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法院的现状挑战与未来发展

2021-06-08 09:57王晓晴
关键词:审判司法法院

王 刚,范 一,王晓晴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金融研究所, 北京 100010; 2.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 上海 200433;3.南开大学 金融学院,天津 300350)

近年来我国金融案件数量激增(1)2014—2016年,上海三级法院每年受理金融案件同比增长都在50%以上。2019年全国金融案件一审受理超过400万件,占一审民商事案件1/4左右。数据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上海金融审判白皮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其中一些金融案件标的额大,牵涉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复杂,风险传染性强,导致金融案件审理难度更大、审判周期更长,亟须提升司法体系金融争端解决的专业能力和效率。我国于2018年在上海设立了全国首家金融法院,近期又在北京设立第二家金融法院,有必要深入总结上海金融法院的实践经验,更好发挥金融法院作用,提升金融司法的专业性和效率。

一、金融法院是司法审判适应金融发展的产物

金融法院是与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并列的专业法院(2)根据2018年修订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我国专业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属于专业化金融审判组织之一,是金融审判庭的“升级版”[1]。规制建全、执行有力的法治环境是支撑国际金融中心稳定发展的关键基础设施之一。因此,不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金融司法专业化程度都与金融发展状况密切相关。

(一)金融专业审判机制的国际比较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发展,全球金融业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各国纷纷设立独立的金融纠纷解决机构,以更好地维护金融交易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相关经验包括:

一是建立独立的金融司法体系,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打造符合国际惯例、有竞争力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日益成为后起的金融中心城市实现赶超的重要抓手。在普通法系国家,英国于2001年设立“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庭”(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Tribunal,FSMT)(3)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Tribunal Rules 2001,2001 No. 2476.,后又由上级裁判所Upper Tribunal (Tax and Chancery Chamber)(4)根据英国政府官网介绍,该法庭是专门审理政府涉及金融服务(Financial Service)以及能源市场(Energy Market)相关行政行为的案件,https://www.gov.uk/tax-upper-tribunal,2021年3月9日访问。这样的专门法庭审理金融监管行政案件。2003年,爱尔兰设立独立的金融服务法庭(The Irish Financial Services Appeals Tribunal,IFSAT)专门审理针对爱尔兰中央银行决定提起的诉讼(5)参见爱尔兰金融服务法庭官网的介绍,http://www.ifsat.ie,2021年3月9日访问。。 加拿大安大略省设有金融服务法庭(Financial Services Tribunal),对安大略省金融服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行为拥有排他的司法审查权(6)参见加拿大安大略省金融服务法庭官网的介绍,http://financialservicestribunal.on.ca/en/Pages/default.aspx,2021年3月9日访问。。 近年来,作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卡塔尔和阿联酋都建立起以普通法管辖权为基础的独立金融司法体系。卡塔尔金融中心(QFC)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都基于英国普通法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来解决金融民商事纠纷,上述法院均不纳入国内法院管辖范围。

二是确立金融案件专业处理机制。2015年10月,为维护伦敦传统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英国高等法院和商事法院联合发布《金融案件聆讯订单指引》,确立金融市场案件专业处理机制,确保所有对金融市场有重要影响的案件都由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法官负责审理。根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63节A款规定,标的额超过5 000万英镑的特定金融案件,以及需要专门金融知识和可能对金融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属于金融案件聆讯清单范围。

三是拓展法院管辖权。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建立之初将管辖权限定在与其有关联的案件。随着实践发展,限定管辖权范围越来越不利于通过打造世界级金融纠纷解决中心来推动迪拜金融中心地位提升的目标。为此,2011年迪拜通过第16号法律修正案,以当事人书面管辖协议为基础,受理无迪拜金融中心元素的案件,由此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实现了管辖权的扩张。

四是推动判决在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跨国执行是金融法院案件判决后经常面临的难题。一些金融法院知难而进,积极打通跨国执行堵点。由于阿联酋系《阿拉伯司法互助协议》和《海湾合作委员会公约》缔约国,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的判决可在缔约国内执行。此外,阿联酋还同法国、印度、中国签订了双边执行互助协议。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自2009年起,与国内其他法院达成执行协议,实现在国内无障碍执行。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也与境内外多方机构签署谅解备忘录,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其裁决可以在全球150多个国家强制执行。

五是完善金融专业审判机制,邀请其他国家资深普通法法官参与庭审。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法官均为普通法司法辖区资深专业法官,分别来自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新加坡将便于金融商事纠纷的解决作为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重要抓手,成立专门的商事法院,从全球普通法辖区选聘法官。

六是运用司法科技,方便金融纠纷诉讼。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法院2016年开始运营,采取了大量方便金融纠纷诉讼的措施。该法院允许外国律师在官网注册后即可申请代表一方当事人参与庭审,法庭听证会可在全球任何地点举行,法庭文件和诉讼均使用英文。2018年,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又首创数字法庭,实现24小时在线办案、查案、全球实时远程访问法庭档案的目标。

(二)我国前金融法院时期的金融专业审判探索

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经济开放程度越来越高,金融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金融资产的增速明显快于非金融资产(7)根据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于2018年12月26日发布的《中国国家资产负债表2018》报告,2000—2016年,我国非金融资产由37.5万亿元增长至424.5万亿元,增长了10.3倍;金融资产由53.2万亿元增长至786.2万亿元,增长了13.8倍,金融资产增速快于非金融资产。。与此同时,自2008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创设首家金融审判庭以来,我国专业化金融审判组织发展迅猛,截至2018年,各级法院设立专业化金融审判组织近300家,包括金融审判合议庭(法院审判组织)、金融审判庭(法院内设机构)等。但是,在金融法院设立之前,普通法院内设机构层面的金融专业审判组织已经不能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求。

一是金融审判庭的规模与爆炸式增长的金融案件数量不相适应。东部发达地区很多法院金融案件的案件数量已远远超出一个审判庭的案件容量。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为例,2008年金融审判庭设立当年实际审理的金融商事案件1 281件,2016年实际受案量28 725件,增长20余倍。

二是金融审判庭的管理模式与金融案件越来越专业的新形势不相适应。仍以浦东法院为例,2006年该院受理的金融类案件主要是银行借款合同、票据追索权、信用卡、保险合同等传统金融纠纷。到2016年,金融衍生品、证券投资、营业信托、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纠纷已经占到相当比例。但金融审判庭的管理模式与之不相适应:一是在重大案件的审委会讨论制度下,审委会委员不可能都是金融法专家,难以对专业的金融案件作出准确判断;二是金融审判庭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岗位交流,难以保证金融庭审判队伍的稳定;三是从法院外部吸收金融专业人才参与审判的机制尚未建立;四是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可能对金融专业审判的公信力产生影响。

三是金融审判在完善金融规范、促进金融监管方面的深度不够。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截至2018年3月,涉及一行三会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行政判决书只有172个,共有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行政案件判决书21个,其中支持或部分支持行政相对人诉讼请求的只有6个,司法审判对金融监管的参与度很低。虽然有的法院会发布一些金融审判白皮书,但其内容还局限在案件基本情况的介绍,对于这些案件所蕴含的深层次金融风险问题的剖析尚显不足。

(三)金融业发展对金融法院诞生的促成

与金融审判庭相比,金融法院专为审理金融案件设立,实现案件集中管辖,法官从具备金融法专业知识和丰富审判经验的人选中层层筛选,更有助于提升金融审判的司法公信力。金融法院的设立和发展完善,与我国金融发展需要高度相关。设置专门法院实现金融案件集中管辖,有助于克服“全国性”金融市场与“地方化”法院的矛盾,推进金融适法统一,实现同案同判。考虑到金融领域法律不完备现象更为突出,设立金融法院还可通过司法裁判创制金融规则,依循“个案裁判→公报/指导案例→规则积累→司法解释→立法完善”模式,及时弥补金融立法落后于金融市场发展的缺陷。设立金融法院也是服务国家金融战略的需要。放眼全球,法治环境日益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的关键,法院专业审判能力既是法治环境的核心要素,也是当前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北京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关键短板。

二、上海金融法院的成效和探索

我国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2018年8月成立以来,审结大量金融专业纠纷案件,并在提升金融审判执行质效、推进金融适法统一和提升国际影响力方面取得了一批首创性、示范性成果。

(一)提升了金融审判、执行质效

截至2020年底,上海金融法院累计受理各类案件16 015件,审结14 531件,涉案标的额3 683.26亿元(图1)。累计受理执行案件3 001件,执行完结2 858件(图2)。连续两年案件总体收结比超过100%。迄今一审息诉服判率94%,执行完结率95%。

图1 上海金融法院2018—2020年案件受理、审结情况

图2 上海金融法院2018—2020年执行案件受理、审结情况

审判和执行质效的提升,与以下因素息息相关。

一是首创示范判决机制,通过类案审理方式提升了审判效率。针对群体性证券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短期激增、长期稳增的态势,2019年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选取代表性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发挥示范效应,推动投资者选择调解、撤诉等方式快速化解纠纷,显著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迄今累计作出4件示范案例,化解群体性证券纠纷7 800多件。

二是完善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提高接诉、调解的效率。要实现金融纠纷全领域诉讼与调解对接合作,委派、调解、确认全流程线上化,提高纠纷调解便利度。建立“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的全链条多元纠纷解决新模式,截至2020年底已高效化解群体性证券纠纷近5 200件。

三是与第三方合作,优化执行机制,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提升执行的有效性。鉴于近年来金融执行案件涉及上市公司股票处置情况日益增多(8)截至2020年5月底,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各类执行案件837件,其中涉及大宗股票处置的64余件,涉及处置股票流通市值近143亿元,个别案例待处置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超过30%。,为避免大宗股票司法处置造成股价大幅波动,影响资本市场稳定,2019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率先建立了证券交易所协助下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机制。截至2020年底,已有效处置上市公司股票近12亿元,实现了股票处置价值、处置效率、便利程度和社会效果最大化,维护了资本市场稳定。

四是推动智慧法院建设,提高审判执行质效。上海金融法院积极打造四位一体的智慧法院(图3),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最新技术助力金融司法在公正前提下实现案件批量处理,提高审判执行效率,有效化解了法官员额有限与案件不断增长之间的矛盾。

图3 上海金融法院智慧法院架构

(二)推进金融适法统一

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一直是困扰金融司法的重大问题,这与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条文法体系的特性有关,不同法院和法官在具体案例中对条文的引用和解释会有所差异;还因为我国地方法院的专业能力有限,各地存在不同司法惯例,缺乏有效的司法协同。上海金融法院通过共建机制、统一规则和推广首判案例等方式,推进更大区域内的金融适法统一。

一是构建金融审判区域协作共建机制。当前包含金融法院、金融审判庭、金融审判合议庭在内的我国金融专业审判体系正逐步形成,但不同地区间各类金融审判组织缺乏直接、有效的沟通机制,同案不同判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上海金融法院主动牵头,对接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北京、深圳、南京、成都、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金融审判区域合作共建机制(图4),组织长三角地区中级法院金融庭长论坛,加强金融审判领域司法协作,促进长三角区域金融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图4 牵头构建金融审判区域合作机制

二是出台多项司法文件,发挥规则创制功能。制定《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点涉科创板案件集中管辖,建立扩大申请调查令主体范围、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新机制。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诸多原则和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后续发布的司法文件采纳。

三是审理多起示范性全国首案,以典型案例的司法裁判规范和引导金融交易。2019年,审结我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案件。2020年,审结首例涉离岸债券市场维好协议的申请认可、执行我国香港特区法院判决案件,提升了维好协议的法律稳定性,有效降低了我国企业海外债券融资成本(9)维好协议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合同义务。按照协议规定,母公司为海外子公司提供支持,向国际投资者保证发行主体会保持适当的权益及流动资金,不会出现破产等情况。但维好协议并非担保,债券持有人不能直接要求母公司履约,母公司也不具有向债券持有人直接支付的义务。由于目前国内缺少司法实践和明文规定,维好协议的执行存在一定的风险。 根据彭博社2020年11月汇编的数据,尚未清偿的订有维好协议的我国企业离岸债券1 201亿美元。国际金融市场对维好协议可能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收取的风险溢价一般为30~50基点。依此计算,上海金融法院的此一判决可为我国企业节省利息支出3.6亿~6亿美元。。2021年,在首例适用民法典的借款合同纠纷中明确贷款机构有义务向借款人披露实际利率,推动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质效①。

(三)提升金融司法国际影响力

为达成上海创建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上海金融法院从创建之初就致力于提升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一是制定涉外金融合同“争议解决”条款,通过上海当地金融行业协会积极推行,鼓励驻沪金融机构优先选择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争议。二是拓展金融审判判例国际传播渠道。2021年1月,与荷兰威科集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将金融审判典型案例以中英文形式在威科法律信息库平台线上推介,推动提高中国金融审判的国际关注度。三是研发“AI智审传译系统”,为涉外案件提供庭审实时翻译和互联网直播功能。

三、金融法院当前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虽然金融法院在提升司法的专业性、效率,实现司法统一,提升国际影响力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上海金融法院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定位、司法体制改革探索依据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革的动力;司法效率提升主要集中在上海地区,对周边地区的司法效率提升效果有限;一旦金融案件涉及到刑事问题,司法效率将极大下降;涉外案件的审理比例过低,国际影响力不足。

(一)顶层设计不足

创设金融法院是我国金融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也取得了一系列宝贵经验,但顶层设计不足,配套措施不完备,相关经验难以复制、推广。

一是对金融法院在我国金融审判体系的定位不够明晰。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10)《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11)《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军事法院、海事法院作为较早成立的专门法院,其法院审理体系、审理案件的范围十分清晰,特别是受案范围与其他法院不存在交叉。金融法院成立晚,数量少,其职能定位和法院体系尚不成熟。上海金融法院并不是上海市唯一审理金融案件的法院,上海市的其他法院也审理金融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同时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既受理基层法院上诉的二审金融案件,同时也审理部分一审金融案件,其上下级法院均不是专门法院。如何协调金融法院与其他法院金融审判庭、金融审判合议庭的关系,在更大范围实现金融法院自身资源和优势等“正外部性”的溢出,是提升我国金融司法体系质效的重要环节。在这方面,上海金融法院做了有益尝试,但亟需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系统的制度安排。

二是金融法院自身制度设计不足。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是基于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的迫切需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相关方案,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相应法律程序设立,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特殊性。北京金融法院亦是通过类似程序设立。这种设立模式在金融专业审判机构探索的初期具有积极意义,但放眼全国,不可能每家专门法院的设立都通过此种路径,而是应当在上海、北京金融法院运行的基础上,根据全国金融业发展情况,统筹研究金融法院布局和设立标准。目前,金融法院须具备的条件尚不明确,对我国适宜设立几家金融法院也未做研究。

三是缺乏配套措施支持。首先,没有为金融法院建立特殊的人才培养、引进配套机制。根据现行初任法官遴选机制,金融法院法官助理需到基层法院遴选入额,入额后一旦审判条件变更,将影响此类人员金融审判经验的持续积累,可能造成专业化审判人才流失。其次,缺乏必要的外事权,对外交流、培训、参加研讨活动等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没有符合金融法院“国际化”发展目标定位的特别安排,也无权聘请外籍专家参与咨询、陪审、调解。再次,金融法院典型案例的复制推广制度不健全。对其他法院而言,金融法院对典型案例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对其审理本地同类金融纠纷案件有重要参考意义。对金融市场主体而言,金融法院的典型案例有助于明确司法部门对金融行为的底线,可以起到警示与示范作用,有重要的普及价值。宜授权金融法院成为我国金融指导性案例发布平台,经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后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用以指导各地金融案件的审判,推进金融司法领域适法统一。

(二)案件管辖范围偏窄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总体上将金融法院定位为区域性专门法院,力求避免与其他省区市地域管辖产生冲突。但审判实践表明,上述规定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地域管辖严格限于上海市,不利于打破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和发挥专业优势。金融案件当事人和交易事项在全国高度统一,如果出现同案不同判,会极大减损金融审判的权威性。2020年底爆发的地方国企信用债系列违约事件中,地方法院对省外金融机构债权人和当地政府的差别化对待使金融机构当事人对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心有余悸,担心自身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纷纷提出应将债券违约案件诉讼管辖法院转至交易所(上海)或交易商协会所在地(北京),以有效规避地方干涉。但当前金融法院以属地管辖为主,与境内外金融主体在全国性市场跨省域运作对金融法治保障的需求不太匹配,对制约地方司法保护主义“鞭长莫及”。对金融法院管辖权的严格限制也不符合分工基础上的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原理,使其专业优势无法充分发挥。

二是案件中往往含涉金融刑事案件,致使金融案件审判实践中刑事民事交叉问题大量存在。首先,金融犯罪涉及专业性强,一般法院缺乏专业的金融犯罪办案法官,办理金融犯罪案件不具有专业优势。其次,受地域管辖、审理范围的限制,民事案件审理过程难以全面掌握刑事犯罪信息。再次,涉及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案件如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受理需以行政或刑事处罚为前提。就同一违法犯罪事实引发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别由不同法院审理,严重制约审判效率,不利于金融法院一并高效化解纠纷。例如,导致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刑民交叉的涉众金融纠纷不得不拆分成不同诉讼由不同法院审理,造成司法资源重复、浪费,既不利于及时化解矛盾,也会因案件久拖不决影响金融市场信心。

(三)涉外案件数量偏少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就金融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选择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只要案件与上海有实际联系,且符合标的额范围(表1),上海金融法院可行使管辖权(1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如原告或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在上海。。然而,截至2020年底,上海金融法院合计受理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183件,仅占全部受理案件的1.1%。调研发现,在沪金融机构签订跨境金融交易合同时,相当比例约定由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表2)。

表1 上海金融法院约定管辖案件标的范围

表2 2017年1月—2018年12月在沪金融机构涉外合同约定外国法院、仲裁机构管辖比例(13)资料来源:上海金融法院实地调研。

涉外金融纠纷约定外国司法机构管辖,一是不利于我国机构控制风险。伴随金融实力的增强,涉外金融交易中我方机构日益成为资金提供方或担保人,一旦围绕争议解决出现法律风险,可能危及资金安全。二是可能损害我国机构权益。境外诉讼受管辖地政治体制、法律制度、法官政治立场等因素影响,裁判结果不确定性增大。三是增加我国机构的诉讼成本。四是削弱我国金融规则国际话语权。大量涉外特别是具典型示范意义的国际金融纠纷不经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使我国失去通过司法参与确立国际金融交易规则的机会,将显著降低我国解决国际金融纠纷的主动性和影响力。

调研发现,涉外金融纠纷选择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案件比例过低系多方面因素造成。一方面是技术层面的原因。例如约定管辖的规则没有明确列入《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当事人可能忽略约定管辖选项,实践中经由约定管辖途径受理的案件数量不多。又如基于方便执行的考虑,针对境外当事人选择在境外诉讼,裁判生效后可以直接在境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需要再经过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另一方面则是司法公信力方面的原因。外方当事人对我国法律和金融司法信赖度不高。金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约定管辖案件量实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司法公信力强,约定管辖案件量相应多;约定管辖的案件量多,也有助于提升该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四、金融法院未来发展的路径

近期,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了北京金融法院,形成了一南一北两家金融专业审判机构的格局。两家金融法院将为我国金融专业审判积累更多经验。目前,宜针对实践反映的突出问题,抓住时机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管辖等配套制度,更及时回应中外金融市场参与者对高质量金融司法的迫切诉求,更有效发挥金融法院的功能作用。

(一)加强金融法院顶层设计,合理布局分工

一是明确设立金融法院的条件。从金融法院提升金融争端解决能力和效率,为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提升我国金融司法国际影响力的功能定位出发,结合上海、北京两家金融法院的设立经验,建议综合研判服务特定国家战略、所在城市国内金融中心地位、金融案件数量与类型、金融审判庭设立与运行情况等金融审判司法基础、金融法院体系区域布局5个要素,确定未来在哪里新设金融法院(图5)。

图5 金融法院设立评估五要素

图6 我国专业金融法院架构

鉴于深圳已明确为国家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境内城市金融中心排名和金融综合实力仅次于京沪,各级法院受理金融案件数量近年来增长迅猛(14)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20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金融纠纷案件50 236件,同比上升54%。,金融司法审判基础较好,且深圳市中级法院已设立金融法庭,福田区法院已设立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故建议考虑适时在深圳设立我国第三家金融法院,主要服务以粤港澳大湾区为核心的华南地区(图6)。其他地区和城市暂不具备设立金融法院的条件。

二是在适当分工基础上建立金融法院良性竞争格局。随着我国金融法院从上海一枝独秀到京沪深合理布局、整体推进,有助于形成基于竞争的金融专业司法能动体系。未来京沪深三家金融法院在履行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专业化审判和金融司法规则创制等基本职能前提下,宜各有侧重,共同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可考虑未来北京金融法院侧重金融行政案件审理,对一行两会一局等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司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上海金融法院面向全球,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深圳与香港协调合作,面向东南亚建设国际金融枢纽。

(二)适当拓展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

1. 扩大集中管辖范围,逐步实现跨区域管辖

一是扩大涉金融基础设施案件的集中管辖范围,将涉及京沪两地的金融基础设施交易行为引发的各类金融衍生品诉讼,根据基础设施住所地划分给北京金融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进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宜进一步明确“金融基础设施”的含义和范围。为落实习总书记“支持浦东建设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的讲话精神,建议将浦东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纳入金融基础设施范围,明确在该平台发生的纠纷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若当事人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统一由上海金融法院实施司法审查。二是将涉金融机构的跨境证券交易纠纷和跨境人民币交易纠纷两类案件试点由金融法院集中管辖,授权当事人根据诉讼便利等考虑选择北京或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在实现跨区域集中管辖的同时引入良性竞争机制。

2. 试点纳入金融刑事案件,构建“三合一”审判模式

落实中央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要求,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涉资本市场刑事案件纳入金融法院管辖,发挥金融专业审判的优势,以统一的理念和指导思想打通金融司法“民事”“行政”“刑事”的认知区隔,加大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力度和精度,促进刑民交叉等复杂纠纷一并解决。鉴于上海2017年在浦东法院金融审判庭探索建立金融商事、刑事和行政审判“三合一”工作机制已积累一定经验,金融刑事案件可先在上海试点纳入金融法院管辖。

3.明确当事人约定管辖权利

约定管辖是实现金融法院管辖范围拓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建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将金融民商事案件约定管辖列入金融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双方依《民事诉讼法》将争议选择北京或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只要案件与两地有实际联系,且标的额符合各自受理范围,京沪金融法院即可行使管辖权。

(三)强化涉外管辖,提升我国金融司法国际影响力

1. 加强涉外金融案件司法管辖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与“一行两会”联合发文,一是提示我国金融机构高度重视“争议解决”环节选择外国法院和仲裁机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二是通过国家级金融行业协会推行涉外金融合同“争议解决”和“法院管辖”条款,鼓励金融机构优先选择由我国金融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对“一带一路”合作项目等我方提供资金或担保的涉外金融合约,要求我方机构选择我国金融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三是督促我金融机构积极申请我国判决、仲裁决议在国外得以承认与执行。

2.多渠道宣传、推广我国金融司法诉讼体制,加大参与力度,提升话语权

一是尽快发布《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案件审理指引》,进一步加强与国际专业法律信息平台合作,积极向国际社会推介金融司法审判案例,提高我国金融审判的国际关注度和影响力,增强中外市场主体选择在中国解决纠纷的信心,推动金融法院成为解决国际金融纠纷的优选地。二是建立涉外金融审判案例指导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银行定期发布具有规则示范意义的金融典型案例(中英文),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体系和解决金融纠纷“中国标准”“京沪规则”。三是授予金融法院必要的外事权,支持其加强与域外金融司法机构、国际组织和学术机构的沟通与联系,鼓励支持金融法院法官参与和推动相关领域国际金融法律规则制定,增强国际金融法律规则话语权。

猜你喜欢
审判司法法院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侦羁关系的反思
审判执行不停摆 公平正义不止步
全国法院2021年审结商业贿赂、逃税骗税等
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忠实履职
Chapter 20 Extreme torment 第20章 极度惩罚
人大代表活跃在“司法大舞台”上
奏好人大内务司法监督“三步曲”
聚焦法院改革 促进公正司法
“五个到位”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试点工作
开封中院:坚守司法公正 共创文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