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振锋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牵动着无数网民和互联网企业的心。
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是国之大事。作为新事物、新业态、新现象,互联网行业发展得益于法律因包容创新而对个人信息利用的宽容,更取决于技术创新与商业应用发展本身。在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主要互联网服务内容的时代,“避风港原则”起到了为web1.0时代的互联网行业发展“遮风挡雨”的功能。但进入web2.0时代、特别是以人工智能技术为驱动的智能时代以后,互联网作为生产力工具的作用得到革命性提升,个人数据的收集、加工、利用、分发等处理活动,开始成为数字产业发展的核心。数据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的新型生产要素,而个人信息则成为网络数据至关重要的来源。
个人信息是事实上的生产要素。新的技术突破、商业模式、应用场景,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围绕个人信息发生的。毫无疑问,法律要认识到这个现实,并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或算法对个人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给人民生活和社会治理都带来显著便利和福祉。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版图中的份额日渐扩大,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代表的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成为国家新型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方面。
但也必须看到,对个人信息的滥用已经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除了性别、年龄传统人口学特征意义上涉及的个人信息外,购物习惯、消费偏好等社会性个人信息,甚至人脸、步态、声纹、虹膜、基因、血型、疾病等敏感生物特征,也都可以被收集、加工、分析和利用。这严重威胁到个人自主和隐私,妨碍公民人格尊严和权利,也使得利用个人信息的犯罪日益增多,进而影响到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特别是,利用个人信息大数据进行的分析和关联,也可能影响到国家安全。
个人权利、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公共秩序,形成了复杂的利益矩阵,甚至牵动国际风云。在这个过程中,得益于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市场、海量的个人信息以及商业模式的创新,中国在互联网应用上有引领全球之势。但另一方面,“大市场优势”与“大市场劣势”成为奇怪的悖论。不仅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水平难以提升,大市场也沦为互联网巨头躺着赚钱、“龙困浅滩”的池塘。改变这个状态,就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重要使命。立法需促使互联网行业摆脱对个人信息的过度依赖和滥用,不断培育互联网行业将发展重点转移到以技术驱动为主的创新优势,彰显世界第一网民大国在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上的道义优势。▲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