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西中
行贿,今后将会被拉入“黑名单”。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公报提到,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严肃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行为。
那么,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到底有怎样的内涵,什么样的人可能被“拉黑”,如果被“拉黑”又将有怎样的后果?
行贿“黑名单”制度曾被视为反腐利器,该制度从诞生至今已近20年,其间几经变革。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统计,2012年至2014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434万次,涉及单位579万家,个人791万人。其中超九成查询与项目招投标环节有关。在这期间,有关部门和业主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2090家和个人2426人进行了处置。
近年来,地方一直在积极探索行贿档案查询工作。比如,此前有媒体报道,厦门集美区曾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库”。国家医保局也拟建信用评级,药企商业贿赂等行为将被納入黑名单。
2020年,湖南曾将涉及贿赂问题的13家企业、36名个人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者将受到限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等联合惩戒。这被外界解读为地方版“行贿黑名单”。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彭新林曾多次建议改革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去年12月初,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主办的有关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征求意见建议座谈会上,他又正式提出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建议。
彭新林表示,之所以不断呼吁推进该制度,主要是出于促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考虑。同时,行贿“黑名单”制度在预防腐败犯罪、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在反腐向纵深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发展的新形势下,有价值的“黑名单”制度值得继续探索推行。
在反腐领域,近年来一个明显的变化是行贿受贿一起查。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腐败是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
之后,十九届中央纪委多次提到行贿受贿一起查的问题。比如,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围猎”和甘于被“围猎”交织等问题依然突出,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再如,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严肃处置,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此外,在地方层面行贿受贿一起查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其中,最为出名的莫过于陕西前首富高乃则。他是陕西一家煤业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3月因涉嫌行贿犯罪被立案调查。陕西省纪委监委官网发表评论表示,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由注重调查受贿,向受贿行贿问题并查转变,让“围猎”者付出应有代价将成常态。
显然,探索推进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对行贿受贿一起查的深化发展,与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一脉相承。
南方某省商会会长向记者表示,行贿人“黑名单”是反腐利器,但利器不能随便用,要慎用和稳妥使用。首先,目前竞争机会并不是十分公平,企业家在竞争中面临资金、经营等多方面的压力。其次,企业家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名单”的标准不要过于低。
中部某省原工商联主席告诉记者,要出台有关行贿“黑名单”的实施细则,拉入“黑名单”的标准要十分明晰,而且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要“一刀切”,要区分不同情况不同情节。
彭新林表示,在提出“黑名单”建议前,他也曾与商人群体有过交流探讨。很多企业家并不反对推行这一制度,合规制度做得比较好的企业更是认为非常有必要。
彭新林认为,“黑名单”制度在预防贿赂犯罪、倡导合规经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确实有重要价值。关键是要把制度设计得更科学、合理,既发挥其正向功能,同时又避免其负面作用。
那么,行贿人被“拉黑”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检察日报》曾在题为《揭秘行贿“黑名单”》的报道中提到,只要有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按规定查询行贿“黑名单”。根据查询结果,相关部门及单位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
目前,国家层面行贿人“黑名单”系统已暂停。从地方查处的实际案例看,如今地方“黑名单”标准似乎比过去国家层面行贿人“黑名单”的标准更为严格。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发题为《西安剑指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76人纳入行贿黑名单》的文章提到,西安市将“围猎”领导干部、有行贿行为的76人列入“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联合惩戒。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行贿人“黑名单”记录的是已被法院认定为犯有行贿罪的人。而现在地方“黑名单”的标准是有行贿行为。
彭新林表示,从长远看,在地方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还是要组建国家层面的行贿档案数据信息库。同时,完善配套的联合惩戒机制,使贿赂带来的“一本万利”变为“高风险的作业”。至于拉入“黑名单”的具体标准,彭新林认为要科学分类分级,审慎制定。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赵赤教授表示,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实际上反映了反腐“零容忍”的态度;哪怕行贿数额不是很大,也应该严肃处理。
赵赤还提到,从全球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腐败也越来越趋向于“零容忍”。如果行贿人达到了行贿罪的标准,那就适用刑事标准;如果未达到刑事标准,则可以采用其他手段来处置。当然,具体制度上则宜在多方考量的基础上予以稳妥合理的设计,避免过于简单化。
(摘自七一网 七一客户端/《中国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