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操作手册(第一版)

2021-06-02 09:16王旭
中国畜牧业 2021年8期
关键词:汇总表普查遗传

为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普查的技术指导与支撑,增强可操作性,让基层普查人员看得明白、做得正确,根据《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总体方案(2021—2023年)》及《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实施方案(2021—2023年)》,特制定本操作手册。

一、普查什么

1.普查时间。2021年3月启动,2023年12月31日结束,共3年。

2.普查区域。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有畜禽和蜂、蚕遗传资源的所有县(市、旗、区)。

3.普查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列入的所有畜禽,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的蜂和蚕,包括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其中,地方品种是本次普查的重点。

4.主要目标。利用3年时间,摸清我国畜禽和蜂、蚕遗传资源数量,评估其特征特性和生产性能的变化情况,发掘鉴定一批新资源,加大珍稀濒危资源的收集保护力度,实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

分年度实现以下目标。

2021年,全面启动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基本完成畜禽群体数量和区域分布情况普查;研发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数据库并投入使用;加快推进青藏高原区域6省(区)畜禽遗传资源普查,鉴定发布一批新资源;国家基因库保存遗传材料新增5万份。

2022年,完成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畜禽品种的现场核查;完成已有遗传资源和新发现资源的性能测定、特征特性专业普查;鉴定发布一批新资源;完善濒危等级标准,收集保护一批珍稀濒危资源,国家基因库保存遗传材料新增5万份,各省(区、市)制作保存遗传材料合计15万份。发布2022年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

2023年,完成全部普查任务,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数据存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数据库;国家基因库保存遗传材料新增5万份,各省(区、市)制作保存遗传材料合计20万份;推动修订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和2023年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

5.重点任务。主要有五项,分别是:

一是开展全面普查。查清原有品种资源是否还存在,存在的品种资源群体数量和区域分布情况,发掘一批新资源,抽查核实普查数据。

二是开展系统性专业调查。调查品种资源的保护利用情况,挖掘其文化价值,收集整理研究领域的新成果,开展品种评价,拍摄品种照片。开展品种资源特性评估,主要包括体型外貌描述,测定体尺体重、生产性能、繁殖性能等系列指标。提交品种资源调查报告。

三是开展新资源鉴定。对各地发现的新资源,根据有关规定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通过后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公布。

四是开展抢救性保护行动。评估品种资源状况和珍稀濒危程度,完成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制修订工作,推动修订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依托国家和省级畜禽保护单位,加大活体保种和遗传材料保存力度,加快推动遗传材料入库并长期保存,确保资源不灭失。

五是全面完成普查工作。完成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数据库建设,开展数据录入、审核和分析,编写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编纂畜禽和蜂、蚕遗传资源志书。

6.进度安排。2021年3月—2021年12月,印发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方案,成立部省两级技术专家组,制定普查技术规范,研发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数据库,开展技术培训,全面启动普查。2021年年底前各县(市、旗、区)完成基本情况普查,数据录入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数据库。国家和省两级对县域内普查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检查。组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专家赴西藏、青海、四川、云南、甘肃、新疆等6省(区)青藏高原区域开展重点普查,鉴定发布一批新资源。

2022年1月—2023年5月,各省(区、市)完成畜禽遗传资源基本信息登记和性能测定等工作,相关数据录入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数据库。珍稀和濒危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相关遗传材料入库长期保存。相关数据(纸质版)报全国畜牧总站,电子版录入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数据库。鉴定发布一批新资源。发布2022年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

2023年6月—2023年12月,完成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数据库内数据审核和入库工作。编写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状况,推动修订国家级畜禽保护名录,编纂畜禽和蜂、蚕资源志书。鉴定发布一批新资源。发布2023年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适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二、谁来普查

7.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农村部成立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部领导任组长,种业管理司、办公厅、人事司、计划财务司、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农垦局、全国畜牧总站、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院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对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普查总体方案,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强化对各地普查工作的督导检查,汇总形成统一普查成果,统一对外发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种业管理司,种业管理司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

8.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和技术专家组。在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全国畜牧总站设立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成立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技术专家组,具体负责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技术支撑和服务。

根据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总体方案,制定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实施方案以及配套技术文件;研发普查信息系统,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并参与各省(区、市)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完善畜禽濒危等级评定标准,评估畜禽珍稀程度和濒危等级,组织实施抢救性保护行动;建设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数据库,编写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更新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编纂畜禽和蜂、蚕资源志书等。

根据工作需要,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技术专家组下设猪、牛、羊、马驴骆驼(包括羊驼)、兔、鸡(包括鸽、鹌鹑、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鸵鸟和鸸鹋)、水禽(包括番鸭、绿头鸭)、鹿、毛皮动物、蜂、蚕等专业组。

9.省级畜禽遗传资源普查领导小组和技术专家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省级畜禽遗传资源普查机构),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技术专家组,编制本省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实施方案,并指定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于4月15日前,将省级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技术专家组报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全国畜牧总站)。

10.市级畜禽遗传资源普查机构。市(州、盟)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畜禽遗传资源基本情况普查的审核填报工作,发掘一批新资源。成立普查工作队伍,根据需要可临时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数据的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

11.县级畜禽遗传资源普查机构。县(区、市、旗)级主管部门以县域为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所有行政村的畜禽遗传资源基本情况普查,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全面开展普查,发掘一批新资源。成立普查工作队伍,根据需要可临时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充分发挥基层畜牧兽医站(中心)和村级防疫员作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工作,按时填报相关数据,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三、怎么普查

12.畜禽遗传资源全面普查。

(1)组织实施。省级普查机构安排部署,市级普查机构组织协调,县级普查机构具体实施,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开展畜禽遗传资源普查,逐级上报、逐级审核。

(2)普查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2021年版)》列入的33种畜禽。其中,传统畜禽17种,包括: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等;16种特种畜禽,包括: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

每个畜种分为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和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其中,地方品种是本次普查的重点。

(3)主要内容。县级普查机构。要成立专业普查队伍,可依托基层畜牧兽医站、村级防疫员等力量,以行政村为单位,对照“《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1年版)》统计表”,普查畜禽遗传资源数量和区域分布情况,经普查确认存在的品种,填报“畜禽和蜂资源普查信息入户登记表”,按村分品种汇总,以乡镇为单位审核填报“畜禽和蜂资源普查信息登记表”,形成并提交“县级畜禽和蜂资源普查信息汇总表”。经普查,未发现的或初步判定为灭绝的品种,如实上报有关情况。同时发掘一批新资源,以乡镇为单位审核填报“新发现资源信息登记表”,形成并提交“县级新发现资源信息汇总表”。新发现资源是指未列入畜禽品种名录的地方品种。

县级普查机构要积极配合上级机构开展数据核实和抽查工作。

市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对县级普查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对辖区内普查的数据进行审核,上报“市级畜禽和蜂资源普查信汇总表”。对县级普查机构上报的可能灭绝品种进行核实确认,并如实上报有关情况;普查发现的新发现资源,审核填报“市级新发现资源信息汇总表”。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数据核实和抽查工作。

省级普查机构。要牵头抓总、加强动员部署,统筹安排全省的普查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对市级上报的普查数据进行汇总核实,开展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填报“省级畜禽和蜂遗传资源信息汇总表”;对新发现资源信息进行筛选和初步鉴定,填报“省级新发现资源信息汇总表”。对各地上报的可能灭绝的品种,组织省内专家和有关单位进行核实,确认已灭绝的,将有关材料加盖省级主管部门公章后,报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全国畜牧总站)。同时配合做好核实抽查工作。

(4)有关要求。各地要重点普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1年版)》统计表”中的地方品种,主动对号入座,加强沟通协调,细化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

对“《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1年版)》统计表”收录的培育品种及配套系,省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培育单位,积极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培育品种只普查其种畜禽群体结构、数量及区域分布,配套系普查至祖代。

对“《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1年版)》统计表”收录的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各地要组织协调有关引种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重点摸清其引种来源、种畜禽(配套系为祖代以上)群体数量和区域分布。

畜禽名称应与畜禽品种名录等保持一致。通过信息系统填报的,可从品种名称下拉菜单中选填其规范名称。一个品种有多个类群的,按类群逐一普查、逐一填报。比如海南猪有临高猪、屯昌猪、文昌猪和定安猪四个类群,需要逐一普查、逐一填报,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该类群的具体信息。

符合有关规定的遗漏品种,按新发现资源和其他品种进行填报。比如,在国家引种审批制度实施前经合法渠道引进的,且引种证据确凿的;《中国畜禽品种志(1986年版)》曾收录的,但未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1年版)》的品种等情形。

建立监督抽查机制。省级普查机构,对群体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地方品种,应组织专家逐一现场核实;对其他地方品种,应抽查核实上报数据的准确性。

对于省市直管的单位,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普查采取纸质表格和信息系统填报并行,普查人员签字后的纸质表格应统一存档备查。“畜禽和蜂资源普查信息入户登记表”“畜禽和蜂资源普查信息登记表”“县级畜禽和蜂资源普查信息汇总表”“市级畜禽和蜂资源普查信息汇总表”“省级畜禽和蜂资源信息汇总表”和“新发现资源信息登记表”“县级新发现资源信息汇总表”“省级新发现资源信息汇总表”等表格,电子版可从中国畜牧兽医信息网(www.nahs.org.cn)下载。除“畜禽和蜂资源普查信息入户登记表”外,其他表格均需进行系统填报。

13.蜂遗传资源全面普查。

(1)组织实施。省级普查机构安排部署,市级普查机构组织协调,县级普查机构具体实施,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开展畜禽遗传资源普查,逐级上报、逐级审核。

(2)普查范围。以中蜂和西蜂为主,兼顾生产中使用的熊蜂、切叶蜂等其他蜂种,包括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和引入品种。其中,地方品种是本次普查的重点。配套系只普查祖代。

(3)主要内容。县级普查机构,要成立专业普查队伍,可依托基层畜牧兽医站、村级防疫员等力量,以行政村为单位,对照《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蜜蜂志》收录的、农业农村部批准引进和公告的蜂遗传资源,普查蜂遗传资源数量和区域分布情况,经普查确认存在的品种,填报“畜禽和蜂资源普查信息入户登记表”,按村分品种汇总,以乡镇为单位审核填报“畜禽和蜂资源普查信息登记表”,形成并提交“县级畜禽和蜂资源普查信息汇总表”。经普查,未发现的或初步判定为灭绝的品种和配套系,如实上报有关情况。

同时发掘一批新资源,以乡镇为单位审核填报“新发现资源信息登记表”,形成并提交“县级新发现资源信息汇总表”。新发现资源是指未列入蜂品种名录的地方品种。

县级普查机构要积极配合上级机构开展数据核实和抽查工作。

市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对县级普查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对辖区内普查的数据进行审核,上报“市级畜禽和蜂资源普查信息汇总表”。对县级普查机构上报的可能灭绝的品种及配套系进行核实确认,并如实上报有关情况;普查发现的新资源,审核填报“市级新发现资源信息汇总表”。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数据核实和抽查工作。

省级普查机构,要牵头抓总、加强动员部署,统筹安排全省的普查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对市级上报的普查数据进行汇总核实,开展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填报“省级畜禽和蜂遗传资源信息汇总表”;对新发现资源信息进行筛选和初步鉴定,填报“省级新发现资源信息汇总表”。对各地上报的可能灭绝的品种及配套系,组织省内专家和有关单位进行核实,确认已灭绝的,将有关材料加盖省级主管部门公章后报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全国畜牧总站)。同时配合做好核实抽查工作。

(4)有关要求。为确保普查数据可溯源,普查采取纸质表格和信息系统填报并行,普查人员签字后的纸质表格应统一存档备查,同时通过信息系统填报普查情况。“畜禽和蜂资源普查信息入户登记表”“畜禽和蜂资源普查信息登记表”“县级畜禽和蜂资源普查信息汇总表”“市级畜禽和蜂资源普查信息汇总表”“省级畜禽和蜂资源信息汇总表”和“新发现资源信息登记表”“县级新发现资源信息汇总表”“省级新发现资源信息汇总表”等表格,电子版可从中国畜牧兽医信息网(www.nahs.org.cn)下载。除“畜禽和蜂资源普查信息入户登记表”外,其他表格均需进行系统填报。

系统填报时,蜂品种名称可从品种名称下拉菜单中选填;菜单里没有该品种名称的,可按新资源填报。

建立监督抽查机制。省级普查机构,对群体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地方品种,需组织专家逐一现场核实;对其他地方品种,应抽查核实上报数据的准确性。

对于省市直管的单位,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转地蜂场的普查,由蜂场归属地的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普查填报工作。

14.蚕遗传资源全面普查。

(1)组织实施。省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蚕遗传资源普查。

(2)普查范围。以家蚕和柞蚕为主,兼顾生产中使用的其他蚕种,包括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和引入品种。培育品种包括国家和省级审定通过的培育品种。

(3)主要内容。对照蚕遗传资源统计表,普查本省内蚕的品种数量、保存单位等情况,摸清蚕种家底,组织填报“蚕资源普查信息登记表”,普查发现的新遗传资源,填报“省级新发现资源信息汇总表”。

(4)有关要求。为确保普查数据可溯源,采取纸质表格和信息系统填报并行,普查人员签字后的纸质材料存档备查,同时通过信息系统填报普查情况。“蚕资源普查信息登记表”“省级新发现资源信息汇总表”,电子版可从中国畜牧兽医信息网(www.nahs.org.cn)下载。

系统填报时,蚕品种名称可从品种名称下拉菜单中选填;品种菜单里没有的,可按新遗传资源和其他品种填报。

如果一个培育品种既通过了省级审定,又通过了国家审定,填报时以国家审定信息为主,避免重复填报。

15.畜禽特性评估和性能测定。

(1)组织实施。省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委托相应的保护单位(或养殖场)和有关专家共同承担。保护单位(或养殖场)负责饲养畜禽等,专家负责现场测定的技术指导等。

原则上,地方品种的测定评估任务由其原产地的省份组织实施,一般委托其保种场或保护区承担。原产地为多个省份的,可分别组织测定评估。培育品种(配套系)的测定评估任务,应委托其第一培育单位承担。没有保种场保护区的地方品种,由于历史原因找不到培育单位的培育品种(配套系),以及引入品种(配套系),由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指定有关单位承担。

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测定单位,由省级普查机构推荐、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办公室遴选确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鼓励各地在此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适当增加样本量,扩大测定内容,提高测定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申请省里财政支持的测定单位,由省级普查机构遴选确定。

(2)测定对象。经普查,确认存在的畜禽遗传资源,包括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经筛选和初步鉴定通过的新发现资源(地方品种)。

(3)主要内容。完成测定畜禽品种的体型外貌、体尺体重、生产性能、繁殖性能等,拍摄品种照片等影像资料,开展品种评价,编写品种调查报告。

(4)测定指标与方法。各畜(禽)种的具体测定指标分为必选项和可选项,具体指标和方法另行制定。

(5)有关要求。承担测定任务的单位和专家负责填报畜禽遗传资源概况表、生产性能登记表等系列表格,纸质材料签字后存档备查,同时按要求填报信息系统。

对于有些地方品种具有多个类群(型)的,按类群(型)逐一评估测定,逐一填报数据。

省级普查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估测定数据进行审核把关,按品种提交调查报告。

16.蜂特性评估和性能测定。

(1)组织实施。省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委托有关保种场保护区或养蜂场和专家共同承担。保种场保护区或养蜂场负责测定生产性能等,专家负责现场测定的技术指导以及形态特征的测定评估。

原则上,地方品种的测定评估任务由其原产地的省份组织实施,一般委托其保种场或保护区承担。原产地为多个省份的,可分别组织测定评估。培育品种(配套系)的测定评估任务委托其第一培育单位承担。没有保种场保护区的地方品种和引入品种,由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指定有关单位承担。

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测定单位,由省级普查机构推荐、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办公室遴选确定。鼓励各地在此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适当增加样本量,扩大测定内容,提高测定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申请省里财政支持的测定单位,由省级普查机构遴选确定。

(2)测定对象。经普查,确认存在的蜂遗传资源,包括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其中,配套系的测定代次为商品代。

经筛选和初步鉴定通过的新遗传资源(地方品种)。

(3)主要内容。完成每个品种的基本信息登记,测定蜂品种的形态特征、生产性能、繁殖性能等,拍摄三型蜂个体、群体和主要蜜源植物照片等影像资料,普查其保护利用情况,挖掘其文化价值,收集整理研究领域的新成果,开展品种评价,编写品种调查报告。

(4)测定指标与方法。各蜂种的具体测定指标及方法另行制定。

(5)有关要求。承担测定任务的单位和专家负责填报蜂遗传资源概况表、生产性能登记表等系列表格,纸质材料签字后存档备查,同时按要求填报信息系统。

省级普查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估测定数据进行审核把关,按品种提交调查报告。

17.蚕特性评估和性能测定。

(1)组织实施。省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着就近集中的原则,可委托优势单位对本省(区、市)蚕遗传资源进行集中测定。

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遴选推荐有测定评估能力的优势单位,根据测定评估任务量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适当增加样本量,扩大测定内容和指标,提高测定评估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2)测定对象。经普查,确认存在的蚕遗传资源,包括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和引入品种。

经省级技术专家组筛选和初步鉴定的新发现资源(地方品种)。

(3)主要内容。完成每个品种的基本信息登记,测定蚕品种的体型外貌、生产性能等,拍摄品种照片,普查保护利用情况,挖掘其文化价值,收集整理研究领域的新成果,开展品种评价,编写品种调查报告。

(4)测定指标与方法。各蚕种的具体测定指标和方法另行制定。

(5)有关要求。省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填报蚕遗传资源概况表、生产性能登记表等系列表格,纸质材料签字后存档备查,同时按要求填报信息系统。

省级普查机构按品种组织编写调查报告。

18.畜禽遗传资源抢救性保护行动。在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全国畜牧总站会同当地省级畜禽种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国家级和省级保种单位和科研院校,采取活体保护和遗传材料保存相结合方式,对珍稀、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开展抢救性收集保护。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根据本方案,自行组织开展畜禽遗传资源抢救性收集保护工作。

(1)评估确定珍稀、濒危畜禽品种。全国畜牧总站根据普查结果,依据农业行业标准《家畜遗传资源濒危等级评定》《家禽遗传资源濒危等级评定》,对畜禽的珍稀、濒危程度进行评估,确定抢救性收集保护的畜禽品种。

(2)保护单位。按照就近可行的原则,全国畜牧总站会同当地省级畜禽种业管理部门,共同选择满足收集保护技术要求的单位,开展抢救性收集保护行动。

(3)保护形式。家畜—以收集保存遗传材料(冷冻精液、胚胎、体细胞等)为主要方式。对濒临灭绝品种,由所在地省级畜禽种业管理部门负责,立即进行活体保护,并优先开展遗传材料收集保护工作。

家禽—以活体保护为主。有条件的,可采集保存冷冻精液、原始生殖细胞等遗传材料。

(4)有关要求。濒危畜禽品种,参照农业行业标准《畜禽细胞与胚胎冷冻保种技术规范》(NY/T 1900-2010),收集保存遗传材料。濒临灭绝品种,收集全群畜禽个体的遗传材料。畜禽遗传资源抢救性保护行动具体工作另行安排。

19.新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根据《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的规定,省级畜禽种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新遗传资源的申报,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通过后,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公布。

20.影像资料的拍摄要求。影像资料包括品种、生态环境、蜜源植物等照片和相关视频。品种照片等视频影像资料应该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该品种的所有外貌特征信息。

(1)拍摄单位。原则上,照片等视频影像资料由承担测定任务的单位和专家拍摄制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聘请专业人员拍摄制作影像材料。

(2)拍摄要求。数量要求。畜禽。每个品种要有公、母和群体照片各2张,如品种内有多个品系,每个品系应分别提供合格照片。对特殊地理生态条件下的品种,还需附上能反映当地地理环境的照片2张以上。

蜂。每个品种要有三型蜂(蜂王、雄蜂、工蜂)、蜂群、主要蜜源植物照片各2张。

蚕。每个品种要有卵、幼虫、蛹(茧)和成虫个体及群体照片各2张,如有不同品系的品种,应按照每种各2张合格的照片。

精度要求。图像的精度要求是800万像素以上。

其他要求。提供的照片包括冲印版、电子版及照片文档。照片文档需一一对应标注品种名称、性别、拍摄日期、拍摄地点和拍摄者姓名等。照片不得编辑处理,正面不携带年月日等信息。

(3)注意事项。体型外貌。不同品种,特征不同,可以从毛色、体型、角型、尾型等方面加以区别。拍摄群体照片时,尽可能将本品种的不同外貌个体一次拍摄,在一张照片上反映出该品种不同外貌的组成和比例。

年龄要求。一般选择能够反映品种主要特征的成年畜禽,避免选择年龄过大的畜禽。具有特殊外貌特征的,如大尾巴等,应增加拍摄照片数量。

站立姿势。要求正侧面对着拍摄者,呈自然站立状态,被拍摄的侧面对着阳光,同时要求避开风向,使拍摄对象的被毛自然贴身。表现出四肢站立自如,头颈高昂,使全身各部位应有的特征充分表现。拍摄者应站在拍摄对象体侧的中间位置。

拍摄背景。所拍摄照片的背景应能反映畜禽与所处生态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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