为短期经济利益竭泽而渔的行为,“非遗”影像记录的“活用”务必要保存“非遗”的价值内核,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用的统一。

基于以上问题,可以借鉴已有的开发评利用评价体系并结合“非遗”的具体特征,在遵循系统化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专家、学者、游客、公众的意见,建立相关评价体系进行评估。在本文中,笔者试设定综合评价与因子评价两个层级,选取多项评价因子作为综合评价的子系统,构建开发利用评价体系。综合评价由三个部分构成,分别是资源禀赋(Resources Endowment)、承载能力(Bearing capacity)、可持续发展能力(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apability)。在综合评价层级中,资源禀赋涵盖了稀缺程度、载体丰度、可参与度、可展示度、集群程度、起源年代等6项评价因子;承载能力涵盖了保护程度、传承人数量、传承难易度、参观容纳度等4项评价因子;可持续发展能力涵盖了资金投入、规模影响、基础设施等3项评价因子(见图2)。

图2 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评价体系

根据上述评价体系,可以采用德尔菲法(Delphi Method),对各层权重指标进行赋值。德尔菲法本质上是一种反馈匿名函询法,是通过函件交流,消除权威影响,“背靠背”地征询专家的意见,进行归纳统计,再匿名反馈及预测的方法。专家团队可由从事“非遗”保护的学者、从事“非遗”保护的政府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影像记录制作人、“非遗”技艺传承人等组成。对“非遗”开发利用的价值评估需要对每一个评价指标进行打分,加权汇总而获得最终评分。本文根据上述分析,建立评价模型:

其中,R表示资源禀赋,B表示承载能力,S表示可持续发展能力。∏表示权重(由专家拟定),∏R表示针对要素R给出的权重;X表示评分结果,XR表示针对要素R给出的评分。Y为加权分数,Y0为加权分数之和。具体的评价因子与评分标准见表1。

表1 “非遗”开发利用评价因子与评分标准

为了更加客观地确定各要素和因子的权重,专家可以分别拟定不同的权重进行评价,假定共有n个评定人,分别设定了不同的权重,我们可以加总求和,得出平均值,即:

式中,∏Ri表示第i个评定人对R要素(资源禀赋)给出的权重,XRi表示第i个评定人对R要素给出的得分。

以上对于评价体系构建的探索,是为给开发利用行为加以“限度”,避免过度开发和滥用对“非遗”造成破坏。评价体系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应用和完善,评价因子的选取根据不同的“非遗”项目可以进行细分和变更,以客观真实地界定该项目是否可被开发利用,以及开发利用的方式和界限。

“非遗”作为传统文化的精髓,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非遗”却常常因不能带来盈利而受到忽视,导致许多传承人传承“非遗”的积极性不高。实际上,“非遗”的保护和开发中并不缺少商机,在科学评价体系的规范下,通过数字化传播对影像记录加以灵活运用,可以增强“非遗”的趣味性、互动性,扩大“非遗”的传播范围,提升“非遗”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力,唤醒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记忆和认同感,使“非遗”不再是“少数人”守护的文明。

(一)“非遗”影像记录用于数字化博物馆建设

“非遗”影像记录在博物馆中具有广阔的应用空间。目前,在各个地方的博物馆中,对展品的展示是以图片、文字解说为主,配套设施不够完善,主要是电子陈列设备普遍比较缺乏,对展品文化内涵的挖掘不够深入,展示不够充分,参观者匆匆一瞥而去,游览浮于表面,无法获得深入的文化体验,往往只留下镜花水月般的追忆,难有抚今追昔的感怀。

“非遗”影像记录可以解决沉浸式体验缺失的堵点难题。对于一些玉器、陶器、瓷器等制品的展示,可以引入数字化影像对其制作工艺进行介绍,对于一些乐器、古籍等的展示则可以播放“非遗”传统音乐、曲艺、戏剧的表演过程和民间文学的介绍资料。可以通过在展品旁边设置电子播放台的方式放映影像资料,也可通过自主选择配备耳机或安装电子解说器的方式,方便游客了解“非遗”。参观人数较多时可以通过二维码或小程序等手机端播放方式,使人们在视听感官上生动地体验到文化遗产的渊源和价值。在馆内可以建立不同的文化主题展示区,将传统文化、民俗风情与现代技术、演艺进行结合,让游客参与其中,加强互动性。还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APP等的开发,推送文化遗产专题片、电子解说等信息传播历史文化[9],使游客具有体验延续的感觉,以多样化的方式为公众做好一场“文化盛宴”。

(二)“非遗”影像记录用于体验式文化旅游

“非遗”影像记录应用于文化旅游也是活用的有效方法之一,将打造文化产业集群与“非遗”保护科学合理地结合起来,以影像记录的融入带动“非遗”项目的传承和发展。视听结合的影像作品能够带来跨越时空的文化体验,使游客对“非遗”形成深刻的感知,结合现今“体验经济”蓬勃发展的趋势,这种开发既体现出经济和社会效益,又有利于“非遗”的保护与传承[10]。我们要在对历史和文化怀有敬畏之心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不断实践,将“非遗”的精髓通过合适的时机和渠道传播、推广出去[11]。各地区要因地制宜,挖掘和发挥本地区的“非遗”资源优势,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路径[12]。

伴随游客精神需求的增加,旅游产品也更加注重文化内涵,形式单一、走马观花式游览的吸引力大大减弱,人们需要更具参与度和个性化的交互式旅游体验。对于一些制作技艺类的“非遗”,如剪纸、泥塑、玉雕、刺绣等,可以考虑将创作室设立在景区中,设立“非遗”产品的介绍区和公众制作体验区,在产品的介绍区中引入数字化影像资料供游客观看,还可以将视频影像加入故事性元素,制作成微电影,或利用5D、AR等技术增强游客的感官体验,让大家身临其境,了解“非遗”产品的创作过程。通过设计一些参与性强的活动,让群众了解并参与到“非遗”产品的制作中,如陕西泥塑的传承与保护中就采取了设立陶艺村、陶艺工作室等方式,游客在购买陶泥之后可以通过教学视频学习陶艺品的制作方法,并有工作人员手把手地传授制陶技巧,做成各式各样的陶泥雕塑,还可以将自己的作品烧制成型并带走,其间还能观赏到老艺人的制作表演,与传承人深入交流,切身融入传承传统技艺的情境之中。游客还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平台观看介绍和教学的视频,并录制自己在制作体验过程中的视频作为纪念。这种开发方式集传承保护和娱乐体验为一体,不仅普及了传统技艺的制作方式,扩大了“非遗”的影响范围,加深了群众对“非遗”传统技艺的体验和感悟,还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并为传承人提供传承技艺的场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

在进行影像记录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必须重视与此相关的著作权问题。前文中所提到由“非遗”保护中心主导、民间资本参与,记录和传播民间艺人表现与传承“非遗”的影像作品,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二次利用,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在通常情况下著作权归属于实际制作记录的制作方,但在“活用”影像记录时复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由谁行使就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随着数字化录像制作的普及,复制和二次创作越发容易,为了实现符合制作目的的开发和利用,在某种程度上开发方有必要行使与利用相关的权利。随着以网络为主的新媒体传播形式的发展,围绕这些权利的分配问题变得日益复杂。对于这些权利的归属,在个案中情况各不相同,不可一概而论,应在“非遗”保护单位和开发商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在二次创作和利用过程中进行具体划分。

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表演者的权利。“非遗”影像的再利用涉及著作邻接权问题,著作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所拥有的权利,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的权利。可以理解为,影像制作者、开发利用者与传承人之间存在着沟通和信赖关系。因此,未得到传承者的许可擅自制作并公开录音录像记录,有可能侵犯表演者即传承人的权利。今后还要考虑的是,摄影者也是其中之一,根据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此类影像记录需要建立一个有专业经验的机构来满足人们的需求,规范作品的保管场所和利用条件。同时,应注重作品评价系统的构筑,不仅仅考虑学术性和专业性,普通利用者甚至社会大众对作品的意义和效用都可以进行开放的讨论。

随着记录的数字化,信息传播的形式也日趋多样,影像二次利用的范围在不断扩展。在大众媒体的竞争中,对文化遗产记录影像的传播需求也有可能提高。二次利用影像记录本身就带有特定的目的和计划,在利用的过程中也可能会重新考虑将其用于其他用途,也可能有其他主体在影像记录中发现了新的价值并想要加以利用。由开发方进行的各种二次制作,也可能在不远的将来以我们想象不到的形式备受瞩目,因为“非遗”在传承的过程中是不断变化的,所以对它的记录才显得更有价值。同时,加工原来的作品可能由二次利用变为二次创作。即使是在转让著作财产权的情况下,考虑原作者的意向也是必要的。此外,使用原影像记录中未包含的素材制作出二次创作的作品,也应再次向传承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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