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1949年:硝烟弥漫中 不忘劳动保护

2021-06-05 08:02孙安弟
劳动保护 2021年6期
关键词:劳动部劳动保护工人

文/孙安弟

为了深入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牢记党的初心和使命,做到知史爱党、知史爱国,宣传普及党的历史中有关劳动保护发展历史知识,是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者党史学习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历史上劳动保护是保护劳动者所有权利。在共产党取得政权后,劳动保护包含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工时休假、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等。

本文主要介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劳动保护发展历史。尽管在各个阶段政府管理机构的名称有所变化,但管理职能一直是明确的,劳动保护总体依然是存在的。

马克思主义在劳动保护方面的思想传播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为中国送来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在劳动保护方面的思想也同时在中国传播:“在煤矿主之间……盛行竞争的情况下,除了为克服最明显的肉体上的困难所必需的费用之外,不再花别的费用;在煤矿工人(他们的人数通常总是过多)之间存在着竞争的情况下,煤矿工人情愿冒极大的危险,忍受最有害的影响,为的是挣得比附近的农业短工略高的工资,此外,还因为矿山劳动能使他们的儿女找到挣钱的机会。这种双重竞争……使大部分煤矿只有极不完善的排水设备和通风设备;往往是竖井建造得很差,支架很糟,机械师不够格,坑道、车道设计和修建得不好;结果是生命、肢体和健康遭到损害,关于这方面的统计展示出一幅令人不寒而栗的景象。”

马克思和恩格斯花费了几十年的时光,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规律,发现无产阶级生活贫困,劳动过程中健康和生命无保障,其根源在于社会的生产、劳动和生活资料均为少数资产者所占有,而广大的无产阶级和劳动者,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忍受剥削和压追,为资产阶级创造利润而劳动。1845年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在德国的迅速发展》一文中指出:“组织劳动,保护劳动,以使无产阶级利益不受资本势力的侵犯,这是共产主义的原则。”马克思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第一条写道:“本协会设立的目的,是要成为追求共同目标,即追求工人阶级的保护、发展和彻底解决的各国工人团体进行联络和合作的中心。”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把“组织劳动,保护劳动”作为共产主义的原则。“劳动保护”一词在恩格斯的《十小时工作制问题》(1850年2月中旬)论著中最先提出。

马克思编写《工人调查表》发表在1880年4月20日的《社会主义评论》上,并印成单行本在法国全国发行。《工人调查表》列举了100个工厂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法国工人如实填写寄到杂志社,以了解法国工厂的实际情况。包括劳动、工资、保险等方面问题,其中还有大量涉及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如:(15)请说明工厂各个部门占用工作间的数目。谈谈你所从事的那段工序,不仅谈技术方面,而且还谈谈它所引起的肌肉和神经的紧张程度以及对工人健康的一般影响。(16)请谈谈工作场所的卫生状况:面积大小(每个工人的活动空间)、通风、温度、粉刷、厕所、一般的洁净程度、机器噪音、尘埃、湿度等等。(18)你所在的企业里有没有使工人患特殊疾病的特殊的有害因素?(20)有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来防止工人的肉体受到发动机、传动装置和工作机械的伤害?(22)如果你在矿上工作,请说明的你的雇主为保证通风、防止爆炸和其他危险事故,采取了怎样的防护措施。(23)如果你在冶金或化学生产部门,在铁路或其他特别危险的生产部门工作,请说明你的雇主是否采取了防护措施。这些问题表明了马克思深刻了解工人阶级在劳动中所受各种危险危害,询问有否防护措施情况。还特别提到“这个政府是否对老板贯彻执行工厂法(如果有这样的工厂法)?政府的工厂视察员(如果有这样的视察员)是否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中国共产党开展劳动立法运动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共一大通过的关于集中力量领导工人运动的决议中指出:“组织产业工会为我党基本任务。凡拥有一种以上产业部门的地方,均应组织工会。”体现出把组织领导工人运动作为党的中心工作。

1921年8月11日,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创建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党公开从事工人运动的总机关,并在北京、武汉、长沙、广州、济南都建立了分部。

1922年7月,中共二大决定在全国开展劳动立法运动,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随即根据党中央的决议,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与《劳动法案大纲》共19条,发起了劳动立法运动。大纲要求工人有集会、结社、罢工等权利,实行8小时工作制、保障工人最低工资和享受劳动保险,以法律规定剧烈有害卫生及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劳动,以及保护女工、童工等,大纲还规定国家对企业设立劳动检查局,并保障工人有权参加国家所设劳动检查局等。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辟了一条新的武装斗争革命道路。继南昌起义、广州起义后,共产党开始创建起红军,并在敌人统治薄弱的地方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各地红军占领地区,纷纷建立了红色的苏维埃政权,工人、农民当家作主,迫切要求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待遇和劳动条件。各地共产党、苏维埃政府和建立起来的工会,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先后制订了一系列的劳动法规。1930年3月25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在龙岩召开,通过了闽西《劳动法案》,共有9章82条,其中第一次出现卫生和劳动保护方面内容。

1930年5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会上通过的《劳动保护法》中包括工时休假、工资福利、女工及未成年工、保障抚恤、社会保险和工会与劳动保护监察的内容。如:在工厂内设置完备的卫生、清洁、防险的设备,尽力保持工人健康、预防不幸事件发生。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遗址 新华网图

1931年12月,中央苏维埃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其中规定了如:凡担负各种特别有害卫生的工作(如发生不规则的温度或潮湿或玷污身体等),以及在有毒企业内工作,必须由企业发给工人工作衣服及各种防护器具(如眼镜、面具、呼吸器、肥皂等),并须给予工人以消毒药水及特别食品(如肉类、牛乳、鸡蛋等),定期对工人进行身体检查。劳动检查员认为某企业将有立即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及生命者,有封闭该企业之权。所有(劳动者)受雇佣后在工作中得的职业病,劳动法认为与职业遇险(发生事故)相同,应全部抚恤之。这些规定,对于改善苏区工人生活,激发苏区工人的革命热情,并在建设和革命战争中起到了促进作用。

苏区劳动保护执法工作

在苏区,1932年4月20日,中央劳动部颁布《中华苏维埃各级劳动部暂行组织纲要》,规定:“劳动部是苏维埃政权机关的一部,其职务专为执行和监督苏维埃保护工人阶级各种法令的实施,以保障工人的权利。中央劳动部隶属于人民委员会之下,省县区及中央直属市之劳动部,隶属于执行委员会之下,省直属市和普通市之劳动科,直属于市苏维埃之下。”

劳动部的组织分三部分:劳动保护局、失业工人介绍局和经济评判局。劳动保护局及省劳动保护所与县劳动保护科负责监督《劳动法》的实行,随时有权到工厂、作坊、商店去实际检查,并有强迫执行与禁止企业(资本家)开工之权力。中央劳动部劳动保护局下分三科:劳动检查科、技术检查科、卫生检查科。各级政府建立监督体制,明确机构人员的检查权、停工权。这是中国最早建立起来的政府行政安全卫生检查(监察)体制。

1933年10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正式颁布。规定了违法处罚根据影响工人数,单位越大处罚金额越高,对妨碍公务、阻止工人参加工会均要处罚等。

抗日根据地的劳动保护

红军经过长征到达陕北后,建立抗日根据地,依然是实行苏区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抗日根据地的劳动政策,是由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实际条件决定的。由于根据地处于敌后战争状态中的经济落后的农村,需要调动一切力量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因此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经济政策,体现了既保证工人阶级的利益不受侵害,又避免劳资对抗,以利于经济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为了团结社会各阶级、各阶层抗日,党的政策有了较大调整,也带来法规上的修正。在各抗日根据地中,晋冀鲁豫边区、晋察冀边区、晋西北边区的经济较为活跃,其制订的法规较为规范,而且修订及时。各根据地陆续颁布的法规有:1940年4月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1941年3月中共中央《劳动政策提纲》,1941年4月晋西北《工厂劳动暂行条例》,1941年8月晋西北《矿场劳动暂行条例》,1940年11月公布施行、1942年12月修正、1944年1月再次修正的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1945年7月太行区《采矿暂行条例》,以及1945年晋察冀边区《公营工厂劳动保护条例》等。

解放区的劳动保护和工厂安全卫生

抗日战争胜利后,各革命根据地依然依据在抗战时期订立的劳动保护法规执行。国民党撕毁双十协定,全面向各根据地进攻,共产党被迫反击,八路军和新四军改称人民解放军,根据地也改称解放区。解放区陆续出台劳动保护的法律,如1948年晋察冀边区《公营工厂劳动保护法》。解放区第一个解放的大城市——哈尔滨,陆续出台保护工人的安全与卫生的法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1949年6月公布了《工厂机械安全改进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劳动局、卫生局于1949年7月公布了《工厂夏季卫生注意事项》;哈尔滨市政府于1949年7月公布了《带尘土纤维工厂卫生暂行办法》;1949年10月哈尔滨市政府公布《化学工厂安全卫生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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