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霞
(中国中原对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 100044)
弄懂公司治理首先了解“公司”,了解现代企业制度。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建立在“出资”与“责任”纬度的划分,分为三类企业:业主制企业(类似于国内的个体户)、合伙制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如一些PE私募等)和公司制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此种分法与过去计划经济下划分企业类型有所不同,计划经济下按照所有制形式,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人与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主要围绕公司制企业,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英美国家狭义的现代制度的公司指股份有限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设立与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密切相关,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确立市场经济的地位之后,逐步对企业进行改制。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就产生了委托与代理关系,如何处理代理关系就需要公司治理。治理的对象是谁呢?公司存在三类人:股东、经理人和员工。只有股东与经理人之间是治理与被治理的关系,经理人与员工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治理分为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
内部治理内容股权结构、股东的权利和利益董事会构成、董事会的功能和责任经理人的选择、经理人的激励和约束外部治理内容外部制度监管部门市场(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
内部治理即通常说的法人治理,是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原则实现对公司的治理,即“三会四权”。
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具有两项权力:剩余索取权(受益权)和投票权。其中,剩余索取权是指公司从客户那里获得的销售收入,扣除掉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原材料费、先可合同索取权(包括员工的工薪、经理人的年薪、银行的利息、出租者的租赁费)、税收之后的股息和红利等,也就是受益权(区别于收益权,收益权的主体是公司而非股东。);投票权包括两类,一是用手投票权,包括重大决策权(涉及关停并转清事项和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章程中规定))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力(股东选董事,董事会选董事长,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用脚投票是指股东有权抛售股票的权利。
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具有战略决策权。而且董事与股东是稳定的信托关系,而不是“委托”关系,因此,对董事的要求不能有违法违规、不能有重大诚信不良记录、不能是利益相关者。
经理层是执行机构,对日常经营具有管理权。经理层与董事会是委托代理关系。
内部治理主要解决两类代理。第一,解决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或利益冲突问题,即经理人侵害股东利益问题(贪污腐败、不当的在职消费、短期行为、不作为(管理层的平庸懈怠)等四类问题);第二,解决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尤其是公众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或利益冲突,即“剥夺”问题或“隧道行为”问题。因此,建立有效的内部治理非常关键。重点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
1)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一方面要由若干个形成梯度并可以相互制衡的大股东,以追求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要求股权既不要太集中,也不要太分散。太集中会造成大股东一股独大,行为独断。如果股权太分散,或者股权很平均,就会导致多极化。要避免50:50、65:35、40:30:30、40:40:20、50:40:10的股权结构。“三足鼎立”或者“多足鼎立”相对比较好,但是股权不要太平均,要形成梯度。另一方面,要实现股东身份(维度)多元化,特别是非国有股和机构投资者的股份的比重都会影响公司治理。充分竞争性领域的国企,最好的股权结构就是国有股、员工个人股和民营股三足鼎立,相互制衡。
2)有一个维护股东和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按照股东和主要利益相关者意愿行事的董事会,而且董事会的构成要合理,功能要完善,绩效要优异。董事要有“三重修炼”:制定公司战略,高瞻远瞩思考明天的事情;信托责任,忠诚面对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忠诚于公平交易,管理责任、不侵犯责任、监管责任;经理人选拔和激励。在公司法下,董事要对公司负法律责任。2001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董事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对失职、失察、重大决策失误等过失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个人承担直接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构建的基础是董事会的组成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即董事会的机构。在中国,董事会成员构成一般包括股权代表、经营者代表、关联董事、执行董事、职工代表等。人员的选择一般要考虑董事会职能问题、比例问题、能力与经验问题、身份重叠问题。
董事分为执行董事(内部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其中,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内部担任职务,如经理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是公司雇员的外部董事(关联董事、股权董事)或不在公司内部担任执行职务(职工董事),以及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位,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两大特征。独立董事承担一些按规定“非他们不可”的特别职权和责任:一是审查重大关联交易;二是提议聘用或解除会计师事务所;三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董事或者监事会,独董一人即可;四是征集股东投票权;五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设立独立董事,非上市公司设独董非强制性。
董事任期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3年。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一人一票,地位平等。董事会集体对公司负责,每一位董事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董事会以人数比例投票表决,普通表决比例为1/2,特殊表决比例为2/3,有些国家法律直接规定董事会人数必须为奇数,我国没有此规定,公司法允许董事会在表决时出现势均力敌的情形。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成员由股东代表和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但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能:一是通知管理机构停止违法或越权行为;二是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情况,审查文件账册;三是有权要求董事会提供情况,审查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会报告;四是提议召开股东会。