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欢 潘家永
雷锋精神传承至今,上至老人,下至孩童,人人都以助人为乐。学雷锋做好事当然是一桩善事,只是若“救人”于不需之急,或者得到帮助一方不知感恩,那“好事”便不再是“好事”,甚至会导致法律纠纷。如何正确地做好事?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胡先生是个垂钓爱好者。一天下午,胡先生和往常一样去河边钓鱼。在距离胡先生钓鱼处不远,两三个小学生脱了鞋袜,在岸边玩耍。胡先生知道这条河虽然水流不急,但是河水很深,岸边泥土湿滑,孩子们如果打闹起来,可能会有落水的危险。就在胡先生要向孩子们喊话,让他们离开的时候,一个孩子被岸边的树枝绊了一下,脚底打滑,一下子栽进了河里。眼看孩子手脚乱划,离岸边越来越远,胡先生来不及多想,迅速跳进河里对孩子实施救助。
由于孩子受到惊吓,在救助过程中不断挣扎,导致胡先生被河里的粗树枝划伤。好在经过河边的路人听到呼喊,与胡先生合力将孩子救上岸。但是胡先生因被树枝划伤脸部,鲜血流了一脸。路人将孩子和胡先生送到医院,胡先生脸上的伤经过消毒、缝针、消炎等治疗共计花费2000元。胡先生向赶来的被救孩子家长索要2000元治疗费,却遭到家长的拒绝。胡先生十分心寒,随后将孩子家长诉至法庭。胡先生因见义勇为而受伤,他可以得到赔偿吗?
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见义勇为者,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补偿与赔偿不同。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实际损失中的一部分。本案中,由于无加害人,故胡先生只能向受益人(孩子的家长)主张权利,而且只能是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不能要求赔偿。因此,应当由法院根据胡先生的受损情况和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因素确定补偿的数额。
张先生花费50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一天,张先生骑电动车上班,到达目的地后,将电动车停在公路旁的一棵大树下。距离电动车停放不远的地方有一个采沙场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爆破过程中飞出的砂石可能会对张先生的电动车造成损害。采沙场的门卫吴大爷在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电动车挪至100米开外的地方停放。
爆破作业结束后,吴大爷已经忘记了自己挪动电动车的事。张先生下班后发现自己放在树下的电动车不见了,向附近的人打听才得知自己的车是被吴大爷挪走的。张先生到吴大爷停放电动车的地方寻找,已不见电动车踪影。接下来的一周,张先生找遍了附近的角落,仍然没有任何发现。张先生多次找到吴大爷进行索赔,吴大爷均予以拒绝。张先生无奈之下,将吴大爷告上法庭。吴大爷做好事造成他人经济损失,需要赔偿吗?
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一同被称为“好人法”。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是指一般所称的见义勇为或者乐于助人的行为。这里的“救助行为”只能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受助人的利益所实施的行为。本案中,吴大爷挪动电动车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无须承担电瓶车丢失的相关责任。
冯先生一家承包了村里的梨树,经过冯先生夫妻的精心照顾,这一年果树的收成非常好。眼看着要进行大量摘果的时候,冯先生因车祸意外去世了。冯先生的妻子孟女士因为要处理冯先生后事,所以无暇照顾果园,两个女儿年龄太小也无法承担重任。冯先生同村的好友小徐便主动向孟女士提出承担收果的工作。得到孟女士的同意后,小徐组织人员进行采摘,并联系果贩子将梨出售,获得收益3万元。
事后,小徐向孟女士提议要求分得三分之一的收益,也就是1万元当做自己的劳务报酬。还未从丈夫去世的悲痛中缓过神来的孟女士听到小徐的提议感到非常惊讶,小徐当初只说是来帮忙,并没有提及报酬等事宜。她认为小徐这是趁火打劫,表示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无果,小徐将孟女士诉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劳务报酬1万元。小徐主动提供帮助后索取报酬,他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律师说:此案涉及民法上的“无因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据此,小徐因管理孟女士的事务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故可以索要必要的报酬。至于可以要求支付多少报酬,则应当由法院根据当地的劳务报酬标准、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白阿姨退休在家,闲来无事养了两只宠物狗打发时间。一天傍晚,白阿姨出门遛狗的时候,发现小区草丛里有一只被冻得瑟瑟发抖的泰迪犬。泰迪犬周身毛发干净,头上还扎着一只好看的蝴蝶结。白阿姨猜测这只泰迪犬是自己走丢的。她先将泰迪犬抱回家中,接下来四处打听谁家丢了狗,一连半月都没有消息。白阿姨于是将捡来的泰迪犬和自己家的两只狗一起喂养。没过多久,捡来的泰迪犬和白阿姨家的狗配了种。两个月后,泰迪犬产下了几只小狗崽。
之后不久,艾小姐敲响了白阿姨家的门,解释说自己前段时间夜跑时不慎将自己的泰迪犬丢失。艾小姐给白阿姨看了自己的养狗证,以及手机里她和泰迪犬的相片,白阿姨确认泰迪犬的确是艾小姐丢失的。艾小姐要求将泰迪犬领走,产下的小狗崽也要一并带走。这下白阿姨急了。白阿姨认为艾小姐可以带走泰迪犬,但是小狗崽必须留下来,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喂养,才让泰迪犬怀上小狗崽的。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庭。泰迪犬在白阿姨收养期间生下的小狗,属于白阿姨吗?
律师说:一方面,白阿姨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收养泰迪犬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无因管理,白阿姨有向艾小姐返还泰迪犬的义务。另一方面,小狗崽是白阿姨家的狗与泰迪犬的后代,应视为白阿姨家的狗和泰迪犬产生的孳息,孳息的归属一般是归原物所有人,即为白阿姨和艾小姐共同共有。對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协商分割,所以艾小姐不能将几只小狗崽全部带走。另外,白阿姨有权要求艾小姐支付必要的费用,包括收留泰迪犬期间的饲养费、管理费等,以及饲养艾小姐所带走的小狗崽期间的相关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