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闻潇 王树强
摘要:辩诉交易制度在欧美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已经有多年的发展历史,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并且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有着积极作用。进入 21 世纪,中国社会犯罪率不断上升,司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司法机关面临的压力也越大。当前,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去解决大量的刑事案件成为中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大难题。本文将从国际法视野下选择意大利与法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比较,探讨其对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辩诉交易;协商程序;庭前认罪;比较法研究
一、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其指控中的较轻罪名亦或是数项指控中的一项、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在一定程度上的妥协,往往是通过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进而在检察官、被告人双方间经过协商处理而达成的协议。辩诉交易的主体双方是检察官和被告人及其代表律师,法官保持中立。 严格来说,虽然被害人有对该协议的知情权和要求检察官征询其意见的权力,但是其仍不属于辩诉交易的当事人,表面上看被害人实际也参与了这项交易,不过被害人对辩诉交易最终形成没有决定性作用。同时,被害人可以在法庭上表达对辩诉交易的反对意见,但仍然对合法性辩诉交易没有实质变更影响。
二、意大利的協商程序
(1)双协商程序的一般特点
1989 年意大利第四部刑事诉讼法典开始生效,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双协商程序”,它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中美国的辩诉交易 的某些元素。不同的是“双协商程序”规定,辩控双方只能减刑问题达成交易,不能就有罪与否及其罪名当面达成交易,这也就表明“双协商程序”所达成的交易,不能涉及有罪与罪名方面的问题。
“双协商程序”要求对于辩控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法官要么接受要么拒绝,不能私自更改协议内容。从程序角度来说,协商既可以在侦查阶段提出和完成,既可以在与神阶的提出和完成,无论哪种阶段上提出和完成的双方协商,其所作出的判决都具有不可上诉性。同时双方协商程序仅适用于监禁刑罚最终判处超过两年,但不能超过5年的刑事案件。
(2)协商程序的主要内容
提出协议的请求权属于被告方和检察官,双方可以共同请求法院依照其协议内容做出提前判决,倘若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但双方绝没有提出异议,这也就是说一方同意另一方所提出的条件。 这就说明协商程序上被告人和检察官的地位是相互平等的,协商程序是一种和谐的对抗交易。在初期侦查阶段,被告人和检察官可以达成协议并提交给初期侦察法官,然后,法官会以一个命令形式召开听证并对申请做出决定,同时给予没有 提出申请的当然人一个期限来表达其是否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申请,申请一旦做出决定,将不能撤销或更改。在预审到审判阶段,在这一阶段,如果法官认为被告人提出的协议具有理由,那么他就不会理睬检察官的建议,也可以拒绝由侦察法官的预审法院提出的质疑。
三、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
在 2004 年,法国刑事诉讼达改革委员会经过长期、 稠密的立法论证,建立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 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全部进程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被告认罪,庭 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首要前提就是被告人认罪。第二阶段—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 在量刑方面,检察官具有较大的裁量权,但是法律也有一些限制,即检察在量刑 建议方面要充分考虑量刑的幅度要体现刑罚个人化原则,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 度、经济状态和主观恶劣意识。第三阶段—被告接受或拒绝量刑建议,检察官提 出量刑提议后,被告人有十天时间考虑。第四个阶段:审核,如果被告人接受检 察官的量刑建议,那么就进去审核阶段,大审法院院长所安排的法官应按照检察 官的请求召开公开庭审,听取当事人的申述,并作出裁定。
四、辩诉交易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对于辩诉交易的研究应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宏观角度来研究,从纵向上看,我们应该研究辩诉交易的产生、发展及其深入思考其在美国产生的深层原因,这样才能清楚知道辩诉交易在我国是否可以。从横向上看,我们不应局限于一两个国家,而应以整体观研究全世界各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包括英大陆法系国家。经过,以上的研究,我们达到了以下借鉴意义:(1)从程序上,应当借鉴辩诉交易在程序上的简化处理。纵观世界各地不同法系的国家,他们的辩诉交易通常都具有以下三个要素:第一,辩诉交易并非适用所用案件,世界各个国家的而辩诉交易都是辩诉交易和普通审判程序并用的模式,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辩诉交易。当然,每个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合理的吸收和借鉴辩诉交易才是关键之举。第二,辩诉交易都是以被告人认罪为首要条件,在美国辩诉交易中,辩诉交易要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且在法庭上,法官还会询问被告人是否是自愿参加辩诉交易。第三,辩诉交易带来更简化的程序,辩诉 交易是基于被告人认罪,且根据简易程度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司法程序的思想。(2)给予被告人较轻处理,便于回归社会和实现人格化。辩诉交易是一种和谐对抗、平等协商的交易,被告人期盼的就是能够获取较轻的刑罚,这也给予被告人程序上的主题地位,有利于减少被告人因出庭审判而带来的忧虑、羞耻等负面情感,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辩诉交易在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我们要既要大胆实践也有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来引入和改造我们自己的辩诉交易制度。具体来讲,我们要做许多努力,首先,保护沉默权就是保护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沉默权对被告人来说至关重要;其次,赋予检察机关的求刑权,求刑权是检察官在于被告人辩诉交易的重要筹码,只有这样被告人才有兴趣与检察机关辩诉交易;最后,一方面我们保证了审判起诉所需证据搜集的标准和方向,另一方面,便于检察机关尽早与被告人熟悉,早日达成辩诉交易。
参考文献
[1]姬婷婷.辩诉交易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9(19):192.
[2]张铭.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J].文化学刊,2019(04):199-201.
[3]陈胜男.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的比较研究[J].法制博览,2018(35):210.
[4]胡杨.辩诉交易引入我国具有可行性[J].人民法治,2018(20):50-51.
[5]肖冰颖.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形成与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8(12):19-21.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20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