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让“家务劳动补偿”有法可依

2021-05-29 15:22黄小星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全职太太婚姻法民法典

黄小星

民法典在法律高度上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让“家务劳动补偿”有法可依,激活了原婚姻法“沉睡”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是一条有“温度”的规定,从法律上给了那些为家庭默默奉献、操劳的人一个明确的说法,她(他)们未来的生活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民法典规定:不让贤妻(夫)良母(父)吃亏

案例:

郑先生与林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的宝贝儿子降生。

可惜好景不长,儿子两岁半时,两人因家庭矛盾分居,郑先生离家单独居住,孩子一直随林女士生活。

分居两年间,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郑先生最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林女士认为,对于离婚她没有异议,但是,婚后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而郑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分居以来更是自己独自照料孩子。林女士要求依据民法典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律师分析:

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承担繁重家务劳动的一方(主要为女性),离婚时能够享有经济上的补偿。

现实中,一方当“甩手掌柜”,另一方为家庭奉献很多,为了配偶事业发展,代配偶尽孝、教育孩子等影响了自己的事业发展和休闲娱乐,以至于离婚时候处于财产分配和争夺子女抚养权的不利地位,却不能得到相应的法律补偿,这确实很不公平。

婚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等的,没有哪一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也没有哪一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如果一方付出的义务过多,那么,他有义务获得相应的补偿。不使贤妻(夫)良母(父)吃亏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一方从事家务劳动不能出去赚钱,这只是表面上的损失;深层的损失则是,一个人长期失去了与社会的直接联系,再获取社会工作机会变少,社会工作能力变低,一旦离婚,重返社会的能力不足,将来的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对家庭的付出,往往并不能转化或者直接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但它会给整个家庭带来隐形的利益。

比如夫妻一方为了提高自己的社会竞争力和收入水平,进修培训、考取各种资格证或从业证。另一方为了支持其事业,牺牲个人发展机会,承担了生活上较多的义务。

那么,付出较多的一方对另一方享有期待利益,如果双方离婚,由另一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具有合理性,也能体现夫妻之间的公平性。

原婚姻法规定:一项“沉睡”的离婚救济条款

案例:

马先生与张女士于2019年3月在法院诉讼离婚。

在这场8年的婚姻中,张女士是典型的全职太太,整日忙于家务,马先生在一家外企上班,经常加班、出差。离婚时,张女士提出了多项诉求,包括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法院认为:马先生与张女士并没有制定书面的夫妻财产AA制约定,不符合家务劳动补偿的条件,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这个例子体现了原婚姻法规定和此次民法典新规的重大区别。

原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非民法典首创,原婚姻法就有对家务劳动进行补偿的规定。

但是,根据原婚姻法条款,离婚一方想要获得家务劳动补偿,必须满足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条件。

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绝大多数家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签订书面分别财产协议书的少之又少,尤其是结婚多年的老夫老妻。这就造成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案件中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件,本身数量就不多,而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更是寥若晨星。

可喜的是,“家务劳动补偿”这一“沉睡”的离婚救济制度现在已经被民法典新规激活。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再受限于约定分别财产制,只要存在一方负担较多家庭劳务义务的情况,离婚时就可以请求另一方经济补偿。这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全面认可和保护。

家务劳动补偿不等同于工资

案例:

姜女士和唐先生是同一家广告公司的同事,工作中相识相爱并结婚。婚后,姜女士承担了几乎全部家务和子女照顾的责任。

结婚4年后,两人因婆媳矛盾、子女教育等问题争吵不休,走到了诉讼离婚的地步。

姜女士请求家务劳动补偿,法院最终支持了她的请求,判决唐先生支付姜女士补偿款5万元。

姜女士认为补偿款太少了,结婚4年,她白天晚上操持这个家,5万元相当于每月一千出头,她觉得特别委屈,认为这个数额还不如一个钟点工。

律师分析:

家务劳动补偿不能单纯理解为一方对另一方支付的工资,它实际是在确定了子女抚养、分割了共同财产之后单独的一项补偿款。如果一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倾斜性照顾条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中已经得到了体现。

因为家务劳动补偿金额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每个家庭经济情况、家务劳动分担情况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所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于“补偿金额到底多少才算合理”的理解是有分歧的,需要通过考虑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的状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另一方受益情况和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合情合法地确定补偿金额。

全职操持家务不是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

案例:

冯女士和孟先生是一对中年夫妻,婚龄长达30年。

孟先生事业心比较强,冯女士非常理解、支持丈夫工作,不仅将家里收拾得窗明几净,更倾注大量心血和时间将两个儿女培养成才,还常年照顾孟先生患有老年痴呆的母亲。

令她痛心的是,常年劳碌的她并未换来丈夫更多的爱,丈夫出轨并提出了离婚。

冯女士提出,孟先生必须支付一笔离婚补偿。但孟先生认为,家务劳动补偿仅限于全职太太,冯女士有固定工作,只是下班后业余时间照顾家庭,不符合补偿条件。

律师分析:

民法典实施后,北京房山法院首例“家务劳动补偿”案件判决,引发社会关注。其中,案件中女士的全职太太身份被媒体反复提及。但实际上,“全职太太”的身份并不是补偿的前提,大家也不应将其作为“标签”,这个法条强调的是对于家庭的付出。

总而言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初衷在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要互相理解和包容,合理分担家务,积极奉献付出,共同守护幸福美满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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