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题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魏某某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父母身体健康,自己和爱人有稳定的工作。可当他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微信“好友”后,竟因此身陷囹圄。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魏某某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的一天,一个名叫“光芒”的微信用户请求添加魏某某为好友,几经寒暄,“光芒”提出想要购买魏某某的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网银U盾用于公司过账。魏某某与“光芒”素未谋面,不知對方的姓名和来历,虽然觉得对方所说的买卡用途有些可疑,但想到这么容易就能赚钱,还是答应了。随后,他前往银行办理了5套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功能,悉数卖给“光芒”,得款人民币2500元。
2020年4月,公安机关接市民小张的报案,小张称自己遭遇了电信诈骗,钱款转入的银行卡正是魏某某所出售的银行卡之一。
经查,魏某某出售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卡内支付结算流水高达300余万元。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魏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2021年1月,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主讲检察官黄飞扬点评
银行卡、手机卡等本是个人最私密的物品,涉及个人的身份信息、钱款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不得出租出售本人的银行卡。当有人向您提出购买、借用银行卡、手机卡等个人私密物品时,一定要谨慎小心,不出售、不出借。
(黄飞扬,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涉互联网犯罪检察官办案组成员)
编辑:张宏羽 zhanghongyuch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