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如颖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行业竞争越来越大,利润越来越薄,企业越来越注重修炼“内功”从企业内部要效益,实现降本增效,因此税收筹划成为企业治理层与管理层共同关注的问题。文章着重介绍税收筹划相关理论知识及含义,探讨在中国税制下税收筹划的有关方法,并以A涂料集团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分析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A涂料集团;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75;F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1)04-0120-03
1 绪论
我国民营企业面广量大,对我国整个国民经济、国家税收、社会稳定的发展做出很大的贡献,但是民营企业普遍面临税负重的问题,税收支出成为其一项较大的、具有强制性的成本支出。于是,有些民营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通过偷税、骗税、逃税等违法手段降低税负,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随着近年来国家加快税收信息化的建设及税法的不断完善,企业的税收违法风险大大提高,因此研究税务筹划在民营企业中的应用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在熟悉掌握最新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采用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A涂料集团公司(简称A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进行深入调研,运用税法、会计法等专业知识,以A公司税收筹划方案为案例,并对该案例的风险及规避措施进行综合分析,使筹划方案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可执行性,使企业效益最大化、税收风险最小化。
2 税收筹划的概述
2.1 税收筹划的定义
荷兰国际文献局编写的《国际税收辞汇》中指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国家税务总局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编写的《税收代理实务》中指出:“税务筹划是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方案时,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而进行设计和运筹。”[3]本文所指的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经济行为,其实质就是企业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采用合理的避税方法,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用最小的纳税成本,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
2.2 税收筹划的原则
2.2.1 合法性原则
税收筹划要符合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税收筹划就要时时注意税法的变化,要注意“时效”问题,否则“合理”就完全有可能演变成“违法”,避税也就可能演变成偷税。
2.2.2 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主要表现在构建事实要合情合理,更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计的方案一定要因时因地而宜,不能一概照搬照套。
2.2.3 事前筹划原则
税收筹划应当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应当准确了解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该业务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
2.2.4 成本效益原则
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
2.2.5 风险防范原则
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進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4]。
3 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
本文案例背景:A公司下辖3家子公司,分别为B子公司、C子公司、D子公司。A公司是建筑涂料行业的名优品牌,它研发的产品保温一体板拥有多项国家专利技术,属于国家鼓励的环保产品,毛利率较高,整体税负在行业内属于较高水平,希望通过税收筹划,实现合法、合理、合规的避税,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
(1)案例1:A公司于2018年并购河北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Z公司),Z公司主要资产是土地使用权,并购项目评估金额为5 000万元,账面价值为3 500万元,无负债项目,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能使A公司的税负最低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并购一般采用支付对价直接转让方式与股权收购转让方式。采用支付对价直接转让方式支付现金5 000万元收购Z公司土地使用权,销售方Z公司涉税如下:增值税=(5 000-3 500)×5%=750(万元),附加税=75×12%=90(万元),土地增值税=(5 000-3 500)×30%=4 500(万元),印花税=5 000×0.5‰=2.5(万元),企业所得税=(5 000-3 500-75-450-2.5-150-9)×25%=203.375(万元)。A公司应纳契税=5 000×3%=150(万元),印花税=5 000×0.5‰=2.5(万元),应纳税费合计=75+9+450+2.5+150+203.375+2.5=892.375(万元)。
以股权收购转让方式,销售方Z公司涉税如下:Z公司以其主要资产入股B公司,占B公司70%的股权,然后以股权转让方式把其占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最终形成A公司并购Z公司主要资产的目的。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2]。印花税=5 000×0.5‰=2.5(万元),企业所得税=(5 000-3 500-2.5)×25%=374.375(万元)。B公司纳税如下:契税=5 000 ×3%=150(万元)。印花税=5 000×0.5‰=2.5(万元)。对B公司而言,由于未发生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应纳税费=2.5+374.375+150+2.5=529.375(万元),从以上两个方案可知,以投资入股方式并购节税效果明显,可少纳税=892.375-529.375=3 630(万元)。最后股权转让阶段根据账面价值转让,因为未发生溢价,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股权转让以账面价值转让要得到税务征管机关的认可。
(2)案例2:A公司是母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均为其全资子公司。2018年1月1日,B公司将自有资金借给C公司,金额为1 000万元,年利率为0,借款期限3年。2019年2月1日,D公司自银行借入长期贷款5 000万元,年利率为5%,期限1年,按年支付利息,其中2 000万元转借给A公司,年利率为0,期限为1年。
由于民营企业集团各公司之间的控股股东普遍具有关联关系,因此向关联方借款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调度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无偿借款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那么,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在涉税处理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简称20号文件)规定,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即非企业集团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欲判断B公司能否适用新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需要判断A集团是否符合企业集团的规定。2018年8月31日前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2018年9月1日后,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集团母公司。第二,判断A集团关联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符合新规。B公司和C公司同为A集团的成员单位,且1 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0,D公司和A公司属于母子公司且2 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0,符合集团内无偿借贷定义,并且20号文件仅对资金流向进行了限定,但没有对资金来源做出限制性规定,既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外部资金。因此,从以上分析判断可知A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借款符合免缴增值税的条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3)案例3:A公司一年销售额在5亿元左右,毛利率达30%,净利率为10%左右,研发费用为1 500万元左右,经营费用中用于市场开拓公关与客情维护方面费用较高且对方多为个人,无法提供正规发票,其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高。
对于经营费用问题,可以由经办人提供发票报销,但是冲账存在买卖发票等虚开发票相关行为,涉及税收违法行为,该办法是以前大部分企业采用的处理方式,但在目前国家税务趋严的大背景下,已不适用。那么,还有更好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吗?根据某市出台的《关于研究引进企业入户开发区项目有关事项》的规定,落户的企业结算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下的,按其缴纳入库税收构成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部分的60%给予返还,100万~500万元的返还70%,500万元以上的返还80%。具体操作如下:A公司在该市开发区设立一家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X,作为A公司的销售平台,与客户的销售业务由X公司承接,A公司以接近成本价卖给X公司,X公司以市场价卖给客户。如此,实现将利润留存在X公司内,由X公司纳税,A公司一年销售额为5亿元,毛利率为30%,不考虑其他进项抵扣的情况下,应交增值税=50 000×30%×13%=1 950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5 000×25%=1 2500(万元),而通过设立X公司可税收返还=(1 950+1 250)×80%=2 5600(万元),A公司的整体税负下降了80%,A公司节税效果显著。
A公司的產品具有保温、隔热、降耗、节能等环保特性,可申请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此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交企业所得税=(5 000-1 500×50%)×15%=637.500(万元),节税=1 250-637.5=612.50(万元),还可享受国家高新技术补贴、科技成果转换、研发费用补贴等各级政府补贴约100万元。因此,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是税收筹划的重要方式。
4 税收筹划的建议
从上述A集团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4.1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重组组织机构,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要充分考虑企业长远的目标与发展,要在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了解和掌握与本企业相关的所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例如,《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各地方政府招税收返还优惠政策》等。当然,企业对组织机构采取重组、设立、分设等方式时,要考虑企业组织机构设立、变更等成本,要关注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及把控风险要点,在全面分析企业经营状况、所处行业情况等基础上,研究和掌握其所涉及的不同税种、同一税种不同条款的法律法规规定及适用的前提条件等。要本着“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对不同方案其他方面的得失进行综合分析与考虑,防止顾此失彼,从中选择出整体最优方案并付诸实施[5]。
4.2 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规避关联交易税收风险
新政策对关联方的资金占用,只对增值税进行了相关规定,而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可能涉及纳税调整。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况下,予以纳税调整是常态。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以规避税务风险。根据现行规定,并非所有关联方之间的借贷行为都能享受税收优惠,只有符合企业集团定义的集团母公司及成员单位,才能进行备案、享受免税优惠。同时,建议加强企业内控建设,根据集团内外、是否有偿等信息对贷款合同进行区分,对符合优惠条件的借贷行为进行单独核算。
集团内的关联交易采用转让定价的方式实现,从而使利润从高税地区转移到低税地区,实现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企业应当从集团层面整体进行考虑和判定,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成员单位,保证税务处理的一致性。各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服务流应当一致,相关交易凭据要准备齐全完整,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
4.3 税收筹划应当以完整、规范、真实的会计核算为基础
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能使企业从中获益,税收筹划的执行是关键,其中重点关注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应把握以下几点。
(1)利用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缴税方式不同,可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采用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平常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控制成本或用减免税额不预缴所得税,使税款留到企业汇算清缴期间进行清算,争取资金的使用价值,税务机关一般不关注企业所得税季度的纳税情况,而且如果年度清算时是亏损,季度有预缴所得税的,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手续也比较麻烦。对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若将12月收入调整到1月就是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可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当然收入的确认应当符合会计法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点的规定[1]。
(2)合理增加准予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对工资、薪金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及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费即“五险一金”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在实务中应注意入账工资表中的姓名、金额与人数应与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及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必须保持数据一致。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除了支付给残疾员工工资据实扣除外,还按照支付给残疾员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那么怎样才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举例:设A公司今年销售收入为a,业务招待费为b,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满足公式b×60%≤a×5‰,只有在b×60%=a×5‰的情况下,即b=a×8.3‰,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才能充分扣除,企业可根据以上的公式制订全年业务招待费预算。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员工报销的费用例如差旅费,必须是本企业的员工,其依据就是已入账工资明细表中的人员且应当已申报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不是本公司员工发生的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是本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入账时也要用其他不记名的发票,最好是税法没有条款规定限额扣除的发票比如汽车票、的士票等替代,同理企业发生的其他费用也按此办理。费用报销的发票金额比较大时最好能保留费用清单明细,附在报销凭证后面,以便审核其真实性与一致性。本年度发生的费用要及时报销确认费用特别是12月份,如跨年度报销就会减少费用,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企业税负。
(3)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是2018年后具备高新技术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A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就可以利用高税率年份的盈利余额弥补低税率年份的亏损实现节税[8]。
5 结语
本文通過对A公司案例的研究得出,税收筹划应当跳出传统思维模式,从创新商业模式、地域税收政策、利润转移等多维度考虑问题;应当充分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充分利用现有优惠政策,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税务筹划,并对其风险进行评估和解决。税务筹划是一项系统的工作,需要各部门、各流程的紧密配合,使筹划方案的制订和执行过程落实到位,要从始至终都紧密围绕企业的经营活动展开,最终体现在经营利润中,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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